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正义的张力:戴维·米勒论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论文

姜丽:正义的张力:戴维·米勒论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论文

摘要:戴维·米勒早期关注社会正义,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推进,后期则关注全球正义。米勒全球正义思想的前提就是批判全球平等主义。全球平等主义理念来源于世界主义,它主张国家边界内的社会正义可以扩充至全球层面以实现全球正义。米勒认为全球正义与社会正义在背景条件、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等都不尽相同,全球正义不是社会正义的扩展版,国内社会正义原则不适用于全球领域。米勒在国内领域坚持多元主义的社会正义原则,在全球领域坚持保障基本人权的底线原则和民族责任原则,但保障基本人权的底线原则支持的是“弱式的世界主义”,实际上认肯了某种形式的全球平等主义,这凸显了米勒共同体主义正义思想的困境。米勒的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观点的矛盾反映了道德情境主义与普遍主义正义之间存在内在张力,立足于现实乌托邦的共同体主义全球正义与立足于道德乌托邦的世界主义全球正义思想存在冲突与对抗,充满了内在思辨张力,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新理念是走出这个困局的现实途径。

关键词: 社会正义; 共同体主义; 世界主义; 全球平等主义; 全球正义

引 言

英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 David Miller)是共同体主义思想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他学术成果丰硕,研究领域涉及面较广,如平等和正义理论、民主理论、民族和国家观念、文化多元和移民问题、人权和全球正义,但贯穿其学术研究的主线还是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问题,关注的焦点仍是正义问题[1]369-381。米勒在1999年出版《社会正义原则》提出了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平等原则这三个社会正义原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一体化进程,加剧了全球的贫富差距与全球不平等,这引起了许多有良知的政治哲学家开始思考全球正义问题,米勒就是其中之一。全球正义究竟意味着什么?在什么意义上全球不平等就是一个正义问题?适用于国内背景的社会正义理论能否扩展运用于全球正义?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存在哪些张力?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地探讨。2007年,米勒出版了其代表作《民主责任与全球正义》,提出基于保障基本人权的底线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的全球正义理论,从早期的社会正义走向后期的全球正义是他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向。

正义本身是个复杂的话题,本文讨论以米勒为中心,探讨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就米勒关于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的联系及区别的观点进行梳理、辨析,有利于厘清米勒正义思想的理论脉络。米勒反对全球平等主义,坚持民族身份和爱国主义的承诺,为民族国家主义的全球正义提供了一种独特的阐释;另一方面有利于澄清以米勒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者和全球平等主义者的看法在全球正义问题上的具体分歧与争论。他们对正义原则适用的界限和终极目标都不尽相同,对正义的理解存在冲突、对抗,充满了内在思辨张力,正是这种内在张力推动着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丰富了全球正义理论。

一、全球正义不等于全球平等主义

当前的全球正义理论处于持续激烈的争论中,其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全球正义是否要求全球平等,这就形成了两种主要的全球正义观:全球平等主义和民族国家主义。从理论传统来看,它们分别是世界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世界主义又与古老的平等观念联系一起,或者说世界主义的核心观念是普遍的平等主义。世界主义这个词在词源学上是由希腊语“cosmos”(世界)和“polites”(公民)这两个词根构成的,其字面含义是“世界公民”。世界主义的观念早在古希腊就已出现,并在斯多亚学派那得到了明确阐述。斯多亚学派认为整个人类应看成是平等的世界公民,不论是罗马人还是外邦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道德上具有平等的地位。

当代世界主义从其思想渊源上继承了其核心的平等主义理念,代表者有查尔斯·拜兹、托马斯·博格、欧诺拉·奥内尔等。布莱恩·巴里最早最直接提出,世界主义混合了三种元素:人类个体才(最终地)具有价值;每一个人都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并且这两条款项适用于全体人类[2]35-36,即世界主义具有个体主义、普世性、普遍性三要素。博格也对世界主义作了类似的说明,他认为具有自由而理性、能动性的人类个体具有人之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不管人们具有什么样的种族、文化、国籍,都应在道德上得到平等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平等关怀与确保。分配正义原则应当无偏私、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主张无国界的正义。这既要求国家内部的平等,也要求国家之间的平等。这一世界主义的主张实际上表达了一种平等主义的观点(米勒称之为“强式世界主义”)。

