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质证论文_胡惠婷,杨亚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质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证据,制度,鉴定,意见,可信性。

民事质证论文文献综述

胡惠婷,杨亚[1](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视阈下质证权困境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权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00条都涉及了质证这一概念。随着我国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质证权也逐渐受到重视。在民事诉讼中,质证权不仅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当事人实际中会运用的一项程序参与权。然而,学界对于质证权的有关研究却乏善可陈。分析质证权在我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保证当事人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质证权。(本文来源于《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谢秀苑[2](2017)在《质证制度能不能做扩大解释?——浅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叁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这实际上是对质证制度的扩大解释,这种解释是存在问题的。一方面,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相背离,并且违背证据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另一方面,该条款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也易产生多种问题。质证本应是当庭质证,不应轻易改变当庭质证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对质证制度做出扩大解释。(本文来源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覃斌武[3](2016)在《美国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方式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庭审适用证据规则时律师和法官必须迅速反应,因此证据规则仅解决可采性问题。证据相关性、合法性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庭审询问中反对和裁决主要集中在相关性和合法性;而证据可信性则不容易判断,因此律师不能泛泛对证据可信性提出反对,而只能是通过交叉询问、弹劾以及另行举证的方式削弱证据的可信性。这导致美国诉讼举证以证人口头作证为基本方式,其他证据的采纳依赖于证人口头作证。(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决策理论与方法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期刊2016-12-24)

宋建玮[4](2016)在《民事质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至关重要,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质证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知晓案情的重要程序和必经阶段,质证制度符合我国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辩论原则。质证进行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法院裁判结果公正与否,无论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还是对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研究民事质证制度尤为重要。本文首先阐述民事质证的基本理论,从而初步了解什么是质证。具体来说就是介绍民事质证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民事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下文对质证制度的详细分析奠定基础。其次,分析我国民事质证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这部分,重点是抓住我国民事质证制度立法上的现状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着重论述我国民事质证制度目前仍然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这些也是对庭审质证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在论述我国民事质证制度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进而发现我国民事质证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主要有: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义务的规定存在缺陷,对法官的控制权约束不够,庭前的准备工作不足,使得质证程序混乱。分析我国民事质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程序过于形式化。然后,对域外民事质证制度分析与借鉴。本部分先对两大法系的质证制度进行阐述,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美国采取的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中心的审判方法,在法庭质证程序中运用交叉询问方法。整个质证程序让当事人进行主导,把程序公正摆在首要位置,而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则是把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义务,这是源于公法中的理念,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具有指挥权和主导权,当事人受其约束和主导。在对比两大法系质证方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两大法系在质证制度及程序上比较可行的做法,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质证制度。最后是对我国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建议。本部分是文章的关键,主要针对前述中我国民事质证制度具有的一些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可行的策略。具体为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合理限制法官的职权范围,保障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还要规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通过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再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民事诉讼开庭前的准备在我国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主要有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及庭前会议,然而仅简单规定庭前准备都包括什么,却并没有对具体的展开程序作出规定,这样容易导致庭前准备程序的形式化,使得庭前准备不能充分开展。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也是对我国民事质证制度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立法及司法现状,同时参考前人研究成果,并借鉴域外成功的质证制度,对我国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上完善略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11-01)

王淼[5](2016)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认定——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指导》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民事纠纷中,涉及电子数据的情况正日益普遍。然而,在法庭调查中,电子数据却面临着过于严苛的证明标准,导致一项电子数据往往需要经过司法鉴定后才能确认其效力。本文尝试着在证据裁判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电子数据的特性,以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构建了一套质证流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2期)

刘晓兵[6](2015)在《民事庭审质证的基本要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庭审质证是质证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进行相互辩驳的诉讼行为,其基本要素包括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质证内容和质证方式四个方面。质证主体应是证据或其形成过程的认识者、质证意思的独立表示者、质证程序的参与者、质证行为的实施者、与质证相关的程序性权利的享有者或程序性义务的承担者,其不但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证人。质证客体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提出质疑的证据",过宽或过窄均不利于兼顾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升。质证内容应限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叁个方面,证据的客观性缺乏质证意义,充分性只有在证据链中才有质证意义。质证方式亦即质证的行为方式,其有别于质证的基础性工作,是质证双方针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可采性展开的法庭论辩。(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5年03期)

彭琰[7](2014)在《对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作为民事审判的一项制度规定于我国的法律之中,《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法律只对质证作了原则性的概括性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未能作详尽的规定,以至于在审判实践中各行其是,抑制了质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拟对质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办公室业务》期刊2014年21期)

池军[8](2014)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鉴定意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在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不当然是科学客观的。要让作为事实裁判者的法官对鉴定意见做出正确采信,必须要对其进行质证。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够强化当事人的质证能力,同时也可以弥补现有鉴定制度的不足,使法官更好地对鉴定意见进行采信。当前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包括: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地位、未规定专家辅助人的适格制度、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偏向性、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程序缺失、未明确专家意见的可采性标准、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和专家辅助人法律援助制度缺失等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在质证程序中都有“专家”参与质证的规定。英美法系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核心,确立了“专家证人”制度。重视程序正义与强调对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容易导致专家的偏向性以及诉讼效率低下。大陆法系国家奉行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确立了“鉴定人”制度。强调法官对质证程序的控制,但是容易导致鉴定意见得不到充分质证以及法官专断。基于各自的优缺点,两大法系国家在质证制度领域出现了互相融合的趋势,互相借鉴有益经验,取长补短。我国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改革要保留原有的职权主义背景,并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有益经验,取长补短,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质证程序。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提出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程序的初步设想。主要以下六方面,第一确定专家辅助人的地位。第二,设立专家辅助人的适格制度。第叁,构建专家辅助人的庭审质证模式。第四,明确专家辅助人在质证中意见的效力。第五,明确专家辅助人权利与义务。第六,规定专家辅助人法律援助制度。希望通过以上设想,不断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推动专家辅助人在实际运作中有效的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8)

王煜[9](2013)在《论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现状和不足之处,总结提出参考意见,期望能够为企业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3年22期)

曹德仁[10](2013)在《论我国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民事质证制度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民事诉讼质证进行比较详细的论述,以此来阐述民事质证对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之意义,以求人们能够正确看待民事质证对于我国现行法律和社会之作用,从而期许推动民事诉讼质证能有一个突破式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32期)

民事质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这实际上是对质证制度的扩大解释,这种解释是存在问题的。一方面,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相背离,并且违背证据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另一方面,该条款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也易产生多种问题。质证本应是当庭质证,不应轻易改变当庭质证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对质证制度做出扩大解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质证论文参考文献

[1].胡惠婷,杨亚.我国民事诉讼法视阈下质证权困境刍议[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谢秀苑.质证制度能不能做扩大解释?——浅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叁条[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3].覃斌武.美国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方式及其启示[C].“决策论坛——决策理论与方法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2016

[4].宋建玮.民事质证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6

[5].王淼.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认定——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指导[J].法制博览.2016

[6].刘晓兵.民事庭审质证的基本要素研究[J].证据科学.2015

[7].彭琰.对民事诉讼证据质证的探究[J].办公室业务.2014

[8].池军.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9].王煜.论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J].东方企业文化.2013

[10].曹德仁.论我国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J].才智.2013

论文知识图

年1月-2016年9月涉及问卷调查证据...法院对使用虚假证据行为人的处理方式”工程量核对流程年环境侵权诉讼中鉴定人出庭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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