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从安斯库姆的两条进路谈休谟问题论文

张燕:从安斯库姆的两条进路谈休谟问题论文

摘 要:安斯库姆在《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中提供了回应休谟“是-应当”问题的两条路径:“是-需要-应当”与“是-亏欠-应当”,即通过人性事实与制度事实来搭建事实与价值之间的桥梁。其实,在休谟的原始文本中,完全可以找到这两条路径的痕迹,以效用为基础的道德感和习俗特征的正义法则正对应着人性事实和制度性事实。所以,可借助安斯库姆的思路,实现对休谟文本的新解读和对休谟问题的新理解。

关键词:安斯库姆;是与应当;休谟问题;人性事实;制度性价值

安斯库姆(G.E.M.Anscombe)在《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中重提休谟的“是”与“应当”(ought)问题,并以之为复兴德性伦理学的契机。在她看来,“对从‘是’推出‘应当’的反驳同等适用于从‘是’到‘亏欠’(owe),或‘是’到‘需要’(need)”[1]2。安斯库姆首先肯定休谟问题正确的一面,她意识到了道德意义上的“应当”在基督教宗教改革后失去了根基。但她同时批评休谟质疑“是”推出道德意义上“应当”的方式同样适用于质疑从“是”到日常意义上的“应当”。具体说来,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使我们无法从“是”推出“亏欠”,我们竟然无法从购买他人物品的事实推出我亏欠卖方钱财而且应当付款,这在安斯库姆看来显然是荒谬的。作为对“是-应当”问题的回应,她提供了关联是与应当的两条进路。本文将首先给出安斯库姆回应休谟问题的两条进路——人性事实、制度性事实;其次呈现休谟文本中的“是-应当”问题原貌,说明安斯库姆回应该问题的方式并未构成对休谟的道德理论的挑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休谟的主张;最终回到休谟问题,重新解读和回答休谟问题。

一、安斯库姆回应休谟问题的两条进路

如何关联事实与价值,安斯库姆诉诸的两个中间概念是“亏欠”和“需要”,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事实,但同时又与价值相关。首先回到安斯库姆提到的“是-亏欠”的问题,安斯库姆借助制度性事实说明“是”与“亏欠”的显白关联(relative bruteness)。她认为休谟无法说明两者的关联,因为按照休谟的真理理论,真理或者存在于观念的关系——“1英镑等于20先令”中,或者存在于事实——“我预定土豆,你提供土豆并给我账单”中,但真理不存在于“我亏欠你一笔钱”这一价值命题中。前者是重言式的概念分析,后者可由经验事实验证,但休谟无法说明“我亏欠你一笔钱”是真的,因为“亏欠”无法通过概念分析出来,也并非一个可观察的事实。在此,事实与价值在休谟的真理理论中脱节了,购买物品的事实推不出亏欠对方钱财的价值判断。后来,艾耶尔也将知识限定在概念分析或经验证实的领域,他认为价值断定没有真假而只是情感表达[2]。但在安斯库姆看来,“我预定土豆”和“我欠你一笔钱”之间存在显白关联,足以说明“我应该给你钱”。她借助的是制度性的事实——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规定。交易本身是事实且内涵应然的规则,不按照交易规则发生的活动不是交易活动。具体说来,从“是”到“应当”、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安斯库姆能够实现这种转换的前提,也就是这里的应当背后还有一个规范市场行为的规则,即一份货一份款,买卖交易的完成为双方交付的完成”[3]387-388。因此,安斯库姆依靠制度性事实——市场交易,该事实蕴含着“一份货一份款”的市场规则,由此可以由购买对方物品之“是”推到买方“亏欠”卖方钱财,进而说明了“应当”给予卖方钱财,从而建立“是-亏欠-应当”的进路。

