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思潮·
摘 要:韦伯沿着新康德主义的区分框架,在自然科学、历史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比较中,试图通过“理念型”的构建,为“社会”进入“科学”确立方法论前提;许茨将现象学引入社会学,将韦伯的“理念型”纳入到“共同世界”与“周遭世界”、“行动者”与“匿名者”的区分中,大大地拓展了“理念型”的内涵;马克思援引黑格尔辩证法所构造的“具体的总体”,既不同于韦伯的“康德式理念型”,也不同于许茨的“现象学理念型”,而是一种“辩证的理念型”。如何限定马克思“辩证的理念型”的边界,进而处理其与“康德式理念型”“现象学理念型”之间的关系,以为“中国社会”的“科学”化确立方法论前提,应是当前哲学界与社会学界的共同努力方向。
关键词:理念型; 马克思; 韦伯; 许茨; 现象学社会学
众所周知,由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不可直接通约。与近代以来“自然”的数学化历程相比,“社会”的“科学”化过程更为艰辛。因此,无论是孔德社会学对物理学的借鉴,还是后来斯宾塞将社会与生物有机体进行类比,均无法割断自然科学的“脐带”。但与法国文化传统不同,德国文化中强大的思辨传统,特别是对意志与精神的能动性的强调,却赋予了社会学以另一种生命,如狄尔泰解释学对“理解”的强调与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对“意志”的彰显,就集中体现了其反实证主义的特点。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的新康德主义,特别是以文德尔班、李凯尔特为代表的西南学派对文化与价值的强调,更是大幅度地重塑了“社会科学”的形式。韦伯也是处于新康德主义思潮的强大辐射之下,并为这门学科的建立作出关键的贡献。同时,社会学在德国的发展历程,与马克思主义的建立也是同时并进的,正因为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性考察,与韦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路径,也是学界常论常新的话题。(1)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307页。本文拟从社会学的方法论切入,以韦伯“理念型”概念的阐释为线索,分别考察许茨的现象学阐发路径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方法,以确立一种使“中国社会”进入“科学”的可能性及其方法论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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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历史科学”到“社会科学”:韦伯“理念型”构造的新康德主义坐标
众所周知,新康德主义是19世纪70年代黑格尔派解体之后兴起的一种具有深远影响的思潮。这种思潮试图借助康德哲学来拓展自己的理论体系。其中的马堡学派注重于康德的理论哲学,弗莱堡学派则注重于康德的实践哲学。后者的代表人物有文德尔班与李凯尔特,李凯尔特较为系统地展示了自然科学与历史—文化科学的差异。在他看来,相对于现实的“连续性”与“异质性”,我们在概念上可以分别构造出与之相反对的“间断性”与“同质性”,然后“交叉”把握:前者将“异质连续性”改造成“同质连续性”,后者则将其把握为“异质的间断性”;前者把握的是现实的普遍与一般之物,这是自然科学的把握方式;历史—文化科学“想从现实的个别性方面去说明现实,这种现实绝不是普遍的,而始终是个别的”。(2)李凯尔特:《李凯尔特的历史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7页。至于为什么要把握这个“个别”,而不是那个“个别”的问题,这只能归因于主体的价值选择。在李凯尔特看来,历史科学所把握的“个别的间断性”只有与文化价值相关联时,才能真正取得自己的科学性,而对价值的客观性论证,正是李凯尔特的理论贡献。(3)王时中:《价值的客观性何以可能——李凯尔特对价值客观性的论证》,《哲学动态》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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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社会学也是在这条路线中展开的。在读了李凯尔特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一书之后,他在一封信中提及:“李凯尔特的思想非常有启发意义,我在很多方面与他的思想产生了共鸣,虽然在逻辑上不是完全如此,因为我对他的表述有所保留。”(4)Fritz Ringer,MarxWeber’sMethodology,Harvar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p. 36.原来,韦伯所关注的不再是自然科学与历史—文化科学的分歧,而是沿着历史—文化科学的思路探讨“社会”作为“科学”研究对象的根据与方法论。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科学认识的特征必须在“客观有效性”中寻找,那么“社会”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成为“科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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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绝不可能是自然科学或者经济科学的扩充,因为“社会”是一个新的领域,“在用新的方法探索一个新的问题并由此发现开辟新的重要观点的真理的地方,就会出现一门新的科学”。(5)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13页。