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借贷论文_周志尧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借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国际收支,借款人,消极,北爱尔兰,大不列颠,贷款。

国际借贷论文文献综述

周志尧[1](2018)在《论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一文中研究指出消极担保是一种常见于国际借贷活动中的担保方式。因借贷活动的国际性,此种借贷往往伴有两个特征,即数额极大和当事人异国。因此,贷款人对于借款人还款的能力和其所处的受偿顺位十分关注。故而,当事人往往对特定财产设立消极担保以保证自己的债权权益。然而,消极担保并未明确规定于我国的担保法中,研究消极担保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担保体系,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在国际借贷中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2期)

韩召颖,孙志强[2](2017)在《美国对外资产负债扩张下的国际借贷格局》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经常账户逆差不断累积,对外资产负债规模急剧扩大,逐渐形成金融市场导向的债务依赖型经济体。在美国资产负债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国际借贷格局逐渐呈现出叁个非对称相互依赖的特点:美国的举债与新兴市场国家的借贷;美国经常账户逆差与新兴市场国家经常账户顺差;美国是全球储蓄压倒性吸收者,中国、日本、石油出口国及东亚其他新兴市场国家是全球储蓄的主要提供者。在此情况下,中国应采取调整对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经常账户均衡发展以及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等策略来积极应对。(本文来源于《新金融》期刊2017年11期)

褚清友[3](2014)在《基于资本形成能力视角对中国国际借贷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国完整的国际借贷体系包括流量上的国际收支和存量上的国际投资头寸。国际借贷不仅关乎着本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关系,而且会影响本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国际借贷在流量上存在“双顺差”,在存量上存在净国际投资头寸不断增加,而资产盈利能力过低的局面,因此研究国际借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从资本形成能力的角度对我国的国际借贷做出解释。以往文献已经从诸多角度对国际借贷存量或流量方面进行解释。本文认为资本形成能力对国际借贷有着较强的解释能力,而且以往文献在这方面的研究存在较大的缺陷:仅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量理解为资本形成能力,而忽略储蓄转化成投资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本文将结合以上两方面对资本形成能力进行新的界定,论证资本形成能力和国际借贷的理论关系,并建立理论模型推导两者之间的作用机制。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综合分析我国国际借贷的演变和原因;第叁部分是资本形成能力与国际借贷的理论关系与模型构建;第四部分是资本形成能力对中国国际借贷的解释;第五部分是资本形成能力与中国国际借贷的实证研究;第六部分是结论和建议。本文通过理论推导得出:一方面,资本形成能力会影响生产要素在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间的配置情况,进而影响到不同产业的生产规模和发展前景,影响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最终作用于一国的国际收支;另一方面,资本形成能力也会影响国际投资头寸的结构和其盈利能力。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我国国际借贷的分析中可以发现:第一,我国的消费需求低迷,将巨额的储蓄有效地转化为投资考验着我国的资本形成能力;第二,我国传统产业的资本形成能力远高于新兴产业,这和我国的金融体系密切相关,大量资本集聚到传统产业,使得我国传统产业的产品能够大量出口,而且新兴产业资本形成能力差,依赖FDI,外资企业多以出口导向为主又会带来出口的增加;第叁,通过与美国对比分析,可知我国的国际投资头寸结构和盈利能力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实证研究的结果证明了我国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使得资本大量流向传统产业,为其带来价格优势,造成国际收支顺差。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改善资本配置、完善金融体系建设、丰富金融市场层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本定价中的作用等建议,以提高我国的资本形成能力,改善国际借贷现状。(本文来源于《南京财经大学》期刊2014-12-30)

