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侵权论文-朱梦笛,金海燕

广告侵权论文-朱梦笛,金海燕

导读:本文包含了广告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智能,海信,海尔,企业经营行为,新闻发布会,消费体验,叁星,线下,经营者行为,信息介绍

广告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梦笛,金海燕[1](2019)在《省消保委剑指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朱梦笛 通讯员 金海燕)8月29日,江苏省消保委召开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情况新闻发布会,分析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随着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智能电视逐渐受到消费者青睐。据报道,2018年我(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8-30)

曹寒玉[2](2019)在《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革命为现代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技术上的革新。互联网将国家-地区-家庭-个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加促进了电子商务的产生与迅猛发展。作为一种崭新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兴起,首先为互联网广告创造了应用空间,再加上其丰富的表现形式、技术方式、创意空间以及利益成本,不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普通受众,对互联网广告的接受程度较高,进一步催生其行业发展。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违法成本更低、手段更隐蔽、危害更广泛。我国对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态度一直是明确且有力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广告法》先后进行修订和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2018年进行修订,对与《广告法》在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方面的交叉问题作了明确指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工作会议,发布虚假广告违法的典型案件,委托互联网监测中心监测部分平台网站范围内的广告。但是,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乱象仍然层出不穷,违法主体的侥幸心理依然存在。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伤害了消费者的信赖情感,造成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损,侵犯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符合侵权法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规定。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损害了合法权益,权利的损害必然引起救济,归责原则、责任内容和诉讼方式是紧切关乎被侵权人在应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的损害补救全部过程的几个方面。在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进行应对的过程中显现出一系列的不足之处,归责原则的单一化及传统的举证责任给消费者的救济带来了阻碍,主体身份不明责任不清致使责任身份义务不对称。而且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的不断升级,必定会给日后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制度带来更大的挑战。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概述,以互联网虚假广告切入,从概念上作了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行为性质界定,阐明了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特征,概括规制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治理依据。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法律规则现状,以规则内容的不同分类别阐述有关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责任划分和诉讼救济的法律规定,并针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特征提出存在问题。第叁部分,主要阐述域外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规则的具体制度,从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制度、责任规则、监管体制等方面入手,分析、借鉴美日两国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法律规则,为完善我国规制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乱象提供有益启示。第四部分,根据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法律规定和原则等方面所提出的问题,结合先进的域外经验,提出完善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论述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基本问题,细致分析了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在认定和诉讼救济时遇到的问题,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和模式。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所产生的背景基础不同于以往进行分析,并适当加入案例进行说明,旨在解决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中存在的实际法律问题,提出考虑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和影响力对广告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其他主体适用过错责任的双轨制归责原则;在主体与责任划分这方面明确主体身份,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责任具体的设定上进行区分,对于主体重合优先认定可归责程度较高的主体身份和责任;在强化诉讼救济上,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增加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弥补受害人因提起侵权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鼓励消费者提起侵权诉讼。(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邱丹[3](2017)在《论搜索引擎服务商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搜索引擎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生活和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互联网工具,搜索引擎带来的社会变革就包含搜索推广服务的兴起。这种搜索推广服务完全符合广告服务的定性,所以搜索引擎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媒介,搜索引擎服务商也从单纯的信息检索服务商发展成为一个信息检索与广告服务结合的服务商。当有了互联网广告的存在,搜索引擎服务商就不再只是一个中间服务的角色了,其获取广告收益的同时就给自己肩负了对广告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当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适当的履行审查义务的时候,一旦搜索推广中出现虚假广告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责任怎么承担等等问题也就随之而来。本文的整体思路为:首先是搜索引擎服务商虚假广告侵权的基础理论,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搜索推广服务的性质、虚假广告及行为做一个法律上的认定。基础理论打好之后,就是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即责任基础做一个探讨,这部分主要涉及到审查义务。然后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对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基于该原则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最后是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详细剖析,从责任性质、责任构成、责任形态以及责任后果等方面进行,并且对前面叁章的论述做一个融会贯通的嵌入。全文的每一章都是对后面章节打下的理论基础,最后一章是全文论述的升华。整篇文章就是在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及虚假广告是什么、为什么搜索引擎服务商需要对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什么、这种侵权责任到底是怎么样的一种责任这四大部分。(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21)

张建[4](2017)在《喊停广告侵权 先降追责门槛》一文中研究指出这两天,百雀羚的一则创意广告让很多人“眼前一亮”。但在5月9日,公号“罗盘邦compass”发文表示,百雀羚广告的素材中使用了大量明星肖像,此举涉嫌侵权。对此,百雀羚团队回应,广告制作系外包,将与制作团队进行沟通。律师称,百雀羚广告中对素材的使用和处理,(本文来源于《大连日报》期刊2017-05-17)

陈琼珂[5](2017)在《爱奇艺诉聚网视“过滤广告”侵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视频内容播放前投放广告赚取广告费,是目前国内视频网站惯用的商业模式。可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却开发出一种名叫“VST全聚合”的软件,让网民可以直接看爱奇艺网站视频。此案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聚网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本文来源于《解放日报》期刊2017-04-13)

