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民主主义革命既是旧民主主义革命的继续,也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前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即是这种延续和嬗变的产物。在历史与现实相互交织、法律与道德互相冲突、社会生活与社会体制层层脱节的历史课题面前,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与中国革命实际经验相契合、与渊源久远的中国传统法律观相调和的马克思主义,并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开展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艰辛探索。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 法治文化 中国共产党
19世纪末,晚清政府在礼法之争中启动了法律改革,以通过社会制度层面的法治转型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但由于其地主阶级的剥削本性及其对社会意识层面和行为习惯层面法治建设的忽视而归于失败。20世纪初,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以及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了中国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希望,但是由于缺乏对民主政权的法治化护卫和脱离群众的片面妥协,最终使得法治现代化的萌芽扼杀在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的军阀混战之中。然而,辛亥革命所激发的积压在中国广大民众心中由来已久的革命激情和愿望,与民初黑暗现实之间形成了一种巨大落差,并导致“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生,于是有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为着建设政权和进行土地革命的需要,为着镇压地主豪绅的复辟阴谋活动和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的需要”,[1](P2)代表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中国共产党从人民法制入手,与代表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统治进行了坚决抗争。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还领导各根据地革命政权颁布了诸多法律、条例、决议、训令等,试图用器物层面的法治革命带动文化心理层面和行为实践层面的社会变革。事实证明,这是一条符合中国革命实际的法治文化探索之路。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开端和演变
党的法治文化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战争年代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面对残酷的斗争形势,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开创了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正确道路。与此同时,为适应人民革命战争各个不同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党先后制定和颁行了数以千计的代表人民意志、符合民主革命利益的法制文献,不仅保障了人民革命战争的顺利进行,而且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革命法律的创设
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启了中国现代史的帷幕,不但给中国社会转型注入了新民主主义的鲜活内涵,还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法律的创设提供了文化根基。在严复、梁启超、杨度等人倡导的以个人自由、解放和权利为重要诉求的军国民运动和法律改革的影响下,信奉历史唯物主义的中国共产党人摒弃了民国时期国民党企图效仿苏俄党治、司法党化的治法图谋,而选择科学主义为核心的国家法治价值取向。因为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意识到,要实现人类社会的真正进步,必须首先做到宇宙间自然法和人为法这两大法则之间的契合,法律作为人为法的范畴,只有顺应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的步伐“改正一切人为法则,使与自然法则有同等之效力”,才能“宇宙人生,真正契合”。这在陈独秀《再论孔教问题》一文中有明确阐述。那么,如何做到部分的、暂时的、偶然的人为法与普遍的、永久的、必然的自然法之间的调和?对此,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答案,但是他们怀抱着彻底的、无所畏惧的、革命的共产主义理想,以及对中国人数最多、受剥削压迫最深重的广大农民和工人阶级的无限同情,通过组织工人运动战线、农民运动战线和革命统一战线等三条不同战线的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开展了法治文化之于政权斗争和社会秩序变革的初步尝试。
在组织城市工人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借北京直系军阀政府进行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欺骗宣传之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于1922年发起了劳动立法运动,拟定了《劳动法案大纲》。随后,党通过领导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以及1925年省港大罢工,进行了制定革命新法规以及建立革命法庭的初步尝试,由此开辟了我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创设革命法律的先河。在领导农民开展土地运动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敏锐地认识到,历史上轰轰烈烈的辛亥革命、五卅运动之所以失败,就在于没有得到三万万二千万农民的拥护,而要得到农民的拥护,就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权益,即通过建立各级农会、制定惩治土豪劣绅的法令、改订民刑法律等举措巩固我党领导的农民土地运动的成效,由此迈出了农村土地运动法治化的步伐。在组织革命统一战线中,我党基于“二七”大罢工暴露出的中国工人革命力量势单力薄,难以与帝国主义、封建军阀相抗衡的经验教训,于1924年正式建立国共第一次合作。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革命人民为保护民主权利和向反动分子实行专政而制定了一系列规约禁令,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人民民主法治的萌芽。
(二)战时工农法治文化
1927年大革命失败,中国共产党不得不重新审视法治文化之于政权斗争和社会秩序变革的革命道路,进而认识到大革命之所以失败,其主要原因固然在于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放弃了革命领导权,也在于未全面发动广大农民参加民主革命,使中国革命缺乏作为主力军的农民的全面支持和广泛参与,还在于没有把中国民主革命之法治变革的具体实践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相结合,没有把中国各阶层民众零散的法律要求整合为共同的法治诉求和法治行动,更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共产党为了动员一切革命的因素用于战胜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不但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以建立工农民主政权,而且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所提供的基本观点和主张,着重将法治文化以制度体例的形式加以传承和固定,初步形成了适应工农民主革命中心任务及特殊国情需要的战时工农法治文化形态。
