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表决权代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表决权,股东,控制权,主体资格,成本,价值,制度。
表决权代理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周佳玉[1](2019)在《表决权代理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一个法经济学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其行使公司控制权的体现,也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决定了小股东"股微言轻",参与决策成本与效益的严重失衡降低其参与投票意愿,话语权的缺失导致小股东的利益为大股东"控股权之争"所裹挟。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视角,通过梳理其表决权行使成本高效益低的困境及成因,分析实践中常见的代理权征集、表决权委托对于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进而提出引入代理权信托制度的完善建议。表决权信托作为一项利益平衡机制,对于集中中小股东分散股权,制衡控股股东进而实现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价值。(本文来源于《商业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何玄哲[2](2016)在《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探究及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年前,房地产最为收益最高的投资标的受到了全社会资本的追捧,而现今社会房地产行业进入了所谓“青铜”时代,而股权投资成为了新的资本聚集地,成为了这个时代新的投资热点。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多层次市场结构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亦为社会不同层次的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提供了便利。可以预料,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公司内部由股权所引发的内部治理机制将遇到新的挑战——陈旧的股权与表决权制度与新形势下股东对股权更为灵活地运用之间的矛盾。相较于股权的整体交易,表决权层面的操作则更为灵活,尤其是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成本低廉,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表决权层面的操作规范几乎没有任何规定,我国《公司法》虽在2014年作出过修改,《证券法修正案》亦在2015年底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对于股权层面的制度修改却明显滞后,而对于更为细分的表决权代理制度则更是没有作出任何变动。导致这样立法偏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与现有的表决权代理运用不多有着一定的关系,但另一方面这也说明立法者对于“股权时代”的到来明显认知不足。本文力图通从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台湾地区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表决权代理制度(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立法规定出发,进行类别化的梳理,探究不同规则背后的立法考量,从而寻求真正适合于我国具体国情的表决权代理制度适用模式。本文将有两大特色,一是会全面梳理表决权代理制度运用过程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二是会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股权范围广影响大的现实,构建我国独有的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杨力一[3](2016)在《解析表决权代理制度法理及在中国的实践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表决权代理制度是表决权制度与代理制度结合的产物。从民法角度看,其隐含着委托代理的基本理论,属私法范畴。从公司法角度看,表决权连接了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股权高度分散和"股东冷漠"却使表决权代理制度更具实际意义,表决权代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对现代企业而言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实践层面上,表决权代理在我国市场上存在着自发性的实践活动,而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却相当滞后,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迫切需要对表决权征集制度确立相应的立法监管。(本文来源于《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杨怀育[4](2015)在《股东表决权交易的公司法选择——以私权自由与代理成本的博弈为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表决权的自由交易,在私权自由角度来看天经地义,然而从经济行为角度来看则可能产生经济消极主义及经济机会主义的危害。公司法的选择应该是:一方面要求在权利的分配上符合法律正义的标准,积极促进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则要防止不必要代理成本的增加及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确保股东利益不必要的减损。这两方面在股东主体利益中相互博弈,公司法在规制应当寻求一个平衡点,以保障股东的利益均衡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3期)
戴振华[5](2015)在《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的法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表决权代理征集简述控制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已经成为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公司治理不过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而如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治理中心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从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转变。一方面,股东大会由于在召开频率和股东参与程度上的普遍低下而被笑称为"没有观众的演出"。而另一方面,"董事会中心主义"使得经营者的权力空前巨大,进而(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5年07期)
袁田[6](2014)在《表决权“外包”——美国共同基金行使代理表决权的范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基金是美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基金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代理表决权是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推行股东积极主义的有效途径。基于减少代理表决权行使成本的考虑,美国共同基金管理人将表决权"外包"给代理表决权顾问,遵循其建议或授权其表决已经成为可供共同基金选择的新模式。表决权"外包"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如何规范代理表决权机构的运营是这种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探讨美国共同基金行使代理表决权的"外包"模式,可以为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提供启示。(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4年01期)
夏戴乐[7](2012)在《上市公司表决权买卖之法律经济学分析——以代理成本问题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表决权在政治领域是不允许被买卖的,这主要是基于公平、效率以及表决权自身属性的考虑,但是这叁点理由在公司表决权买卖的问题上只有效率站得住脚:表决权买卖可能会带来高昂的代理成本。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表决权买卖都会带来代理成本,而且一次性表决权买卖和永久性表决买卖的代理成本并不相同。后者的代理成本问题更加严重且无法解决,但是前者的代理成本可通过一些前置程序缓解,且其并没有增加更多的代理成本,因此不应禁止。(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2年01期)