金超[6](2017)在《虚假广告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广告作为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对促进商品流通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在广告业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所产生的问题也越发严重。广告的精髓在于通过一定的艺术夸张手法对广告的内容进行表达与传递,虚假广告和广告的艺术表达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对“合理艺术夸张”标准的把握。虚假广告认定标准的明确是展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研究的重要前提。结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中损害成立的研究以及对相当因果关系适用于虚假广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合理性分析可有效避免解释和适用上的混乱。产品责任与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主体重合时引发的责任竞合情形与虚假广告侵权中责任主体内部责任分担方式的研究对受害人选取不同救济途径的利弊权衡具有重要意义。《广告法》的修订使得许多问题得以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受社会大众热切关注的正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问题。通过明确名人的主体范围以及名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集中探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新规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之特有免责事由,以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问题着重研究。对于当前虚假广告侵权法律救济在立法、执法、司法,尤其是在自媒体虚假广告方面的诸多问题,应加强社会监督和事先审查力度,建立自媒体平台与广告监管机关的双重配合及名人信用档案机制。(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董彦洁[7](2017)在《自媒体广告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自媒体科技的发展,自媒体广告也在近几年开始发展并快速升温,因其低廉的广告费用投入以及广泛的受众群体,迅速成为广告中的新贵。但因其是新事物,再加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范还有很多空缺,所以,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亟待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以有效应对此类问题,构建和谐有序的自媒体运营秩序。由于自媒体广告的新颖性以及区别于传统广告和传统网络媒体广告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关于自媒体广告的性质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影响司法权威。第二,自媒体广告隐藏于虚拟网络空间,在确定自媒体广告侵权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没有统一的标准。第叁,自媒体广告传播具有放射性特点,参与自媒体广告过程的主体不同于传统广告以及传统网络媒体广告,所以在确定侵权行为人时存在争议。第四,《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广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学者对不同广告主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看法不一。第五,确定自媒体广告侵权责任主体后,侵权责任形态的认定方面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聚焦自媒体广告侵权责任的问题,共分四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媒体广告性质认定不一的问题,结合传统广告的定义、特征,论述自媒体广告的定义以及特征。第二部分,针对自媒体广告隐藏于虚拟空间并造成其侵权行为认定方面的困扰,结合广告侵权的特点,从四个方面阐述自媒体广告侵权的特点;针对自媒体广告的侵权特点,结合传统广告及传统网络媒体广告侵权类型,从叁方面阐述自媒体广告侵权类型。第叁部分,针对自媒体广告传播的放射性特征,结合传统网络媒体广告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阐述了自媒体广告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阐述了自媒体广告侵权的构成要件,结合自媒体广告侵权主体的不同特征,论述了各个主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侵权责任形态的认定。第四部分,针对目前关于自媒体广告的相关规定并不健全的问题,阐述对自媒体广告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制度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曾梦怡[8](2016)在《我国微商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从2011年被研发出来之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变化,人们开始习惯利用微信来维系日常的人际交往,通过朋友圈来了解好友生活的动态,通过公众平台来接受各种网络信息。与此同时,微商也悄然兴起。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下,商家想要自己的产品能够凸显出来,除了需要对自己的产品有高质量的要求以外,还需要对自己的产品有一个营销策略,这样才能让自己的产品能够迅速的被消费者认知。而对于大多数商家而言,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是一个很好的方式。有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虚假广告来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从而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在微商中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本文主要讲述的是这种新兴的微商形式的虚假广告侵权的问题(注:本文所探讨的微商虚假广告指在公众平台以及朋友圈发布的虚假广告情形)。在探讨微商虚假广告侵权之前,首先要明确微商虚假广告的界定,文章主要从欺诈性的虚假广告和误导性的虚假广告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来说明微商虚假广告要如何判定。其次,笔者说明了微商虚假广告侵权的特征,在微商虚假广告侵权的一些特征描述中,与一般的虚假广告侵权做了区分和对比。最后,阐述了微商虚假广告侵权的表现形式,这种说明是为了呈现出微商虚假广告侵权的一种表现方式。紧接着,文章说明了微商虚假广告在我国的法律规制有哪些。首先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论述如何处理微商虚假广告侵权的事件,然后再论述《广告法》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微商虚假广告侵权是如何规制和救济的。虽然我国有相关的规制微商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但是,这些规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在文中也一一做了阐释。之后,文章罗列了一些外国对网络虚假广告治理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对我国治理微商虚假广告有着实践意义。针对文中提到的微商虚假广告侵权愈演愈烈的情况,笔者进一步谈了对微商虚假广告侵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对微商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规制措施。在法律规制的措施上,笔者从两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方面是民法规制上的完善,另一方面是其他措施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石义武[9](2016)在《论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确立了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制度,本文主要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正当性,其作用近似于担保人,依据客观责任说各主体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虚假广告连带责任还具有公共政策导向性、建构性、从属性,属于特殊的侵权连带责任。同时,其特殊性决定了归责原则适用的层次性,即先判断广告主责任层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判断连带责任层次,普通领域适用过错责任,特殊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方面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其“条件”、“相当性”更具特色。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责任主体故意状态下可以适用侵权型惩罚性赔偿,阐释责任主体内部份额的划分与追偿以及广告代言连带责任的完善等问题。(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6-04-12)