王小梅[4](2004)在《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借贷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基于信用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度。广义上的国际借贷等同于国际融资,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发行以及其他更广泛的内容。狭义上的国际借贷指国际贷款,即处于不同国家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货币借贷活动。本文所称的国际借贷,取其狭义,并将之限制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这一更小的范围,即国际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其安全收回本息,通常要设定担保。虽然担保的形式多样,但从法理上分为积极担保和消极担保。我国的《担保法》对保证、抵押、质押等积极担保作出明确规定,而没有对消极担保加以规定。国内的学者也大多集中精力对积极担保作深入细致的研究,而只有个别学者用极小的篇幅对消极担保作简单介绍。虽然在国内借贷中,消极担保的作用并不凸显,但必须认识到在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保护性条款得到广泛应用,并成为国际借贷合同的四大共同条款之一。(四大共同条款分别为金融和税收条款、声明和保证条款、消极担保条款以及违约救济和法律适用条款。)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越来越多的中方当事人作为借贷合同的借款人或贷款人参与国际借贷,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并运用消极担保条款,因此,全面深入地研究消极担保成为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课题,同时对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也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部分为消极担保的概念分析。首先,列出消极担保概念的几种不同表述方式并指出其优、缺点;然后,综合比较并集中分析几个关键问题:消极担保是否适用于子公司,消极担保是否限制借款人举债、如何理解担保利益以及消极担保的溯及力等;最后,重新对消极担保进行界定:所谓消极担保,是指在贷款偿还前,借款人承诺(甚至确保其子公司)不在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上以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利益。 第二部分进一步明确设定消极担保的目的,并结合积极担保论述担保之债与无担保之债,分析贷款人为何要借助消极担保来保护自己的债权,以及消极担保具备哪些积极担保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叁部分总结了消极担保的叁种存在形式。第一种形式为消极担保单独存在于国际借贷协议中。在国际借贷协议中,借贷双方通常会有一些约定事项,包括积极的约定事项和消极的约定事项,而消极担保作为无担保贷款人的一项重要的消极约定事项存在于国际借贷协议中。该形式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经常被采用。消极担保的第二种存在形式是双重担保,即贷款人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积极担保的同时设定消极担保,以使自己的贷款得到双重保护.双重担保类型之一是信用担保与消极担保的结合。贷款人要求借款场劲维用担保,同时在借贷协议中设定消极担保,以阻止借款人在其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有时为了进一步保护自已的债权,贷款人还会将贷款协议中的消极担保条款引入担保协议用来直接限制保证人,规定保证人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从而使得贷款人向保证人请求代为清偿时,其求偿地位不至刊氏于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双重担保的类型之二是物权担保与消极担保并用。贷款人就借款人的某一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同时设定消极担保,以排斥借款人在抵押或质押的标的物上重复设置物权担保,并禁止借款人在标的物之外的财产上设定有利于他人的担保利益.双重担保的类型之叁是浮动担保与消极担保的结合.在浮动担保中加月肖极担保系指担保人承诺,在未经债权人事先许可的前提下,不对任何人提供优先于或并列于浮动担保的任何其他担保。双重担保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中应用十分广.泛。消极担保存在的第叁种形式是混和担保,即积极担保、浮动担保与消极担保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广泛应用于项目贷款和银团贷款.贷款人为加强其权利保护,总要求借款人先就公司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定固定担保物权,然后再就其余财产补充设定浮动担保,并利用消极担保来规约阻止借款人将之再质押或抵押,从而形成混和担保这种独立的担保形式。 第四部分重点探讨了消极担保的局卜良胜及其划良。消极担保作为一项合同约定,其效力仅仅作用于借贷双方,而不能作用于其他第叁方。当借款人违约向第叁方提供物权担保时,借款人只是承担赵约责任,而新设定的担保物权合法有效,使得第叁方成为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从而削弱消极担保的效果。那么如何使消极担保条款对抗恶意第叁人引起学者广泛关注。有的学者建议通过登记完善消极担保使其具有公示力,从而能够对抗其后设定担保的债权人。然而由于登记使得消极担保的设定成本增加,程序繁琐,从而圈氏了消极担保本身所具备的价值,同时登记也并不能当然地对抗后来的所有担保权人,因此通过登记完善消极担保并非是理想的途径。学者建议的另外一种方式是“肯定的消极担保”,即当借款人违约为后来的债权人提供担保利益时,贷款人同时也获得同等的担保。这种设置使得贷款人的受偿次序永远不会落后于其他债权人,因此符合消极担保的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4-04-01)

温树英[5](2002)在《论国际仲裁在国际借贷领域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现状及理论基础 近几年来,国际商业仲裁在所有的私人或政府部门的跨国交易中的使用急剧增长,这主要是由于仲裁与诉讼相比,其所固有的优点所决定的。然而,在国际银行业领域,尤其在国际借贷方面,国际仲裁却很少使用,①相反他们主张法院管辖条款优先。主张法院管辖权(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2年03期)

路璧瑛[6](2001)在《国际借贷协议的国际私法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共四部分,内容简介如下:第一部分 国际借贷协议概述。首先介绍国际借贷的由来及历史,说明国际借贷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其次对国际借贷及国际借贷协议等相关概念作出界定,并对国际借贷协议的构成、分类及其内容作一介绍。由于国际借贷是跨国的金融活动,探讨其面临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针对借款人的风险及借款人的风险及预防对策作一简要论述。第二部分 国际借贷协议的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协议中常见的共同条款之一,即使当事人未在借贷协议中约定司法管辖权条款,也可以在借贷协议之外另订立司法管辖权协议,研究司法管辖权对于国际借货协议本身及其众多问题的解决是很有必要的。而且,由于仲裁和诉讼各自的特点差异,在国际借贷领域,大都采用诉讼方式而非仲裁方式。国际借贷协议在管辖权条款方面较其他国际合同有特色,其管辖权条款可分为排他性管辖权条款和多重性管辖权条款。管辖权条款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依各国的管辖权规定而为。管辖权最大的限制是“非方便法院地原则”的适用,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利用“衡平”原则来保护弱者的利益。本质上,该原则是法院对其自身管辖权的一种监督权力。第叁部分 国际借贷协议的法律适用。这个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及核心部分。首先,由于国际借贷是跨国的资金流动方式,国际借贷法的渊源必然囊括了国内法、国外法乃至国际公法以及国际商事惯例等领域,且国际借贷协议在多方面也是有别于一般的国际商事合同的。这些特点必然导致了国际借贷协议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些特殊性。本文在国际借贷协议准据法的确定这一阶段,主要介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确定准据法中的运用,以及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因素和意思自治所受到的限制。同时,对国际公法作为准据法的可行性作出讨论。第叁,对国际借贷协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及例外作简洁地阐述。第四,针对国际借贷协议准据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直接适用的法以及贷款转让及证券化对准据法适用的影响进行论述。尤其是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借贷领域中主要是高利贷法和外汇管制对国际借贷协议准据法适<WP=3>用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由于高利贷法的普遍存在,其依然是借贷金融活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障碍,出自对私人借款者的保护的目的,常常是实施高利贷法的由头。当然,高利贷法对国际借贷协议的适用也有例外。关于外汇管制,国家通常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主张其外汇管制法规的域外效力。各国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第2款(b)项的规定的理解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国际借贷协议的有效性及可否强制执行问题。此外,还就外汇管制与法院执行的冲突及解决作一阐述。第四部分 中国与国际借贷。主要介绍我国有关国际借贷的实践及发展,并着重阐述我国有关国际借贷的立法,尤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9月24日颁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1-05-01)

