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果正义是政治体系获取政治信任的直接途径,而程序正义作为结果正义的补充则是巩固政治信任的间接途径。当结果正义受到质疑之时,程序正义就会立即显示出它的价值。结果正义关注的是“得到什么”“得到多少”,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为什么得到”“怎样得到”。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而结果正义可能会在“黑箱”中操作。程序正义要求的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往往更具有公信力,群众毕竟愿意相信自己的眼睛,而不是自己的理性。政治信任的结构可分为内部信任和外部信任,同样,程序正义的结构可以分为内部程序正义和外部程序正义。因此,二者的结构功能相互对应,为二者产生关系奠定了前提。
关键词:程序正义 政治信任 结构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改革开放以来,党带领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四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贫富差距过大、看病难、看病贵、官员腐败等问题也在不断升温,成为巩固和增强政治信任的障碍。解决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单靠政府主导的经济绩效显然是不够的。在很长一段时期,政府运用经济绩效巩固了政治信任,因为改革是大家都可以获利的政策,只是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不同人群获利多少不同而已。由于长期以来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公,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从而引起了一部分人对改革开放的质疑。这种质疑并不能否认改革的历史地位,但是,却从一个侧面对我们深化改革、扩宽改革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的结果是“谁得到了什么?”“得到了多少?”,这是结果正义的问题。然而,随着改革成长起来的公民的民智不断提高,公民开始追求“为什么得到?”“怎样得到?”,这是一个程序正义问题。当人们对结果正义产生质疑时,必然追求程序正义,以期获得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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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正义及其结构
(1)程序正义。程序是一个内涵极为广泛的概念,可以指人们办事遵循的先后顺序,也可以指电脑软件中的编程方式,还可以特定领域的规定,比如说政策制订的程序、立法程序等。本文中采用的是公共领域的程序。政策制订的过程、实施的手段、遵循的步骤是本文讨论的程序内容。
1971年,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他的代表作《正义论》,此书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pure procedural justice)、“完善的程序正义” (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1]罗尔斯主张机会平等,起点的平等,任何人不能因为天赋而得利,也不该因为先天的缺陷而利益受损,因此,社会需要实施补偿原则,即最初的分配应该向先天的弱者倾斜。但是人是自私的,人们的思想境界依然没有达到他所要求的情况之下,实现绝对公平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实际,提出符合实际的程序正义,以便逐步推进程序正义建设。追求好高骛远不切实际的程序正义,不但不能推动分配结果的正义,还会有意识地培育一批官僚主义者。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认为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制度在运行上、操作上、手续上、方式上的正当性。[2]但是,程序正义仅仅停留在法学领域是不够的,程序正义更应该向政治学领域扩展。在政治学领域,程序正义是在结果正义得到满足、公民意识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人们对结果正义的反思中形成的。因此,程序正义本身也是一个渐进过程,只能通过某些领域稳步向其他领域扩展而得到推行。
(1)正义信任。政治信任对于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巩固越来越重要,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政策推行的效果好坏和取得的成就的大小,甚至决定着政府的前途命运。政治信任不仅对增加社会稳定性、促进经济增长有所帮助,还对社会的普遍信任水平、政治参与水平的提升都有所促进,这可以从官风引导民风得到解释。
(2)程序正义的结构。程序正义是由政治体系来实施的,政治体系作为实施程序正义的主体,那么,客体自然而然就是政策指向的公共问题。其实,解决一个公共问题一般需要经历两个步骤。第一步,政治体系内部需要达成对于公共问题的共识,而达成这个共识就涉及内部程序正义。第二步,运用内部共识与外部(公民)进行交涉,最终形成解决公共问题的共识,这涉及外部程序正义。外部程序正义是指政治体系在对外实施政策的过程中的正当性。
