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审分离论文-吕辉

调审分离论文-吕辉

导读:本文包含了调审分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院调解,调解模式,调审合一,调审分离

调审分离论文文献综述

吕辉[1](2018)在《“调审分离”法院调解模式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调解诸多乱象主要根源在于"调审合一"的法院调解模式,使得"调审分离"势在必行,改革的最佳路径则是构建法院主导型大调解。尤其是强化法院在大调解中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其指导、监督、引领与保障功能,同时限制法官在诉讼中的调解。(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27期)

施立栋[2](2017)在《行政诉讼调解人应实行“调审分离”》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人的设置普遍实行“调审合一”的模式,即法官身兼调解人和审判人员的双重角色,其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灵活切换角色:在行政诉讼开始后,发现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担任调解人;而在调解失败后,参与了调解的法官继续从事审判。但这种(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7-08-30)

秦梓耀[3](2016)在《调审分离视野下委托调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性的ADR潮流的推动,各国委托调解发展快速。委托调解制度的运行使审判员与调解员的角色进行分离,有效避免了法官对当事人权利进行干扰或侵害,保障了调解的自愿性,是“调判结合”模式向“调审分离”模式转变的体现,有利于诉讼程序均衡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调审分离视野下,科学地构建与完善委托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应有的价值与功能,乃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十分重要的课题。从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委托调解在全国范围内运用广泛。但委托调解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并存在一些理论争议和操作上的问题,使得委托调解制度的发展捉襟见肘。本文写作过程中,选取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常州市钟楼区法院等法院为研究样本,并辅之以比较研究与规范分析,认为目前的委托调解制度暴露出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委托调解缺少系统的法律规范,委托调解实践缺乏统一指导;委托调解的主体与案件范围狭窄,使委托调解制度的使用较少;委托调解的程序设计混乱,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委托调解缺乏配套保障机制,无法保障其良好长效运行。针对委托调解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以“调审分离”为取向,对委托调解制度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使其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其实现路径可以为,明确委托调解的原则、界定委托调解的主体与案件范围、优化委托调解的基本程序、实现委托调解与诉讼的无缝衔接、完善委托调解的保障机制,以此有效发挥委托调解制度的功能。(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8-10)

周斯斯[4](2016)在《“调审分离”制度的设计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调审分离是近年来提出的制度观点,如何正确适用调审分离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调审分离的背景下,提出完善调审分离制度的建议,望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1期)

陈子箫[5](2016)在《论民事诉讼“调审分离”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调审分离”是指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承担审判职能和承担调解职能的工作人员相分离,以避免因同时负担审判和调解的双重角色而产生职能的相互干扰,影响纠纷的正常处理。相对于“调审合一”而言,它在保障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更大的优越性。200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力推动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庭前调解等制度的司法实践,鼓励各级人民法院从协调好调解和裁判之间的关系出发,积极探索使用“调审分离”等调解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和庭前调解制度,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内容,也为在我国实行“调审分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目前我国的“调审分离”制度还主要停留在一些司法机关的实践探索层面,未能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对“调审分离”态度不明,相关法律制度太过原则化、抽象化,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对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调审分离”存在疑虑,实践操作没有统一标准。鉴于此,本文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就我国构建“调审分离”制度的法律基础、存在的立法困境和司法困境进行分析研究,并从完善立法规定、建立制度体系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调审分离”制度的构想。本文由引言、民事诉讼“调审分离”概论、域外调解制度介绍与借鉴、我国民事诉讼“调审分离”制度的相关探索、我国实行民事诉讼“调审分离”制度面临的困境、实行民事诉讼“调审分离”制度的具体构想、结语七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思路。第一章对“调审分离”的概念和特点作了简单说明。第二章分别对德国、日本和美国与我国调解制度相类似的制度作了介绍,并分析其在制度构成、人员配置及职能对我国制度发展和完善具有借鉴价值的地方。第叁章通过说明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份额,以及“调审合一”的缺陷在现实中的确实反映,说明有必要针对“调审合一”的缺陷进行制度整改,并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制度规定现状做了介绍。第四章整合了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立法抽象,司法资源不足等方面的问题。第五章是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审分离”制度: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调审分离”,进一步细化立法关于调解制度运行以及法官担任调解员时其职权的相关规定;在庭审中若要调解的,建议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对合议庭的信任程度选择是否让合议庭组织调解,但须承担另请调解人的开支;司法方面,应设立专门的调解员队伍,并对其队伍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完善配套机制,就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和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了要求,以期通过这些制度的完善,减轻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的压力,提升民事诉讼调解的质量。结尾部分对本文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和梳理。以期能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调审分离”制度提供立法和司法参考。思虑不足之处,还恳请学者多多指教。(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6-05-16)

