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提交市场将迅速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黄剑辉[1](2021)在《京津冀新一代数字化资本市场构建》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特征和金融支撑,加快京津冀资本市场改革势在必行、恰逢其时,建议在京津冀地区打造一个21世纪全球新型数字化、平台化资本市场。以"回归金融本质、链接民企民众、共创共享财富"为总体思路,以"六新"+"四化"+"三高三低"为主要设立原则,拟构建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京津冀资本市场交易所集团。新的资本市场将以科技创新和平台战略为引领,以区块链、数字技术为基础,实现"让优质企业都能快捷低成本上市融资,让民众都能安全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目标。
王姝睿[2](2021)在《储能在区域电力系统中应用的经济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社会对于提高能源效率、更有效地调度和使用电力、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系统关于能源的合理安排和战略调度对我国未来能源行业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可再生能源、储能、互联器在区域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和经济价值有关研究,为当地电力系统参与方的风险控制以及规避进行支持、也为市场政策的拟定方提供重要理论依据、对国家未来清洁发电目标的稳健实现具有战略布局意义。本文对2030年典型区域电力系统进行技术经济、电力电价和CO2排放上的预测,并确定增加大量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好处,以及储能在其中的作用及技术经济性开展研究。采用的具体研究对象为内蒙古电力市场。该电力系统中的清洁发电占比相对较高,现有风电机组以及规划新增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容量增加,因此更加适合模拟电力系统中的高可再生能源渗透率。搭建了内蒙古电力系统模型,并对研究储能技术、可再生发电渗透率、互联容量等在电力市场中的经济价值评估。基于电力市场经济学理论,根据电网容量约束的要求,采用日前市场与日内市场联合模拟、省内市场与省间市场联合模拟的方法,构建竞争市场模型。采用不同时间粒度对市场进行模拟,使得模型结果更加接近于实际市场运行决策结果。采用地理上省内与省外联合模拟的方法,对互联器运行情况进行模拟,同时采用省外的容量模拟更好地辅助竞争市场省内的模型运行,使得省内运行结果精确度更高。确定了竞争电力市场模型的经济性分析评估指标主要包含年度批发系统边际价格(SMP)、总发电成本、总发电净收入和CO2排放量。使用经济性分析评估指标,采用模型验证的方式,验证了竞争性电力市场模型的可用性和准确性。研究建立了 2030年典型区域电力系统的三种情景,即可再生能源情景、储能情景、互联情景,并分别进行了一系列案例研究。情景建立是根据现有的政策预测,并结合情景规划方法进行推演得到。可再生能源情景评估了内蒙古地区具有不同水平的电力可再生能源(RES-E)目标时,对电力市场整体产生的技术经济性和环境上的影响。储能情景包含四个具有不同储能容量的案例研究,用来从经济性的角度预测对于内蒙古电力市场来说合适的储能类型和容量。互联情景设计了四种具有不同互联容量的案例,以确定内蒙古电力市场的2030年恰当的互联容量值。研究表明,实现2030年的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可以降低消费者的电费,还可以实现总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模拟结果得出,内蒙古电力市场2030年的储能总容量在中等储能规模时可以最优化电力系统目标函数。更高容量的互联对降低电价、总发电成本和内蒙古电力市场的CO2排放具有有益的影响。对于典型区域电力系统进行敏感性情景分析,确定燃料价格波动因素、电力机组退役因素、储能成本因素以及储能政策因素对于模型结果的影响。采用经济性分析评估指标,在敏感性分析情景下进行模拟。结果表明该模型模拟结果鲁棒性较好,模型结果表现稳定。
雷雨清[3](2021)在《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经济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跨境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自我国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以来,已逐渐从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并行的国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参与国际化进程加快,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活跃度增强,跨境并购交易规模不断提升,我国本土企业在信息通信、医疗健康、金融、房地产、矿产、能源等多个领域迈出国际化步伐。然而,随着国际经济结构调整、地区性经贸摩擦纠纷增加,以及跨国企业的经营不善,近年来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加。特别是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国企业债务负担骤然加重,部分国家出现了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潮。我国作为国际供应链上重要一环,部分跨境企业难以幸免,跨境破产事件如多米诺骨牌在世界迅速蔓延。上个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了西方国家加快了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进程,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对本国跨境破产规则进行了重构或完善。囿于我国当时经济国际化程度有限,跨境破产案件数量尚少,我国仅通过《企业破产法》第5条参照一般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设置了对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同时确立了我国破产判决的域外效力,这两项内容成为我国跨境破产领域的唯一规则。虽然该规则参照当时国际先进理念确定了修正的普及主义跨境破产规则模式,使我国司法实践有了明确规则可依,但由于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缺乏体系性、明确性、效率性,缺乏中外主体权利平等保护和协调机制,与国际规则差异较大等原因,导致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后14年从未得以真正适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我国法院在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意愿态度消极。然而,随着我国当前形势的变化,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变得愈加紧迫和必要,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可以弥补我国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产业结构调整、新冠疫情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契合我国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在理论基础方面,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仍应坚持当前主流的修正的普及主义理论基础。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前宜明确遵循的原则,具体应以高效救助跨境破产债务人为首要原则,公平对待中外主体利益为主要原则,同时要符合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基于对当前国际主流的主从协助程序模式和主辅协助程序模式的特点分析,以主从程序为基础的规则框架更有利于我国建构一个完备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兼容主辅协助和主从协助方式的优点,使我国跨境破产规则既具备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的承认、协助和合作的功能,又能在必要时以从属破产程序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实现“进可攻、退可守”。主从程序框架下,将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主从程序界分规则、主从程序启动规则、主从程序框架下的协助规则、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四个方面内容。首先,建立以主从程序为核心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首先要对跨境破产程序性质进行界分以确定主从程序效力范围,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限,明确跨境破产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我国宜将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作为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主要利益中心启动地破产程序为跨境破产的主要程序,我国可以启动辅助程序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进行承认和协助;债务人营业地启动程序为跨境破产从属程序,其效力仅及于该国境内财产。以债务人注册地为主要利益中心的首要推定,以债务人管理和控制地为例外,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根据破产管理人和利益相关方申请对主要利益中心是否随破产程序发生转移进行审查。其次,跨境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包括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以及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承认和协助的辅助程序规则。其中前两项程序为单独的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中性分配和管理的破产程序,而辅助程序是我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程序。建构这三项程序的启动规则时,宜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及国际破产前沿经验,对程序启动的原因、主体、客体、审查方式、启动后的效力和效果进行逐一规定。第三,跨境破产程序的协助规则包括协助的条件规则和措施规则两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外国破产程序协助需要满足互惠原则、符合我国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三项条件。由于这些条件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文章结合国外司法裁判经验对这三项条件的认定方式进行了逐一讨论。对协助措施规则应从措施的启动、范围和方式三方面予以建构:采取承认和协助分步走的模式;允许协助措施具有一定时间范围的溯及效力;协助措施的财产范围应尽可能及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所有财产,但原则上债务人不能利用我国协助措施变相规避我国法律规定下强制性法律义务;协助的方式应视外国破产程序的主从性质有所区分;协助需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原则;引入临时救济措施,增加债务人财产保护的及时性。第四,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是主从程序并行时协调境内外破产程序的重要规则依据。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可以有效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增加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空间,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程序协调需要。文章建议我国引入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以及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建立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主从程序平行合作机制,赋予我国破产管理人进行主从程序合作和协调权利;设置虚拟合并规则,允许破产管理人为我国债权人利益与外国破产程序主体进行谈判,做出附条件不启动我国程序的承诺;允许我国破产管理人在法院批准下与他国程序的管理人达成主从程序破产协议,发挥破产协议协调主从程序冲突、提高程序合作效率、协商破产重整计划的作用;建立符合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特点的平行协调规则,根据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体化程度,决定采用单一实体对待方式还是主从程序协同方式,对企业集团成员参与其他程序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和程序上的协助。
