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辖权,法律,空难,沙巴,华沙,公约,蒙特利尔。
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吴翌[1](2018)在《沙巴沉船事件中的涉外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受我国国民人居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出境签证办理程序简化、飞机航班的增加等因素影响,中国出境旅游产业正在蓬勃发展。2016年中国出境游人数1.22亿人次1,根据世界旅游组织(United Nations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UNWTO)的预测,至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旅游客源国之一,在国际旅游蓬勃发展的同时,国际旅游纠纷也日渐增多。每年都有大量游客因为旅游经营者组织不当或是其他旅游辅助人员的过失在境外游览时受到人身损害或发生与旅游合同相关的其他纠纷,2017年1月28日发生在马来西亚沙巴州的沉船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出境旅游中的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和合同违约纠纷竞合的法律事件。此外,在本次事件中,从个别到一般,还体现出近年非常受国内旅游者欢迎的境外旅游一日游产品中的法律风险,旅游者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买境外一日游产品,因为该一日游产品涉及多方主体,如国内代理商,境外实际提供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境外的旅游辅助人,电商平台等,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要将纠纷诉诸法院,受案法院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以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是值得理论和实务届共同思考的问题。全文由叁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介绍沙巴沉船事件所涉及到的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通过对事件始末的介绍,梳理出该事件所涉及的几对主要法律关系,再依次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角度来探讨本案中可能存在的冲突。第二部分为焦点问题的评析,此部分将详细探讨上文中所提到的每一对法律主体之间的纠纷所涉及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的问题。从个别到一般,以本案中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纠纷作为典型模型,探讨处理涉外旅游合同纠纷以及人身侵权纠纷时的如何确定涉外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第叁部分为沙巴沉船事件对我国立法的相关启示。通过上文的分析以及对世界各国、地区涉外旅游立法和学界观点的评析,进而再回到此事件中去,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定的思考和建议。首先,通过对我国国内立法的梳理发现,在涉外旅游领域并无专门的管辖权条款,因此提出完善涉外旅游纠纷管辖权条款的建议。其次,鉴于涉外旅游中旅游者的特殊主体身份,提出明确旅游合同是否当然适用消费者合同的冲突规范的建议;最后,再反思我国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否能够完全满足合理保护旅游者的需求。(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8)
张楠[2](2018)在《浅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存在涉外因素,案件的审理难度很大,我国有关法律中存在诸多矛盾冲突。为了让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更具逻辑性和合理性,与国际法通用的原则规定接轨,从国际私法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涉外离婚的现实案例,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中的法院地法原则进行实例分析和学理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1期)
章印[3](2017)在《独立保函法律适用及管辖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其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明确,同样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约定。为保障我国银企在对外承包工程中的法治竞争力,使独立保函这种新型担保模式有法可循,2016年12月1日,我国出台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独立保函的认定、独立抽象原则、欺诈和止付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适用在涉外担保中十分(本文来源于《中国外汇》期刊2017年24期)
汪金兰[4](2016)在《欧盟理事会2016年6月24日《关于婚姻财产制事项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2016/1103号条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1条范围1.该条例适用于婚姻财产制。它不适用于财税、关税或行政事项。2.该条例不适用于下列事项:(a)配偶的行为能力;(b)婚姻的存续、效力及承认;(c)扶养义务;(d)对已故配偶遗产的继承;(e)社会保障;(f)在离婚、司法分居或婚姻无效的情况下,配偶之间享有的转移或调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退休金或无行为能力补偿金的权利;(g)有关财产的物权权利性质;以及(h)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登记中的任何记录,包括登记的法律条件、登记的效力或登(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6年00期)
李荣锦[5](2017)在《《蒙特利尔公约》第五管辖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第五种管辖权自制定之初就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和争议,究其根本原因,是很多国家认为第五管辖权的制定完全是为了保护赔偿额度较高的国家,因此给第五管辖权扣上了保护“漫游的美国人”的帽子。其实这一观点并不完全正确,第五管辖权之所以可以通过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论述第五管辖权的发展历程以及产生原因可以看出,第五管辖权是经济原因和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共同发展的结果。因此,目前需要努力的方向并不是一味地排斥和反对第五关管辖权本身,而是学会如何合理利用第五管辖权这一制度。如若对第五管辖权的适用进行研究,首先必须要对公约的规定进行解读。公约第33条第2款虽然对第五管辖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依然会出现较为复杂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根据公约的条文和制定目的加以解读,并且要秉持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也就是对航空旅客的保护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进行分析。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公约本身规定的叁个适用条件进行分类,而是依照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从最初的认定到最终决定适用第五管辖权的顺序,将适用条件分为四个,分别是:(1)前提条件是国际航空运输;(2)仅适用于死亡或者伤害产生的损失;(3)起诉地点是航空受害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指向地;(4)承运人在该地具有一定的经营活动。相比公约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能更加复杂,在这一方面,美国法院的案例较为丰富,因此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引用的案例也多来自于美国法官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希望可以给予我们一些启示。