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组织形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权,私募,组织形式,基金,公司,投资基金,法律。
法律组织形式论文文献综述
林春艳[1](2015)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法律组织形式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风险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为研究对象,从风险投资的兴起及国内外组织形式的演变发展,总结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在不同国家的不同选择是各国经济发展积淀的不同结果。在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体制后着手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推进了风险投资行业的产生、发展,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开始大量出现、存在,并以衍生的形式不断扩展,对改革后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和意义。不同利益的选择和需求,使风险投资涉及的各方(如风险资本家寻找投资机会、投资机构自身选择组织形式发展和创业企业寻求风险资本的支持等)在选择投资机构时,必须考虑多个因素,使盈利达到最大值。这就要求风险投资机构能在后续的发展中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及自身价值取向。本文拟从风险投资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入手,分析我国目前主要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特点,从投资者的保护、风险规避及治理结构等方面分析其不足之处,在借鉴国外或其他地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现状,指出如何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法律组织形式。(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5-06-07)
梁征[2](2015)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选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基金从产生发展至今,取得了重大成功,现己成为既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之后第叁大融资市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制度创新、和产业创新,私募股权基金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促进作用。私募股权基金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惊人的成绩,其丰富多样的法律组织形式功不可没。鉴于此,为了使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也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我们必须对其法律组织形式进行深入研究,以探寻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最佳法律组织形式选择。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内涵,阐述了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类型及运作模式。第二部分以法价值分析为视角,从法的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两大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的优劣性进行了分析比较,具体涉及到治理机制、激励机制、成本因素、约束机制、组织稳定性等方面,并做出总结。第叁部分大量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外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及原因进行了考察和比较,并总结出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选择的启示。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以法的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为考量因素,探究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组织形式选择,并据此得出如下结论:有限合伙制是我国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最佳法律组织形式选择,混合制是我国未来私募股权基金最佳法律组织形式选择。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相比其他学者分析比较私募股权基金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来说,笔者首次提出了以法价值分析为视角,从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两大方面展开对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探讨;二是笔者对混合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大胆设想。混合制私募股权基金基于现有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的有效融合而产生,吸收和融合了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的优势,扬长避短,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力和发展优势。混合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丰富多样的形式,如“信托+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等,其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将来最佳法律组织形式选择。(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5-05-11)
何承伟[3](2015)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第一章论述了在汉语中“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并且将“私募股权基金”与相近的一些概念进行了辨析。随后,对于“法律组织形式”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律组织形式与政治学中的“政体”概念十分相似。之后,文章简单介绍了以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以及所采用的法律组织形式的历史沿革。英美法系国家中选取美国和英国,大陆法系中选取了德国和日本,这些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的法律组织形式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另外,第一章还对考量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优劣的标准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开始进入到核心环节。第二章,第叁章,第四章分别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叁种主要法律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对这叁种法律组织形式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进行研究,全面分析了这叁种形式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公司制比较规范,但缺乏效率。有限合伙制比较有效率,但是稳定性欠佳。信托制较为灵活,但是不利于控制风险。当然,这些都是叁种组织形式的共性。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是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个性化的问题,在阐述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的优劣的同时,着重讨论了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叁种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从法律角度对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等。本文的最后一章,提出应当摒弃单一制法律组织形式的思维,因为每一种单一的法律组织形式都有其内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正确的思维应是根据实际情况,将这叁种基本的法律组织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形成混合制法律组织形式,这就是集“百家之长”的观点。为了加强论证的力度,本文最后使用了“深创投”和“深圳达晨”两个案例来论述混合制法律组织形式的优越性。(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5-03-01)
赵沫[4](2013)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通过非公开募集的形式募集机构投资者或个人的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控制或管理所投资公司使企业实现价值增值,投资者按照其出资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进入21世纪以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点是要选择合适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本文拟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为基点,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践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得出结论。基于上述逻辑,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叁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旨在阐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我国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现状。本文第二部分对目前国际上已经发展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叁种法律组织形式进行了阐述,并且用对比分析法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其实质就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及收益分享、风险分担方式的安排规则。从国际上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的法律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本文第叁部分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有限合伙制在组织设立、法律地位、收益分配、责任承担、税收等方面要优于契约制和公司制。结合中国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指出公司制、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推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说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合伙企业法》修改的契机下所具备的发展优势。虽然《合伙企业法》有些规定过于粗糙,存在一定改进空间,在具体配套措施上难免出现瑕疵,但瑕不掩瑜,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制度上的优势以及我国法律政策环境的进步决定了其必将成为今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主流。至于操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经过我国学者的潜心研究和实践中的不断摸索,将会在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中得到补充和改进。(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3-03-01)
李静[5](2012)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自上世纪中期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目前为止主要的法律组织形式有叁种: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在如今私募风起云涌的中国资本市场,这叁种形式均有存在。就国际上来看,有限合伙制在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业务水平和投资业绩远远优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先进、合理的组织形式。因此,笔者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研究,根据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选择较为合适的组织形式,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机制的构建。本文由绪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绪言部分对本文选题意义及背景、研究相关动态、研究思路及方法做了一番阐述。正文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概述,分别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与特征,并与风险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易混淆概念进行了区分。第二部分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以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市场环境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的运营模式、特点及其在中国的实例分析,说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主要从税收、代理成本等角度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叁种法律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得出有限合伙制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理想的组织形式,并论述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优势。第四部分探讨在我国当前的政策、法制、市场环境下选择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通过以上论述,本文得出相对于公司制与信托制,有限合伙制最契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且最有利于其功能的实现。因此,在今后的发展历程中,应着力解决有限合伙制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自身缺陷及相关制度的不足,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使有限合伙制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2-02-01)