曹文[4](2021)在《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文中指出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要经济体普遍加强外资安全审查,对全球市场和国际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成为各国政府、产业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欧盟首个联盟层面的外资审查机制立法——《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为案例,试图回答两个重要且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历来主张资本自由流动和投资开放的欧盟为什么建立统一的外资审查机制?二是欧盟建立的外资审查机制为什么不是美国式的强制性审查机制,而是非强制性的合作机制?既有研究未能对上述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本文充分利用国际组织、欧盟机构及其成员国三个层面的工作文件、会议记录、研究报告等大量文献,以及对欧盟官员及商会、智库人员的一手访谈资料,立足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从欧盟内部与外部因素的关联性出发,基于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行为体和一种规范性力量的“独特性”,从利益偏好、制度和规范三个维度建立分析框架,为欧盟外资政策调整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本文首先在考察外资国别和产业分布的基础上,分析欧盟外资审查立法中的主要行为体——核心、外围以及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分歧与妥协,尤其是核心国家德、法基于不同偏好的合作;第二,从权力分配与议程设置的角度梳理欧盟外资审查立法的决策制度与过程,分析共同商业政策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欧盟机构与成员国、不同欧盟机构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第三,从非物质因素的角度探讨国际投资政策的新变化及其对欧盟规范升级的影响,包括欧盟如何利用所谓“布鲁塞尔效应”,维护其规范性力量的影响力。本文认为,欧盟建立外资审查机制以及该机制非强制性的性质与特征,是欧盟成员国利益博弈、欧盟内部权力分配和国际规范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欧盟一体化在外资政策领域的具体延续和应对全球化最新演变的适应性调整,其价值观念与规范认同在这一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与美国主要出于权力竞争的目的限制外资不同,欧盟出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不能简单界定为保护主义措施,其目的是要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在经济上保障欧盟内部资本自由流动和统一市场,在政治上维护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的的协调一致,进而强化其在国际关系中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的身份认知。本文的主要创新与理论贡献是,通过实证研究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以及欧盟的研究贡献直接投资领域的案例,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外资—东道国分析框架,尤其论证了规范等非物质因素在利益界定与制度形成中的重要性,为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最新理论发展提供注脚。
任晓晨[5](2020)在《出口信用保险量单融资在美国地产项目中的实践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踏步前进,越来越多的中国工程承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从事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数量迅速增加,企业规模和体量也在不断增加。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显着特点通常是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建设周期长。因项目所在地不在本国,通常情况复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对项目执行中发生的风险无法及时处理。如忽视或低估这些风险因素会给工程承包企业带来巨大损失。项目执行中的风险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承包企业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越来越受到承包企业的重视。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中国唯一的正式ECA机构,为出口企业提供专业的信用保险商品产品和服务。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获得企业自身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使企业自身内部风险管理得到改善。由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复杂、持续时间长,项目金额日益增大,对承包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减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过程的风险,如何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解决对外工程项目在承担项目风险的同时,帮助承包商解决融资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首先总结了出口信用保险和对外工程承包融资概况基础理论,分析了我国工程承包商在开展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过程中遇到问题接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然后明确风险类型,进行分析,通过在工程承包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过程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出风险控制对策,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出口企业更好的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提供参考。并针对企业在工程承包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结构复杂、持续时间长,金额大等问题,对如何进行对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执行过程的风险进行把控,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不仅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同时还能发挥融资工具的作用进行研究。
夏天[6](2020)在《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及政策优化模型研究》文中指出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与迫切的能源转型需求,建立一个新型的清洁、高效、可持续的能源系统成为当前能源发展的趋势。可再生能源发电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近些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同时,电网的接入和电量的消纳成为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电力发展的主要瓶颈,由于新能源开发高度集中于“三北”地区,弃风弃光现象严重。为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2015年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提出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加强电力外送、扩大消纳范围的同时开展就近消纳试点,努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把推动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消纳问题作为重点工作,分别于2017年11月和2018年10月制定了《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受传统电力调度、交易方式影响,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模式与方法仍不成熟,参与市场交易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评估与度量,而这些恰恰是促进新能源消纳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技术与发电成本均发生较大改变,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下售电侧市场放开、开放电网公平接入等政策使得电力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因此,本文结合新能源消纳现状与电力市场发展趋势,主要研究内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1)立足于我国新能源发展的趋势,分析我国新能源消纳的现状,基于此,明晰影响我国新能源消纳的关键影响因素,构建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新能源消纳影响分析模型,为设计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与政策优化打下良好的基础,并 依据影响分析的结果,构建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环境。(2)梳理各类型电力市场之间的关系,分析电力体制改革对电力市场交易主体与模式的影响,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角度分析设计新形势下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包括电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交易市场的分析与构建,寻找改革环境下新能源消纳的创新性途径,构建“无形的手”——电力市场机制及交易模式,促进新能源消纳。