韩梅[8](2012)在《表决权代理主体资格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对于有效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现状,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侵犯等具有积极功效,因而其在征集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应以充分发挥征集制度的积极功能为宗旨。为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股东弱小无奈、无法形成自己声音的被动状态,有力地推动中小股东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觉醒,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表决权代理征集主体不受股东身份或公司管理层身份的限制,依法赋予非关联的第叁方征集主体资格。(本文来源于《唯实》期刊2012年02期)
韩梅[9](2011)在《论表决权代理征集主体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对于有效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侵犯等具有积极功效,因而在征集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应以充分发挥征集制度的积极功能为宗旨。为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股东弱小无奈、无法形成自己声音的被动状态,有力地推动中小股东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觉醒,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表决权代理征集主体不受股东身份或公司管理层身份的限制,依法赋予非关联的第叁方征集主体资格。(本文来源于《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期刊2011年04期)
王长玲[10](2011)在《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表决权是股东对自己投资的控制工具,也是股东作为投资人在公司中最根本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后者称为股东表决权代理。股东表决权代理分为股东表决权的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代理权征集。在代理权征集(本文指10人以上的无偿的公开征集)中,征集者常会通过征集行为获得大量的表决权,可能因此会影响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而且如果征集者不是公司的投资者,其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一般会存在偏差,这样就会出现征集者利用征集行为获得大量表决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而不顾被征集者(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从而使征集者可能不是从公司股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也就不会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最终导致公司的衰亡,从而损害股东的利益。有鉴于此,有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特别立法对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规范,产生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判例,美国在这方面的规范最为详尽,在实践中运用较多。本文即以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的规则为主线,同时也考察了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对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分析。并对我国的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的特征及相关个案进行阐释,分别对我国的国家股、社会公众股、法人股和外资股的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希望这些探讨能为我国今后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时做出有益的探索。(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期刊2011-05-01)
表决权代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十年前,房地产最为收益最高的投资标的受到了全社会资本的追捧,而现今社会房地产行业进入了所谓“青铜”时代,而股权投资成为了新的资本聚集地,成为了这个时代新的投资热点。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多层次市场结构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亦为社会不同层次的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提供了便利。可以预料,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公司内部由股权所引发的内部治理机制将遇到新的挑战——陈旧的股权与表决权制度与新形势下股东对股权更为灵活地运用之间的矛盾。相较于股权的整体交易,表决权层面的操作则更为灵活,尤其是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成本低廉,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表决权层面的操作规范几乎没有任何规定,我国《公司法》虽在2014年作出过修改,《证券法修正案》亦在2015年底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对于股权层面的制度修改却明显滞后,而对于更为细分的表决权代理制度则更是没有作出任何变动。导致这样立法偏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与现有的表决权代理运用不多有着一定的关系,但另一方面这也说明立法者对于“股权时代”的到来明显认知不足。本文力图通从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台湾地区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表决权代理制度(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立法规定出发,进行类别化的梳理,探究不同规则背后的立法考量,从而寻求真正适合于我国具体国情的表决权代理制度适用模式。本文将有两大特色,一是会全面梳理表决权代理制度运用过程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二是会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股权范围广影响大的现实,构建我国独有的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表决权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1].周佳玉.表决权代理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一个法经济学视角[J].商业经济.2019
[2].何玄哲.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探究及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杨力一.解析表决权代理制度法理及在中国的实践问题[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6
[4].杨怀育.股东表决权交易的公司法选择——以私权自由与代理成本的博弈为角度[J].法制博览.2015
[5].戴振华.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的法律构建[J].河北企业.2015
[6].袁田.表决权“外包”——美国共同基金行使代理表决权的范式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4
[7].夏戴乐.上市公司表决权买卖之法律经济学分析——以代理成本问题为中心[J].证券法苑.2012
[8].韩梅.表决权代理主体资格探讨[J].唯实.2012
[9].韩梅.论表决权代理征集主体资格[J].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2011
[10].王长玲.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