张少伟[6](2010)在《设立境内外资管理船舶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解决当前我国造船与航运业面临的融资瓶颈为出发点,以创新我国船舶融资方式为目的,借助国外船舶基金这一特殊的船舶融资方式,深入研究在我国设立船舶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考虑到船舶产业的发展所需融资数额巨大,因此不能仅仅依靠国有资本,必需引入民营资本。本文从引入外资背景的船舶基金管理人入手,研究其在中国法下投资运作管理中的法律组织形式。基于上述的考量,本文第一章首先对于何谓境内外资管理的船舶基金及其具体的功能进行了定义。第二章中,笔者从介绍国外成熟运作的叁种不同法律组织形式的船舶基金入手,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背景进行比较,找出一种最为合适的模式。在第叁章中,针对有限合伙这一拟选择的船舶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载体,考虑到外资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一情况,进一步结合现阶段我国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以何种模式来设立此类船舶基金进行了综合分析与对比。第四章则从保证内外资船舶基金公平竞争的角度入手,建议地方政府通过相关立法确立其法律地位,以更好地利用这一机制,为我国船舶融资的开拓创新发挥贡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0-12-29)
张涛,羿克[7](2010)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传播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力量,本文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涵义和主要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阐述,重点对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进行比较,并提出以下结论: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涵义可界定为组织和产品;主要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和合伙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各有优劣;长远来看,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将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本文来源于《今传媒》期刊2010年11期)
刘玲[8](2009)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现实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以后,私募股权投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迅速,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在全球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载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架构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融通资本的桥梁,是企业获得低成本融资和引进先进管理方法的最佳方式,而有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机制是私募股权市场健康运转的核心,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业务水平和投资业绩远远优于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先进、合理的组织模式。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式上多年来所沉淀的投资规则与惯例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经验总结,是这些国际投资者的护身甲,最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必然是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运营、退出叁部中具有对投资者有利的法律保障。我国的法律规则体系与西方不尽相同,如何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植入和融合国际私募股权投资的游戏规则,使之适合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土化发展趋势要求,同时在目前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投资人的承担风险能力还比较差的情况下,选择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是本论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理论进行概述。其次,分析了目前国际上已经发展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叁种组织机制,并且用对比分析法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再次,对中国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进行了分析,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叁种组织机制在中国推行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选择有限合伙制的法律组织形式的理由以及分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优势、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8)
云磊[9](2009)在《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投资被誉为高科技产业的“催化剂”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其对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风险投资市场规模虽然发展迅速,但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一直是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大障碍。而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法律制度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本文以风险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为研究对象,从风险投资定义和特征入手,分析比较了风险投资的叁种主要法律组织形式,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现状,指出我国目前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建立基金制风险投资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序言,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第二部分:第一章风险投资及其组织形式概论,从风险投资的特征入手,分析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叁部分:第二章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风险,比较分析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基金制叁种主要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的优缺点。第四部分:第叁章各国(地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考察,分别论述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及其发展。第五部分:第四章中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与组织法律制度完善,结合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和法律的现状,讨论了我国公司制、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基金制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4-21)
赵雷[10](2009)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功能,需要与其特点相契合的法律组织形式。本文以我国法律和金融环境为背景,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和法律组织形式理论为依据,结合制度经济学原理,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寻求最契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的法律组织形式进行了一番讨论。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引言对本文的问题提出和论证理路作了一番阐述。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法律组织形式的概念,分析了二者的内在关联,并就法律组织形式的概念和体系做了针对性阐述。本部分是下文探讨理性选择法律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整理分析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实证材料,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信托型、合伙型和公司型等叁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运作结构、法律依据和实践现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析。本部分是下文探讨理性选择法律组织形式的实践基础。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现状所面临的困境。结合第一部分法律组织形式的一般理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特点,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现状面临双重困境:法律组织形式的体系困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功能实现困境。信托和公司型组织形式并不契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不宜作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性选择。通过借鉴域外实践及阐述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本文分析得出有限合伙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最契合,并就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面临的主体资格、激励机制、税收等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在以上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相对于公司和信托,有限合伙最契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最有利于其功能的实现。目前,我国已于立法中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下一步应着力破除有限合伙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障碍,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使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1)
法律组织形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私募股权基金从产生发展至今,取得了重大成功,现己成为既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之后第叁大融资市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制度创新、和产业创新,私募股权基金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促进作用。私募股权基金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惊人的成绩,其丰富多样的法律组织形式功不可没。鉴于此,为了使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也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我们必须对其法律组织形式进行深入研究,以探寻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最佳法律组织形式选择。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内涵,阐述了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类型及运作模式。第二部分以法价值分析为视角,从法的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两大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的优劣性进行了分析比较,具体涉及到治理机制、激励机制、成本因素、约束机制、组织稳定性等方面,并做出总结。第叁部分大量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外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及原因进行了考察和比较,并总结出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选择的启示。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以法的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为考量因素,探究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组织形式选择,并据此得出如下结论:有限合伙制是我国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最佳法律组织形式选择,混合制是我国未来私募股权基金最佳法律组织形式选择。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相比其他学者分析比较私募股权基金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来说,笔者首次提出了以法价值分析为视角,从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两大方面展开对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探讨;二是笔者对混合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大胆设想。混合制私募股权基金基于现有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的有效融合而产生,吸收和融合了叁种法律组织形式的优势,扬长避短,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力和发展优势。混合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丰富多样的形式,如“信托+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等,其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将来最佳法律组织形式选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组织形式论文参考文献
[1].林春艳.我国风险投资机构法律组织形式的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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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少伟.设立境内外资管理船舶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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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玲.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现实选择[D].华东政法大学.2009
[9].云磊.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研究[D].复旦大学.2009
[10].赵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