这样有三大优势:一是真正意义上解决了餐厨垃圾收集难、运输难、处理难的实际问题,省去了繁琐的分拣工作,集约了大量的人工和运输成本,为政府集约大量经费用作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居家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杜绝了餐厨垃圾因放置时间稍微够长发生变质腐烂,滋生大量的有害病菌,吸引、滋养蚊蝇等问题,减少了塑料垃圾袋频繁更换的次数,减少了白色污染;三是通过收集装置器把收集后的有机垃圾经过几天在收集器里自然发酵处理制成有机肥料,这既解决了专家们担心垃圾粉碎后直排会造成污水设施运行负荷增加或污水管道堵塞等系列问题,又可用作家里盆栽花草、树木及盆景蔬菜有机肥料。真正意义上做到了变废为宝,形成一个良性生态循环。

相比而言,全球正义是个较新颖的理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才被广泛使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流动、世界贸易以及劳务输出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世界经济国际化格局的形成,由此产生了全球性的正义问题。世界发展的不公平在客观上推动了全球正义理论的研究。龚群指出,全球正义所关注的世界范围内的分配正义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9]33。亚当·斯密在其《对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就已经提出了绝对成本国际贸易理论与国内市场的问题。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谈到了世界市场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问题,多次涉及英国的贸易对远东国家民族经济的影响,这已蕴含着丰富的经济全球化和全球分配正义的思想。

其实,罗尔斯本人提供了反对把他的分配原则全球化的理据。他明确拒斥拜兹和博格这类罗尔斯主义者所构想的世界主义全球正义理论[3]65。罗尔斯晚年的著作《万民法》关注全球正义问题,探讨了国际领域的承认援助责任和一些最基本的人权,但拒绝把他的国内正义理论扩展到国际层面上,认为世界社会中存在的合理多元论事实是限制差别原则向全球扩展的重要原因[4]37,78-79。

(5)沸腾炉高温烟气经沸腾炉沉灰室进入烘干转筒烟气管,此时烟气温度在750 ℃左右,烘干转筒进矿端(高温端)烟气管壁温度在200 ℃(因为与矿接触,矿中含有5%~8%左右的水分)左右,而排矿端的烟气管壁温度在80 ℃左右。钛精矿在整个烘干过程中温度较低,钛精矿表面的大部分药剂不会发生或很少发生脱离、气化、氧化、燃烧、碳化、焦化、裂解等化学反应(从前面浮选药剂的性质看出,大部分药剂的沸点、燃点都较高,通常在200~300 ℃,几乎不会产生新的化学物质,从而减少异味气体的来源;

米勒考察了全球平等主义者提出的自然资源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分别就如何衡量全球资源或机会的是否公平的“标准”问题和“动力”问题提出反对理据。

米勒从他所谓的“人类关系模式”入手,认为对正义考量必须界定它的适合范围。他认为,要让社会正义发挥作用,必须提供一定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需要满足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分配正义的领域应该有确定的社会成员和确定的边界。不管是早期社会正义理论假定的“政治社群”还是罗尔斯提出的正义原则适用于一个封闭系统的社会,这两者其实都是在民族国家的边界之内讨论正义问题。政治社群是必需的前提,因为只有具备政治社群公民资格的人才会拥有政治权利,才能进行分配、交换及分享社会的各种善。

此外,语料中的古汉语词、古越语底层词、古楚语词等,需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本字进行甄别和考证。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深厚的语言学功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而且需要开阔的学术视野和敏捷的思维能力。

第三,从动力方面考察政治共同体作出的决策对人们在未来能够获得资源或机会的影响。这就是说,每一个国家所拥有的民族自决权会影响人们在未来能够获得哪些资源或机会[7]57。米勒设想了以具有同等资源发展起点的两个国家,在它们之间进行了比较:“多育社会”和“限育社会”,若干年后,“限育社会”的人均资源占有量会多于“多育社会”。这说明,除了偶然性的运气会造成国家间贫富差异外,国家的文化自决、政治自决和制度抉择等因素也会造成国家间不平等。米勒只是想表明,作为一种社会正义概念,即使像德沃金所持“基于选择的初始平等”的平等主义是合理的,但如果将这种平等主义的运用范围从个人层面扩展到集体层面就会产生许多明显的问题。民族共同体有机会决定其在经济政策、环境政策、人口政策等方面的优先考虑事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集体选择不可避免在某些领域产生不平等,也会影响个人对之承担责任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正如出生在由前辈决定的优势资源的与出生在自主选择社会的人们,两者的平等是有区别的,前者被参与决策的人消耗掉了,丧失了基于选择的起点平等。所以起点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集体层面会失去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通过分析“标准”问题与“动力”问题的理据对全球平等主义进行批判,米勒得出结论,全球正义并不期望所有国家都一样的富裕,也不是要求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机会,所以全球不平等并不是不正义的。从全球正义上说,我们对世界上的穷人所负有的义务与我们对自己同胞负有的义务并不完全相同,不能要求在资源、机会、福利等方面达到全球层面的平等。所以,我们没有义务要以完全拉平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的方式来改变全球秩序[7]229。但这并不代表他真的忽视全球的不平等,彻底拒绝全球正义的概念,相反,米勒有他全球正义的道德关切,认为“富裕特别是各国可能尤其要承担相当艰巨的全球正义的义务”[8]174。