借助制度性社会事实说明“是-应当”问题的方式在新自然主义者那里非常流行。约翰·塞尔(J.R.Searle)也是借助制度性的事实使事实判断得以过渡到价值判断。他说,“我承诺……”的言语事实行为就意味着应当遵守诺言去做我许诺要做的事情。因为许诺规则作为构成性规则内在于许诺行为中,不受许诺规则指导的行动不能算是许诺行为[4]。换言之,事实性的承诺话语内含“应当”的行为规则、惯例,如此塞尔便从事实判断转换成价值判断。踢足球的行为事实就包含着遵守足球规则,一张纸作为货币的事实就依赖于先在的货币制度。同样,市场交易的事实行为也内含着作为价值判断的交易规则。更明显的是,职业角色内含职业责任,“公民”“总统”“律师”职位所意味的行为责任是明显事例[5]。人是什么的社会角色直接内含人应当做什么的责任,否则他/她就不再是他/她所是的角色。归结起来,社会中的许多事实因人们的同意、制度的规定才成为事实本身,它们已经成为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体,无法与价值分离。

其次,安斯库姆诉诸人性事实,确立了“是-需要-应当”的进路,这与其德性论的理论立场紧密相关。她从植物入手,认为从“是”完全可以推出“需要”,因为植物需要什么环境才能繁荣(flourish)是由它是什么的本性决定的;人之繁荣所需要的东西也由人性事实决定。在此,“需要”既是人性事实所蕴含的事实,又对我们提出了行为要求。不过,安斯库姆认为在“需要”与“应当”之间还缺“想要”这一环。植物生长之所需未必能推导出人应当做什么的行为要求,只有当人“想要”植物繁荣时,植物本性蕴含的需求才能影响人;但人类自身不面临此问题,因为人对自己需要什么的判断和人想要什么之间有必然关联。安斯库姆指出,一个人可能某次不想要自己判断为自己需要的东西,但不可能从来不想要自己判断为自己需要的东西。人性事实蕴含的需求可以成为能够影响人的“应当”,这一“应当”不仅是实现理想人格的内在要求而且包含着“能够”。由此,安斯库姆借助人性事实,以“是-需要-想要-应当”说明了“是-应当”的关联。无疑,安斯库姆复兴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学传统,把理想人格看作了人性的繁荣或实现。除此之外,她还接受了休谟的动机内在论,认为“应当”必须能够驱动行为,否则就不成为影响人之行为的“应当”,因此她强调“需要”必须包含动机“想要”才可以过渡到“应当”[6]。

可见,所谓“时间差”并不具有绝对意义。欲实现时间的“经济”,“人力”的自由选择和主动参与非常重要。胡适有一种不怕“晚”的信心和乐观,呼吁“先知先觉”的少数人行动起来,引领大众学会甄别和顺应进化的方向,学会以“经济”的方式加快前行步伐。他坚信只要持之以恒,“我们在十年二十年里,也可以迎头赶上世界各先进国家”[注]胡适:《迎头赶上世界先进国家》,胡适著、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12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98页。这是胡适在抗战胜利后中央研究院第一次集会上的演讲。 。

正如安斯库姆所言,“是-应当”问题出自休谟,因此有必要借助休谟的文本来澄清休谟问题的原有含义。针对“是-应当”问题,休谟只在其《人性论》第三卷《道德学》中的一处提到过。他说:在每个道德学体系中,他“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来加以说明。……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9]505-506。这段话需作详细的分析,我们展开来看。首先,休谟指出在他遇到的每个道德学体系中,其命题都包含着“应当”这种新连接词,但没有说明如何从“是”中推出“应当”。其次,关于何为所谓的“是”推不出“应当”,大体是指善恶区别不单单来自理性所认知的对象事实。基于这两点分析,很难看出休谟否认“是”与“应当”的关联,他只是指出两者的关联“似乎不可思议”。而且,善恶区别只是“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事实上,“从这句话中的‘不是单单’这几个字可以断定,休谟还是承认道德价值(善恶之区分)是与对象有关的”[10]。因此,休谟不仅没有明确否认“是-应当”相互关联,似乎还暗示两者有联系,只是理由有待说明。

总之,安斯库姆关联“是-应当”的方式是借助人性事实、制度性事实等内含价值的事实来说明事实与价值共存于同一事物,因而可以由事实导出价值。其中,制度性事实既定义了社会中的言行事实或职业角色也包含着行为规范;人性事实内含德性要求,既体现了人的事实性需求又决定了人应具有怎样的理想人格。因而可以从这两种包含价值的“是”导出“应当”。这两条途径在后来的约翰·塞尔和菲利帕·福特的文本中得到充分阐释,成为回应“是-应当”问题的主流观点。至此,休谟问题似乎得到了新的回应,但当我们回溯休谟的原始文本却发现这两条进路本是休谟理论的题中之义。休谟非但没有否认“是”与“应当”的关联存在可能性,反而用自己的整个理论体系呈现了两者是如何相关的,而且他正是借助安斯库姆提到的人性事实、制度性事实的方式来说明的。当然,休谟关联“是”与“应当”的做法与安斯库姆又有所不同,下面就来详细讨论。