(3)基于风险管理理论,利用概率分析等方法梳理分析新能源并网后电力市场交易中面临的各类风险,量化分析各类风险对电力交易的影响,建立电力交易风险度量模型,并结合新能源并网后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应对策略,开展新型电力交易管控机制分析与设计,规避新能源交易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环境。(4)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模型的构建,首先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典型政策进行分析与设计;其次,分析碳排放交易市场、绿色证书与配额制等政策对新能源的消纳空间作用;最后,以第三章系统动力学模型为基础,以第四章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为环境,以第五章电力交易管控机制为手段,综合全文构建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模型,在“无形的手”——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有形的手”——政策,促进新能源消纳以及风电光伏无补贴平价上网,推动新能源的发展,缓解弃风、弃光现象。以甘肃省风光消纳情况为例,通过实地调研与分析研究,得到以下研究结论:(1)我国甘肃、新疆、内蒙古等省份新能源消纳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面临着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为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新能源消纳面临系统负荷水平、电网输送能力、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新能源发电特性及技术水平、预测精度、市场机制、政府优惠政策等因素影响。(2)基于系统动力学理论,构建了新能源消纳影响因素分析模型。新能源消纳对电力市场影响主要体现在电源规划方面,2020-2030年电量盈余呈上升趋势。电动汽车、储能技术、外送能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以及需求侧管理均对新能源消纳产生重要影响;新能源对社会环境的影响体现在节能调度方式下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低于传统调度方式,且节能调度下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降低;新能源对生产者剩余的影响方面,社会生产者总剩余呈下降趋势。(3)从电能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及电力金融市场方面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改革与市场机制进行了设计与分析。得到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成熟阶段,以备用辅助服务为例,应采用联合出清、单边-集中+分散交易、日内+日以上报价周期的备用辅助服务交易模式。在成本分摊方面,Shapley值分摊策略是较为合适的分摊方式的结论。(4)依据市场风险管理理论对新能源并网条件下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机制进行分析,并基于半绝对离差模型建立风险度量模型,从经济性管控、社会性管控、反垄断管控方面提出了相关策略建议。(5)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典型管控政策进行了分析与设计,并对政策优化模型进行了仿真分析,本文基于系统动力学模型,研究碳排放权、绿色证书及配额制对新能源消纳的影响。得出以上政策优化的对策建议,一是合理调整碳排放目标与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二是注意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搭配施行更能促进新能源消纳,三是稳步推进和实施碳排放政策和绿色证书政策,并结合消纳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政策。
袁波[7](2019)在《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大数据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运营和竞争的方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大数据已然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收集或者使用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引起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大数据的商业应用不仅有助于经营者从事卡特尔等传统垄断行为,更是催生出不当收集或者处理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等特殊问题,这给传统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和实体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亟须从理论和制度方面予以回应。本文主要结合既有反垄断实践,紧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大反垄断法实体制度,就大数据对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具体规则和分析框架的挑战与制度因应进行探讨,力图破解反垄断法在大数据领域适用的难题,并对学界就此存在的混论认识和激烈争论加以澄清及辨正。大数据就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此乃对大数据的一般理解,这非但不能揭示出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集,反而很容易引起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将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界定为:海量数据集合和数据分析能力的复合体;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等多因素的作用下,诞生了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即用户、用户数据、网络服务质量和企业盈利能力之间具有正反馈效应,其代表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特质;大数据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法律属性,收集和使用数据受有关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的约束,大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分配尚存争议,但在现实中往往为数据控制者所享有,这使得大数据足以对市场竞争产生重要影响。大数据之于市场竞争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当下,国内与此主题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还较为缺乏,从OECD、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布的研究报告及执法、司法典型案例看,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仍需回归到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算法的商业应用为共谋创造出有利的市场条件,在算法的助推下,竞争者之间进行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更为高效和便捷,由此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它相比于一般卡特尔更为隐蔽且难以察觉;按照算法类型以及算法在共谋中所起的作用,数字化卡特尔分为“信使”型、“轴辐”型、“预测”型和“自主”型四类,前面两类归类为协同行为,其发生概率最大。而后面两类则属于默示共谋,目前尚未被发现;就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而言,主要法域或者有过实践探索,或者现行法足以规制此类行为,而我国则需在《反垄断法》总则中增设一条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摒弃“有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协同行为构成要件,更加注重对行为证据和经济证据的考察,以此达致规制目的。此外,执法机构还可利用大数据挖掘创新市场监管新方式。数据虽然具有非排他性,但可被排他性地收集和使用,因而不能径直推定数据控制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数据是否单独许可或者转让,数据分为“自用型”数据和“他用型”数据,涉及两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需分开进行,前者侧重于分析数据之于经营者获取竞争优势的影响,而后者首先要界定相关数据市场,即从在线数据与离线数据、设备数据的区隔以及细分在线数据市场角度进行替代性分析,其后再依据市场份额和进入壁垒判定市场支配地位;考虑到数据大都是副产品,大数据领域可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必需数据”的构成要件有三:数据不可或缺且难以被复制、拒绝开放共享可能消除下游市场有效竞争及缺乏拒绝开放共享数据的正当理由;不当收集和控制数据可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但须回归到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可将其定性为过高定价或者新型剥削性滥用行为。既有营业额申报标准无法涵摄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这极有可能导致后者游离于反垄断监管之外,有必要增设交易规模标准;从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践看,该等集中的竞争影响评估仍需从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和封锁效应三个层面展开,考察重点应放在所涉数据的可替代性和稀缺性上;数据封锁是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最有可能引致的竞争损害,对此需以行为性救济为先,明确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的规则;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涉及隐私问题,为防止反垄断法被泛化适用,须明确只有隐私保护受损归因于竞争损害时,方才将隐私问题纳入反垄断法分析。至于有隐私损害之虞的集中,可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对于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学术界存在杞人忧天论和未雨绸缪论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不管是基于立论基础还是已有实践,杞人忧天论都是站不住脚的,域外实务界并不认同,因而大数据领域反垄断问题需引起关注和重视;从反垄断法价值构造、制度框架和分析方法上看,大数据尚不足以对反垄断法产生颠覆性影响。不过,须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必要的延伸和拓展,调适的维度有三:一是将质量、隐私等非价格因素纳入消费者福利指标,二是把相关数据市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新维度,三是对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从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制度诉求、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制度保障以及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竞争角度看,亟待推出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中国方案”,对此制定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该指南应包含概念界定、一般问题及三类垄断行为的分析指引等内容。