二、全球正义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于社会正义

米勒在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同时,认为全球正义不能简单等同与社会正义,并对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进行了比较与区分,从而阐述了他的共同体主义正义理论。米勒通过对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的概念进行阐释,比较了全球正义产生的不同于社会正义产生的时代背景。

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前面两章对社会正义的历史、内涵和范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正义概念源远流长,正义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分配正义,最早奠基于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经典划分(分配正义属于特殊正义中一种),并通过阿奎那和其他学者汇入基督教传统[5]2。亚里士多德心目中的分配正义对象仅限于自由民,是在共同体中对利益的分配,不包括贫民和奴隶。中世纪阿奎那所指的正义是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对教职的任命和荣誉与财富的分配。而社会正义一般指社会领域内的分配正义,首先出现于19世纪末期,并在20世纪初成为社会政治和民主运动中最具核心和重要影响力的理念。这是独立的国家内部为争取民主权利、机会平等、福利保障等诸如此类目标的旗帜。此时,哲学家们各抒己见、精彩纷呈,出现了不少社会正义理论,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约翰·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自由的平等原则和社会差别原则的社会正义理论。米勒所讨论的社会正义是在共同体之内生活中的基本物品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问题。

当代政治哲学讨论正义问题一定绕不开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的设置,论证了两条主要正义原则: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关注的重点是用来约束封闭的共同体(典型的是民族国家)。世界主义者认为这两个原则可以适用于全球,国内正义可以扩展至全球层面正义。托马斯·博格认为这两条正义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某一社会内部,也适用于不同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为“相关的封闭体系”而适用于“作为整体的全世界”。拜兹认为,全球体系已满足了罗尔斯关于共享的互利合作体系的条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应超越国家边界而适用于一种世界性的分配原则。

第二,就机会平等原则而言,要求拥有同样天赋和动力的人应当具有同等的机会也是非常复杂的,比如个人的安全、教育和医疗等各种重要且不可替代的衡量标准,当这种复杂的机会平等观念运用于多元文化的全球正义层面,就会遭遇到一些严重困难。莫伦多夫有一个经典论述:“一个成长于莫桑比克农村的孩子将能够在统计上和一个父母在瑞士银行担任高管的孩子毫无分别”[6]49。来自于莫桑比克农村的孩子和来自于父母在瑞士银行担任高管的孩子很难说具有同等的机会,除非有无限的移民权和不受限制地获得公民资格的权利。对米勒来说,在文化多元化的全球化的时代,不同社会的不同文化影响着人们的善观念,并赋予其不同的社会意义,所以,机会平等原则的标准在全球正义层面很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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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提出也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他在《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一书的导言中以三条新闻报道引出全球正义的问题,第一,频发的地区战争,第二,全球饥饿和贫穷问题,第三,移民问题[7]导言。这三条新闻报道恰恰是当前的全球问题。随着全球化的到来,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主要受市场经济的驱动,贫富国家差距不断拉大导致的难民问题、世界性的儿童饥荒、人口贩卖与全球贫困,气候变化、自然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超越了民族国家之间的边界,需要寻求国际之间的解决方案。哪些国家应当承担正义义务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这种责任,如何从理论上解释这些问题就是全球正义的探讨范围。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人口结构特征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影响研究....................................................................................................................................................金英君(1)

米勒在其新著《地球众生的正义:政治哲学的论文集》(2013)中有一篇“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文章提出如下观点:“社会正义得以适用的背景并不适合国际背景,全球正义不是扩大版的社会正义,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不能像俄罗斯套娃一样。”[8]166社会正义原则提出的是在19世纪末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政治经济权益纷争和资源分配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时代背景,而全球正义的提出是国际社会处于全球化联系日益加强而又不充分发展的当下,这两种正义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之间存在巨大差别,所以全球正义不能简单等同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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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球正义不是社会正义范围的简单扩大