二、休谟文本中的休谟问题与两条进路

正如安斯库姆指出的那样,“是-需要”的路径诉诸人性事实说明“应当”是德性论的理论进路。后来的美德伦理学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也是以德性为人性繁荣所“需要”的品质实现了事实(人性)到价值(德性)的过渡。她认为:“德性在一般意义上是有益的,它为行为者及其朋友所需。人没有德性不可能过得好,没有勇气、节制和智慧也不会过得好;缺乏正义和仁慈的共同体非常悲惨而不适合生活。”[7]2简言之,德性是好生活或繁荣所需的条件。而人需要的特质也正是人应当具有的特质,福特由此也建立了需要与应当之间的联结。而她之所以能够实现这一联结也是因为德性论传统中对人性事实等同于理想人格的主张,“人是什么和人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是一个问题……正因为人在本性上是什么,那我们都应当成为那种人所应当成为的人”[8]279。正是因为人性事实是应然状态,所以德性既是好生活的需要也是人性的需求,因而可以将“是”与“应当”关联起来。

这段话出自《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作为该节附论,“休谟提出‘是’与‘应当’的问题,其目的在于说明区分恶和德是由情感所致,与理性无关”[10]。在“是-应当”问题之前的段落对谋杀案例的分析就是要说明善恶区别来自情感而非理性。其中,价值与事实的区别只表现为作为道德感觉的道德评价与对象事实/事件事实的区别。故意杀人事件本身可以获得精确的事实描述,但“故意杀人不道德”的判断无法从这些事实中发现;“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永远也不能发现恶”[9]505。因此,确切地说,道德判断来自观察者心中的感受,即“道德感”这种心理事实。如果按照G.E.摩尔的界定,以心理事实定义善恶价值已然使休谟的伦理学落入“自然主义谬误”范围内[11]。但是,道德感与对象事实的确存在关联,只是不能通过理性来说明罢了。休谟的伦理学体系试图说明的正是人们面对一定事实、对象为何会做出基本一致的道德判断,“他孜孜以求的目标恰恰是要以同情原则为基础,并辅之以旁观者与效用原则来弥合‘是’与‘应当’之间的断裂,从而建立一门科学的道德学说”[12]。由此,他呈现了“应当”与“是”相互关联的心理原则,说明了人类何以对一定对象总会具有一定的道德感觉。善恶区别不仅自身是一种心理事实/道德情感,而且还与对象事实存在关联,两种事实之间如何关联正是休谟借助经验观察所要阐述的重点。休谟语境中的“是”与“应当”并非分裂,而是已经呈现在休谟的道德科学体系中。

本文其实是对休谟问题的新解答——依靠人性事实、制度性事实实现从事实到价值的过渡。哲学史上持续不断地关于休谟问题的讨论自有其关注点,而本文的理解可能与他们不同。以往对“是”推不出“应当”的理解一般如下:从事实无法演绎地、必然地推理出价值,因为事实判断中并不蕴含价值。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又对应科学与道德的区分,前者观察到的正是价值中立的事实,后者却要求非中立的价值判断。另有摩尔的“善”无法分析为自然性质的主张,以及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艾耶尔延续休谟的真理理论所得出的表达主义立场,善恶评价既非可检验的事实判断又非概念分析,只是无意义的情感表达。本文倾向于认为休谟问题未必如此解读,理由如下:

首先,休谟本人没有将事实与价值、科学与道德截然分开,他在《人性论》中研究道德感使用的恰恰是科学推崇的观察法、归纳法,通过观察道德感伴随的现象来说明道德感背后的发生机制。这也是建立对象事实和道德感关联的方式,以类似发生学的方式呈现人们如何将价值色彩加诸于对象身上。与情感表达主义者不同,虽然同样把道德评价理解为情感,但休谟的重点在于说明道德情感的发生原则及其合理性,情感表达主义者则停留在将情感作为好恶的情感表达而并不分析其原因。显然,休谟的道德研究具有明显的科学特质。而且,他使用的正是科学的归纳法,通过观察大量个体来给予道德感一个通用的解释,追溯道德评价现象身后的原因。难道在提出了休谟问题后,自己却犯了一个从“是”到“应当”的大错误,跨越了事实与价值的鸿沟?我认为,对此比较合理的解释应该是,他并未否认科学与道德、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关联,而是认为不能通过演绎的方式或理性主义的思路来说明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必然联系。退一步说,归纳法虽然没有演绎的必然性,但仍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推导方式,依据演绎法来质疑归纳法并不合理[13]453。

其次,安斯库姆的“是-亏欠-应当”路径借助制度性事实来说明交易行为既是事实又内含交易规范,这种回应“是-应当”问题的路径也内含于休谟的理论之中。休谟在正义法则部分的财产权规则及基于同意转移财产的规则完全可以容纳市场交易法则中的“一分钱一分货”的制度性事实。而且,休谟的正义法则具备习俗特征,更能说明市场交易是人类历史中逐渐出现的社会事实。具体说来,正义法则的习俗特征使其与理性设计而成的契约形成了鲜明对比。休谟认为:“协议不是一种契约,而是人类实践自然进化的结果。”[15]212它是社会中的“共同利益感”[9]526,是一种经过经验累积而逐渐、自发产生出来的感觉,并非经由理性建构一蹴而就,休谟将之比喻为一同划船的两人所形成的默契。它的“逐渐性”体现为依靠经验的不断修正而形成,“关于财物占有的稳定的规则虽然是逐渐发生的,并且是通过缓慢的进程,通过一再经验到破坏这个规则而产生的不便,才获得效力”[9]526-527。正义法则形成过程的另一显著特征是“自发性”:其形成过程不被人的意识察觉、无法为人掌控,类似于人类社会中语言、货币的形成过程。这两个特征都体现了正义法则自然自发的习俗特征,也塑造了内嵌规范的社会事实。比如拥有财产的事实就内含财产权的保障,而盗窃财产等行为既是事实也是一种破坏他人权利的恶行。相似的,臣民或公民则内涵忠于一个君王或政府的要求。财产权和忠诚等都属于休谟所论述的正义法则的内容,交易事实内含交易规则、婚姻事实内含忠贞的要求,这与塞尔以风俗和习惯维系社会实在的观点相似,也与安斯库姆和借助制度性事实说明“是-亏欠-应当”的方式一致。而且,休谟把正义法则看作习俗产物的做法使得制度性事实更像自然事实,因为正义法则有其自然的形成过程。

采用SPSS 16.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频数及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如果依据休谟的理论来回答“是-亏欠”问题,休谟可以基于正义法则说明预定者欠钱且应当给钱,因为交易行为事实内含交易规则;并通过道德感的发生过程说明欠钱不给是恶行,会因为效用和同情原则而受到旁观者否定性的道德评价。可见,在对象事实与善恶评价之间,休谟已经建立了关联,而且关联方式基于制度性事实、人性事实。正义法则作为制度性事实包含着交易法则,基于人性事实的道德情感做出善恶区分。至此,“是-需要-应当”与“是-亏欠-应当”的路径均未超出休谟理论的内容。而且,根据休谟的理论,我们甚至可以看到两条进路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制度性事实的深层依据依然是人性事实,因为正义法则所维护的是公共利益,正义行为被赞许则依据其公共效用和旁观者的同情原则,也没有脱离欲望满足的人性事实。如麦金泰尔所言,休谟对正义规则的辩护在于事实——遵守正义规则合乎每个人的长远利益[13]457。所以,休谟显然依据人性事实,从“是”推出了“应当”。

1.2.1 确定临床病例及问题大纲 根据本科临床护理教学大纲要求,分析急诊科的科室特点,由带教老师在急诊科选定常见临床病例,并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成立急诊科带教老师小组,根据某种常见病例的发病、临床表现、诊断、治疗方案和护理等方面,共同拟定相关问题大纲。每一见习内容由同一位老师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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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谟问题新解

