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制度,简政放权,抵押权,海事,投资环境。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论文文献综述
赵贤钰[1](2018)在《船舶登记权限下放天津自贸区》一文中研究指出时报讯(记者 赵贤钰)“登记权限下放、各项业务并行办理,使办结业务时间大幅缩短。以一天船舶在港停航成本5万元来算,手续比规定办理时间快了20天,就相当于为企业省了100万元。”上海鼎衡船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小荣激动地说。昨日上午,东疆海事局为申源租赁(天津(本文来源于《滨海时报》期刊2018-12-04)
丁琦[2](2018)在《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的船舶工业在发展日益壮大的同时,也遭遇了一些瓶颈,主要是由于部分航运公司资金短缺,导致造船厂订单减少,造船业动力不足,进而阻碍了我国的船舶出口,给整个船舶工业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解决该问题,许多的航运公司开始选用“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但是由于融资租赁本身的交易特性,在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在整个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叁个法律关系主体:出租方即融资租赁公司、承租方即航运公司和船舶卖方即造船厂。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意图联系船厂和购买船舶。对船舶享有最终的所有权,但是实际的占有使用人是承租方,出租人并不占有使用该船舶,但同时也不享有船舶的所有权,这是典型的将融资和融物合二为一的方式。若承租人以其因“占有”而产生的公示效力擅自处分该船舶,就会给出租人和第叁人的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为了弥补“占有”这一公示效力的缺陷,就需要引入更明确的物权公示方法,即登记制度,来保证出租人对该船舶所有权的公信力和对抗力。若出租人以其对船舶的所有权擅自处分该船舶,对承租人来说,合法的租赁权就受不到保护,就算“买卖不破租赁”,但在实践中仍然会存在诸多交易上的不便。对第叁人来说,若其在购买时没有充分调查该船舶的状态,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该船舶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就会大大损害第叁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承租人和善意第叁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通过登记制度对承租双方的租赁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公示。目前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制度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海商法》仅提到了有关光船租赁的登记事项,交通部2016年12月最新颁布的《船舶登记办法》也仅在光船租赁一章中提到,在光船租赁的同时融资租赁的,需要提交融资租赁合同。唯一涉及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具体事宜的是《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双方的资格审核、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管辖主体以及登记的具体事项做出了规定,但是依旧规定参照光船租赁登记,忽略了船舶融资租赁和光船租赁的本质差别,不利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的长期健康良性发展。本文以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实情为立足点,阐述我国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船舶融资租赁和光船租赁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不足。同时从融资租赁的属性探讨出发,借鉴不同国家对不同的融资租赁登记模式的实践,来选择适合我国的模式,从立法和具体登记制度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释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含义,从现有立法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现状。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我国目前实行的参照光船租赁建立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通过比较船舶融资租赁和光船租赁的区别,分析实践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来指出现行登记制度的不足。第叁部分,一个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从“公示相关权利、保护相关权利人利益、提升我国航竞争力以及规范动产融资租赁业”的角度来阐述建立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从我国自贸区以及地方政府对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做出的尝试中分析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通过对比不同学说对于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定性,例如“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租赁契约说”、“动产担保交易说”、“独立交易说”等,来分析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所要公示的具体权利内容。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公示效力做出的不同的模式选择,找出其中可被我国借鉴和吸收的部分,从而探讨适合我国的模式。第五部分,基于船舶这一动产的特殊性,从法律制度建设和改进具体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5-30)
于敏娜[3](2016)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在航运市场低迷的环境下,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集融物与融资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方式,凭借其独特的优势成为航运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但是,船舶融资租赁同时受到海事海商立法和普通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范;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物权享有、变动的公示方式上一般动产有差别。因此,有必要专门探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叁部分。正文部分分为5章:第一章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概述。本章主要介绍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概念,区分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明确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主要类型,从法律体系建设和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分析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章为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现状。本章主要介绍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总结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承租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明确,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程序无法律依据。第叁章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具体权利。本章主要选取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和学界呼声较高的叁种登记的具体权利进行探析,并且与我国基础民法理论契合度进行对比分析,探究最适合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模式。第四章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效力。本章主要探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效力模式、生效时间,以及登记对抗的范围。尽可能细致的讨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效力及可能存在的冲突情况。第五章为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议。结合前四章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权利类型、登记模式、登记效力的分析,以及我国现存立法状况和实践现状的冲突和问题,从立法完善和具体程序执行上提出短期和长期的登记制度完善方案。(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6-01)