季艳艳[8](2019)在《21世纪世界银行与非洲国家科技教育合作项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的迅猛发展为非洲国家竞争力的提升提供了可能,而发展的前提是非洲科学技术教育的进步。世界银行对非洲人力资本的重视推动其参与到非洲科学技术教育中来。2000年以来,世行与非洲国家的科教合作日益频繁。研究世界与非洲国家的科技教育合作,加强我国对该合作的了解,不仅有利于我国未来与非洲国家科技教育的合作,还有利于我国与世界银行合作伙伴关系的建设。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通过对新世纪以来世界银行与非洲国家之间的科技教育合作项目的研究,梳理并分析该时段内的项目数量、分布情况、项目资金和举措变化,探寻世行与非洲国家科教教育合作的发展轨迹,发现世行与非洲国家的科技教育合作进程经历了萌芽时期(2000-2005),探索时期(2006-2013)发展到如今的系统发展时期(2013--)。通过分析各项目的目标、资金、运行方式将世行与非洲科教合作项目分为世行与单一国家科教合作项目和世行与非洲区域间科教合作项目两类。运用不对称合作理论和新结构经济学的知识梳理了两类项目各自的特点,发现基于达成单一国家科技教育目标的认知而出现的第一类合作项目,体现了明显的新结构经济学特点,强调政府在推动合作项目进展方面的作用,尽管合作双方对彼此的了解不深,仍能取得明显而直接的合作收益。基于提高非洲大陆科教整体水平的共识而出现的第二类合作项目的各参与方交流更为充分,维持合作的组织与制度完备,协作配合有效,项目影响范围更广且稳定性较强,项目强调大学和研究机构在科技教育合作中的作用,强调国际合作且具有强大的国际吸引力。通过对两类项目个案深入探究后归纳分析了两类世行与非洲科技教育合作的模式:“世行-非洲国家”的官方双边合作模式和“世行-非洲区域”的多边合作模式。通过对项目的系统分析后,发现世行与非洲国家的科技教育合作模式由单打独斗走向系统整合,科教合作的重心渐渐由基础教育转向高等教育,投资的重心由硬件建设走向软能力提升,并且越来越重视项目的区域和国际影响力。但是,非洲的大多数国家的贫困仍未解决,一部分非洲国家面临着粮食安全问题,非洲本土发展的脆弱性问题仍在。科技产业不发达,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人才储备量不足的缺陷限制了非洲自身科技教育的发展。因此,世行未来与非洲国家的科技教育合作方向可能会更为注重非洲本土科技和文化的积累,重视发展优先学科的科技教育,继续推进区域间的科教合作,吸引私营部门和更多的国际伙伴参与到合作中来。无论对我国未来开展与非洲国家科教合作还是参与世行与非洲国家科教合作项目成为第三方合作伙伴而言,都具有参考意义。我国在与非洲开展科教合作时必须制定明确的合作目标,建立有效且可持续的合作方式和运行制度,在重点领域通力合作,鼓励中非私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到合作中来,利用“软合作”的方式推进中非关系发展。
王聪[9](2018)在《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比较及分析 ——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改革中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从间接融资来看,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普遍都存在轻资产、历史营收规模较小、研发和市场投入大的特点。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同时又往往伴随着较强的不确定性,这些共性特征导致中小企业很难符合信贷类融资所需要的强担保的条件。从直接融资方面来看,也就是股权类融资来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人股本投资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更高,更看中投资的未来收益,更加能符合中小创新型企业融资的特性。但是,这类的资本有着较强的盈利性和后续退出机制安排的述求。所以,如果要想提升直接融资的比例和效率,就必须要有一个高效的、适合中小型企业的资本市场作为制度匹配。美国的NASDAQ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NASDAQ市场于1971年正式成立,通过其有别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制度安排,在上世纪后半段有效的支撑了美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美国创投产业的发展。我国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标。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由最初的不完备的、单一层次的市场逐步发展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构架。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包括上交所主板市场、深交所主板市场、深交所中小板市场、深交所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区域股权市场。中国的新三板市场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目前挂牌企业数量已经达到了一万多家,然而新三板的发展也困难重重,面临严峻考验。新三板目前最为严重的问题无疑是流动性问题。新三板挂牌企业成交不活跃,大量“僵尸”企业存在。由于此问题在实践中的前沿性,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新三板流动性“黑匣子”问题始终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导致新的制度完善缺乏科学和严谨的政策建议。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处于同样的政治环境中、面临同样的税收机制和宏观环境,然而两个市场之间的流动性水平却存在差异显着。为何盈利水平和主营业务相似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就能够成交活跃、换手充分、流动性充足,在新三板挂牌就无人问津,甚至当天0成交。新三板已有上万家挂牌企业,加之前期的市场制度创新已经有一定的基础,理应具备成为我国NASDAQ市场的基础,但是什么原因使得其陷入流动性的问题呢?新三板流动性问题到底有多大呢?新三板创新层(做市)和创业板上市企业条件要求差不多,其流动性差异有多大,什么原因造成了差异呢?解决新三板流动性问题的主要关键制度因素在哪方面呢?创业板市场虽然没有达到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的预期,但是其一直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并且目前“三高”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市场价格相对较为平稳。创业板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是否有可以借鉴的地方呢?带着以上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发展现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新三板的挂牌企业进行对比,发现无论在区域分布还是行业分布,亦或是财务状况都十分相似。但以市场宽度、市场深度作为流动性衡量指标,对两个市场进行对比,却发现有着较大大的差异。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在全球都是比较充分的,处于领先地位,而中国新三板流动性严重不足,尽管也采用了很多市场微观结构变更的尝试,却收效甚微。本文根据股票价格水平、流通股数量将上市公司分成不同类型分别进行对比,发现价格与流动性呈现反相关关系,流通股数量和流动性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利用成交的高频数据对创业板和新三板买卖价差、报价深度、交易量、换手率等多个指标、多个维度进行对比,同时分析了创业板买卖价差、报价深度、交易金额的日内分时特征。探究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的差异造成的原因,最终落脚到了市场微观结构上。本文从市场准入门槛,分析了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和新三板的挂牌门槛;比较了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的差异和适当性原则;对比了两个市场交易机制和信息披露等市场微观结构的差异。发现,新三板对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要远远高于创业板,新三板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是否成为了造成新三板投资者数量严重不足最终引起流动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呢?通过对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协整关系进行分析发现,创业板和新三板在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10月30日存在协整关系。2015年之后随着中国新三板运行的逐步规范化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之前不满足新三板交易条件的投资者通过不合规途径取得交易权限的行为得到遏制,创业板和新三板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得以纠正,实证结果显示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协整关系。也进一步反映了,投资者适当性的变化能够引起创业板和新三板关系的改变。另一方面,新三板的交易机制和创业板也有很大区别,尤其是新三板引入了做市商制度。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不再像创业板那样以其他投资者为对手盘,而是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形成对手盘。做市商交易机制的引入,必然会引起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供给主体的差异。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不同的市场微观结构导致了投资者主体结构和交易机制的差异,不同的交易主体由于掌握的信息、资金体量和专业化程度不同,投资行为和买卖决策也会明显不同。最终形成了我国创业板是以限价委托的个人投资者作为流动性的提供者,新三板是由做市商提供。流动性供给主体的不同,造成了两个不同市场流动性影响因素的差异。本文利用交易数据,对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创业板流动性主要受到股票流通股数量、股东人数、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一般来讲,文章选取换手率作为流动性的衡量指标,换手率越高,说明该股票的成交比较活跃,流动性高。股票流通股数量、股东人数通过计算,合并为单位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该指标与换手率成反比,即单位投资者持有股票数量越多,越容易造成锁仓,不易于股票的流动,交投不活跃,流动性低下。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公司的盈利状况,该指标与流动性成正比。公司盈利状况约好,越能够带动股价的上涨,股价的上涨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该股票的交易,换手率就高。资产负债率反应权益类资产和债务类资产所占的比例,资产负债比越高,该公司的负债所占的比重就越高,股票的流动性也就越高。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下股票的流动性主要受到挂牌企业股票价格、做市商家数、股东人数,挂牌企业流通股数量的影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流动性和价格水平反相关,即股票价格水平越高,交易越不活跃。挂牌企业流动性和做市商家数成正比,做市商家数越多,竞争就越充分,挂牌企业流动性越强。挂牌企业流动性和股东人数成正比,股东人数越多,交易就越活跃,挂牌企业流动性就越强。