细究休谟伦理思想的内容,关联对象事实之“是”和道德感之“应当”两者的正是安斯库姆提到的“人性事实”与“制度性事实”。首先,安斯库姆的“是-需要-应当”的路径从人性事实导出行为应当,而休谟的伦理学体系完全可以容纳该模式。麦金泰尔认为休谟问题的提出在于反驳道德宗教基础,而把基础置于人类的需要、兴趣、欲望、幸福之上[13]464。作为道德评价的道德感,其产生的方式可以简化为“效用+同情”的模型。“我们只要观察到一个性格自然地对他人是有用的,或对自己是有用的,或对他人是愉快的,或对自己是愉快的,就都感到一种快乐”[9]629。比如道德赞许就是旁观者借助同情对行为者的品格带给他人的效用或愉悦而感到的愉悦。其中,效用是指品格对欲望或需求的满足;同情则将满足欲望的愉悦传递给旁观者,从而使得旁观者产生作为普遍的愉悦感也即道德赞许。所以,我认为在休谟的理论体系中,我们正是借助欲望和同情这两种人性事实才将价值色彩赋予了对象。其中,欲望界定了品格的效用,即客观的价值来源;同情让道德评价得以发生,可以看作主观的价值来源。由此可以实现从人性事实到应然要求之间的过渡。

休谟也被称为德性论者,他所肯定的德性正是满足人性的需要,对人类生活有用的特质,这与福特主张德性有益的立场非常相似,但休谟对人性的解读又与安斯库姆、福特的亚里士多德主义有所不同。休谟的视角是纯经验、自然的,他所理解的人性事实,如欲望、同情等心理事实更接近事实的维度。他立足于欲望,对德性及效用的种类进行了广泛地讨论,甚至对德性目录的内容保持开放。效用可以容纳正义法则带来的社会利益[9]615,机敏带给行为者自己的好处[9]627,也容纳机智带给他人的快乐[9]628-629。再比如奢侈,人们曾经以奢侈为恶,但是当人们发现它有助于增进工业、文明时开始赞扬奢侈[14]34。与之不同,安斯库姆等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对人性的理解更像是未经经验沾染的“本然”而非“实然”。这会导致以下问题:一是,从本然到应然虽没有阻碍但却难以实现实然与应然的联结,实然似乎被放置在了一边;二是,导致循环论证,对人性之本然的界定直接就是对应然的界定,再由人性事实导出应然要求的意义不大;三是,德性目录无疑会成为一个封闭的系统,因为一旦界定人性就界定了理想人格。相反,休谟的人性基础体现为更纯粹的自然设定,其理论框架试图通过完全非道德的自然心理机制来说明人何以产生与道德相关的善恶评价。在从自然到道德的过程中,他将效用界定为欲望的满足,同情原则是传递苦乐的同感心理机制(同情本身不是被评价的道德情感也不具有善恶属性),两者结合产生具有道德属性的道德评价。因此,休谟对“应当”做了更彻底的自然主义的事实追溯。

其次,既然推理未必是演绎的,道德论证未必需要具有演绎必然性,那么我们可以在“是”与“应当”之间建立更为宽松的推理形式。雨果·梅内尔(Hugo Meynell)在《弗洛伊德、马克思和道德》中认为,在幸福和任何道德判断之间存在的逻辑联系是“松散承系”,而非“严格承系”[16]175-176。不论是安斯库姆的两条路径还是休谟理论内部的依据都未说明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但却借助人性事实、制度性事实给出了某种联系。我们完全可以认为,人性事实是模糊的,制度性事实具有偶然性,它们不能说明我们必然会做出怎样的价值评价、建立固定的规范体系。但是,人性事实和制度性事实让我们看到我们的道德规范始终具有一定的人性基础。这意味着,至少我们可以说,道德规范不可能是让我们痛苦或对我们无用的东西。道德也不可能是我们力所不及的东西,一个完全与人性事实无关的东西最终也只是与人无关。我们也总可以从缤纷的道德理论中发现某些共性,虽然它们只具有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不足以给予应当或善一个封闭的定义,但众多道德理论的相似性呈现了一个松散的定义,“善”意味着行为或品质是有用的、令人快乐的、相关于人的幸福的,等等,由此就建立了事实与价值的松散关联。