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释并结合公约本身的规定,论文解释了第五管辖权与前四类管辖权之间的关系,以及表述了作者对于第五管辖权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结合适用的看法。本文写作目的是希望我国对于第五管辖权的适用有一个更加清晰地认识,特别是在马美兰案出现以后,这一需求便更加突出。对于我国法院在适用第五管辖权的问题上,不能仅停留在一个保守的层面,要积极正确地适用第五管辖权。论文通过对第五管辖权适用条件本身的解读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针对我国在第五管辖权的适用上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希望能对我国在适用第五管辖权方面有所帮助。综上所述,论文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国际航空事故第五管辖权进行概述。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论述第五管辖权的发展历程。其实,第五管辖权的制定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诞生经历了一个缓慢的过程,从《华沙公约》规定的四种管辖权到《危地马拉议定书》对第五管辖权雏形的规定,再到IATA责任体制中对航空旅客的保护,这些变化都是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而随之转变的,因此在理解第五管辖权的发展时,应该紧紧把握国际航空运输业的走向和趋势。第二节,主要论述了第五管辖权诞生的原因。首先,便是经济因素所导致的承运人之间相互竞争,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争议的解决方面会更加关注航空旅客的利益。其次,是国际私法上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航空立法中的体现。第二部分,主要对第五管辖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深入解读。要适用第五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国际航空运输,一般情形下的国际运输包含叁种情况。除此之外,在特别复杂的认定情形下,美国法院的法官通常会参考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但此种意图必须是清楚、明确、无疑义的。其次,航空旅客因身体伤害而提起精神损害索赔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再次,是航空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指向的地点,这里要明确指向的地点是国家而不是国家内的某一区域,另外,根据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主要且永久居所的认定趋势来看,法官在判定时也会参考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最后,承运人在该地具有一定的经营活动。《蒙特利尔公约》对此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依然会出现各种问题,论文就从案例入手,论证了第五管辖权可以适用于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但对于连续承运人来说,除非是在它所承运的航段内发生的事故,否则该承运人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此时第五管辖权也将对该承运人不适用。第叁部分,主要论述了第五管辖权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首先是第五管辖权与前四类管辖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第五管辖权与前四类管辖权存在着平行适用与互相补充的关系;另一方面,第五管辖权与前四类管辖权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具体表现为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其次,在第五管辖权与不方便法院结合适用方面,由于学界对此争议较大,因此论文单独列出一节进行了详细论述。美国法院对此问题的解释较为丰富,通过案例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将两者的适用朝着更加保护航空旅客的方向发展。同时,由于两者可以更加保护实质公平,以及拥有普遍适用性,因此论文认为将两者的适用简单地认为是保护“漫游的美国人”存在一定误解。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第五管辖权在我国的适用状况。首先,对我国的航空管辖权法律法规现状进行梳理。其次,指出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航空管辖权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在当前互联网订票的环境下面临的挑战。最后,针对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论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叁点建议,第一要坚持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第二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第叁要积极并合理运用第五管辖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0)
石胜囡[6](2015)在《国际空难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探究——再次解读MH370空难》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空难的频繁发生,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再一次受到广泛关注,相关研究也随之增多。本文以国际空难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为切入点,详细论述了《华沙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的管辖权规定,再次对MH370空难案件进行法律解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3期)
闫峰[7](2015)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跨国知识产权流动逐渐加快,然而在知识产权跨国流动的过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也越来越频繁,进而引发了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而这其中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成为研究、讨论的焦点,由于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关系到一国的司法管辖权和立法管辖权,因此受到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格外重视,而研究这一切的前提就是我们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必须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具体到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中就是地域性管辖原则和地域性法律适用原则。其中地域性管辖原则可以分为地域性司法管辖权原则和地域性行政管辖原则,本文关于管辖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地域性司法管辖权原则,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专属管辖权。由于地域性的存在,涉外知识产权领域长期被认为与冲突法无缘,然而随着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不断涌现,侵权行为所展现出来的复杂性与多样促使各国迫切需要加强彼此间的司法合作,而地域性框架下的专属管辖则大大限制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授予法院对侵权责任进行专属管辖,在理论界引起了极大争议,对众多观点进行梳理,主要分为:专属管辖赞成说和专属管辖反对说。