挂牌企业流动性与流通股数量成正比,流通股数量越多,该挂牌企业的流动性就越强。最后本文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和各市场定位、完善做市商制度、采用混合交易制度、优化新三板投资者结构、提高新三板挂牌企业质量、健全新三板分层制度、推进新三板和创业板之间的转板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对市场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崔勇涛[10](2018)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众筹合法化后的发展现状并未如人们当初设想的那样乐观,发展十分缓慢并且争议不断。股权众筹反对者认为,股权众筹监管规则根本无法实现融资便利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因而股权众筹的推行不切实际;股权众筹支持者认为,只要制定了合适的监管规则,股权众筹的价值必将实现。出现上述争议的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在制定股权众筹法律时顾此失彼,不仅没有达到保护投资者的效果,反而使融资便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实践证明,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并不是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保护,而是要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因此,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必须以纠正信息失灵为基础。证券市场纠正信息失灵的方法主要有市场自治和法律救济两种方式。但市场自治无法有效的解决股权众筹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因而需要法律这只“看得见的手”积极介入。纵观各国的股权众筹立法,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和投资者限制制度。这些制度对于解决股权众筹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者对于股权众筹市场的研究不够深入,使得这些制度并不完全契合股权众筹市场的实际。本文认为应当根据股权众筹市场的实际完善上述法律制度。针对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的信息不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准确的现状,应当完善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并构建统一的领头人规则。完善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明确“重大性”的基本标准,并且规定重大性信息的基本内容。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主要是鼓励股权众筹平台探索多样化的调查手段和完善投资者教育的义务,并且规定平台项目审核方面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针对投资者投资能力的不足,应当构建统一的领投人规则,借助领投人在投资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帮助投资者进行项目选择,并在投后管理中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内容提交市场将迅速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内容提交市场将迅速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京津冀新一代数字化资本市场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快京津冀资本市场改革势在必行、恰逢其时 |
(一)加快京津冀资本市场改革势在必行 |
1. 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
2. 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高质量金融时不我待 |
3. 民营经济需要强有力的直接融资支持 |
4.“一带一路”沿线项目催生巨大国际化融资需求 |
5. 资本市场在居民财富保值增值中担当重任 |
(二)加快京津冀资本市场改革恰逢其时 |
1. 新证券法加快资本市场改革步伐 |
2. 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融资问题 |
3. 数字技术的突破将改变资本市场运行方式 |
4. 平台战略在多个领域具有成功实践 |
二、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 |
(一)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质量有待提高 |
(二)上市公司治理尚不完善 |
(三)中介机构行为有待规范 |
(四)信息披露不及时,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
(五)资本市场数字化转型仍需加快 |
三、设立服务京津冀的新一代数字化资本市场的建议 |
(一)设立目标与主要原则 |
1. 设立目标 |
2. 主要原则 |
(二)公司治理与股东结构 |
(三)集团架构 |
(四)股票板块 |
(五)公司在股票板块上市的流程 |
(六)平台化的运行原理 |
(七)构建数字化的资本市场 |
(八)立体化、多层次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
1. 设立“独立审查人”制度 |
2. 上市公司的法律与会计师顾问由交易所聘请 |
3. 引入银行业风险管控理念 |
4. 建立多重民营企业上市增信机制 |
5. 加强信息披露 |
6. 特殊的交易机制 |
7. 投资者资格审查制度 |
8.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
(2)储能在区域电力系统中应用的经济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际电力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
1.2.2 中国电力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
1.2.3 电力储能发展现状与趋势 |
1.3 本文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第2章 竞争电力市场经济分析与评估模型 |
2.1 竞争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及交易模型 |
2.1.1 区域电力市场及交易模型 |
2.1.2 互联电力市场及交易模型 |
2.2 竞争电力市场建模 |
2.2.1 建模方法与逻辑 |
2.2.2 经济性分析指标 |
2.3 模型验证 |
2.3.1 综合单一电力市场 |
2.3.2 英国大不列颠电力市场 |
2.3.3 法国电力市场 |
2.3.4 模型验证结果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典型区域电力市场情景分析 |
3.1 情景建立 |
3.1.1 可再生能源情景 |
3.1.2 储能情景 |
3.1.3 互联情景 |
3.2 可再生能源情景结果分析 |
3.2.1 系统边际价格 |
3.2.2 平准化电力成本 |
3.2.3 系统总发电成本 |
3.2.4 电力系统净利润 |
3.2.5 碳排放 |
3.3 储能情景结果分析 |
3.3.1 系统边际价格 |
3.3.2 平准化电力成本 |
3.3.3 系统总发电成本 |
3.3.4 电力系统净利润 |
3.3.5 碳排放 |
3.3.6 储能在区域电力系统中的作用 |
3.4 互联情景结果分析 |
3.4.1 系统边际价格 |
3.4.2 系统总发电成本 |
3.4.3 电力系统净利润 |
3.4.4 碳排放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敏感性情景分析 |
4.1 燃料价格 |
4.2 电力机组因素 |
4.3 储能成本因素 |
4.4 储能政策因素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主要研究结论 |
5.2 研究创新点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构架 |
第一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 |
一、弥补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 |
二、应对各种因素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 |
三、契合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普及主义理论 |
二、地域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与逻辑前提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 |
一、高效救济跨境债务人利益原则 |
二、公平对待中外债权人利益原则 |
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框架的逻辑前提 |
一、两种程序模式的客观评介 |
二、我国主从程序框架的立法选择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建构的意义 |
一、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 |
二、区分主从破产程序效力范围 |
三、确定破产程序统一适用法律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与效力 |
一、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 |
二、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 |
一、我国主从程序界分认定规则的定位 |
二、我国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启动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从属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三节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辅助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辅助程序的启动主体 |
二、辅助程序的启动客体 |
三、辅助程序的管辖法院 |
四、辅助程序的申请程序 |
五、辅助程序的启动效果 |
小结 |
第五章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跨境破产协助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条件规则 |
一、跨境破产协助应遵守互惠原则 |
二、跨境破产协助应符合我国公共利益 |
三、跨境破产协助不应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措施规则 |
一、协助措施的启动 |
二、协助措施的范围 |
三、协助措施的方式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建构的必要性 |
一、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 |
二、增加保护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空间 |
三、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协调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 |
二、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 |
三、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 |
四、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跨境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 (立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分析框架、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 |