三是强调社会管理法治化调节。为了维护红色政权的正常运行,壮大革命力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随即制定了包括宪法大纲、选举法、中央和地方苏维埃组织法、行政法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其他刑事法规、司法机关组织条例和诉讼程序法规、劳动感化院章程,以及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和各种经济法规在内的统一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用政府法令的形式削弱地主、豪绅、反革命分子及帝国主义的势力,彻底摧毁反革命的经济根基和政治根基,以从根本上改变工农群众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在革命形势的推动下,中国共产党开展的法治文化建设逐渐由形式深入到内容,由政权建设深入到社会管理,由法治权威的塑造深入到法治行为的培养,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维护红色政权内部经济、政治、文化秩序的正常运行。
苏:我们跳舞时,人数不限,男女老少手拉着手,把火塘或场院围一圈,沿逆时针方向边歌边舞。舞蹈开始时,男子在前,女子在后,呈弧形排开,连臂踏歌。先由男女轮唱一遍舞曲,然后共同起舞,速度由缓慢逐渐加快。舞至激动时,领舞的男女加快舞步,带头变换动作,时而双腿交替着地,时而左右旋转,男女相互竞争,气氛十分热烈。舞至高潮时,众人会齐声高歌,以吼声助兴。当年,我在北川教舞蹈的时候,整条街都被我们吼起来了,歌一唱,舞一跳,屋子都要被抬起的感觉。现在我还在想那种感觉,好安逸啊!
20世纪初辛亥革命的失败宣告了中国最早的宪政实践水土不服,继而中国社会开始寻求一种建构全新的、总体性的社会政治和文化世界模式的革命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无疑顺应了这股历史潮流。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及其承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又以客观现实限制了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开展人民民主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观愿望,这就使得这一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既蕴含着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机理和哲学范式,同时还在价值导向、发展脉络和阶级性上呈现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独特特征。
一是着力政权组织合法化抗争。从1927年秋收起义至1935年,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各地领导了一系列武装起义,并在武装起义的基础上先后开辟了井冈山、海陆丰、琼崖、赣东北、湘鄂西、湘鄂赣、鄂豫皖、左右江、川陕、湘鄂川滇、陕甘等十几个根据地,即建立了各级红色政权。为了政权建设和土地革命的需要,防止地主复辟和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中国共产党把政权组织的合法化抗争摆在了空前重要的高度,尤其重视政权建设的法治基础,在各级红色政权中颁布了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井冈山土地法》等在内的诸多法令。此时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法治文化建设基本围绕政权组织合法性展开,且形式大于内容,体现出中华大地渴望法治但又缺乏法治治理的体验,因而不自觉地陷入人治传统的革命激进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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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民主主义法治文化的确立
1937年到1949年,中国先后经历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两大重要历史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变化。与之相应地,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理念和框架。
在法治文化理论建设方面,中国共产党人站在人民的立场上,通过撰文著书和为被捕受审的革命志士进行辩护的机会,既反对帝国主义在法律方面侵犯中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阴谋诡计,又反对封建买办资产阶级用法律制度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虚伪本质,从而确立了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1、实用主义价值导向
在法治文化实践方面,通过继承发扬工农民主革命阶段法治文化建设的革命传统,纠正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左”倾错误,确立了与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截然对立的人民法治思想及其制度。也就是说,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这一重大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不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把它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找到了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正确道路”,[3](P7)而且通过在实践中总结新民主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找到了造成党内“左”右倾错误的根源就在于我党自身的经验主义、教条主义等主观主义的影响和侵蚀,进而建立了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科学的、民主的、大众的法治文化。1947年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构成了这个时期进行土地改革的主要法律依据;1948年《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确定了劳动立法的一般原则;在经济和民事立法上,公布了有关没收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和保护城市房屋的政策法令;在刑事立法上,制定了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的法令;在司法机关建设上,新老解放区逐步建立起各级人民法院。正如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所强调的:“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区人民相当长期的统治经验,有的已经研究好,写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里,有的正在创造。”“应该肯定,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与丰富,只需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善。”[4]由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政权建设和法治建设奠定了极为有利的根基。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和特点
二是重视革命民众选举权保障。在一个没有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要动员尽可能多的革命力量或因素,必须得激发革命潜在力量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针对落后群众占人口大多数的事实,从选举权入手,采取给予民众选举权(扩大选举范围)的方式以对抗中国国民性中长期受封建统治压迫而形成的奴性思想,由此开始了法治文化建设之于权利义务的初步探索。1933年颁布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中明确规定,无产阶级在革命中的地位、任务是“为要加强无产阶级在苏维埃机关的领导”,[2](P153)同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工农群众一种管理政权和监督政权的绝大权利”。[2](P190)可见,选举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动员一切可能的力量为中国革命事业而战;给予民众选举权是为了创造政府管理的法治环境,让参与选举的广大民众知晓并接受法治管理,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奠定基础,由此体现出此时法治文化服务革命的鲜明特征。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
