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标准,盖然性,高度,多维,功能,确信。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江申生,文炜[1](2019)在《论构建多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法律要求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须达到的程度,总体上分为叁个层级标准:合理可能性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既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又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扩大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可能会冲击高度盖然性这一普通标准,间接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无法灵活应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审判工作,也间接挤压了"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制度的运用空间。构建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体系,应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一般原则,以合理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补充,形成:低、中、高叁个层级的标准。目前,建立科学合理的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张兵[2](2019)在《论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该标准的确立是基于部分待证事项的特殊性以及适应我国民事实体法等考虑,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立法,但该标准在具体的适用中可能出现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混淆、缺乏与之配套的诉讼制度等问题。因此,需要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做出区分,并且强化相关的诉讼制度,从而构建更加科学化、体系化、合理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万雅芳[3](2019)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标准是判断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决定了相关事实能否被法官采信,进而影响案件的结果。本文将两大法系的做法相比较,再对比中国在该问题上的做法和立场,试图通过比较找到中国的不足之处,并给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李春丹[4](2019)在《我国规定民事诉讼特殊证明标准的多维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中为了与民事实体法相衔接,明确规定对部分特殊案件提高证明标准,构建了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但经过多维的反思,认为提高证明标准的规定缺乏合理性。首先,提高证明标准的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客观需要;其次,在比较法上缺少实践及理论支持;再次,在事实审判过程中,过高的证明标准反而不利于发现真实;最后,在社会效应方面会抑制人们行使诉权,激励欺诈、胁迫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在我国,建设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的主要改革方向应是降低,而非提高。(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19年05期)
王媛媛[5](2019)在《公证证明标准重构——对民事诉讼多元化证明标准的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证明标准如何确立,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观点,该问题受到诸多理论研究者和实务界人士的关注。从借鉴民事诉讼证明体系化理论和多元化证明标准的角度出发,多元化公证证明标准应当包括叁项内容:一是对证明标准的选择;二是对证明事项的分类;叁是各类证明事项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法律行为和事实问题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事实问题而言,对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计奡舜[6](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据提供一方对待证的事实证明达到何种确定程度,法院才能将这一事实认定为真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实务专家和学者们重点研究对象。2012年《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仍未对证明标准作出一般规定。在2014年最高院出台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采用了高度可能性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的立法例,这标志着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从单一标准转变为“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两重标准。这表明在立法上我们已经有意识地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层次化、多元化的设计。但鉴于“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五类案件,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单一化的局面未有实质性的改变。从司法实践层面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法官对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等证明标准的适用缺少统一认识,表面上表现出证明标准适用多元化的假象,实际上则是混乱无序的状态,证明标准适用存在偏差也就不可避免。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则必须立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本理论的研究以及相关分歧问题的厘清,立法上需要对民事证明标准进行多元化、层次化规定,建立高低搭配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厘清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界限,明确各自适用范围。论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定义及相关理论入手,从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再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关制度和理论的比较分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建议。前述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分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定义、特征和种类,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础理论不同观点进行比较、评价。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适用情况进行梳理,试图找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法、司法上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立法层面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仍未统一认识、标准之间界限未厘清,多元化、层次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仍未建立;司法层面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和适用不统一,亦未建立层次化证明标准案例指导制度。第叁部分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发现,两大法系都坚持灵活多样的证明标准,都未采用单一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的不同而采用与之适用的具体证明标准,两大法系一般都以“盖然性”作为主要标准,其区别主要体现在程度上。第四部分围绕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展开研究,明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引导功能,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属性,厘清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界限,实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化建构。(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林忠良[7](2018)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学界的讨论中存在分歧,在立法上表述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和适用的混乱。通过研读相关学说、立法规定及判决表述,笔者试图考察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样态,归纳偏差性表述的类型,并以“属性特征”—“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的纵向线路深入分析实践样态多样化的原因,从而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趋势进行思考和建议。本文的研究方法侧重于实证分析,通过抽样研读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的山东省基层法院予以公开的判决书中证明标准的表述,同时结合笔者基层审判工作,以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为视角,分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明晰其引导功能;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设立较低层次的证明标准;应加强法官心证公开以规范证明标准适用。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该部分又分为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表达,第二个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样态,该部分又分为叁个内容,第一个内容为证明标准表述不统一,第二个内容为证明标准表述的偏差性,第叁个内容为证明标准实践样态的利弊分析;第叁部分为证明标准实践样态的原因分析,该部分分为叁个内容,第一个内容为证明标准的特性限制,第二个内容为法律移植的适应性欠缺,第叁个内容为法官职业风险的自我控制;第四部分为证明标准发展趋势的思考与建议,该部分分为叁个内容,第一个内容为明晰证明标准的引导功能,第二个内容为完善证明标准体系,设立较低层次的证明标准,第叁个内容为加强心证公开以规范证明标准适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11-23)
