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承运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承运人,海商法,限额,责任,被保险人,责任险,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崔春霞[1](2019)在《承运人责任险受害方索赔的多种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2月,某地发生一起多人死伤的特大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险)。因该起事故受害者众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就事故损失赔偿,发生系列诉讼。近期,在法院的主持下,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期刊2019-11-06)
赵子莹[2](2019)在《对《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于1993年起开始实施,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但是,伴随着新的国际公约的问世以及我国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进程,其传统的海商法体系已不能满足复杂多样的海上运输模式的需求,实践中也出现了目前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无法合理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海商法》制定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因此大篇幅借鉴了国际公约,尤其是《海牙规则》。随着国内立法的逐渐完善,海商法体系与民法体系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因此需要通过修法来进一步完善。修改《海商法》显得尤为迫切。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应着重处理本土化与国际视野的结合下船货双方的利益分配。承运人责任制度是与时俱进的。目前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2009年才通过的《鹿特丹规则》。《海牙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内海上法律制度的蓝本。《海牙规则》实行“钩到钩”承运人责任期间,建立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了承运人免于对火灾和航海人员的疏忽承担责任。其次出台的《维斯比规则》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特征是增加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汉堡规则》的起草背景是发展中国家势力逐渐崛起,在国际海运中亟需更多话语权,因此该公约的立足点是维护货方的利益。它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延长至“港到港”;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增加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可见是对承运人最严格的一部法律。尽管<鹿特丹规则》虽尚未生效,中国在是否签署该规则方面存在着争议,但该规则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修订耗时最长的一部法律。该规则指引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调整的大体方向,其内容可为我国海商法的完善及我国航运实务提供新思路。通过研究海商法的立法渊源,主要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际立法中的优缺点进行归纳和汇总,不难发现承运人制度越来越严格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和中国海运业的基本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建议实属当务之急:此前,有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和中国海商法的研究,但缺乏对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的文章。文章吸纳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改意见稿中的可取之处,对其利弊进行分析,也是文章的创新之处。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发现,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适航标准的规定不够严格;责任期间的设计存在空白期间;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过低,无法合理保障货方合理的利益;免责事由制度陈旧且不完善已需随时代更新。由此可见,再不对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将不利于中国航海事业的长期发展及对外贸易的繁荣。吸收外国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精粹之处,有助于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更加国际化,更加合理化。通过不同法系的国家国内海商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其立法旨意都是为了调整不同社会背景下海上贸易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立法趋势是细化承运人责任,促进航运业平稳、健康发展,为对外贸易的安全与繁荣保驾护航。我们应该结合不同国家的立法背景,法律体系以及航运发展水平去判断其规定的合理性,在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航海事业现实状况的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改进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建议:将责任期间扩宽为“从港口接收货物到在卸货港交付货物”;增加适航义务中集装箱的适货规定;增加海盗行为和恐怖活动豁免、以及因避免破坏环境承运人采取适当举措而造成损失豁免;增加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等。(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李璐玲,张柯[3](2019)在《“一带一路”下中国与东盟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对我国国际多式联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东盟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相关国际多式联运发展迅速。但由于东盟地区的特殊性,使中国—东盟国际多式联运问题更加复杂。文章从此背景出发,针对中国与东盟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形式问题,通过对比中国与东盟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可行的法律机制构建方案。(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郭子钰[4](2019)在《《海商法》的司法适用报告——以涉及承运人责任的海事海商纠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价值,只有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验证和实施,才能得以体现。本文通过对《海商法》在有关承运人责任的案例中的司法适用进行统计研究,同时比较在相同情况下,一般性民商事法律在有关承运人责任的案例中被适用的频率是否超过了《海商法》的应用,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对二者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对比,作出报告,发现《海商法》在司法案例中是否体现出自身的价值,从而揭示出《海商法》在司法实践中被虚置的现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胡烜境[5](2019)在《海商法承运人责任的修改及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自生效施行以来已历经二十余年,在此期间内,国际海运领域出现了很大的发展变化,海商法现有的规则对这些海运的发展变化不能完全适应,在实践中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其中,《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洋运输合同的规定作为海商法的核心之一,在实践中也显现出其不足之处。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不尽合理,有关运输单证的规定缺少对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这些不足对海商法调整海运实践的效果有消极影响。本文将对海商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为修改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9年04期)
张林,王政[6](2019)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实际掌控者的现实状况,有利于弱势方的权利救济,有利于新旧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应当以包容的态度看待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鼓励网约车行业的"软法"之治,并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切实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本文来源于《福建江夏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王卫国,高志强[7](2018)在《同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商业叁者险能否构成重复保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A1重型半挂牵引车(挂A2重型罐式半挂车)车主系某物流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投保第叁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均为2016年6月26日16时至2017年6月26日16时;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第叁(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11-15)