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方式,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的法治文化建设以彻底的反帝反封建为其根本任务,因而这一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烙上了浓厚的革命色彩,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又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革命色彩增添了科学的元素。一场伟大的革命实践与一种科学的革命理论在中国共产党的驱动下走到了一起,由此产生了颠覆性的社会变革,党的法治文化建设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趋势中孕育、形成并最终确立,展现出独特的价值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9](P209)不容忽视的是,中国共产党人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创始人那种多领域多层面研究的先天优势,近现代中国紧张的政治局势和救亡斗争使得中国共产党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很少能有足够的条件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索和系统学习,加上中国传统文化心理中的实用理性和集体意识,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即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急迫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实践上去。反映到党在各个时期开展的法治文化建设思路和举措,皆以“实用”为基本价值导向,既反对轻视法治文化建设的虚无主义,又反对脱离革命实际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为巩固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的成果,中国共产党随即以纲领性法规的形式制定《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对保障工农的经济利益、保护人民政治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成为我国人民在大城市创建革命政权,行使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初尝试。为巩固土地革命的成果,中国共产党用根本法的形式制定并实施了《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重点是联合中农“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2](P13)正像有学者研究指出的,“杜威的实用主义通过胡适的中国化的诠释之后,这种‘改造世界’的性格表现得更为突出。……杜威和马克思之间有许多根本的分歧,但在‘改变世界’这一点上(包括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他们的思想是属于同一形态的。”[10](P61)尽管到了解放战争时期,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党在革命中战略地位的转变,中国共产党部分修正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实用主义战术,转而用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谋划法治文化建设的宏图战略,这一理念在《论人民民主专政》《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等文献中都有所体现,但这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该历史时期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实用主义价值导向。
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将法治方面的问题列入党的正式决议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及其目前的奋斗》在法治方面的目标就是引导工农劳苦大众,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使“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并“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7](P591)尽管党在当时提出的关于法治建设的主张还不太成熟,但强烈地揭露和抨击了旧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的脉脉温情和买办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虚伪面纱,举起了法治革命与法治现代化的鲜明旗帜,首次阐明了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立场。
采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特点
UPLC法同时测定硫磺熏蒸前后当归中7种活性成分的含量…………………………………………………… 史雪霞等(17):2389
说起传统文化,不胜枚举。从儒家精神到佛家思想,从书画戏剧到丝绸唐装,传统文化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这些传统文化元素深深影响着现代景观建筑设计。不但如此,我国的传统文化甚至受到了西方国家人民的喜爱,来中国留学的外国学生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开始学习中文,有的国家还有专门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机构,中国热在国际上也越来越流行,这说明,美好的东西是可以跨越种族限制,到达每一个人的心里的[1]。
如果把文化定义为“民族生活的样法”,[5](P24)那么法治文化则是一剂给国家社会以安定和秩序之良方,“能得之于理性,自然最好。”[6](P16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法治文化不仅十分注重传统社会崩溃后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心灵秩序的危机重建,而且旨在通过法治现代化的途径构建意识形态领域、制度规范领域与行为习惯领域的社会秩序,从而形成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绝对领导,坚守法治文化建设的工农联盟基础,并以彻底的反帝反封建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从而实现制度层面、文化心理层面和行为自觉层面的根本变革。
2、农村包围城市的发展脉络
仿效俄国革命的经验,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起始于城市工人运动及其劳动立法的抗争。大革命的失败宣告了俄国革命道路在中国行不通,于是中国共产党将目光转向农村,开展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民主革命之路。从罗霄山脉的星星之火,到延安时期的燎原之势,中国共产党将分散的农村及其农民力量充分动员起来,在微弱的资本主义经济和严重的地方农业经济并存的薄弱环节,逐步开展了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的艰辛探索。经济的不平衡给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提供了武装割据的物质土壤,使得党在分散的农村开展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成为可能;政治的不平衡造就了处于统治阶级矛盾间隙的农村成为中国革命首先胜利的地方,使得党在农村的法治文化建设成为中国革命的典范;文化的不平衡加大了在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农村进行法治文化变革的难度,使得党对农村的法治文化建设由零星到集中,由部分到整体,由制度变革到文化心理转变的演变轨迹。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为武装的中国革命及其法治文化建设进展从农村包围城市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以土地革命为内容结成的工农武装联盟获得了农民阶级前所未有的自觉支持,开启了落后的农村首先进行法治革命的道路。万里长征的艰难曲折和最后胜利,吸引了广大民众组成更具强韧和深厚的社会基础。自此,中国共产党在零散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的法治文化建设初步探索开始汇聚成一股持续不断的合流,除了制定保护农民利益和工人基本权益等常规的土地改革法和劳动法之外,还制定了反映全国人民夺取民族独立和民主权利等共同要求、保护各阶层人民普遍利益的统一的法律,人们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逐渐与法治制度趋于一致。随着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巨大张力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表现出旺盛的、持久的生命力。
