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管辖问题论文-赵以

侵权管辖问题论文-赵以

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管辖问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第叁人,涉外共同侵权,诉讼,仲裁

侵权管辖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赵以[1](2018)在《第叁人涉外共同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与非仲裁协议第叁人构成涉外共同侵权,被侵权人(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寻求诉讼救济且共同侵权人提出抗辩,便会产生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的冲突。对这类第叁人涉外共同侵权纠纷,是由法院抑或仲裁机构管辖,取决于对仲裁协议的解释采狭义还是广义。要妥善解决这类纠纷,对于我国《仲裁法》来说,可以采取修改仲裁协议解释规则、构建仲裁第叁人制度、引入合并仲裁等措施加以完善;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说,需要建立争议标的与当事人的"合一性"认定标准,以修正必要共同诉讼认定规则。(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徐伟功,郝泽愚[2](2018)在《互联网时代涉外商标侵权管辖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管辖有界性与互联网无界性的矛盾,向传统涉外商标侵权管辖权的确定规则发起挑战。互联网的特殊性必然动摇属地原则的地位,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能够给新型经济模式下管辖权的认定提供全新思路,同时"商标共存"等复杂多变的侵权行为更应合理对待。特殊的互联网并未与现实生活相分离,仍需在国际商标管辖的一般原则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判断侵权行为地;也不能忽视属人管辖、专属管辖针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作用,力求在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国情的前提下,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寇颖娇,吴献雅[3](2018)在《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首次从程序法的角度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作出规定。但在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全国各地法院对该条文涉及的案件范围却有着多种理解,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标准不统一已经成为突出问题。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简单套用实体法的相关概念,而是应在正确辨析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立法目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与载体以及网络环境与物理空间之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特点和信息网络的技术特点,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做狭义的解释。(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5期)

黄霖[4](2017)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在交易规模及市场范围方面都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电商由于涉及到虚拟的网络空间、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在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时会存在积极冲突。域外实践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随着知识产权跨国保护要求的提高,在管辖权确定方法上提出了如“长臂管辖”等突破传统管辖制度的方法。与此相对的是,我国除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与及有关部门法、司法解释外,并没有专门涉及知识产权管辖的法律。从立法条文及相关案例的司法实践来看,总体上仍然遵循地域性规则,尤其是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种坚持与我国的国情及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有关,但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为了保护我国在其中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在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上有了一定的突破。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管辖权问题方面,要考虑涉外、涉网络、涉知识产权交叉的情形,故在充分考虑国家间知识产权利益的衡平及司法实践适用的可操作性后,笔者认为:在考虑是否以其他连接点作为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上,可以采用“最低联系原则”作为司法人员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在解决平行时诉讼带来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方面,可以灵活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来拒绝管辖;在是否允许以协议管辖来解决管辖权冲突上,为保障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平等,应严格限制事前协议的适用,提倡当事人之间事后的协商。(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11)

兰秀云[5](2017)在《涉外国家侵权案件中行为国进行司法管辖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社会对于涉外国家侵权案件中行为国是否可以行使管辖权有所争论,通过对现仅存在的质疑进行分析,提出行为国行使管辖权的正当化依据。行为国行使管辖权有国际法上的依据,符合国际法原则,同时具有便利司法的优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6期)

屈瑞玺[6](2017)在《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互联网的技术与时俱进的不断发展着,人们生活的各个部分与网络之间变得更加密不可分。网络的空间更像是种数字化的存在,而非现实的存在,[1]因此在网络背后是物理世界的人在网上做出的一个个行为,全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同处于一个虚拟平台中发布言论观点、传递与交换数据信息、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等等,所以未曾有过的联系也就自然出现,随之而来的是不可避免的涉外网络侵权问题。诚然跳出现实视角互联网就像是一个独立个体空间,但网络使用者仍然是现实社会的公民,虚拟联系现实的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它仍需要受到实际法律的管控。探索网络无边界性、虚拟性和自治性的特征,并且认真审视由它而生的诸如各国黑客通过侵袭他国的电脑系统、跨国传播电脑病毒等等具有明显涉外因素的网络侵权行为,对解决网络侵权管辖权有着很大的帮助。不断变革更新的网络以及立法本身的滞后性限制,使得以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为主的传统民事诉讼管辖体制受到了极大地冲击,很大程度上动摇了相关传统法学理论。因而关于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新理论纷纷涌现而出,各国也随之探索出适应网络新挑战和本国实际情况的相关司法实践,中国便是其中之一。本文经由国际私法的角度切入,按逻辑顺序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重点解析了网络的特征,研究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和涉外因素。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传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立标准以及网络对其的挑战。第叁部分重点厘清了确定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新理论以及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第四部分剖析了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法律现状,力求通过研究厘清涉外网络侵权的管辖权问题,为我国这部分的相关法律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7-05-23)