姜丽丽[8](2018)在《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其核心内容。从近代以来的严格责任制发展到现在的过失责任制,以及航海过失免责在国际海运公约中出现和取消,展现了利益和风险在船货两方不同时期的分配。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已经开始,结合当前的实际和国家政策,应该保留"航海过失免责"。(本文来源于《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期刊2018年10期)
傅廷中[9](2018)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关系之辨》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功能不同的两项制度,前者适用于海事侵权索赔,后者适用于违约索赔。两种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其一,权利主体不同;其二,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其叁,确定赔偿限额的原则不同。将承运人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视为一次限制和二次限制的关系,既不符合海上运输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的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王卫国,周世杰[10](2018)在《当交强险“撞上”承运人责任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谢某驾驶大型客车乘载乘客阚某行至一饭店门口处,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乘车人阚某受伤。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及乘车人阚某无事故责任。王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06-07)
承运人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商法》于1993年起开始实施,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但是,伴随着新的国际公约的问世以及我国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进程,其传统的海商法体系已不能满足复杂多样的海上运输模式的需求,实践中也出现了目前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无法合理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海商法》制定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因此大篇幅借鉴了国际公约,尤其是《海牙规则》。随着国内立法的逐渐完善,海商法体系与民法体系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因此需要通过修法来进一步完善。修改《海商法》显得尤为迫切。在法律修改的过程中,应着重处理本土化与国际视野的结合下船货双方的利益分配。承运人责任制度是与时俱进的。目前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2009年才通过的《鹿特丹规则》。《海牙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内海上法律制度的蓝本。《海牙规则》实行“钩到钩”承运人责任期间,建立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了承运人免于对火灾和航海人员的疏忽承担责任。其次出台的《维斯比规则》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特征是增加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汉堡规则》的起草背景是发展中国家势力逐渐崛起,在国际海运中亟需更多话语权,因此该公约的立足点是维护货方的利益。它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延长至“港到港”;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增加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可见是对承运人最严格的一部法律。尽管<鹿特丹规则》虽尚未生效,中国在是否签署该规则方面存在着争议,但该规则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修订耗时最长的一部法律。该规则指引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调整的大体方向,其内容可为我国海商法的完善及我国航运实务提供新思路。通过研究海商法的立法渊源,主要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际立法中的优缺点进行归纳和汇总,不难发现承运人制度越来越严格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和中国海运业的基本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建议实属当务之急:此前,有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公约和中国海商法的研究,但缺乏对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的文章。文章吸纳了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改意见稿中的可取之处,对其利弊进行分析,也是文章的创新之处。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发现,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适航标准的规定不够严格;责任期间的设计存在空白期间;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过低,无法合理保障货方合理的利益;免责事由制度陈旧且不完善已需随时代更新。由此可见,再不对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将不利于中国航海事业的长期发展及对外贸易的繁荣。吸收外国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精粹之处,有助于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更加国际化,更加合理化。通过不同法系的国家国内海商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其立法旨意都是为了调整不同社会背景下海上贸易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立法趋势是细化承运人责任,促进航运业平稳、健康发展,为对外贸易的安全与繁荣保驾护航。我们应该结合不同国家的立法背景,法律体系以及航运发展水平去判断其规定的合理性,在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航海事业现实状况的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改进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建议:将责任期间扩宽为“从港口接收货物到在卸货港交付货物”;增加适航义务中集装箱的适货规定;增加海盗行为和恐怖活动豁免、以及因避免破坏环境承运人采取适当举措而造成损失豁免;增加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运人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崔春霞.承运人责任险受害方索赔的多种路径[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
[2].赵子莹.对《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D].山东大学.2019
[3].李璐玲,张柯.“一带一路”下中国与东盟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形式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郭子钰.《海商法》的司法适用报告——以涉及承运人责任的海事海商纠纷为例[J].法制博览.2019
[5].胡烜境.海商法承运人责任的修改及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适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
[6].张林,王政.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分析[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9
[7].王卫国,高志强.同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商业叁者险能否构成重复保险[N].中国保险报.2018
[8].姜丽丽.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迁[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8
[9].傅廷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关系之辨[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10].王卫国,周世杰.当交强险“撞上”承运人责任险[N].中国保险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