永佃权论文-陈和平

永佃权论文-陈和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永佃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国时期,永佃权,民国法律,抗日根据地法

永佃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和平[1](2018)在《民国时期永佃权之没落及其在抗日根据地法中的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始于明初在中国延续了几百年的永佃权在限制地主撤佃、维护佃农生活安定和促进封建生产力发展及保障地主收益的稳定和减少换佃成本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然而不利于土地的流转和对永佃农长久的束缚以及其固有的剥削性,注定了永佃权难以适应民国以来不断发展的近代社会,并在民国法律和租佃实践中留下持久而沉重的衰落印记。抗日根据地法从党的减租和保障佃权政策出发,在理性看待永佃权价值基础上,肯定了既有的永佃权,审慎设定未来之永佃权,并对其权能作了历史的扬弃。(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刘姝洁[2](2019)在《刘仁辅与“永佃权”碑》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个世纪80年代,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文化局在对全县文物进行全面普查和重点复查期间,在燕子河镇闻家店村(原属六安市霍山县西镇)发现一块高1.07米、宽1.02米、厚0.05米的石碑——“永佃权”碑,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该碑现存于金寨县革命博物馆。(本文来源于《中国文物报》期刊2019-01-08)

杨际平[3](2018)在《论唐、五代所见的“一田二主”与永佃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论就要修正。笔者发现,中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朱进明转租田土契》就是现存最早的"一田二主"租佃契实例。后周广顺叁年(952),诏罢户部营田务时,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承认户部营田务原佃户对其所营田的永佃权。唐、五代"一田二主"与"永佃权"实例的出现,并非纯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亦是其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制度与契约租佃制度长足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之一。(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史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夏扬[4](2018)在《永佃权何以通约不同法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永佃权不是地方性知识,更非东方社会特有的制度现象。在广义并且侧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含义之下,永佃权这一制度独立于经济条件、历史传统而长期活跃于世界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众多法域之中,迥异的法律传统也无法改变永佃权通约不同法系的事实。人类心理的生物性积淀以及动产所有权的先发性使得土地所有权的建立完全模仿动产法律。土地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权力治理的需求以及政治、公共职能对土地提出的要求使得土地所有权须承担多种制度功能。作为一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特殊形式,永佃权的制度设计以尊重多重价值而得以流行。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影响了成员权的实践,深厚历史积淀以及能在不同法系中的适用证明永佃权有着更大的制度空间。(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张雁云[5](2016)在《民初永佃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永佃权这一法律概念源于罗马法,我国自春秋时期鲁国实施“初税亩”开启土地私有以来,随着租佃关系的不断发展,逐渐产生了永佃之制,即佃户若不欠租,便可长期耕种地主土地,地主不得随意增租撤佃。明清时期出现了成熟的“一田二主”形态,即土地分为田底和田面,分属地主和田面权人所有,田底和田面均可以自由转让,一般不受限制。我国的永佃与“一田二主”类似于罗马法中的永佃权制度,清末修订法律馆在厘定民律时,借鉴西方永佃权制度,在物权编中专设永佃权一章。西方永佃权与我国永佃之制虽有类似,实则两个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永佃权从古希腊诞生,到古罗马发展为完整的用益物权体系,而我国永佃与“一田二主”一直由民间习惯调整,在引入永佃权概念后,其运行不可避免与我国固有习惯发生冲突,各部法律都有相关的取舍。民初,官方眼中永佃权的概况如何?我们可以从民初大理院资深法官处理永佃权纠纷的判决书中看出,大理院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如何运用规则与习惯平衡主佃双方的利益格局,本文将从大理院民事判例入手,分析民初永佃权的相关内容,并阐述由民初永佃权内容和法官审理永佃权纠纷中引发的一些思考。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民初永佃权的确立,从历史角度分别考察我国永佃及“一田二主”习惯与西方永佃权,探讨永佃权在我国入律及其后的立法进程;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民初永佃权的内容,包括民初大理院永佃权判例的概况,民初永佃权产生的途径,主要有开垦荒地、押租设定、契约约定、旗地永佃等类型,民初永佃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主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初永佃权的存续期限,民初永佃权的消灭,最后总结民初永佃权的性质;第叁部分论述民初大理院判案的依据,探讨大理院如何运用各种法律依据来解决永佃权纠纷,当时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户部则例》继续有效条款、习惯法及习惯、条理、大理院历来判案要旨等;第四部分阐述由民初大理院审理永佃权纠纷引发的思考,分析民初永佃权的功能,探寻民初大理院对我国固有习惯的认同以及改造,最后得出在民初永佃权领域存在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并存的二元结构的结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7)