从全球平等主义的角度看,正义原则应当超越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社会正义原则可以扩至全球层面以实现全球正义,社会分配正义应平等地、毫无偏私地应用于所有的人,而不应当受到国家边界的限制,所以主张无国界的正义。但米勒认为,这种试图把适用于国家边界内的正义理念扩展应用于全球层面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社会正义是有边界社会内的正义,而全球正义是整个人类的正义,全球正义并不是社会正义原则在更大范围的应用。

第一,就自然资源平等原则而言,在社会正义中,对基于平等的公民身份联合体而言,社会分配正义的主要依据是平等原则,让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资源、自由和权利[5]32。但在全球背景下,资源的价值标准受制于多种社会因素,无法被精确地计算出来。它会受到诸如地理位置、政治决策、文化价值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等社会特征的影响。例如,曼哈顿城区或东京市中心的一英亩土地与沙哈拉沙漠中一英亩土地的价值肯定有天壤之别。所以,在米勒看来,全球平等主义者斯蒂纲提出的“全球基金”方案、博格提出的“全球资源红利”的构想都无法真正有效实施自然资源的公正分配。

米勒其实是把社会正义理论范围界定在民族国家中,而不适用于无国家或尚未建立国家的体制中,当然也不能在全球层面上适用。因为民族国家是由共同的民族认同的公民组成的,主要有三个特征:首先,民族国家能够产生强大的团结力量,这种力量强大到能够压倒宗教等差异;其次,民族国家中的人有着共同的民族政治文化,因此容易形成分配资源的共同价值标准;最后,民族国家能够让人们确信它实行的公平原则和程序对每个公民都有效。社会正义是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民之间实行的正义,正义能够为本共同体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提供行动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提供一系列的权利,诸如自由表达的权利,确定公民身份的投票权以及获得最低限度收入的资源的帮助。通过这些资源和条件的提供与帮助,可以让本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更好地履行其作为公民的政治角色和政治权利。

但在全球社会中不存在这样的条件,因此他所说的社会正义原则只适用于民族国家。在现在及可预见的未来,这个世界是由独立且相互作用的政治社群组成,每一个政治社群对人类生活核心价值和国家目标的应然性都有不同的共享理解。大多数民族国家在国内存在着多元文化,而且各民族国家之间也有着政治多样性。所以把世界主义公民身份简单理解为民族国家之公民身份的扩张的做法也是不可信的,因为民族认同和公民特殊纽带要求国内实行平等的社会正义,这是分配正义的一个必要和充分条件,全球领域不具备与国内领域相似的特征,所以不应扩展至全球领域。

米勒经常提及一个关于人们寻找一位失踪小孩的责任的案例。小孩失踪后,此时会有几个行动者:孩子的父母、与孩子处于同一村庄的村民、该管辖区的警察。米勒认为由于这三个行动者寻找小孩急切的心情与责任也不尽相同,对这个家庭的情感依附关系是逐渐递减的,因此,他们的责任呈逐渐递减趋势。米勒这种全球分配正义的要求似乎应符合“同心圆图景”:与自己的亲近之人相比,人们对遥远的外国人的责任似乎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弱,对本民族同胞具有的义务要优先于对外国人所负有的义务。因为我们与自己的民族同胞共享许多文化特征和身份认同。但一些全球平等主义者明确反对同心圆的立场[注]如希拉韦特认为人们之间的休戚与共的圈子是弹性的、是动态的,距离不会成为影响人们履行责任的原因。参考Shue H. “Mediating Duties”, Ethics,1988,98(4): 693.,而主张地球上的所有人类的命运在某种意义上都应当平等对待,平等原则应当适用于全球范围。

米勒反对用单一的标准来考察社会正义原则分配的多样性。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米勒把人类的基本关系模式分成三种:团结的联合体、工具性联合体和公民身份联合体,其所适用的社会正义原则分别是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和平等原则[5]31-39。在团结的联合体中,人们之间有着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的关系,有着共同精神信仰和民族认同,主要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正义原则。这里的需要指的是最低限度的必要的需要,以资源相对匮乏为前提。在工具性的联合体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人们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参与者是为了特定的目标而进行合作的,相互之间是陌生的关系。相应的正义原则是依据应得分配的,每一个人得到的与其贡献相等时,也就实现了正义。在公民身份联合体中,公民的地位是一种平等的地位,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是权利和职责的承担者,所以平等原则是首要的分配原则,而以需要原则与应得原则作为补充。这三条社会正义原则并不是孤立地适用于特定的社会情境,而是相互影响并相互渗透的。