田雅倩[4](2016)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法律问题的规范性分析——以上海自贸区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直接影响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船舶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船舶融资租赁的诸多法律风险。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总体方案》和《试点方案》对建立和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现行制度在登记门槛、登记种类和登记系统叁个方面存在法律问题,分析上海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改革试点,有必要复制推广其中"松绑船舶登记门槛"、"区分光船租赁登记和船舶融资登记"以及"由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统一登记主体"等有益经验。(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付璟玉[5](2016)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采用光租登记的法律风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融资租赁不仅具有融资租赁的一般特征,即集融资融物于一体,加之船舶本身的特殊性,因此更为复杂。实践中,船舶融资租赁虽有独立的合同,但为了公示的需要,承租双方必须再签订一份光租合同,并按光船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1虽然二者存在很多共性,在现阶段没有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为了明示船舶权利,使第叁人了解船舶的基本情况,保证交易安全,可以采用光租登记,但由于两种租赁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以其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的对抗效力,如果一味地照搬适用光租登记,将影响船舶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并在实践中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2因此,如何加快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相关制度,作为解决实践需要和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长效机制,应当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目前国内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讨论如何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以替代光租登记上,3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中采用光租登记会面临怎样的风险、产生风险的根源在哪并没有过多的论述。没有对于理论的深入分析如何提出最恰当的解决办法。另外,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固然重要,但在这种制度确立之前,如何在现有条件下,通过合理安排合同条款,完善登记制度等办法,来满足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需求,同样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所以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入手,分析采用光租登记会面临的风险、产生风险的根源,以及在现阶段下如何维护船舶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张宝茹[6](2016)在《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主要介绍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在实践中采用的方式及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航海》期刊2016年01期)
彭鹏[7](2014)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融资租赁是新型的集融资与融物一体的特殊融资方式。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船舶融资租赁同时受海商事立法和融资租赁立法的约束,因此更具复杂性。我国海商事立法并没有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方式作出规定,只是以通知的方式参照光船租赁登记,金融法领域对融资租赁的登记方式规定的也较为混乱,缺乏统一立法。本文拟从船舶融资租赁的概述、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对策等进行初步探讨。本文第一章从广义狭义两方面叙述了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优点,并比较了船舶融资租赁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的特殊性,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情况作了大致的介绍。本文第二章概述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包括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概念,阐述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公示作用、对出租方权利法保护和承租人的船舶融资租赁权的保护;最后一节介绍了我国船舶登记机构的设置。本文第叁章阐述了我国船舶在这里登记的实践。包括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立法和现行的登记程序和要求,并结合光租租赁登记制度提出登记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第四章介绍了国际公约及国外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相关规定,并结合公约和各国的规定,提出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立法的可鉴之处。本文第五章分别从保障交易安全、登记成本和效率方面对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外融资租赁登记活动的探索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提出改进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郑蕾[8](2013)在《光船租赁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评“海芝”轮船舶抵押融资合同纠纷案的两审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海芝"轮案的评析,探讨船舶抵押权设定之后光租并进行光船租赁转籍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法律问题。光船租赁转籍不应对已经在原船舶登记国合法有效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影响,我国法律应对在原船舶登记国合法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予以确认。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应作出相应修改,要求在外国登记的船舶光船租赁到我国而进行临时国籍和光租登记时,披露船舶所有人、原船舶登记国以及在原船舶登记国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等项目,并在登记证书上相应注明,以方便国内交易第叁方的查询。