其新意具体体现在:与自然科学关注的“同质连续性”不同,这门科学关注的是个别的历史“切片”“断面”或者“快照”(snapshots);与历史科学关注的“异质间断性”不同,它又想为这种“个别性”确立某种因果规律,即确立历史个体的因果性。如果说,对精密的自然科学来说,规律越是普遍有效,就越有价值;对历史科学来说,规律越是普遍,其内容越是空洞,那么,“社会科学”似乎是两头不讨好:它基于历史的个别性,却又要为其赋予某种因果性。如果说“因果性”是科学的本质,那么,“个体性的因果性”似乎是一个马克思所谓的“形容语的矛盾”(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9页。。“社会科学”之证成的难点也正在于此:“既然对现实的哪怕最小的断面作出详尽无遗的描述也绝不是可以想象的,那么,怎么可能对一个个体性的事实作出因果的说明呢?”(7)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19页。这也意味着,如果社会学是“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方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8)韦伯:《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0页。,那么,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既不可能是自然科学的因果性法则,也不可能完全是历史科学的个别性原则,而必须另立炉灶。这正是韦伯构造“理念型”(9)“理念型(Ideal Type)”,也可译为“理想型”“理想典型”“理想类型”等。的初衷。
在韦伯那里,作为社会科学之方法论的“理念型”实则是为纷繁复杂的历史个别性构造“平均值”:“历史学家一旦尝试超越具体联系的单纯发现而确认哪怕是一个简单的个体性事件的文化意义,对它作出‘特征’的刻画,他就是在借助并且必须借助通常只有在理念型中才能清楚明白地规定的概念来工作。”(10)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28页。这也是韦伯所理解的社会科学的基本特征:它不是假设,却要为假设的形成指明方向;它并非对现实的描述,但它要为现实提供清晰的表达手段。换言之,“它是一种理想的画卷,但并不是历史现实,也根本不是‘真正的’现实,它也根本不适宜于把现实作为向本归入其中的图式,而是只具有纯理想的界限概念的意义。”(11)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29页。这个“平均值”一旦确定,同时也就成为判定别种现象的“标杆”,依据这个“标杆”,我们可以判定现实与理想之间的距离。
需要注意到的是,韦伯的“康德式理念型”并不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在构造“理念型”来考察现实之前,韦伯已经将一系列的观点与立场预置其中。如在构造“资本主义精神”的“理念型”时,他已经将与此相关的“禁欲的精神”“目的理性行为”“就事论事的行动准则”等因素“暗度陈仓”,然后再根据这种因素来分拣现象,解释西方社会就是因为有了“禁欲主义”“目的理性”“就事论事的准则”等,所以才产生了资本主义。有论者据此认为,“理念型”不过是“事后诸葛亮”的“同义反复”,并没有给我们真正带来新发现。(14)顾忠华:《韦伯学说的当代阐释》,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301页。这就意味着,要使得“社会”真正进入“科学”,除了确立“因果性法则”之外,更需要协调这种法则与社会生活中有目的、有意志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茨对韦伯“理念型”的现象学阐发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综上所述,韦伯所构造的“理念型”,是在新康德主义的基本坐标之下,沿着李凯尔特关于自然科学与历史—文化科学的区分,通过把握历史个体的因果性法则,以证成“社会”之能够进入“科学”的方法论成果。韦伯对“理念型”的规定,针对的正是自然主义、实证主义与心理主义对社会的理解方式。正如林格所言,虽然韦伯没有如同李凯尔特那样在“概念”与“现实”之间撕开一条“非理性的裂缝(hiatus irrationales)”,但是,他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依然没有脱离康德哲学的坐标。(13)Fritz Ringer,MarxWeber’sMethodology,p. 47.我们在这个意义上将韦伯构造的“理念型”称作“康德式理念型”。
二、在“行动者”与“匿名者”之间:许茨对“理念型”的现象学阐发
韦伯一再强调,对历史之个别性的“理念型”的理解,需要特别反对三种混同的形式:一是将社会科学的内容视为历史现实的真实;二是将社会科学的认识当作“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历史被削足适履;三是将“理念型”视为实体化的“理念”,视之为历史中起作用的实在力量。有别于此,韦伯声称,自己“对评价性的判断完全不感兴趣,除了纯逻辑的完善之外,它与其他任何一种完善都不相干”。(12)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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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援引许茨对韦伯理念型的现象学阐释路径,从“行动者”与“匿名者”之间的关系出发来考察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路径的话,我们发现,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关系,这个关系的一维是“自由的人”,另一维则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结构。在马克思看来,虽然相对于以往的社会形态,资本主义社会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作为革命性的口号,但是,在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宪法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却恰恰是不自由的,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匿名者”。