四、全球正义适用的正义原则不同于社会正义

米勒认为国内领域与国际领域的差别是如此巨大,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内在的联系,以致我们不能把适用于前一领域的正义原则扩展应用于后一领域,同样的,国内社会正义原则也不能适用于全球层面的正义。

周启强认为“信息传递的第一个要求是准确无误,第二个要求是省时省力,合起来称为效率原则。对于语言来说,最理想的效果是在保证准确的情况下,用最经济的手段达到交际的目的”(周启强2001:17-19)。对于新词来讲,应在保持词义明确的情况下,尽量少使用语言符号。日语IT新词中存在大量的英语缩略词表达,如: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DNS(Domain Name System,域名系统)、HTML(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超文本链接语言)等。

米勒吸收了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反对世界主义全球平等的观点,重点思考平等与正义之间的关系这一哲学问题:国内正义能否扩展于全球正义?在什么意义上全球不平等就是一个正义问题?米勒立足于文化的多元性和民族国家观念批判了全球平等主义的哲学缺陷,反对全球平等主义是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米勒进一步论证,在国际层面,人们是作为独立的民族共同体的公民交往的,尽管一个民族国家之成员的决策有时会对其他国家的人民产生某种影响,但这种影响毕竟不同于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所拥有的公民关系那样稳定与密切。所以,至少在目前这两者的关系还没有接近某个临界点,所以很有必要对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之间作出区分[7]15。我们不能想当然把那个在国内背景(情境)有意义的原则将继续适用国际领域,我们的全球正义理论必须独立于现有的社会正义理论。米勒一以贯之的还是他的共同体主义思想,共同体主义眼中的共同体小至家族,大至民族国家。所以他认为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所处理的是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内部及其之间的关系。社会正义层面关注的是社会国家对个人的优先性和作用;国际层面强调的是民族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优先性,拒绝世界主义的政治制度安排和平等至上的原则。

现代农业是把农业建立在现代科学的基础上,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来装备农业,用智能化来管理农业,创造一个高产、优质、低耗的农业生产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建立发达、富庶的农业和创造良好的环境。其特征包括机械化、科学化、产业化、信息化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但在全球化和文化多元的影响下,政治共同体不断地突破文化的界线,而国家则越来越无力改变全球市场产生的资源分配。彼此独立的民族国家是米勒全球正义的基本单元。国内社会正义的多元正义原则不再适用于全球层面的正义模式,这时需要确立新的原则。与此相应,他引入了全球正义底线原则与民族责任原则以取代平等原则与需要原则。

首先,全球正义底线原则。米勒的全球正义底线原则就是要求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要让任何社会中的成员过上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食物和水、衣服和居所、人身安全、医疗保健、教育、工作和休闲、迁徙、良心和表达自由等”[7]178。米勒从正义的角度对对全球底限主义的原则进行了辩护,因为目前还有许多国家不能确保其成员享有这些基本人权,所以这义务便可能落在外部机构身上,那些富裕国家有义务承担起保护他们权利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米勒所理解的最基本的人权仅限于能够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物品的拥有,如维持生命所需的粮食、食品以及必要的衣服[注]米勒对基本人权的理解没有包括阿玛蒂亚·森以及玛莎·努斯鲍姆对能力人权的理解,即处于饥饿状态下的贫民,使他们有维持生存的能力。。米勒所主张消除全球严重贫困,满足全球范围内人们的基本需要,能够让所有人获得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所需要的基本人权。这就是米勒所支持的“弱式世界主义”。米勒将世界主义分为强式世界主义与弱式世界主义。弱式世界主义只承认个体的道德平等,确保人类过上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强式世界主义要求实质性地平等对待所有人的资源、权利和利益,不一定要求建立世界政府或世界国家,但需要有某种恰当的分配原则来调节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和某种形式的分配制度。主张强式世界主义的代表科克-肖·谭认为,米勒和罗尔斯主张这种全球底线人权原则只要求一些富裕国家尽人道主义的援助,这种分配原则的理论只触及了全球贫困的表面征候,不彻底,“不能消除贫困的深层根源——结构性非正义的根源。”[3]29一个理想的正义的世界不仅要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还要求富人和穷人的贫富差距不能过于巨大,这需要重新评估现存的制度架构和建构目前的全球基本结构制度,只要这两者不平等还存在鸿沟,就仍需要不断进行调整,直至彻底消除全球贫困,实现一种平等主义的全球分配正义观。这反映全球平等主义与共同体主义正义目标和正义诉求之间存在冲突与对抗,充满了内在思辨张力。