由于专属管辖片面地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理解为领土范围,强调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的绝对同一,从而把主权概念绝对化;此外专属管辖主张赋予对知识产权有效性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使专属管辖的观点也是有问题的,毕竟版权效力普通管辖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因此谈不上版权侵权因其效力属于专属管辖而享有专属管辖的问题,此外专属管辖本身也存在很多内在的矛盾;而专属管辖反对说则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作为一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个特殊类型,进而采用冲突法的方法进行管辖权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忽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殊性的问题,有必要针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对传统民商事侵权案件管辖规则进行适当调整,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授予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的专属管辖权。反观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专门立法,实践中也多以《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应该说我国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时,较好地遵守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可也存在着适用不当,过度管辖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借鉴瑞士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在《民事诉讼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增加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的规定,同时明确被告住所地在确定管辖权中的优先地位,结合案件具体实际,灵活确定管辖权,实现对权利的有效救济。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对侵权法律适用一般原则和规则的介绍,包括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出侵权行为地法在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权中的优先地位和适当性,同时关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新发展和重要地位。笔者以我国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主体,结合实际案例论证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认为被请求保护地法在多数情况下是适当的,但当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时,应结合诸如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灵活适用,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顺畅。本文采用理论分析法和案例实证法相结合论述了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王姝琪[8](2015)在《国际空难管辖权的法律适用研究——以“马航”事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迅速发展,国际空难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而每一起案件的解决都关系到管辖权问题。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国际空难的最终赔偿结果。本文从区分国内空难案件与国际空难案件入手,对1929年《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权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增加的第五种管辖权进行分析,从而对马航事件的管辖权进行归纳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2期)
李雪松[9](2014)在《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不可避免地会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失去踪迹,下落不明,从而使失踪人本人和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社会秩序因此而受到影响。为此,各国多采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以法律推定的方式使其归于确定。但由于各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存在差异,在国际范围内便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我国并无有关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专门规定,冲突法规则亦过于简单粗疏,不利于我国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因此,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8期)
牟玺蓉[10](2014)在《涉外离婚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离婚逐渐成为了时下比较敏感的话题之一,特别是近些年来,涉外离婚现象在与日增多,而涉外离婚案件又触及了法律的适用问题和管辖权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去对待和解决,这将对我国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最根本利益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将在本研究中针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权和其法律的适用问题做出简要的分析和研究,希望所得结果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也希望本研究能够为相关的领域提供可行的参考资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1期)
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存在涉外因素,案件的审理难度很大,我国有关法律中存在诸多矛盾冲突。为了让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更具逻辑性和合理性,与国际法通用的原则规定接轨,从国际私法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涉外离婚的现实案例,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中的法院地法原则进行实例分析和学理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吴翌.沙巴沉船事件中的涉外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张楠.浅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J].法制博览.2018
[3].章印.独立保函法律适用及管辖权问题[J].中国外汇.2017
[4].汪金兰.欧盟理事会2016年6月24日《关于婚姻财产制事项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2016/1103号条例》[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6
[5].李荣锦.《蒙特利尔公约》第五管辖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6].石胜囡.国际空难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探究——再次解读MH370空难[J].法制与社会.2015
[7].闫峰.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
[8].王姝琪.国际空难管辖权的法律适用研究——以“马航”事件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
[9].李雪松.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
[10].牟玺蓉.涉外离婚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