原因在于,对于雇佣工人来说,所谓的自由仅仅是一个“虚构”,因为他从来就没有卖与不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而只有卖给这个资本家或者卖给那个资本家的自由,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卖不出去的“自由”:“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74页。而保持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之间的分离,使得“人人生而自由”的天赋人权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同时并存,互不反对,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秘密”。
这样一种包容双重视角的“总体”构造具有浓厚的德国哲学特征,而马克思之所以选择辩证法作为表述“总体”的方式,是因为相对于经验主义与唯理论,辩证法同时具有刻画社会有机体之“总体”的特征与自反性、批判性的指向,从而可以使得“自由”与“总体”、哲学与科学能够有机地关联起来。从这个意义说,马克思是黑格尔辩证法不折不扣的学生,因而两者也存在着一条割不断、理还乱的思想“脐带”。
北京市人大代表施颖秀建议,政府已经对养老机构的房租费用进行了补贴,在养老机构享受民用水和燃气价格方面,也能有政策支持。
基于共同世界与周遭世界的区分,许茨认为,韦伯“理念型”的构造过程实际上是社会世界从周遭世界中剥离的过程。因为社会科学乃是关于社会世界的科学经验,而不是周遭世界的经验;“社会科学所理解的日常生活中的人,并非具有生命流程而活生生的‘你’,而是不具有生命流程或自发活动的、想象的(也就是无法被任何人体验到的或曾体验过的)人的理念型。”(22)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340页。由于周遭世界已经遭到了“切割”,因此,在理念型的建构过程中,主观意义的脉络已经逐渐被一系列累积而相互重叠的客观意义脉络系统所取代。于是,“社会”之进入“科学”的证成,便转化为这样的问题:“关于主观意义脉络的科学是如何可能的?”(23)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317页。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要解剖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机制。虽然马克思是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入手的,但是,正如曼德尔所言,“马克思与19世纪和20世纪大多数重要经济学家的区别就在于,他根本不认为自己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家’,……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试图尽可能地把有关人类的各门科学统一为一门‘社会科学’”。(25)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399页。因此,考察马克思解剖资本主义社会的方法论,进而从韦伯与许茨的视角来阐释马克思方法论的特殊性,对于把握“社会”的“科学化”进程,显然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当且仅当 y=J∂φ(u),其中 J∂φ=(I+ρ∂φ)-1是预解算子,常数ρ>0,I是H上的恒等映射,且J∂φ是非扩张映射,即有:
三、从“社会”中得“自由”:马克思对“具体的总体”的辩证阐发
综上所述,许茨的研究兴趣是厘清人类行动与实在的意义结构之间的关联。于是,“社会”之进入“科学”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首要的是澄清人的行动中的主观意义及其客观性质。许茨通过现象学的引入,为韦伯“康德式理念型”打开了一个全新的空间,即在共同世界与周遭世界的区分中大大地拓展了理念型的内涵:理念型必须既具有因果适当性,也应具有意义适当性:“一方面不违背任何科学的经验事实,另一方面则能够落实之前根据充分证据所导出的意义脉络而提出的设准。”(24)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318页。一般认为,许茨将胡塞尔现象学引入社会学,开创了现象学社会学这一新兴研究领域,这种现象学社会学为走出社会学的实证主义提供了新的选择路径,因此,也被视为与结构功能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三足鼎立的“第三种社会学”。
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也是一个“理念型”,即把现代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个别散乱地存在的特征在其特殊性方面加以提高,进而综合成一个与我们的考察相一致的“理念型”:“这可以说就是描绘一个资本主义文化的理念的尝试,至于它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完成,我们在这里必须完全搁置不论。”(26)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第28页。原来,韦伯致力于把社会行动意义的理解与对社会现象规则的研究结合起来,使得每一个概念都成为具有“理念型”含义的复合概念,社会学的研究便成为一个“集合结构”。但是,这个意义上的“结构”与马克思所谓的“资本主义”显然不同。正如Craib所言,“韦伯并没有如同马克思一样提供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整体解释,而不过是从不同的视角提供了一系列的‘截面’。如《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就是指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意识形态前设,我们也可以发现韦伯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前设与法律前设的研究,但是他并没有把所有解释汇聚起来,将所有视角一网打尽,并将他们汇聚成一个因果的过程。”