其次,民族责任原则。米勒不仅提出我们对人类同胞负有人道主义义务,还提出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式是民族责任。这是基于人的两重性:一方面人是能作出选择并对自己的生活承担责任的行为者,另一方面人又是脆弱而需要帮助的存在物,米勒分别提出了“后果责任”和“补救责任”原则。后果责任反映的作为负责任的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和决定所负有的责任;补救责任是有能力的人类或国家有责任去援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对象,并有消除伤害和痛苦的责任[7]229。补救责任有三种情形,全球正义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有所不同(篇幅所限,这里不作展开)。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讨论。全球正义中米勒所青睐的人道主义策略,实际上诉诸人类的基本需要,即对来自不同国家的陌生人之间采用需要原则,这同他早期在社会正义理论的分配原则适用不一致,基于团结性社群内部,采取的按需分配的原则存在前后不一致。

泡沫混凝土作为一种新型材料,在建筑工程方面已得到广泛应用[15-16]。其轻质、水下不分散的特殊性能[17-18]是普通混凝土不能胜任的。在复杂的岩溶地质环境条件下,采用泡沫混凝土充填溶洞形成复合地基,可有效防止溶洞坍塌。

当社会正义的分配原则与全球正义的分配原则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米勒认为首要任务是促进国内正义,落实公民的基本人权,尽到公民身份的义务,之后才能积极地追求全球正义,所以全球正义就不再是一项紧迫的任务。米勒之所以主张国内正义的实施具有优先性,是因为他反对在全球层面重新分配资源[10]32。

五、全球正义的责任主体不同于社会正义

米勒进一步指出,在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的问题上,需要重点关注的是那些负有去促进分配正义任务的机构或行为者(agency)。促进社会正义这个机构主要是国家,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公共政策和其他途径间接促进社会公正,鼓励公民遵守社会规范。国家的职责是通过权威机构保证每一位公民行社会正义之事,而不遵守的人们则会受到制裁。国家中存在着某些机构,它们能够或多或少地按成员们赞成的理论来改变制度的结构。社会正义原则可以普遍地应用到社会、家庭和车间等。米勒讲到,“社会正义理论提出善意(well-intentioned)的国家会采纳的立法和政策改革的建议”[5]7。国家是首要的分配机构,其政策和实践会导致社会正义与不正义。一个良善的国家只有颁布立法、提出政策和进行改革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才会具有内在的动力,才会不断地发展进步,这样社会正义就不至于成为道德乌托邦的理论。

在这一点上,米勒持类似于罗尔斯的观点。罗尔斯在《万民法》指出,正义的实施要求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制度,例如可以用法律手段来强化的制度。然而全球正义的情况却不是如此,因为没有一个机构能够在保护人权或确保国际交易系统公平性方面承担责任。比如关于人道主义干预、贸易规则和应对气候变化措施方面的谈判,很难达成有效的协议和一致的目标,美国拒绝签订京都协定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即使达成了,也不能有效地实施,因为没有权威的机构去制裁一个冥顽不化的国家。

我们知道,内格尔持有简单二元论的观点,他认为国内领域和国际领域(二元领域)是完全不同的领域,在国内领域坚持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则否定分配正义,认为国家之外无正义。他将国家的特殊性归结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强制,并认为全球领域中不存在类似的强制,因而反对全球平等主义。在他看来,“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体系保证公民间的合作,而法律体系是由公民共同制定并遵守的。”[10]16这是他将国家的强制性视为应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领域的理由。米勒赞同内格尔在国内正义责任主体具有强制性这一特征,但他进一步指出,“民族国家与个人可以在全球层面实现互动,有足够的张力来发挥正义原则的作用”[8]175, 于是,他提出保障基本人权的全球正义底线原则,这就是米勒的复杂二元论结构与内格尔简单二元论结构的不同之处。

全球平等主义者试图说明全球领域具有与国内领域类似的强制性等特征,人们的道德考量和正义关切也要扩展至全球领域,这种不相似并不具有可以将平等主义限制在国内的重要道德意义[11]499-500。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即使全球领域的强制与国内领域的强制不同,但这不表明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不适用于全球领域。国家法律的影响并不停留在国界以内,也可以延伸到国际领域。国内领域的强制或合作不是平等主义正义的必要条件,只是正义的充分条件[3]34,因为全球平等主义不取决于全球领域是否具有与国内类似的特殊关系,应该重新思考平等主义的基础。那么平等主义的基础到底是什么?以米勒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者和以博格为代表的全球平等主义者在两个领域是否相似问题上争论不休。