第一节 《罗马条约》与欧洲共同市场 |
第二节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与欧盟的形成 |
第三节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一体化的新发展 |
第四节 作为“独特”行为体的欧盟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跨国公司与全球政治经济权力结构的变革 |
二、欧盟成员国自身发展的需求 |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外溢效应 |
第二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核心内容 |
一、外资审查的定义与主要对象 |
二、欧盟的权利与成员国的权力 |
三、管制外资的非强制性合作机制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中的争议焦点 |
一、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分歧 |
二、欧盟外资权限的争议 |
三、欧盟外资监管的规范 |
第三章 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偏好及其分歧 |
第一节 外资在欧盟的分布及其特征 |
一、欧盟吸收外资及其主要来源国 |
二、欧盟吸收外资的国别及产业分布情况 |
三、中国对欧盟投资的分布情况 |
第二节 核心成员国外资审查机制的比较 |
一、外资审查机制及其最新调整 |
二、最新调整的主要特征及其原因 |
三、德法的利益偏好与合作 |
第三节 外围与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与政策偏好 |
一、中东欧和南欧成员国的利益偏好 |
二、北欧与低地国家的利益偏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权力分配及制定过程 |
第一节 欧盟外资政策制定的法律制度 |
一、主权财富基金与欧盟的资本自由流动 |
二、共同商业政策还是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
三、普通立法程序还是特别立法程序? |
第二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决策机构 |
一、欧盟立法机构与外资政策制定 |
二、欧盟委员会与外资权限 |
三、欧洲议会与立法权扩张 |
第三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议程设置与权力再分配 |
一、成员国与审查自主权 |
二、欧盟与议程设置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欧盟的规范性力量与外资审查的新规范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政策新规范与欧盟规范的升级 |
一、国际投资政策的新规范 |
二、欧盟外资审查规范的升级 |
第二节 欧盟调整投资激励机制的方向 |
一、欧盟的外资理念与政策反思 |
二、吸引外资与引导流向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机制的灵活性 |
一、监管适度与投资便利化 |
二、监管合作与透明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出口信用保险量单融资在美国地产项目中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内容及理论基础 |
1.2.1 论文研究方法 |
1.2.2 论文研究内容 |
1.2.3 理论基础 |
1.3 文献综述 |
1.3.1 文献综述 |
1.3.2 概括性评述 |
2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工程量单融资 |
2.1 量单融资 |
2.1.1 项目建成后一次性付款 |
2.1.2 分期确认债权分期付款 |
2.1.3 工程量单资金池融资 |
2.1.4 出口信用保险量单融资业务优势 |
2.2 工程量单独立性探讨 |
2.2.1 商务合同增加债权独立性的条款 |
2.2.2 票据化处理 |
2.2.3 签署借款协议 |
2.2.4 通过第三方机构公正债权凭证 |
2.3 量单融资适用项目类型 |
2.3.1 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境外大公司的项目 |
2.3.2 公共业主政府项目 |
2.3.3 投资回收期比较短的项目 |
2.3.4 现汇工程承包项目承包商资金池融资 |
3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概况 |
3.1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资金困境 |
3.1.1 业主资金紧张 |
3.1.2 承包商融资能力弱 |
3.1.3 融资整合能力差 |
3.1.4 对融资的需求大 |
3.1.5 融资渠道不多 |
3.2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融资概况 |
3.2.1 对融资依赖性不断增强 |
3.2.2 单个项目融资额越来越大 |
3.2.3 对出口信贷和混合贷款的需求越来越突出 |
3.2.4 出口买方信贷模式越来越受市场青睐 |
3.2.5 融资担保结构趋于多元化 |
3.3 对外工程承包融资方式存在的问题 |
3.3.1 项目所在国本地融资 |
3.3.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3.3.3 我国政府优惠贷款 |
3.3.4 我国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 |
3.3.5 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 |
4 案例概况与风险评估 |
4.1 美国321办公楼案例选择与背景概述 |
4.1.1 美国321办公楼案例选择 |
4.1.2 项目情况 |
4.1.3 融资担保结构 |
4.1.4 商务合同情况 |
4.1.5 收汇计划 |
4.2 项目风险分析 |
4.2.1 项目相关方信息 |
4.2.2 项目可行性分析 |
4.2.3 抵押物价值风险 |
4.2.4 美国房地产市场情况 |
4.2.5 项目所在区域经济形势分析 |
4.3 项目其它情况 |
4.3.1 租赁情况 |
4.3.2 其它信息 |
4.3.3 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
4.4 项目综合评估 |
4.4.1 商业风险分析 |
4.4.2 政治风险评估 |
4.4.3 其他特殊承保条件 |
5 案例分析与讨论 |
5.1 项目资金结构 |
5.2 项目融资担保结构分析 |
5.2.1 项目结构分析 |
5.2.2 建成后的再融资 |
5.3 担保安排 |
5.3.1 贷款前担保的安排 |
5.3.2 业主违约情况下担保的实现 |
5.4 商务合同调整 |
5.5 项目风险评估 |
5.5.1 法律风险分析 |
5.5.2 担保分析 |
5.6 项目总结 |
6 研究结论与实践启示 |
6.1 案例研究结论 |
6.2 实践启示意义 |
6.3 本文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及政策优化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电力市场发展模式研究综述 |
1.2.2 促进新能源发展政策的研究综述 |
1.2.3 风险管理研究综述 |
1.2.4 文献评述 |
1.3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框架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新能源消纳关键影响因素和管制政策特性分析 |
2.1 典型地区新能源消纳现状与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2.1.1 甘肃省新能源消纳现状与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2.1.2 新疆新能源消纳现状与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2.1.3 内蒙古新能源消纳现状与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2.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现状及运营特性分析 |
2.3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现状及特性分析 |
2.3.1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现状概述 |
2.3.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管制特性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新能源消纳影响分析与评价 |
3.1 新能源消纳影响因素分析 |
3.2 新能源消纳相关市场主体分析 |
3.3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新能源消纳影响分析与建模 |
3.3.1 因果关系反馈环路 |
3.3.2 系统流图 |
3.4 算例分析 |
3.4.1 基本情况 |
3.4.2 仿真模拟 |
3.4.3 结果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与分析 |
4.1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设计概述 |
4.1.1 各类型电力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
4.1.2 不同类型电力市场间的相关关系 |
4.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能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 |
4.2.1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双边交易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 |
4.2.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跨区跨省交易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 |
4.2.3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现货电力交易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 |
4.3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与分析 |
4.3.1 基于广义需求与供给的辅助服务市场需求优化模型 |
4.3.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模式设计 |
4.3.3 基于夏普利值的辅助服务成本分摊机制设计 |
4.4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金融市场机制设计与分析 |
4.4.1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金融市场机制设计 |
4.4.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金融市场机制分析 |
4.5 不同交易模式下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甘肃实例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大规模新能源接入电力交易风险分析与新能源交易管控机制设计 |
5.1 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分析 |
5.1.1 新能源并网条件下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识别 |
5.1.2 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度量模型 |
5.2 电力市场交易管控机制分析 |
5.2.1 现有的新能源电力交易管控体系与模式 |
5.2.2 新能源大规模并网对电力交易管控机制的影响 |
5.3 考虑电力交易风险度量模型的新型交易管控机制设计 |
5.3.1 新能源并网后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应对策略 |
5.3.2 新型电力交易管控机制的设计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管控机制政策优化模型研究 |