(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徐梦琪[9](2013)在《船舶融资租赁与登记》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全球仅次于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近几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航运领域,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虽起步较晚,但随着广泛运用也逐渐走向成熟,同时,不可否认其相关问题仍然存在。制度的缺失、规定的不完善都制约着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长远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登记制度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登记问题在实践中给船舶融资业务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和不便。本文通过分析船舶融资租赁的定义特点、船舶融资登记的现状从而分析其建立的必要性,进而提出构建船舶融资登记制度的设想。(本文来源于《今日中国论坛》期刊2013年09期)
冯苏,李亮[10](2012)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崭新的船舶融资方式发展十分迅速。文中通过介绍当前融资租赁船舶在船舶登记中操作方法,分析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制度的五点建议。(本文来源于《物流工程与管理》期刊2012年12期)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我国的船舶工业在发展日益壮大的同时,也遭遇了一些瓶颈,主要是由于部分航运公司资金短缺,导致造船厂订单减少,造船业动力不足,进而阻碍了我国的船舶出口,给整个船舶工业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解决该问题,许多的航运公司开始选用“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但是由于融资租赁本身的交易特性,在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在整个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叁个法律关系主体:出租方即融资租赁公司、承租方即航运公司和船舶卖方即造船厂。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意图联系船厂和购买船舶。对船舶享有最终的所有权,但是实际的占有使用人是承租方,出租人并不占有使用该船舶,但同时也不享有船舶的所有权,这是典型的将融资和融物合二为一的方式。若承租人以其因“占有”而产生的公示效力擅自处分该船舶,就会给出租人和第叁人的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为了弥补“占有”这一公示效力的缺陷,就需要引入更明确的物权公示方法,即登记制度,来保证出租人对该船舶所有权的公信力和对抗力。若出租人以其对船舶的所有权擅自处分该船舶,对承租人来说,合法的租赁权就受不到保护,就算“买卖不破租赁”,但在实践中仍然会存在诸多交易上的不便。对第叁人来说,若其在购买时没有充分调查该船舶的状态,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该船舶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就会大大损害第叁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承租人和善意第叁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通过登记制度对承租双方的租赁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公示。目前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制度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海商法》仅提到了有关光船租赁的登记事项,交通部2016年12月最新颁布的《船舶登记办法》也仅在光船租赁一章中提到,在光船租赁的同时融资租赁的,需要提交融资租赁合同。唯一涉及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具体事宜的是《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双方的资格审核、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管辖主体以及登记的具体事项做出了规定,但是依旧规定参照光船租赁登记,忽略了船舶融资租赁和光船租赁的本质差别,不利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的长期健康良性发展。本文以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实情为立足点,阐述我国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船舶融资租赁和光船租赁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不足。同时从融资租赁的属性探讨出发,借鉴不同国家对不同的融资租赁登记模式的实践,来选择适合我国的模式,从立法和具体登记制度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释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含义,从现有立法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现状。第二部分,重点介绍我国目前实行的参照光船租赁建立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通过比较船舶融资租赁和光船租赁的区别,分析实践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来指出现行登记制度的不足。第叁部分,一个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从“公示相关权利、保护相关权利人利益、提升我国航竞争力以及规范动产融资租赁业”的角度来阐述建立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从我国自贸区以及地方政府对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做出的尝试中分析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通过对比不同学说对于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定性,例如“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租赁契约说”、“动产担保交易说”、“独立交易说”等,来分析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所要公示的具体权利内容。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公示效力做出的不同的模式选择,找出其中可被我国借鉴和吸收的部分,从而探讨适合我国的模式。第五部分,基于船舶这一动产的特殊性,从法律制度建设和改进具体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论文参考文献
[1].赵贤钰.船舶登记权限下放天津自贸区[N].滨海时报.2018
[2].丁琦.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3].于敏娜.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4].田雅倩.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法律问题的规范性分析——以上海自贸区实践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6
[5].付璟玉.船舶融资租赁中采用光租登记的法律风险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6].张宝茹.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探讨[J].天津航海.2016
[7].彭鹏.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8].郑蕾.光船租赁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及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评“海芝”轮船舶抵押融资合同纠纷案的两审判决[J].海大法律评论.2013
[9].徐梦琪.船舶融资租赁与登记[J].今日中国论坛.2013
[10].冯苏,李亮.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