最后,“是-应当”问题的传统解读以对象事实为价值中立的、与道德无关的存在,如此在事实与价值之间产生了断裂。但事实是否一定是价值中立的?本文认为休谟并未否定价值内在于对象事实之中。休谟提出评价者的心理事实,即旁观者的苦乐感就是道德评价。当然,虽然道德感就是评价者的心理事实,但我们不能直接说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已经建立,我们尝试建立的始终是对象事实与价值评价之间的关联。根据安斯库姆两条进路的启发,我们发现休谟理论中内含的立场正是价值内在于对象事实之中。当谈论人性事实时,我们探讨的是作为对象的行为者本人的需求或欲望;制度性事实也直接与行为事实相关,无关于道德评价者的心理。虽然休谟说价值评价存在于旁观者心中,但依据其道德理论,道德价值的根源仍然在于对象身上,在于行为中相关个人所获得的效用或快乐,旁观者只是感受到了他们的利益或快乐而为他们快乐。用现象学的术语来说,人的情感只是让价值“出场”而不是创造了价值。由此,休谟的道德理论搭建的事实与价值的关联就具有了可能性。

根据以上三点来理解休谟问题,事实与价值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只是需要澄清关联两者的具体因素是什么,而这正是千百年来道德哲学家们所从事的工作,即说明道德评价的真正来源。只是,可以想象如果休谟不提出“是—应当”问题,我们可能不会以此视角来审视以往的道德哲学理论。而休谟也没有以休谟问题来否定事实与价值的关联,也未放弃关联两者的努力。许多人把“是-应当”问题与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相等同,似乎休谟问题指出了从事实到价值的谬误。但依照本文分析,摩尔之前的道德哲学家包括休谟无不从事了关联事实与价值的工作,这也正是传统的道德哲学(规范伦理学)所从事的工作。而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和“开放性问题”论证才真正否定道德规范的事实基础,开启了专注伦理概念分析的元伦理学进路。

四、结语

休谟的“是-应当”问题是一个经典的伦理学问题,如何回答该问题决定了各个规范伦理学系统的核心要义。安斯库姆的两条进路借助人性事实和制度性事实来回关联“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其实在休谟那里也存在与安斯库姆相似两条进路,将道德价值追溯到人性事实、制度性事实,而且比前者更为彻底。回应休谟问题的关键在于肯定“是”虽然可以推出“应当”,但并非是也不需要是演绎推理、必然联结,无论是安斯库姆还是休谟或者其他的规范伦理学家承认的都是两者之间的松散联结。

安徽师范大学的吴微教授提交的《外交实录与古文新变——以薛福成出使日记为中心》、河南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的张秋娥教授的《挈作者文章之阃奥,示学者行文之法程——南宋吕祖谦<古文关键>中的文章学思想分析》、江苏常熟理工学院人文学院的孟伟和黄斐的论文《<唐宋八家文读本>与沈德潜的古文理论——兼及沈德潜古文理论与诗歌理论的互通与互补》和南京师范大学曹辛华教授的研究生提交的论文:郑华萍的《论<开明国文讲义·文话>的文章学观及其意义》、张响的《论钱基博的文章学观及其意义》、涂静文的《论刘大白<白屋文话>中的文章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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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HumeProblemfromAnscombe’sTwoApproaches

ZHANG Yan

(School of Philosoph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Abstract:In her article ModernMoralPhilosophy,Anscombe provides two approaches to respond to Hume’s “is and ought” problem:“is-need-ought” and “is-owe-ought”,that is,to build the bridge between fact and value through the fact of human nature and institutional fact.In fact,in Hume’s original text,traces of these two paths can be found. Hume’s utility-based moral sense and customary justice law correspond to human fact and institutional fact.Therefore,a new interpretation of Hume’s text and problem can be achieved by adopting Anscombe’s thought.

Keywords:Anscombe;is and ought;Hume problem;fact of human nature ;institutional value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9-01-06

作者简介:张燕(1988-),女,山东临朐人,中国人民大学2015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西方伦理学、情感主义伦理学。

文章编号:1004-1877(2019)03-0022-06

(责任编辑 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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