许玉杰[10](2016)在《他人商标用于关键词广告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互联网时代新兴的商业推广方式,关键词广告时常引发侵权纠纷,个中利益牵涉各方,亦引发较多讨论分析。侵权纠纷所涉主体可分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及关键词广告服务购买者。现有文献多围绕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商标帮助侵权、如何界定其注意义务等问题展开讨论。依侵权法基本原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帮助侵权责任的成立,需以关键词广告服务购买者的行为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为前提。因此,本文主要对关键词广告服务购买者使用他人商标仅作为关键词侵权与否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鉴于关键词广告所涉行为的复杂性,为明晰本文讨论的问题,以如下图例加以释明。如上所述,本文讨论的争议行为是:关键词广告服务购买者使用他人商标仅作为关键词,且未将之置于广告标题及描述中的行为。所讨论的法律问题是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文分析了商标性使用的客观要件,并结合网络环境中的特点,认为使用他人商标仅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但由于没有产生消费者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因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仅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是一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本文的篇章结构大致如下:首先,为较全面的讨论关键词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问题,结合现有文献,本文对关键词广告商业模式进行了较为清晰的阐述。梳理现有相关判决争议焦点,分析关键词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亦为重要的立论基础。其次,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分析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地位、判断标准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等问题引发了较多的讨论。应还原商标性使用的原貌,并将之与混淆可能性判断加以区分。商标性使用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式将涉案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应以相对客观的标准对之加以评判。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加以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再者,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是随之需要考虑的问题。结合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初始兴趣混淆可以在完善认定标准的情况下适用于网络环境中,但鉴于仅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没有损害消费者的权利,反而促进了竞争,因此并不能得出商标侵权的结论。最后,本文在结合相关案例梳理出较为合理的不正当竞争分析路径的基础上,认为仅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属于一种符合商业伦理的正当市场竞争行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05)

广告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革命为现代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技术上的革新。互联网将国家-地区-家庭-个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加促进了电子商务的产生与迅猛发展。作为一种崭新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兴起,首先为互联网广告创造了应用空间,再加上其丰富的表现形式、技术方式、创意空间以及利益成本,不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普通受众,对互联网广告的接受程度较高,进一步催生其行业发展。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违法成本更低、手段更隐蔽、危害更广泛。我国对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态度一直是明确且有力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广告法》先后进行修订和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2018年进行修订,对与《广告法》在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方面的交叉问题作了明确指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工作会议,发布虚假广告违法的典型案件,委托互联网监测中心监测部分平台网站范围内的广告。但是,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乱象仍然层出不穷,违法主体的侥幸心理依然存在。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伤害了消费者的信赖情感,造成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损,侵犯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符合侵权法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规定。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损害了合法权益,权利的损害必然引起救济,归责原则、责任内容和诉讼方式是紧切关乎被侵权人在应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的损害补救全部过程的几个方面。在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进行应对的过程中显现出一系列的不足之处,归责原则的单一化及传统的举证责任给消费者的救济带来了阻碍,主体身份不明责任不清致使责任身份义务不对称。而且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的不断升级,必定会给日后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制度带来更大的挑战。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概述,以互联网虚假广告切入,从概念上作了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行为性质界定,阐明了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特征,概括规制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治理依据。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法律规则现状,以规则内容的不同分类别阐述有关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责任划分和诉讼救济的法律规定,并针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特征提出存在问题。第叁部分,主要阐述域外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规则的具体制度,从美国和日本的相关法律制度、责任规则、监管体制等方面入手,分析、借鉴美日两国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法律规则,为完善我国规制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乱象提供有益启示。第四部分,根据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法律规定和原则等方面所提出的问题,结合先进的域外经验,提出完善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论述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基本问题,细致分析了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在认定和诉讼救济时遇到的问题,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和模式。对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所产生的背景基础不同于以往进行分析,并适当加入案例进行说明,旨在解决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中存在的实际法律问题,提出考虑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和影响力对广告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其他主体适用过错责任的双轨制归责原则;在主体与责任划分这方面明确主体身份,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责任具体的设定上进行区分,对于主体重合优先认定可归责程度较高的主体身份和责任;在强化诉讼救济上,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增加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弥补受害人因提起侵权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鼓励消费者提起侵权诉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广告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梦笛,金海燕.省消保委剑指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权[N].江苏经济报.2019

[2].曹寒玉.互联网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3].邱丹.论搜索引擎服务商虚假广告侵权责任[D].广东财经大学.2017

[4].张建.喊停广告侵权先降追责门槛[N].大连日报.2017

[5].陈琼珂.爱奇艺诉聚网视“过滤广告”侵权[N].解放日报.2017

[6].金超.虚假广告侵权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7

[7].董彦洁.自媒体广告侵权责任研究[D].兰州大学.2017

[8].曾梦怡.我国微商虚假广告侵权的法律规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6

[9].石义武.论虚假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D].烟台大学.2016

[10].许玉杰.他人商标用于关键词广告侵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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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侵权论文-朱梦笛,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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