何荣香[6](2016)在《调审分离诉讼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调审合一”的程序构造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就受到学者们的严厉质疑,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法律界更是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中,调审合一模糊法官身份,易导致“强制调解、诱导调解、以拖促调、久调不判”等问题。调解和审判是我国民事审判中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适度分离调解和审判,能更好地尊重当事人意愿、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司法供需失衡、维护司法权威。调审分离,也是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重要课题。国内外调审分离司法实践也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文在考察域外调审分离模式后,对我国调审分离试点模式、试点成效以及所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分离模式、程序转换、人员调配、案件范围、考评机制、调解履行等方面构建调解和审判程序分离的诉讼模式。(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6-01-01)

田平安,杨成良[7](2015)在《调审分离论:理想图景与双重背反——兼与李浩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调审分离论"意在通过诉讼调解与审判相分离的"改革"方式,克服民事调审合一制度"强制调解"等弊端,以实现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达成诉讼调解回归法治轨道的理想图景。然而"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前车之鉴和"调审适度分离"的"改革"尝试从实践层面否定了调审分离的可行性。在理论层面,调审分离论自身的矛盾性、概念的模糊性以及对调解规律的误判、"改革"路径选择的非现实性等因素,共同致成其理想愿景的乌托邦化。调审分离论遭遇理论自足性缺失和实践可行性证伪双重背反。面对能动司法错位、调解优先异化、调解指标离谱、调解依赖加剧等调解乱象,调审分离的"改革"设想无疑是头痛医脚。取消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坚守调判结合的司法观是诉讼调解回归常态化、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平衡追求的基础。(本文来源于《湖南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5期)

龚叶青[8](2014)在《建议建立“调审分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法院调解,即民事诉讼调解长期以来在维护社会安定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开始日益显现其诸多弊端,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针对我国民事诉(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4-09-16)

李浩[9](2013)在《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一文中研究指出"调判结合"是我国法院长期采用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但调解与审判至少具有12个方面的不同面相,是本质上存在重大区别的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将调解与审判分离才符合各自的规律,并有利于优化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在法院内部,调审分离的共识正在形成。近年来,法院进行的调解改革的尝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为调审分离奠定了实践基础。通过对人员分离、角色分离、程序分离和地点分离,可以在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内完成调审分离的改革。(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黄佳丽[10](2013)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离》一文中研究指出调解制度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法,与中国儒家的思想理念想契合。调解制度作为对判决的有利补充,是法院处理纠纷的重要手段,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与人之间接触愈发频繁,纠纷也随之增加。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期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加大,由于调解制度自身存在方便、灵活的特点,成为法官处理案件的有利方式,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断扩大。与其伴随而来的是调解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暴漏。长久以来民事诉讼法理论界不断探索对调解制度改革的路径,近年来对调解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许多学者纷纷撰文提出诸多调解制度改革的方案。实践中,对调解制度的改革也不断尝试。大调解制度的确立,提升了调解的地位。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行调解,强化了调解优先原则。但实践中仍然没有实现对调解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在理论界针对调解制度改革提出的各种观点中,实行调审分离制度获得了较多的支持。调审分离制度是将调解与审判相分离,使调解成为与审判具有同等地位的独立制度存在。调解程序独立与审判程序,在调解的过程中更注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法官更多的时候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是出于当事人自愿的合意。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调解制度改革中都探寻出了自己的道路,其规定都具有各自的特色。对其中先进的部分,可以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环境予以借鉴,形成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文章首先通过案例列举出实践中调解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再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对现存调解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进行总结和分析。在肯定现存调解制度积极方面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去粗取精,总结出我国调审分离制度适用的完整程序性规定。调审分离制度的实施,应当更加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确保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后的调解制度不仅仅是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更应当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有利法律工具。(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3-04-30)

调审分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调解人的设置普遍实行“调审合一”的模式,即法官身兼调解人和审判人员的双重角色,其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灵活切换角色:在行政诉讼开始后,发现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担任调解人;而在调解失败后,参与了调解的法官继续从事审判。但这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调审分离论文参考文献

[1].吕辉.“调审分离”法院调解模式建构[J].青年与社会.2018

[2].施立栋.行政诉讼调解人应实行“调审分离”[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

[3].秦梓耀.调审分离视野下委托调解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6

[4].周斯斯.“调审分离”制度的设计构想[J].法制博览.2016

[5].陈子箫.论民事诉讼“调审分离”制度的构建[D].中南民族大学.2016

[6].何荣香.调审分离诉讼模式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6

[7].田平安,杨成良.调审分离论:理想图景与双重背反——兼与李浩教授商榷[J].湖南社会科学.2015

[8].龚叶青.建议建立“调审分离”制度[N].江苏法制报.2014

[9].李浩.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J].中国法学.2013

[10].黄佳丽.论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离[D].黑龙江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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