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战争中,中国共产党不但把倍受压迫和剥削的旧中国从民族危亡和社会沉沦中解救出来,而且把经受三座大山压迫的劳苦大众从思想与情感的迷惘、混乱、失落中解放出来,代之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国家秩序的法治治理与社会心理的法治文化养成。在这个过程中,党十分重视自身的工农联盟根基,不仅在立法上强调新民主主义法律条令代表工农民众利益,还主动把法律武器交给工农群众,通过宣传教育使工农群众了解法治的实质并自觉遵守和执行。这就将法治文化建设由制度层面契入到文化心理层面,由此实践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的完美结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践性格非常符合中国人民救国救民的需要……重行动而富于历史意识,无宗教信仰却有治平理想,有清醒理知又充满人际热情。”[8](P158)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以其唯物史观中的阶级斗争学说而被中国广大知识分子及工农群众自觉不自觉地接受、理解和奉行,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彻底的反帝反封建革命,作为新旧社会制度冲突与重建过程中维持秩序的规范和力量,党在这一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必然以彻底的反帝反封建为其价值皈依和根本任务。法治文化建设本身不是一个抽象的、无差别的普遍事业,而是一个具体的、理性的实践过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特征决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党性、阶级性和大众性,尽管也曾暴露出局部的、暂时的妥协特征,但始终未影响到新民主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大局和使命,这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特征;中国文化的传统精神和心理结构,又使得广大中国民众在气质性格、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上易于接受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并延伸运用到社会秩序的法治维持与价值重建,体现了历史发展的选择性。可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丰富哲学内蕴,既是中国救亡图存必然性中的偶然选择,也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偶然性中的必然趋势。
3、鲜明的阶级斗争色彩
第二,高职院校教育的根本,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必须是品行端正的高级技术工人。如果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那么,这种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就会失去说服力,进而失去生命力。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不断研究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使自己的理论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才能受到学生的尊重,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贡献力量。否则,就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产生负作用。例如: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须结合社会实践和学生思想实际,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现代中国,阶级斗争理论是贯穿新民主主义革命始终的一根主线,也是我们了解、认知、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整体流变的一把钥匙。“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的文明史。拿这个观点解释历史的就叫做历史的唯物主义,站在这个观点的反面的是历史的唯心主义。”[11](P1487)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着眼于阶级斗争的视角来描述各阶级在政治上的处境和经济上的态度,这在陈独秀的《中国国民革命与社会各阶级》、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都得到了体现,而且,这种阶级斗争学说一直影响了党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进程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路,并呈现出由冲突到融合的流变特征。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法治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由于过于浓厚的阶级斗争“左”倾色彩,使得这一时期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包含过“左”的内容。如土地法中对土地国有的绝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参与法治变革的积极性;选举法中剥夺所有剥削者参政权的一刀切政策,客观上加剧了阶级对立和冲突;劳动立法中对中小工商业者的片面打击消灭,消解了部分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正义力量。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冲突相对应,抗日战争的爆发唤起了民族危亡高于内战的意识,图强让步于救亡,国共合作取代了内战,此时党的法治文化建设逐渐由对立冲突走向融合,这种趋势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作为抗日战争时期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同时,“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12](P13)为了动员一切可能动员的力量,组成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摈弃了土地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唯成份论”的“左”倾错误,将国共合作以制度性法治文化的形式加以固定和遵守,体现了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高风亮节和大局观念。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和影响
(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
