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行为撤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行为,判决,程序,效力,司法,上诉人,事由。
行政行为撤销论文文献综述
张文忠,陆华[1](2019)在《“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效力认定及确认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律适用——彭某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要求撤销不予办理养老金回执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2017年8月21日,市社保中心收到彭某某提交的填写于2017年8月17日的《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申报1)》、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6月9日颁发给彭某某的《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上海马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尚文化公司)2014年6月10日颁发给彭某某的《聘书》、马尚文化公司2017年8月21日盖章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申请材料。《社会(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黄辉[2](2019)在《违法行政行为撤销阻却事由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确定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撤销阻却事由,在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不适宜撤销的行政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但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基于对司法裁判案件的分析,主要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认定不够清晰、适用的必要性有待确定、法价值和法秩序受到破坏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概念内涵的界定模糊、法教义学共识缺失、司法政治的影响、制度设计的缺陷。应当从立法、司法双重维度出发,立法上应当明确违法行政行为撤销阻却事由的概念、明确司法适用的构成要件,并确立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司法上应当针对不同行政领域提炼案件裁判的基本标准以达成裁判共识。(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翁川龙[3](2019)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的主动撤销——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3款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史善芝诉郸城县公安局一案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3款存在的问题,即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动撤销的行为是否对重作的行为具有约束力,文本的模糊性导致理解歧异。从体系解释而言,该款解释应该适用于法院审判之后。而主动撤销不当行为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内在要求,这种撤销权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下应该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权力。针对诉讼中存在的滥用主动撤销权的情况,现有的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及法院一定的救济及监督权,但对于诉讼外的主动撤销行为仍需以适当方式予以规制。(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赵银翠,付艳侠,李清[4](2018)在《论具有第叁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需要综合考虑行政合法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价值冲突,需要考虑撤销所欲实现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间的冲突,等等。文章以"具有第叁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为研究对象,在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合理的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关涉的相互冲突的价值与利益进行衡量取舍,进而建立相应的撤销规则,以使它们达到大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刘天永[5](2018)在《税务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法院能判重作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为。如果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被判决撤销,如何解读撤销判决的法律效力?如何看待法院的重作判决权?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什么情况下可以重作,什么情况下不宜重作?本(本文来源于《财会信报》期刊2018-04-23)
陆婷婷[6](2017)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是否影响现出让人的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问题甲公司为国企,对一宗国有划拨用地拥有使用权。2016年1月,未经政府批准甲公司擅自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将这宗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设备转让给乙。2月,经政府批准后,当地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收回甲公司的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4月,丙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与该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登记机构经审查为丙办理了国有(本文来源于《中国土地》期刊2017年06期)
李想[7](2017)在《行政诉讼中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判决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中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判决形式自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具有了更为宽泛的实用域界与适用条件,有利于督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维护相对人权益提供了更多的操作可能性。本文以该判决形式的内涵、特征、价值为基点,明确该判决形式与其他类型判决形式的界限。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具体分析,概括出其弱救济性、重“公益”而轻“私益”以及补救措施不明确等缺陷,进而分析其缺陷的源头来自于司法权在行政权下的弱势表现、行政诉讼宗旨的口号化等现实因素。从而,试图从域外,以德国与英国为代表的先进判决制度寻求弥补缺陷,完善我国确认违法判决形式的方法。提出立法与判决后衔接的补救措施两方面的完善建议。立法上,将私人利益纳入确认违法判决所权衡的利益序次,明确程序轻微违法的界定标准等,衔接制度上,明确补偿与赔偿措施的具体内容与具体时限,并对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负责人的追责提出建制化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5-20)
徐贵勇[8](2017)在《谨慎地撤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审理规则的续造——以461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生效判决为样本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从确认违法判决案件激增谈起伴随着立案登记制和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全国范围内行政诉讼案件增长迅速,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行政案件299765件,同比2014年增幅高达55.13%。同时,作为确认违法判决的高发领域,如规划、拆迁等城建类行政案件上升幅度也超过50%。~①2016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行政案件同比2015年增幅达12.74%。~②而且从当(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李垒[9](2017)在《行政行为“撤销”一词的含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上对行政行为"撤销"概念的使用存在多种含义,导致"撤销"的词义含混不清,难以把握,这不仅给司法适用带来诸多困惑,而且给相关理论探讨和学术交流造成无形障碍,因此,立法上"撤销"一词的使用应当予以规范和统一,以防出现歧义。(本文来源于《公安海警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于洋[10](2016)在《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源于李君明诉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撤销案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的自由性与羁束性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命题,如何对高度专业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缓和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张力的关键。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的核心是行政判断余地,基于"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基础,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查;但是如何保障理性决策与公众参与,且不至于人民法院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是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审查的关键。本文以案例引入,同时以台湾地区为镜鉴,试图通过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破解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难题,以期对未来提供指引。(本文来源于《公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行政行为撤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确定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撤销阻却事由,在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不适宜撤销的行政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但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基于对司法裁判案件的分析,主要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认定不够清晰、适用的必要性有待确定、法价值和法秩序受到破坏等问题。其原因在于概念内涵的界定模糊、法教义学共识缺失、司法政治的影响、制度设计的缺陷。应当从立法、司法双重维度出发,立法上应当明确违法行政行为撤销阻却事由的概念、明确司法适用的构成要件,并确立相应的国家赔偿制度;司法上应当针对不同行政领域提炼案件裁判的基本标准以达成裁判共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行为撤销论文参考文献
[1].张文忠,陆华.“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效力认定及确认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律适用——彭某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要求撤销不予办理养老金回执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黄辉.违法行政行为撤销阻却事由司法适用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翁川龙.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的主动撤销——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3款出发[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4].赵银翠,付艳侠,李清.论具有第叁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
[5].刘天永.税务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法院能判重作吗?[N].财会信报.2018
[6].陆婷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是否影响现出让人的权利[J].中国土地.2017
[7].李想.行政诉讼中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判决形式研究[D].南昌大学.2017
[8].徐贵勇.谨慎地撤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审理规则的续造——以461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生效判决为样本的分析[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9].李垒.行政行为“撤销”一词的含义[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7
[10].于洋.高度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源于李君明诉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撤销案的思考[J].公法研究.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