物化意识具有双重特征。它首先是一种直接性的,表现在意识只能止步于人和对象在社会中最直接的形式的相同性,人们只能直观到表象而看不到表象背后真正的世界以及他自己与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在物化意识的眼光中,无论何种质的差异都要么以计算的形式加以改造,要么就是无法确认的或者被直接性意识所过滤掉。即使过滤的质想要奋起反抗,但处于物化意识控制下的人也无法理解质的不同及其内在相关性,因为反思与批判已经被直接性取代了。这一意识是“不见内容的、无法带出历史的意识,对象在这个意识中是平面的、永恒的”。
二、政治信任及其结构
基于上述的论述,可以将程序正义定义为:与一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规则、制度制订和执行过程中的正当性、合理性。程序正义是相对于结果的“善”而言的,是在公民有闲暇去对结果的善进行反思的结果。就像改革开放之后,我们曾经主张又快又好地发展,到了十七大,明确指出我们要科学发展,于是形成了科学发展观。
如果说结果正义是巩固政治信任的硬实力,那么,程序正义则是增强政治信任的软实力。政治信任是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共同作用的结果。结果正义以看得见的绩效表现出来,程序正义则以看得见的过程表现出来。关于程序正义如何巩固政治信任,需要对它们的结构层次进行分析。
《易传·系辞下传》称:“六爻相杂,唯其时物也。”易学也是一种时之哲学,它通过灼烧龟甲和挂揲蓍草的卜筮,要求占筮者按照一卦及其六爻所系之卦爻辞的指示,在不同的时遇、不同的地域下做出不同的反应,以达趋吉避凶的目的。这彰显的是先民的一种察往知来、鉴古观今之视野。对于高等院校而言,所谓协同创新,不仅仅是囿于专家学者之间、院系专业之间、高校之间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它也意味着跨时代、跨文明的融摄与借鉴。
笔者认为,政治信任的结构应该分为内部信任和外部信任。内部信任是指统治集团内部对于政治体系的信任和认同。外部信任是指公民对于政治体系的信任和认同。
三、程序正义如何巩固政治信任
(2)政治信任的结构。政治信任也有层次之分,佩里•K•布兰登(Peri K.Blind)认为政治信任包括宏观或组织层面的信任与微观或个人层面的信任。宏观层面的信任又可以进一步被分为分散的或系统层面的信任,以及专有的或制度层面的信任。分散的信任是指民众对于政府绩效以及整个政治体制与制度的信任,而专有的政治信任则是指对于某一特定的政治制度的信任。微观层面的信任就是民众对政府官员或政治领导人的信任或评价。
(1)内部程序正义巩固内部政治信任。通过内部程序正义,为政治体系内部成员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为政治体系内部成员提供表达意见建议的机会,为促进政治体系内部成员人性的善提供条件等,这些都可以增强内部成员对政治体系的归宿感、认同感。在当今社会,我们缺少这种程序正义的观念,更缺少程序正义的机制,或者说,有一些程序正义机制,但是却被一把手的一言堂打入了地底下,要想“把权力关进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有程序正义这种内生机制,否则这些美好的夙愿是很难实现的。因此,政治体系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和睦,需要程序正义的理念和机制来维持,内部程序正义解决的是政治体系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问题,更进一步说,它解决的是政治体系内部成员对其所处的政治体系的信任与认同问题。
(2)外部程序正义巩固外部政治信任。外部程序正义是政治体系制订、执行政策过程中的合理性、正当性。外部程序正义可以让政策所指向的客体切实感觉到政策的善意,而不是感觉到政策作为统治工具本身的恶意。政治体系在政治执行过程中体现了程序正义原则,它会引起民众对政策的善的评价,由于量的累积,最终不断增强民众对政治体系的好感,理由是政治体现出了善的政策,并且执行了善的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至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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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程序正义是巩固政治信任的新理念,关键在于程序正义的结构与政治信任的结构有一种契合点。通过结构分析,可以看到他们之间的关系。回到现实中来,我们需要将程序正义理念纳入民主生活,不断加强党内民主,在党组织内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应对国际国内的挑战和机遇。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0-83.
[2]彭心倩.程序正义优先价值论[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2.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7-0231-02
作者简介:裴星星,贵州民族大学数据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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