在全球化不断发展但又不充分的背景下,尽管全球相互联系日益密切,但双方很难就何时在全球领域达到平等主义达成一致。民族国家正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经济全球化使人们越来越看清了民族国家的局限性、风险的共同性和集体命运的相关性,需要民族国家作出调整,但无论如何,在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各种国际组织会日益增多并在某种程度上替代民族国家的某些功能,但民族国家仍会是国际政治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引发也是解决诸多全球正义问题的主要依靠力量。

余 论

以上探讨了米勒关于全球正义和社会正义在产生的时代背景、适用范围、适用的原则和责任主体等方面的不同,认为这是米勒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理据。同时,我们梳理了米勒正义思想的理论脉络,也展示了米勒与全球平等主义的激烈纷争,通过对米勒的正义理论进行批判性的考察,我们得出下述结论。

第一,米勒所着力阐述的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的不同,反映了道德情境主义与普遍主义的正义之间存在张力。

米勒国内社会正义原则是社会情境多元正义理论,根据人们处于不同的社会情境(公民身份、团结性的社群 、工具性的社群)而分别适用不同的社会原则(平等、需要、应得)。米勒的全球正义原则是复杂的二元论,《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译者杨通进认为米勒的这种二元论正义理念存在自相矛盾[12]91。一方面反对全球平等主义,一方面又认为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享有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实际上认可了某种形式的全球平等主义,即米勒所支持的“弱式的世界主义”,而世界主义就是立足于普遍主义的道德标准之上,普遍主义采用对所有人都相同对等的不偏不倚的普遍的道德标准,适用于这个社会情境的正义原则,同时也适用于其他不同质的社会,适用于国内的社会正义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全球领域的正义原则。米勒所着力阐述的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的不同反映了道德情境主义与普遍主义的正义之间存在张力。他主张全球正义是发达国家对贫困国家是以自愿的形式的援助,这是出于人道主义义务。他提出的基本限度的人权,从抽象层面看与他本人的理论前提是有矛盾的,难以保持理论的自洽和价值观的一致,但是米勒认肯最低限度的人权,与他的共同体主义观念并不矛盾。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让这种最低限度的人权得到遵守,由什么力量来强制各国特别是强国遵守?这是值得深思的。

第二,立足于现实乌托邦的全球正义与立足于道德乌托邦的全球正义之间存在张力。

立足于道德乌托邦的全球正义即世界主义的逻辑出发点是抽象的理想个体,要求平等相待所有人,参加分配的人们获得实质的完全相同的权利、资源或其他权益。它的道德关注点落实在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人身上,而不是家族、部落、种族或民族这样的基本单元。世界主义认为要解决全球贫困问题,必须变革目前的全球制度与全球安排,致力于构建一个理想的正义的世界。从这一点上来看,全球平等主义在道德理想上是可期待的,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更多的困难。全球平等主义的正义观似乎难免陷入“道德乌托邦”理念,这种“道德乌托邦”形而上的构建让人觉得正义的实现遥不可及,从而可能会放弃成就正义的努力。

米勒的全球正义提供了一种相对现实的辩护进路,以主权国家和民族情感为基础,立足于现实,根据人性状况及人性规律,努力实现更美好的世界,这类似于罗尔斯的“现实主义的乌托邦”[7]18。罗尔斯当然不是共同体主义者,他只是从在国内社会正义走向全球正义时,发生了正义规范的转向,其立场倾向“共同体主义”。所以,米勒和罗尔斯似乎提供了一种相对现实的辩护进路,立足于现状把握未来,以确保基本人权和避免系统性的贫困为目标而进行理论建构。

以米勒为代表的民族国家主义者的正义理论与全球平等主义者的争论,本质是共同体主义精神和自由主义之争,这两种正义理论之争在理论上往往难以协调的。无可否认,当今世界,主权国家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现在以至很长时间都将存在着,它是社会正义的理论前提,而全球平等主义主张的全球分配则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全球主权国家作为分配主体。对此,全球平等主义者也无从作出正面的回应。

综上所述,氟西汀治疗老年癫痫伴轻中度抑郁患者安全有效,药物间相互作用少,不良反应少,有助于改善其心理和社会功能,从而对癫痫的控制较单纯癫痫治疗效果更好,实现社会的健康老龄化,可以作为临床治疗的良好药物选择,值得在临床上应用。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走出这个困局的途径。