(27)Ian Craib,ClassicalSocialThe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p. 51.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区分了“现实的具体”与“思想的具体”之后,将整个资本主义视为一个“总体”。与韦伯的“理念型”相类似的地方在于,这个“总体”也是高于现实的“悬拟”,马克思将其比作“普照的光”与“特殊的以太”。而与韦伯的“理念型”不同的地方在于,这个高度抽象的“总体”在现代社会成为“真实的东西”,而不是韦伯所说的“乌托邦的”东西:“这个被现代经济学提到首位的,表现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关系的最简单的抽象,只有作为最现代的社会的范畴,才在这种抽象中表现为实际上真实的东西”(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页。;同时,这个“总体”也并不是韦伯所谓的“价值中立”,而是孕育着突破的潜能。当然这个突破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无产阶级成为这个“总体”的掘墓人,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自我批判的时候,这个“总体”的特征才得以真正的彰显。正如基督教只有在它进行自我批判的时候,才有助于对早期神话作客观的理解,同样,“资产阶级经济学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的、古代的和东方的经济”。(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4页。这就意味着,马克思是站在批判资产阶级社会的立场即“自由人的联合体”立场上,来展开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批判的。而韦伯并不理解马克思“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与“自由人联合体”之间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涉及辩证法的含义,这构成了马克思与韦伯的一个主要分歧。(30)王时中:《马克思对“时代”的诊治方案》,《哲学动态》2019年第5期。
许茨认同韦伯所构造的“理念型”在社会科学中的重要性,认为:“理念型问题是所有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15)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20页。为了说明社会科学的性质,他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社会世界:社会的共同世界与社会的周遭世界。前者的意义只能透过“理念型”的方式被掌握,后者则是所谓的“面对面的世界”,即活生生的意识活动的世界。于是,基于不同的世界观所观察到的人也就有了差异:在共同世界中,他人以类型化的方式出现,“我只能以间接的方式与同时代人接近,而他的意识体验也只能以类型化的方式被我所知”。(16)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252页。而在周遭世界中,他人以具有明证性的方式自我呈现,“周遭世界的情境是奠定在他人的生命流程与我的生命流程有着真正的同时性之上”。(17)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226页。社会科学家乃是以所谓“共同世界之观察”的方式面对社会世界,是一个冷静的“旁观者”:“因为社会科学家与被观察的人彼此之间完全没有互动的关系,前者只是以置身事外的方式去面对后者,而且完全是以概念建构的方式进行——正如韦伯——借由理念型来面对对象那般。”(18)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译者导论第ⅹⅹⅶ页。相对于周遭世界的丰富性,理念型只是一个空洞的形式,“只是‘我’套用在周遭世界的‘你’上,并且通过每个我们的关系的具体化与实际化阶段而同时被实现”。(19)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259页。
由上可见,借助于许茨关于“行动者”与“匿名者”的区分,我们可以揭示出马克思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双重视角,一重视角是“自由的人”,另一重视角是处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之下的雇佣劳动者。但与许茨不同的是,马克思并不是停留在这个区分上,而是通过援引黑格尔的辩证法将“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构建与资本主义社会之运行机制的揭示结合起来,将两者熔铸为一个“总体”。这个“总体”是矛盾的“总体”,其中包含着“社会的生产与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也表现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对立”。相对于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头脑中”借助“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对社会主义的悬空蹈虚,科学社会主义乃是建立在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学说的“科学”基础之上的。一旦“总体”所包含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为止具有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到那时,人才能真正完全自觉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真正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59-760页。