吴凡文,王小芳[6](2015)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比较研究——兼论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学者在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时提出的一项新权利内容。对罗马法及我国历史上永佃权制度进行梳理,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永佃权制度之间的异同。比较研究认为,在我国,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与永佃权相似的法律属性;而立法上认可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和相应的法律基础。(本文来源于《贵州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陈甲睿[7](2015)在《清代永佃权性质概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清代永佃制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关系。永佃权是对田主土地产权的分割。它是佃农通过与田主协议的形式或斗争的手段而获取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权益——既可长久使用,又与田主共同占有了所耕作的租田。从这个意义上讲,永佃农民与出租土地者是具有同等资格的两个田主。(本文来源于《时代农机》期刊2015年02期)

徐涛,杨军[8](2014)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在鄂豫皖地区的早期成功实践——对燕子河闻家店永佃权碑的历史考证》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20年代,皖西地区金寨县闻家店(原属霍山县西镇所辖)佃农在早期共产党人刘仁辅等的带领下,反对地主豪绅转庄夺佃之阴谋,迫使封建统治阶级让步,取得永佃权斗争胜利而立下永佃权石碑,体现出革命知识分子与佃农团结协作的巨大力量。永佃权斗争的胜利,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皖西暴动奠定了群众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皖西地区的早期成功实践。(本文来源于《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4期)

张丽[9](2014)在《永佃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是永佃权的性质、特点,并将永佃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性质、特点加以比较分析,永佃权无论从权利性质、权益归属、权利流转形式方面都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开放性、适应性,本文在比较两种权利的基础上,以永佃权为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5期)

王聪聪[10](2014)在《基于永佃权的清代国家法与习惯法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永佃是民间自发产生的经济制度,佃农因支付押租或因垦荒改良土地而获得永佃权。永佃权提高了佃农地位,但地主与佃农的权利关系并不明确而带有模糊性,争诉频发。起先国家法禁止永佃,但永佃权是市场规律在起作用,法律禁而不止,所以国家法予以默认。相对于国家法,习惯法的规定更详细,但习惯法比较分散,效力也弱于国家法。清代永佃法律并不统一,无法使永佃权从自发制度转化为规范制度,削弱了永佃权的功能。(本文来源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永佃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上个世纪80年代,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文化局在对全县文物进行全面普查和重点复查期间,在燕子河镇闻家店村(原属六安市霍山县西镇)发现一块高1.07米、宽1.02米、厚0.05米的石碑——“永佃权”碑,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该碑现存于金寨县革命博物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永佃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和平.民国时期永佃权之没落及其在抗日根据地法中的表达[J].南昌大学法律评论.2018

[2].刘姝洁.刘仁辅与“永佃权”碑[N].中国文物报.2019

[3].杨际平.论唐、五代所见的“一田二主”与永佃权[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

[4].夏扬.永佃权何以通约不同法系?[J].法学.2018

[5].张雁云.民初永佃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吴凡文,王小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比较研究——兼论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确立[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

[7].陈甲睿.清代永佃权性质概述[J].时代农机.2015

[8].徐涛,杨军.马克思列宁主义在鄂豫皖地区的早期成功实践——对燕子河闻家店永佃权碑的历史考证[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9].张丽.永佃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10].王聪聪.基于永佃权的清代国家法与习惯法之比较[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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