6.1 典型政策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分析 |
6.1.1 碳排放交易市场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分析 |
6.1.2 绿色证书市场与配额制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分析 |
6.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典型政策设计 |
6.2.1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设计 |
6.2.2 绿色证书市场与配额制的设计 |
6.3 基于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模型的构建 |
6.3.1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模型的构建 |
6.3.2 模型参数设置及情景设计 |
6.3.3 仿真结果及分析 |
6.3.4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成果与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 |
六、需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的交织 |
第一节 作为研究对象的大数据:内涵、特征和辨析 |
一、反垄断语境下的大数据:“数量”和“质量” |
二、大数据的4V特征:大量、高速、多样和价值 |
三、大数据、数据和个人信息之界分 |
第二节 大数据的价值链及其与数字经济的交互关系 |
一、大数据的价值链:收集、存储、分析和使用 |
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与大数据扮演的角色 |
三、数字经济的竞争特质:数据驱动型反馈回路 |
第三节 大数据双重法律属性之素描及反垄断法关切 |
一、大数据的双重法律属性及其反垄断法意义 |
二、反垄断法关切: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效应 |
三、域外法治对大数据领域反竞争行为的因应 |
第二章 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数字化卡特尔:大数据时代的垄断协议新形态 |
一、算法的界定、相关概念辨识及其商业应用 |
二、共谋的一般分析及其反垄断法的传统认知 |
三、算法与共谋“联姻”催生出数字化卡特尔 |
第二节 数字化卡特尔的类型化和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
一、数字化卡特尔的现实表征及其主要分类 |
二、数字化卡特尔对协同行为定性分析的影响 |
三、默示共谋之于数字化卡特尔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数字化卡特尔倒逼垄断协议制度和监管革新 |
一、反垄断法因应数字化卡特尔挑战的政策选择 |
二、禁止垄断协议规则再造:轴辐协议和协同行为 |
三、利用大数据对数字化卡特尔进行反垄断监管 |
第三章 典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大数据视野下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数据特性之论辩:非排他性抑或具稀缺性 |
二、“自用型”数据情景下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
三、相关数据市场的提出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第二节 拒绝开放共享“必需数据”与必需设施理论 |
一、必需设施理论一般分析与“必需数据”的产生 |
二、大数据领域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争点和释疑 |
三、“必需数据”的界定标准与救济措施的设计 |
第三节 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与剥削性滥用行为 |
一、探访“Facebook案”:主要事实和决定要点 |
二、不当收集和处理用户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 |
三、回归基于消费者福利的剥削性滥用认定标准 |
第四章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控制 |
第一节 数据驱动型并购对申报标准的冲击与应对 |
一、主要法域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比较分析 |
二、数据驱动型并购适用营业额申报标准的困境 |
三、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 |
一、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引致单边效应 |
二、数据聚集是否会在多边市场上产生协同效应 |
三、数据聚集是否会在下游市场上形成封锁效应 |
第三节 涉及数据聚集的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选择 |
一、涉及数据聚集的并购应当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 |
二、要求经营者在集中后以合理条件开放所涉数据 |
第四节 并购控制中隐私问题发展脉络及实践进路 |
一、隐私保护与并购控制的关系:从疏离到融合 |
二、隐私保护被纳入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前置要件 |
三、对参与集中方隐私保护政策附加限制性条件 |
第五章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的理论回应和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大数据与反垄断法:学理辨析及其政策取向 |
一、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杞人忧天还是未雨绸缪? |
二、大数据之于反垄断法:“颠覆”抑或“融合” |
三、大数据背景下反垄断理论和制度的调适向度 |
第二节 大数据领域反垄断“中国方案”的生成进路 |
一、构建我国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则的必要性 |
二、法律规范的建构基础:概念界定与一般问题 |
三、以三大支柱为基制定大数据领域反垄断指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21世纪世界银行与非洲国家科技教育合作项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1.非洲的重要国际地位与自身科技发展困境 |
2.知识经济时代中世界银行广泛关注科技教育 |
3.国际组织在国际教育合作中的重大影响力 |
4.“一带一路”战略下中非科技教育合作的考量 |
(二)概念界定 |
1.科学和技术 |
2.科技教育 |
3.科学技术教育项目 |
(三)文献综述 |
1.国内外非洲研究趋势 |
2.非洲国家科技教育发展状况 |
3.关于国际组织与非科技教育合作的研究 |
4.关于世界各国与非科技教育合作的研究 |
5.关于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技教育合作的研究 |
6.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四)分析框架 |
1.合作理论 |
2.新结构经济学 |
(五)研究设计 |
1.研究目的 |
2.研究内容 |
3.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案例研究法 |
(六)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一、世界银行与非洲国家科技教育合作的演变历史 |
(一)非洲科技教育意识觉醒,开启与世界银行的合作 |
(二)新世纪以来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教合作的历史分期 |
1.第一阶段:萌芽时期(2000-2005) |
2.第二阶段:探索时期(2006-2013) |
3.第三阶段:系统发展时期(2013 年—) |
二、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技教育合作的理论基础和战略认识 |
(一)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教合作的理论基础 |
1.人力资本理论 |
2.内生经济增长理论 |
(二)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教合作的战略认识 |
1. 注重科教合作的“知识”辐射性 |
2. 关注科教合作的有效性 |
3. 重视科教合作的工具价值 |
4. 强调科教合作的多边合作 |
三、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技教育的合作项目概述 |
(一)项目分布:合作地点遍布整个地区,西非尤为密集 |
(二)项目管理方式及其特点 |
1.项目目标:提高整体质量,强调科教创新 |
2.资金来源:世行主导,多方筹资 |
3.项目管理方式:国家-机构(-区域各级管理) |
4.项目特点:发挥政府作用,注重多方参与协作配合 |
四、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技教育合作模式分析 |
(一)“世界银行-非洲国家”合作模式—以坦桑尼亚科技教育项目为例 |
1.项目背景:国家经济发展需求与技术水平矛盾 |
2.目标与战略:培养更多合格人才响应劳动市场需求 |
3.组织与运行:双边官方合作 |
4.效果与评价:收益显着,有利有弊 |
(二)“世界银行-非洲区域”合作模式—以非洲高等教育卓越中心为例 |
1.项目背景:资金限制非洲区域科教水平提高 |
2.目标与战略:加强机构科研能力,应对区域挑战 |
3.组织与运行:多边合作 |
4.效果与评价:发展迅速,前景广阔 |
(三)合作模式反思 |
1.对效率的追求或将拉大非洲科教水平的国家差异 |
2.良好的交流与治理体系将带来更好的合作效果 |
3.新兴国家和经济体在合作中需要获得话语权 |
五、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技教育合作的困境与展望 |
(一)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技教育合作面临的困境 |
1.贫困问题仍未缓解,科技教育依附性高 |
2.科技产业不发达,无法提供科研创新机会 |
3.基础设施薄弱,限制科技教育发展 |
(二)世界银行与非洲科技教育合作的展望 |
1.科教合作模式由单打独斗走向整合合作 |
2.科教合作重心由基础教育转向高等教育 |
3.科教投资重心由硬建设转向软能力 |
4.科教合作注重私营部门的参与 |
六、对今后我国与非科技教育合作的启示 |
(一)明确定义科教合作目标,建立有效且可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 |
(二)鼓励中非私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开展科教合作 |
(三)重点领域通力合作,科教“软合作”推进中非关系 |
(四)提高在世行与非洲国家科技教育项目中的参与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比较及分析 ——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流动性的相关研究 |
1.2.2 市场微观结构与流动性相关研究 |
1.2.3 跨市场流动性比较及微观结构差异对流动性影响的研究 |
1.2.4 综述小结 |
1.3 研究的目标、研究内容和攻克的难点 |
1.3.1 研究的目标 |
1.3.2 研究的内容 |
1.3.3 论文研究拟突破的难点 |
1.4 研究的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的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流动性 |
2.1.2 市场微观结构 |
2.1.3 知情交易者和非知情交易者 |
2.1.4 主动投资者和被动投资者 |
2.1.5 报价驱动和指令驱动交易机制 |
2.1.6 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
2.1.7 市场分层 |
2.2 流动性理论 |
2.3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2.4 协整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3 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总体比较和分析 |
3.1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整体情况 |