王承志[7](2016)在《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的普遍管辖问题——以Kiobel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晚近对Kiobel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美国法院对与本国没有联系的外国当事人所提《外国人侵权法》下的诉讼没有管辖权,引发了美国法学理论及实务界对民事普遍管辖权的争论。虽然承认民事普遍管辖权具有合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但美国法院对ATS域外效力的判断及对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仍恪守一定的界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转变立场抑制其管辖权限,系基于自身立场和利益而对管辖权作出合理的调整,是美国国内管辖制度与国际法调和的产物。(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吴佳倩[8](2016)在《论涉外互联网侵权的管辖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涉外因素增多,网络侵权变的更加复杂。网络侵权对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准据法等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面对涉外互联网侵权案件时如何确定相应的管辖地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某企业街景服务隐私侵权案出发,说明涉外互联网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跨国保护的紧迫性。继而比较分析国内外互联网侵权管辖司法实践,最终确立了对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制度的初步立法构想,主张在坚持地域与自治因素上加强弹性融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1期)

王上榕[9](2016)在《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资源共享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不确定性、虚拟性等不同于传统空间的特点,所以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在适用传统诉讼管辖制度时不可避免遭遇到难题。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和网络新特点对传统诉讼管辖理论冲击的分析,并参考国外的新理论,提出网络着作权侵权新诉讼管辖制度的构建。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述思路。首先,“发现问题”,即通过对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诉讼管辖的现状分析,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发现诉讼管辖中目前存在如下问题:管辖连结点的恶意增加,管辖权异议的滥用,管辖连结点适用顺序不明等。其次,“分析问题”,即上述问题的根源是网络空间新特点与传统诉讼管辖理论有冲击,传统诉讼管辖理论具有如下局限: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的困境、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导致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等。最后,“解决问题”,即通过分析网络侵权案件中新诉讼管辖理论,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中新诉讼管辖制度的构建方案:在明确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应遵循原则的前提下,确定管辖连结点的适用顺序并加入网址新理论作为辅助确定侵权行为地,同时限制侵权行为结果地的适用范围,并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对虚列被告这类案件提出解决方法。最后提供了一种私力救济的方法以辅助解决此类案件。(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期刊2016-06-01)

王欣蒙[10](2015)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权问题的分析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似乎已经成为限制知识产权发展的瓶颈,为了从国际私法角度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美国的ALI、德国的EMPG以及日本早稻田大学研究组相继制定了叁部示范性规范,均分别从国际裁判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叁大部分进行制度规定。而本文尝试先就知识产权诉讼的国际私法问题中的管辖权问题展开探讨,通过对相关理论概念的明确并尝试对提及的叁部示范性规范中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进行梳理、比较和分析。同时,结合中国现状,就一些制度是否可能被中国法院或立法机关的在嗣后实践中使用等问题展开可行性分析。(本文来源于《企业导报》期刊2015年13期)

侵权管辖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管辖有界性与互联网无界性的矛盾,向传统涉外商标侵权管辖权的确定规则发起挑战。互联网的特殊性必然动摇属地原则的地位,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能够给新型经济模式下管辖权的认定提供全新思路,同时"商标共存"等复杂多变的侵权行为更应合理对待。特殊的互联网并未与现实生活相分离,仍需在国际商标管辖的一般原则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判断侵权行为地;也不能忽视属人管辖、专属管辖针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作用,力求在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国情的前提下,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管辖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1].赵以.第叁人涉外共同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2].徐伟功,郝泽愚.互联网时代涉外商标侵权管辖法律问题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寇颖娇,吴献雅.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为中心[J].法律适用.2018

[4].黄霖.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7

[5].兰秀云.涉外国家侵权案件中行为国进行司法管辖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7

[6].屈瑞玺.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7

[7].王承志.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的普遍管辖问题——以Kiobel案为切入点[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8].吴佳倩.论涉外互联网侵权的管辖问题[J].法制博览.2016

[9].王上榕.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研究[D].北京理工大学.2016

[10].王欣蒙.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权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企业导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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