赵一民[7](1998)在《国际借贷协议先决条件的性质探析——兼析停止条件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先决条件是国际借贷协议的常见条款。当今国际上的各种借贷协议采用的是深受英美法影响的模式,而先决条件正是英美普通法经常使用的一个术语,其概念与大陆法的相近概念存在分歧,容易引起误解。本文就合同的先决条件,对“先决条件”的性质作了分析阐述(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1998年03期)

刘剑文[8](1998)在《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浮动担保及其在中国之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其安全收回本息,通常要设定担保。虽然担保的形式多样,但从法理上可将之分为积极担保与消极担保、固定担保与浮动担保等。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中方当事人作为借贷合同的借款人或贷款人,参与国际借贷的机会愈来愈多。处理国际借贷关系,可能是适用中国法,有时尽管适用外国法,但中国的法律亦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如中国法之强行性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不动产所在地法之适用等。对固定担保与积极担保,尽管各国立法内容各异,但相同之处多于差异之处,故在此不加论及。在中国,消极担保与浮动担保,显然未作为法定担保形式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其他相关法律对之亦缺乏明确规范。在经济国际化、贸易全球化、法律保护跨国化之今日,探讨这两种担保形式在中国之法律效力,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担保法律制度之完善及与国际接轨,显得日益重要。(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1998年03期)

罗明忠[9](1998)在《国际借贷中的浮动设押》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借贷活动中,由于其面临的风险较一般的国内借贷活动要大得多,贷款人(无论是银行、国际金融机构,还是政府部门)为了保证自己发放的贷款能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及时得到清偿,将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地减缓或加以控制,常常要求借款人对其借款提供可靠的担保,或者是不动产抵押贷款,或者是动产抵押贷款,或者是浮动设押贷款。对于前两者,我们都比较熟悉,但是,浮动设押,较为陌生的字眼,则恰是在国际借贷活动中经常(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学报》期刊1998年01期)

樊红兵[10](1997)在《国际借贷交易中的法律意见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借贷交易中涉及的当事人地处不同的国家,相互之间可能互不了解,尤其是贷款人所面临的风险更大。一般来说,国际借贷交易中的借款人通常处在发展中国家,其社会的软环境和硬环境都处在发展和不稳定的状态,尤其是有关法律还不尽完善,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在这种条件下,贷(本文来源于《律师世界》期刊1997年09期)

国际借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经常账户逆差不断累积,对外资产负债规模急剧扩大,逐渐形成金融市场导向的债务依赖型经济体。在美国资产负债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国际借贷格局逐渐呈现出叁个非对称相互依赖的特点:美国的举债与新兴市场国家的借贷;美国经常账户逆差与新兴市场国家经常账户顺差;美国是全球储蓄压倒性吸收者,中国、日本、石油出口国及东亚其他新兴市场国家是全球储蓄的主要提供者。在此情况下,中国应采取调整对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经常账户均衡发展以及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等策略来积极应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借贷论文参考文献

[1].周志尧.论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J].法制与社会.2018

[2].韩召颖,孙志强.美国对外资产负债扩张下的国际借贷格局[J].新金融.2017

[3].褚清友.基于资本形成能力视角对中国国际借贷的分析[D].南京财经大学.2014

[4].王小梅.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D].西南政法大学.2004

[5].温树英.论国际仲裁在国际借贷领域的运用[J].当代法学.2002

[6].路璧瑛.国际借贷协议的国际私法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2001

[7].赵一民.国际借贷协议先决条件的性质探析——兼析停止条件的性质[J].政法论坛.1998

[8].刘剑文.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浮动担保及其在中国之法律效力[J].中外法学.1998

[9].罗明忠.国际借贷中的浮动设押[J].上海金融学报.1998

[10].樊红兵.国际借贷交易中的法律意见书[J].律师世界.1997

论文知识图

国际借贷理论汇率作用机制Figu...4.7中美国际投资头寸盈利能力对比图...4.3我国总储蓄资本形成差额与货物进出...1988年国际金融市场概况二、国际资本市场恢...南非对外经济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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