3.1.1 创业板市场历史沿革 |
3.1.2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现状 |
3.2 中国新三板市场的整体情况 |
3.2.1 新三板市场历史沿革 |
3.2.2 中国新三板市场的现状 |
3.3 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融资功能比较 |
3.4 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主体比较 |
3.4.1 上市公司家数增长情况 |
3.4.2 上市公司区域分布情况 |
3.4.3 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
3.4.4 上市公司股本结构 |
3.4.5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
3.5 本章小结 |
4 基于多维度指标的新三板与创业板流动性总体比较 |
4.1 基于市场宽度的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比较 |
4.1.1 比较指标的选取和构建 |
4.1.2 创业板买卖价差的特征 |
4.1.3 新三板买卖价差的特征 |
4.1.4 创业板和新三板买卖价差的比较 |
4.2 基于市场深度的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比较 |
4.2.1 比较指标的选取和构建 |
4.2.2 基于报价深度的比较 |
4.2.3 基于换手率的比较 |
4.2.4 基于成交量的比较 |
4.3 基于量价结合的新三板与创业板市场流动性比较 |
4.3.1 比较指标的选取和构建 |
4.3.2 基于价格冲击模型的比较 |
4.4 本章小结 |
5 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的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差异原因分析 |
5.1 基于协整关系的微观市场结构对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1 研究假设、模型构建与数据选取 |
5.1.2 实证过程 |
5.1.3 实证结果分析 |
5.2 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微观结构的差异分析 |
5.2.1 上市(挂牌)主体市场准入门槛差异 |
5.2.2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差异 |
5.2.3 交易机制的差异 |
5.2.4 信息披露的差异 |
5.3 创业板与新三板微观结构差异对流动性影响的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供给主体差异分析 |
6.1 创业板和新三板投资者结构比较 |
6.1.1 创业板与新三板投资者结构 |
6.1.2 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行为差异 |
6.2 创业板和新三板委托方式的比较 |
6.2.1 创业板目前采用的委托方式 |
6.2.2 新三板目前的委托方式 |
6.2.3 不同类型的委托方式下的投资者行为 |
6.3 创业板流动性供给主体分析 |
6.3.1 主动性交易和被动性交易的界定 |
6.3.2 主动性下单影响因素分析 |
6.4 新三板流动性供给主体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影响因素的实证模型 |
7.1 创业板流动性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7.1.1 样本选择和基本假设 |
7.1.2 模型的构建与实证过程 |
7.1.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2 新三板流动性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7.2.1 样本选择和基本假设 |
7.2.2 模型构建和实证过程 |
7.2.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3 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影响因素对比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政策建议 |
8.1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顶层设计明确各市场定位 |
8.2 完善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和创业板中引入混合交易制度 |
8.3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转板制度 |
8.4 健全新三板分层制度匹配不同层级的有效政策 |
8.5 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8.6 交易机制的优化 |
9 总结与展望 |
9.1 全文总结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10)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难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股权众筹及股权众筹注册豁免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概述 |
一、众筹 |
二、股权众筹 |
三、股权众筹发展的积极意义 |
第二节 股权众筹注册豁免 |
一、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原因-由两则案例谈起 |
二、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立法进路 |
三、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立法模式及其条件 |
四、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豁免的态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规制信息失灵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立法后的发展现状及争议 |
一、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后的发展现状:步履蹒跚 |
二、股权众筹发展的争议 |
三、股权众筹否定论与支持论的根本分歧 |
第二节 信息失灵规制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
一、信息失灵概述 |
二、股权众筹投资风险源于信息失灵 |
第三节 股权众筹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制 |
一、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二、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 |
二、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规定 |
三、各国股权众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
四、各国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总结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融资便利难以体现 |
二、投资者保护无法确定 |
第三节 构建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 |
一、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
二、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的挑战与辩护 |
三、构建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概述 |
一、国际组织关于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的规定 |
二、各国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各国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项目审核机制不健全 |
二、投资者的理智决策水平未能显着提高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完善 |
一、股权众筹平台是否应该提供投资建议? |
二、创新尽职调查手段 |
三、补充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 |
四、加强投资者投资限额监管 |
五、构建股权众筹平台项目审核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概述 |
一、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投资限制的规定 |
二、各国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各国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投资者限制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合格投资者风险加大 |
二、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存在不足 |
第三节 构建统一的领投人规则 |
一、构建领投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
二、领投人的资格要件 |
三、领投人的投资者保护义务 |
四、领投人的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规制信息失灵是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 |
二、当前各国股权众筹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效果不甚理想 |
三、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则需要继续完善 |
四、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未来展望 |
五、对中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四、内容提交市场将迅速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京津冀新一代数字化资本市场构建[J]. 黄剑辉. 金融理论探索, 2021(05)
- [2]储能在区域电力系统中应用的经济性研究[D]. 王姝睿.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2021(02)
- [3]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D]. 雷雨清. 吉林大学, 2021(01)
- [4]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D]. 曹文. 北京大学, 2021(09)
- [5]出口信用保险量单融资在美国地产项目中的实践研究[D]. 任晓晨.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6]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及政策优化模型研究[D]. 夏天.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7]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袁波.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21世纪世界银行与非洲国家科技教育合作项目研究[D]. 季艳艳. 浙江师范大学, 2019(02)
- [9]中国创业板和新三板流动性比较及分析 ——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D]. 王聪. 武汉大学, 2018(01)
- [10]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D]. 崔勇涛. 厦门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