ERAS流程实施涉及多学科团队,旨在将循证知识整合到临床实践中,以减少患者手术应激并改善患者对应激的反应,从而达到更好的预后及节约住院费用。迄今为止,ERAS学会仅发布了关于妇产、结肠、胰十二指肠、直肠、膀胱、胃切除6个相关指南,胸外科方面尚未有统一标准。

以米勒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者与全球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之间的张力,根源在于人存在两重性的本质,人既是社会的存在物,又是个体存在物,人的社会性和个体性存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但这并不是一种无法化解的张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中国传统“和合”文化基础上,放眼于世界和人类长远发展,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时代命题,彰显了新时代下中国政府关于全球治理和人类发展的新理念、新智慧。“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国家、超越民族、超越地域的外延上最大的共同体,奉行的是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理念,既凸显了全世界人民最为关心最为迫切的问题,又强调了人类利益休戚与共生死相连关系,成为中国为世界提供的超越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追求全球正义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这个理念没有全球平等主义的抽象性,但又有人类共生共存于只有一个的地球上(正是这一点成为了约束各国行为的事实基础)的现实关怀和道德约束;它没有国家主义的那种狭隘性,又尊重各民族国家的独立自主的地位和民族国家间的差异。“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的提出有利于防止发生民族国家间的差异和冲突,有利于促进全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推动人类走向命运与共的新型文明和更美好未来世界。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然会面临诸多挑战,比如“人类命运共同体”认同方案如何有效地达成以及国家之间正义责任界定和边界的划分等。不管“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理念能否得到完全的实现,都不能否定其在当今世界的价值指导意义。

《三国演义》具有强烈的功利者观念。赢者通吃。至于失败者,自然要赋予负面形象,所以,强化了吕布的毛病。除了“三姓家奴”、背信弃义、有勇无谋之外,吕布还有一个罪名:好色。恋妻好色是导致他失败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Helder De Schuttera,Ronald Tinnevelt.“David Miller’s theory of global justice.A brief overview”, 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11,No.4,2008:369-381.

[2]Brian Barry.“Statism and Nationalism:a Cosmoplitan Critique”, in Ian Shapiro and Lea Brilmayer(eds.), Nomos:GlobalJustice, New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9.

[3](美)科克-肖·谭:《没有国界的正义:世界主义、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杨通进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4年版。

[4]John Rawls.TheLawofPeoples,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5](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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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avid Miller.Socialjusticeversusglobaljustice?JusticeforEarthlingsEssaysinPolitical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

[9]龚群:《世界主义与全球正义》,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10]俞丽霞:《全球正义:国家主义与全球平等主义》,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8年版。

[11] Simon Caney.“Global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State”, in Political Studies, 2008.

[12]杨通进:《社群主义的全球正义困境——以戴维·米勒为中心的讨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3期。

The Tension of Justice: David Miller on Social Justice and Global Justice

JIANG Li, XIA Chang-wu, ShangraoNormalUniversity

Abstract: David Miller focused early on social justice, later on global justice with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The premise of Miller's global justice thought is to criticize global egalitarianism. The idea of global egalitarianism comes from Cosmopolitanism, which advocates that social justice within national boundaries can be extended to the global level to achieve global justice. Miller believes that global justice and social justice are different in terms of background conditions,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subject of responsibility. Global justice is not an expanded version of social justice, and the principle of domestic social justice is not applicable to the global field. Miller adheres to the principle of pluralism of social justice in the domestic field, while insists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bottom line guaranteeing basic human rights and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in the global field. But the principle of the bottom line guaranteeing basic human rights supports “weak cosmopolitanism”, which actually agrees some sort of global egalitarianism, highlighting the plight of Miller’s communitariarism justice idea.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ocial justice and global justice view of Miller reflects the inherent tension of justice between the contextualism and universalism, and the conflicts and confrontation of the global justice between communitariarism based on the reality and cosmopolitanism based on utopian community. It is full of intrinsic tension of speculative, and the new concept “human destiny community” is the realistic way to solve this dilemma.

Key words: social justice; communitariarism; cosmopolitanism; global egalitarianism; global justice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9)04-0016-08

作者简介:姜丽,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夏昌武,上饶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7BZX112);江西省社会科学 “十三五”规划项目(16ZX01)

收稿日期:2019-05-10

DOI: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9.04.03

责任编辑 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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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正义的张力:戴维·米勒论社会正义与全球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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