许茨进一步区分了“被构造出来的理念型所涉及的个人”(“人的理念型”)与“在真实生活中活动的个人”。后者的行动具有开放性,因为这个世界中的人所具有的丰富性远比被建构的“人的理念型”之匿名的行动流程要来得多很多;而在理念型之中的人,不再是“具有生命流程而活生生的你”(20)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340页。,本质上是不自由的,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匿名者”。许茨的针对性显而易见:理念型的构建是对周遭世界的“剥离”,因为这个过程不是在活生生的意向性活动之中进行的,不是“前述词地,也不是借助一个具有活生生真实的生命流程的意识进行,而只是借助于这种意识的模式,借助于一个个‘人的理念型’,只是述词地以及在逐步判断表现中进行”。(21)许茨:《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第341页。换言之,在理念型中的人的行为,是匿名的“某人”(Man)或“每个人”(Jederman)的行为,而周遭世界中的人,则是“前述词的、作为个体的行动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相似的只是形式而已,而“表述的方式”不是“研究的方式”,“叙述的过程”也绝不能取代“实证的研究过程”。由于人们没有能力区分“表述的方式”与“研究的方式”、没有能力区分辩证法的统摄力与辩证法的有限性,因而没有能够以双重的视角,只能以一个单一的、绝对的视角来看待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差异时,于是,“马克思的这种对黑格尔哲学既继承又否定、既拒又迎的态度里,就滋生了马克思主义阵营中的一个基本的、谜一样的困难:如何在马克思主义里为黑格尔找到一个定位。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或马克思学者总是陷溺在这种泥淖之中,因此也总是摆荡在同一向度的两极之间:或是以马克思与黑格尔的任何‘相似’来肯定他们之间的‘师徒关系’,或是以马克思与黑格尔的任何‘相异’来肯定他们之间的‘断裂’关系”。(33)孙善豪:《批判与辩证——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论文集》,台北:唐山出版社,2009年,第24页。
从这个意义说,如果要继续保留马克思主义与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思想“脐带”,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将不得不承受批判黑格尔哲学时的“池鱼之殃”。我们注意到,在黑格尔哲学崩塌之后,各种思潮纷纷兴起,其中的存在主义思潮影响尤其巨大,这也反过来证明,黑格尔辩证法的“总体”恰恰是容不下存在主义所极力张扬的人的自由,才会导致如此激烈的反弹,这种反弹也影响到了学界对马克思的“人道主义形象”及其哲学中的“人本逻辑”的过度阐释。从这个意义说,以黑格尔辩证法为原型的“具体的总体”不过是许茨所谓的另一种“人的理念型”而已。相对于韦伯构建的“康德式”理念型与许茨所阐发的“现象学”理念型,我们可以将这种辩证法统摄之下的马克思主义理念型称为“辩证的理念型”。
四、“中国社会”何以进入“科学”:一个未许的难题
马克思所构造的“具体的总体”理论,将“人的自由”与“科学的研究”贯通在辩证法中,产生了双重后果。一方面,借黑格尔“辩证法”之力,马克思主义获得了超越知性科学之“科学的科学”的定位,同时,辩证法的“目的论”指向也使得马克思主义成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于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质、无产阶级的政治立场与社会主义的理想目标三者互相咬合、互相支持,成为缺一不可的“圆环”。这也是1949年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的主要“性格”。另一方面,一旦将“人的自由”与“科学的研究”相熔铸,必然需要借助于一个超越有限的个人之上的“能动”力量,才可能使得这两者成为一个辩证的统一体而不是独断,这也是黑格尔辩证法之极力强调精神的能动性、激烈批判康德之二元论与不可知论的原因。但我们知道,黑格尔辩证法的实质乃是一种思辨的神学,“绝对精神”乃是上帝的思辨化形态,只有在此形态中才可能有主体与实体、“努斯精神”与“逻各斯精神”的绝对统一。由于这个形态不是“有限的人”所能把握的,于是两者的关系问题,就成为一个科学层次不能合法讨论、除了辩证法之外的任何其他方法均不能采用的“困局”。同时,在黑格尔辩证法圆融贯通、对立统一的外形之下可能裹挟着思想的独断与专横,这种理论形式一旦成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其危害更是深远而沉重。
在“中国社会”进入“科学”这个主题上,警惕黑格尔辩证法及其“辩证的理念型”的泛滥,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这种辩证法与中国古代的“通变思维”具有内在相通性,因而存在着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可能。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这种“通变思维”集中体现在《易经》中,如所谓的“阖户谓之坤,辟户之谓乾,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易传·系辞上》)。这种“通变思维”的特点在于:“没有二元主义,没有上帝创世的神话,除了以偶对因素相反相成的互动表达变化的发生之外,没有任何不可变的、永恒的因素以保证一种直线性因果关系秩序的存在。”(34)田辰山:《中国辩证法:从易经到马克思主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2页。近代以来的西学东渐过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过程,都不可忽视这种通变思维的潜在力量。因为在这种不自觉的思维惯性之下,“崭新的西方语汇融会在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之中,产生一个中国版本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35)田辰山:《中国辩证法:从易经到马克思主义》,第77页。就积极的意义来说,这种通变思维与西方文化的交汇可能会导致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进而使得中国文化获得新生。但就消极的意义来说,对这种亲缘性关系的过度阐释却可能阻碍了“中国社会”的“科学化”进程,从而使得“五四”以来“德先生”与“赛先生”的安家落户继续延迟。由此可见,相对于“康德式理念型”与“现象学理念型”,这种“辩证的理念型”显得更为灵活机动,要走出这种“理念型”也就更为艰辛。