樊珺[8](2018)在《强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简单介绍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就其强化改善策略加以研究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江曼,徐燕峰[9](2018)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评析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领域中要义之一是证明,与证明相对的则是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判断证据本身证明力大小的标准。民事法学范畴有诸多关于证明标准的学说,客观真实说在我国证据理论界长期处于主导地位,但近年来质疑声不竭;高度盖然性说则是我国现行民诉法所认可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高度盖然性适用有限,而内心确信标准占优势地位。基于此,本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理论评析与反思。(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8年06期)
任品杰[10](2018)在《论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将五类特殊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的证明标准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该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系关于对特殊事实提高证明标准的相关规定,旨在建立层次性、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但该标准应当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模棱两可,使得该条规范的运行产生了诸多问题。如对特殊事实的认定过于追求形式上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高标准,对第109条与第108条关系的把握不够精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证伪优势得不到发挥,以致可能造成法官的恣意裁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展开研究,对《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的适用提出建议。第一部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起源与定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起源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其理念与宗教神学保护陪审员“灵魂不受诅咒”观念不无关系,同时也是人类努力克服认识局限的制度尝试。但英美法系至今没有给“排除合理怀疑”一个相对统一的界定,其适用主要是通过法官指示陪审员的方式进行的,常见的几种指示为“道德确信”、“生活中的重大决定的类比”、“通过量化方法解释”等。第二部分,我国《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的解读。从法政策角度和比较法角度看,该规定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证明标准提高,主要基于我国目前的市场信用不健全的现状,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率比例偏高,提高证明标准可以降低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的概率,保护交易安全。提高口头遗嘱的证明标准,主要是为了维护继承的安定性,同时引导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更加规范地分配遗产。提高赠与的证明标准,主要出于保护个人所有权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关于证明标准提高的理论中,也有对类似特殊事实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情形。第叁部分,《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的适用效果与困境。《民诉法解释》第109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官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类事实的认定比例,但由于通常案件事实采用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已经很接近客观真实,从“高度可能性”到“排除合理怀疑”之间存在“真伪不明”的灰色区间,这为法官的恣意裁判提供了可能性。由于规范的不明晰,法官对如何区分和把握“高度盖然性”和“排除合理怀疑”两类证明标准理解并不十分准确。英美法系二元制的审理模式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验证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陪审团个体的差异性使得“合理怀疑”成为一种能够为其他陪审员所感知和探讨的“怀疑”。但在大陆法系法官自由心证模式下,法官出于自我保护会对其内心的“怀疑”不予展示,从而影响验证功能的发挥。第四部分,《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的适用意见。首先,要坚持法官“内心确信”的基础地位,“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法官审慎处理几类特殊事实的提醒工具;其次,关于《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和第109条的关系处理,《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只能在保护交易安全、法定继承权、所有权的立法目的下才能被适用,而与立法目的相冲突的情形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再次,要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法官对事实认定应当重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间接证据、经验则、表见证明等规则对事实认定的重要作用。再者,必须增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从而发挥使其证伪功能,通过将“疑点提出”和“疑点排除”的任务分配给当事人的做法来实现。最后,为了防止法官对“合理怀疑”事实认定和排除的恣意性,应要求法官对几类特殊事实的认定加强论证,强化判决文书的说理义务。(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8-06-01)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该标准的确立是基于部分待证事项的特殊性以及适应我国民事实体法等考虑,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立法,但该标准在具体的适用中可能出现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混淆、缺乏与之配套的诉讼制度等问题。因此,需要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做出区分,并且强化相关的诉讼制度,从而构建更加科学化、体系化、合理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江申生,文炜.论构建多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法制博览.2019
[2].张兵.论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3].万雅芳.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李春丹.我国规定民事诉讼特殊证明标准的多维反思[J].学术探索.2019
[5].王媛媛.公证证明标准重构——对民事诉讼多元化证明标准的借鉴[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计奡舜.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7].林忠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实证分析[D].山东大学.2018
[8].樊珺.强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思考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8
[9].江曼,徐燕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评析与反思[J].文化学刊.2018
[10].任品杰.论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D].河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