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保证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保证人,担保法,保证责任,债务,义务,独立。
保证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曹明哲[1](2019)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交易实践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司法实践对此存在着"有效说"与"无效说"的分歧。"无效说"认为该条款违反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致保证人于不利。但依据《担保法》第21条,保证范围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从学理上来看,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可由当事人约定而突破,形成不同类型的独立保证;保证范围的从属性作为从属性的一个侧面,亦可依约定而突破。就裁判实践来看,其不属于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亦无无效事由。事实上,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有其产生的恰当机理,且严格意义上保证担保的范围与单独的违约责任条款二者并不相同,显失公平以及公平原则均无法适用。但为平衡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利益,该条款可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依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酌减以及酌减数额。此为司法实践应对此类条款的最佳路径。(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吴徐晟[2](2019)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探析——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实务在处理民刑交叉问题时,若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对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如何认定?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前,审判实践通常对此类情况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规定》颁布后,明确了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虽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但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文从笔者代理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入手,对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民刑交叉问题的合同效力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朱宝宏[3](2019)在《保证合同中的“不能”对保证性质认定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张某提供担保,在格式借据中特别以手写方式注明“如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由张某还款”。后因王某未按期还款,李某起诉要求王某还款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庭审中张某辩称提供的是一般担保,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8-28)
宋理[4](2019)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一般规范,根据该条第二、叁款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在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为其提供担保时需要回避表决。一人公司实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适用该规定时会产生一些问题,从而导致相关法律制度失效。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完善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制度,应当建立担保登记与公示制度,严格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郭志勇[5](2019)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证分析——以主合同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纠纷的效力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能否扩张到未约定仲裁的保证合同纠纷是一个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从实践层面考察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并通过类型化的思路加以阐述:实践中既有法院、仲裁委员会肯定此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也有选择予以否定或不予直接回应。根据仲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协议的书面化、合同的相对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仲裁的保密性等法理可以推论出:应当从下列两个层次即是否存在书面化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是否形成了一致的仲裁意思表示来回应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能否扩张到保证合同纠纷这一现实问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9年06期)
姜海波,刘贵洲,陈妍松[6](2019)在《补充气源购销合同供气保证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补充气源的特点,补充气源购销合同需要在常规供气保证机制基础上,约定更加严格的供气保证机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有一类有别于常规情况的天然气气源,叫补充气源。何谓补充气源?为液化天然气厂供气,或由长输管道待输的天然气中,气源始终不足,或气源原本充足,但因生产下降而造成不足,需要予以补充,予以补充的气源叫补充气源。例如澳大利亚Browse和Scarborough油田将成为西北大陆架天然气液化厂补充气(本文来源于《中国投资(中英文)》期刊2019年11期)
陈树森[7](2019)在《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起算点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可认定为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案情】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3月,B公司向A公司承诺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1)
孙玉玲,纪贤兵,蒋以浩[8](2019)在《基于农户社会责任的部分保证价格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考虑农户的社会责任,研究了农户与企业的部分保证价格合同(PGP)设计问题,并分析农户社会责任对PGP合同以及供应链整体效益的影响。研究表明,当农户实施社会责任行为时,其存在一个最优部分保证价格合同,且农户社会责任行为能提高供应链整体效益。此外,对于农户社会责任的部分保证价格合同模型做了进一步扩展,当农户分配比例存在上限且分配比例上限β≥0.5时,农产品供应链仍可以实现最优收益;当农户可以预期到企业将提供PGP合同时,农产品供应链最优收益将会提高。(本文来源于《食品工业》期刊2019年03期)
徐同远[9](2019)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保证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保证的规定,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保证在两个草案中的位置需要调整。保证位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二编合同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叁章,夹杂在借款合同与租赁合同之间,与其功能和定位不符。应将保证从现在的位置调整至合同编第二分编最后。在体例上,保证在草案中分为两节,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保证责任。"一般规定"是提供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体现。可是,就保证而言,在草案中缺乏被提取公因式的具体对象。因此,草案关于保证体例的设计,应予改变。保证与独立保证应实行统分结合,规定在同一章下。保证与担保物权在草案中有些规则是重复的。为避免由此带来的立法资源浪费,对它们应予压缩或者调整它们的位置。保证有民事保证与商事保证之分。在立法上如何处理这二者,在比较法上,因价值取向不同,而并无一定成规。草案对此应明确其价值取向,再行拟定规则。(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黄月婷[10](2019)在《民事连带责任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衔接——以连带保证合同为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连带责任可解构为外部请求权和内部求偿权两个方面。作为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合同不仅具有连带责任的一般特征,亦具有因债权人请求给付顺序不同导致的反射效、争点效应用的特点。通过解构连带责任的实体要件并据此寻求恰当的司法应对模式,可知较之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模式更能保障债权人外部的自由选择权和连带责任人内部的求偿权。连带保证责任纠纷救济的最佳轨道被确立为普通共同诉讼模式后,诚信原则、执行合并、预决效力等制度的引入是解决二次受偿风险和避免前后矛盾判决的必要安排。(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保证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实务在处理民刑交叉问题时,若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对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如何认定?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前,审判实践通常对此类情况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规定》颁布后,明确了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虽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但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文从笔者代理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入手,对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民刑交叉问题的合同效力进行探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证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曹明哲.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J].中财法律评论.2019
[2].吴徐晟.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探析——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为例[J].法制博览.2019
[3].朱宝宏.保证合同中的“不能”对保证性质认定的影响[N].江苏经济报.2019
[4].宋理.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卜邦干与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5].郭志勇.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实证分析——以主合同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纠纷的效力为视角[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
[6].姜海波,刘贵洲,陈妍松.补充气源购销合同供气保证机制[J].中国投资(中英文).2019
[7].陈树森.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起算点的确定[N].人民法院报.2019
[8].孙玉玲,纪贤兵,蒋以浩.基于农户社会责任的部分保证价格合同研究[J].食品工业.2019
[9].徐同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保证制度的完善[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10].黄月婷.民事连带责任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衔接——以连带保证合同为范本[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