因此,若要确立切近中国社会的“理念型”,首先必须限定“辩证的理念型”的边界。我们发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构造了鲁滨孙式的生产形式、农奴制的生产形式、农民家庭的生产形式与自由人联合体的生产形式等四种形式,在这四种形式中来考察“资本主义的生产形式”这个“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实则也是限定“资本主义”的边界。而马克思之所以要如此设置,乃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完成了的商品形式,货币形式“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以及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把它们揭示出来”;因此,需要通过别种生产形式的参照,才能将资本主义的生产形式做陌生化的处理,“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刻消失了”。(3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93页。也只有借助于这些参照,马克思才得以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绝不是自然的,更不是永恒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茨的“现象学理念型”与韦伯的“康德式理念型”便可以成为我们进一步切入“中国社会”的参照。
事实上,中国社会科学界对“中国社会”的“科学化”进程及其建构的方法论并非没有自觉。如黄宗智很早就揭示了中国社会之不能直接套用西方主流社会理论的“现实”,并极力反对将“中国社会”强行整合到西方理论的研究思路。他因此提出了“悖论社会(Paradoxical Society)”的概念来表征“中国社会”的特殊性:“正是悖论社会的现实以及现代传统中的实践和理念传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学术理论和发展道路的方向。”(37)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57-458页。刘泽华提出的“王权主义”,则可以视为是从政治思想史角度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机制和历史过程所构造的“理念型”。(38)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页。
④爱新觉罗·弘历:《润州道中作》,何绍章、冯寿镜修、吕耀斗等纂:《光绪丹徒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马克思思想中的人本逻辑与科学逻辑的争论,这些争论之所以难以获得根本的突破,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马克思哲学中的辩证法之圆融贯通特点。近年来,部分敏锐的学者实际上已经很精准地把握到了马克思思想中辩证法的实质及其突破方向,正如王南湜教授所总结的,马克思哲学中确实存在两次颠倒或者翻转,因而同时存在着人本逻辑与科学逻辑。如果不愿在辩证法的框架下将两者做简单的对立统一的排列,那么,唯一的出路,就是“从基于行动者眼光的实践哲学立场和基于旁观者眼光的理论哲学立场两种视角对比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哲学两次翻转之间的关系”。(39)王南湜:《马克思哲学中两种逻辑间的张力及一种可能的解决方式》,《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1期。只有同时保持这两种视角,才可能真正超越那种关于对立统一的简单化理解,使得原有的社会主义理想、马克思主义科学与无产阶级革命得以坚持;更重要的是,通过两种视角的区分,作为行动者的人的自由能够得以彰显,行动者与旁观者(匿名者)之间的关系也能够相得益彰。
综上所述,本文从社会学的方法论切入,以韦伯的“理念型”概念的阐释为线索,分别考察了许茨的现象学阐发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试图确立一种使“中国社会”进入“科学”的可能性及其方法论。本文的结论是:由于马克思哲学与黑格尔辩证法之间存在着割不断的亲缘关系,因此,如果要建构切合“中国社会”的“科学”形式,首先就需要借助于韦伯的“康德式理念型”与许茨的“现象学理念型”作为参照,对马克思所构造的“具体的总体”(我们名之为“辩证的理念型”)做相对化处理。从这个意义说,黄宗智所谓的“悖论社会”实质上是引入了康德式的二元框架,刘泽华则是从自己的专业视角对“中国社会”构造了一个“康德式理念型”,而王南湜教授从“行动者”与“旁观者”的二重视角出发对马克思哲学所做的阐释,则是自觉不自觉地呼应了许茨的“现象学理念型”。虽然目前谈论确立“中国社会”的体系化“科学”形式还为时尚早,但是,在康德哲学的坐标之下,协调处理好韦伯的“康德式理念型”、许茨的“现象学理念型”与马克思的“辩证理念型”之间的关系,以为后来者的思想腾飞准备养料与资源,应成为哲学界与社会学界的共同努力方向。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097)
(责任编辑 王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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