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历史进程表明,能否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与中国民主革命实际情况的紧密结合,是新民主主义法治文化成熟的标志。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的艰苦探索,终于发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规律和特点,逐步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同各种封建法治思想、资产阶级法治思想进行全面而又深刻的论战和斗争,指导新民主主义法治变革实践,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思路和举措,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革命战争实际和民族文化心理实际的成果和产物,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纵观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史,不仅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以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唯物史观和以实践论为特征的辩证唯物论,而且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要求的“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的哲学归宿,因而是一部立足于并运用于中国民主革命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自觉斗争史和理性发展史。然而,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使得法律虚无主义、制礼作乐等封建宗法意识十分顽强,加上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主要是采取武装斗争的方式进行,整个社会缺乏重视法治文化建设的观念和传统,使得这一时期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法治思想的发展带有一定程度的缺陷和不足。但从整体上而言,这些缺陷和不足丝毫不能改变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和影响,更无法阻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选取2016年3月—2018年1月在我院接受口腔疾病治疗的患者90例作为研究对象,并将其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各45例患者。其中,对照组中,男21例,女24例,年龄20~50岁,平均年龄(32.06±6.49)岁,其中有7例是牙列缺损、12例是龋齿导致的牙体大面积缺损、8例牙间隙过宽、18例牙周炎;研究组中,男28例,女17例,年龄19~50岁,平均年龄(31.59±5.89)岁,其中有9例是牙列缺损、10例是龋齿导致的牙体大面积缺损、6例牙间隙过宽、15例牙周炎;对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进行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二)推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作为实用型的法治文化,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文化建设不但紧紧围绕并切实服务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总任务,而且始终以清醒的理智态度去适应民主革命的复杂环境,善于运用一切有利于民主革命胜利的因素,果断舍弃一切经革命斗争实践证明无用的或过时的因素,及时将革命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政策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实施,适时转变革命战争中人们的文化心理结构。历史雄辩地证明,当民主革命取得阶段性成果时,法治文化建设就尤其受到党中央和各地民主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根据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了数以千计的法律文件,几乎包括了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部门。当然,党的法治文化建设不单单指法律制度的重构,更重要的还在于蕴含在实施新的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心理变革。“血缘宗法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结构的现实历史基础,而‘实用理性’则是这一文化心理结构的主要特征。”[8](P342)党的法治文化之所以能在民主革命的不同历史阶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主要的在于这一时期的法治文化在民主革命具体形态的本体基础上,用实用理性对传统积淀的法治文化心理结构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带来社会观念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这就说明,即使在激烈的革命战争年代,法治文化建设仍然不失为改造世界、改变人类生存方式的重要工具。
(三)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不仅宣告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开始,而且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直接的经验。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是经过革命根据地逐步发展起来的,不是突然建立起来的。”[13](P376)追根溯源,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逻辑体系,基本上都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里发展起来的,是党的法治文化建设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献、政权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经济法规、刑事法规、狱政法规,以及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大量的革命法规,均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化建设提供样本和参考;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立的部分法治文化建设的指导原则和方针政策,仍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贯彻执行,只是在表现形式和内容阐述上有所充实和完善;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法治文化建立理念和工作方法,进而在民众中构筑的心理层面的法治文化系统,依然影响到当今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思路和治理理念,并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价值统一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的经验教训中,既有正面的、成功的经验,也有某些负面的、失败的教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任务就在于依据社会主义建设总任务的需要和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发展规律的特点,辩证地合理地吸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系统工程。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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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243(2019)03-0045-07
作者:吴旭红,浙江警察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近代中国法治文化;龙国存,浙江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邮编:310053
*基金项目: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研究(1949-1966)”(16JD710066)的阶段成果。
(责任编辑:杜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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