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婷:异姓不可为后:法制沿革史视域下的陈淳立嗣观论文

李毅婷:异姓不可为后:法制沿革史视域下的陈淳立嗣观论文

摘要:朱子并不赞同异姓为后,但未专门讨论。以气脉相关、“诚”为基础,陈淳论证异姓不可为后的哲学依据。在其逻辑中,异姓后与祖先气脉不相关,无法构成一组合格的祭祀者与祭祀对象,“诚”难以发生作用,二者无法产生交感。其特别强调外孙不可为后,并指出国家允准收养三岁以下异姓弃儿,并非允许以之为嗣。传统宗法沦丧、灾荒、战乱与人情等,令南宋政府、官员均相对包容异姓为后,即使朱子亦不例外。陈淳逆流而上,突显了作为儒者的责任感。其立嗣观贴合法制变革趋向,与明清法律相关变革一致。将陈淳立嗣观置于古代法制沿革史中,陈淳独立于朱子后学的独特价值得以彰显。

关键词:陈淳;异姓为后;立嫡子违法

前言

美国学者沃特纳曾经指出:“禁止收养异姓与忽视这种禁令,构成中国古代收继中的核心矛盾。”[注][美]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曹南来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5页。异姓为后,在中国古代法律史、礼制史上均是颇为重要的话题。学界已有少数学者展开相关研究,主要是关于立嗣、收养的立法与习俗,如日本学者仁井田陞与滋贺秀三的研究[注]参看[日]仁井田陞:《支那身分法史》,东京座右宝刊行会铅印本,1942年;[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25-384、585-619页。。宋代是学界关注的焦点,财产继承又是焦点中的焦点[注]关于异姓男财产继承权者,可参看柳立言:《养儿防老——宋代的法律、家庭与社会》∥《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75-407页。。

为了提高解缠精度,采用加权四向最小二乘,以质量图为指导设置四向最小二乘相位数据权重,并根据权重顺序进行解包裹以避免误差传递.在水平和垂直45°处增加两个方向,与传统最小二乘相比,差分方程矩阵带宽变大,填充效果更好,填充速度更快,减少了一半的迭代次数.该方法有效改善解缠时的误差传递和补偿最小二乘的过度平滑作用,能很好地解决因噪声集中导致解缠难度增加的问题.

这一条将刻石山向县署方向移动了四十九里,与上一条的矛盾是十分明显的。它其实摘录于《越绝书》卷八,但并不完全忠实原文,对传本的误文也未能校勘厘清。“刻石于东山上”,传本《越绝书》作“刻丈六于越东山上”,清代钱培名在《越绝书札记》中认为应当作“刻文立于越栋山上”;“去越二十一里”《越绝书》作“去县二十一里”,“去越”应该是离开大越到外面去,那真要放到枫桥了。光看这一条,读者马上觉得“秦始皇刻石”碑立在山阴县的东山上,东山就是刻石山。但如果将(2)(3)两条放在一起看,就会大吃一惊:难道绍兴历史上曾有过一座来回跑路的刻石山?总不至于是秦始皇在山阴立了两块会稽刻石碑吧?

礼法制度方面的研究,较为深入、全面的并不多见。已有的研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宋代对异姓后的态度。大概由于《名公书判清明集》保存了多个判例,宋代立法与司法实践更为包容异姓为后,成为大部分学者的共识[注]王德毅:《家庭伦理与亲子关系》∥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11-23页;顾旻娜:《宋代立嗣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宋娟:《唐宋时期民间立嗣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赵胜男:《〈名公书判清明集〉之立继纠纷研究》,海南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蒋义斌认为,宋代以“血统主义”及“践礼主义”来 处理异姓承嗣的问题[注]蒋义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立继与继绝的判例》∥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第25-46页。。金眉则认为南宋放宽收养异姓男条件,表现出法律现实主义与礼法血统主义的冲突[注]金眉:《唐宋养子制度变动研究——以异姓男的收养为考察对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第123-131页。。臧健指出,战乱、荒歉令南宋政府鼓励收养异姓弃儿[注]臧健:《收养:一个不可忽略的人口与社会问题——宋元民间收养习俗异同初探》∥张希清主编:《10-1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3-252页。。个别学者发表了不同看法,如戴建国认为宋代允许立异姓后,但仅限于三岁以下弃儿[注]戴建国:《宋代家族政策初探》∥《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08-309、313-318页。。又如邢铁认为,外甥、外孙一直是古代立嗣两个范围之一,换句话说,古代社会长期包容有血缘关系的异姓后[注]参看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88-312页;邢铁:《中国家庭史》第3卷《宋辽金元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3-64、307-312页;邢铁:《家族继承史论(修订本)》,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4-108页。。其二,朱熹对异姓后的态度。有学者认为,朱熹谴责异姓为后,但并非不能变通,可用“诚”作为调节[注][美]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第65页;王世威:《清代异姓立嗣问题研究》,青海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11页。。胡荣明以涂尔干的分类理论为语境,认为朱熹支持异姓为后,并比较分析了朱熹、陈淳二人思想上的差异[注]胡荣明:《从族类到气类:论朱熹的“异姓存祀”观》,《学术界》2016年第1期,第189-198页;胡荣明:《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原道》第30辑,第180-193页。。其认为:陈淳反对立异姓异宗为后,对立同姓异宗持保留态度,立异姓同宗持矛盾态度[注]胡荣明:《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原道》第30辑,第185-188页。。 其三,明清严禁异姓为后,尤其是排除养老女婿所生子[注]参看张学鹏:《清代“立嫡子违法”律例研究》,南开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6页。。

朱熹与宋王朝是否真的支持异姓为后?明清法制严禁异姓后的思想源泉为何?陈淳与乃师在异姓后问题上是否存在矛盾?上述问题仍未得到圆满解决。本文拟讨论陈淳的立嗣观,并置于古代法制沿革史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考察,进而分析明清相关法制变革的思想动因。

一、陈淳立嗣论

立嗣乃关乎祭祀延绵、宗祧继承的大事,因而儒家经典早已定下了基调。所谓“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注](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一三《僖公十年》,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16页。。族类不同,无法交感,因而不能祭祀。从祭祀的原理限定了选嗣的范围。春秋时,有莒人灭鄫之事。《谷梁传》云:“非立异姓以莅祭祀,灭亡之道也。”[注](晋)范宁集解,(唐)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卷一五《襄公六年》,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85页。言鄫子以外孙莒人嗣位,乃灭亡之道。范宁曰:“家立异姓为后,则亡;国立异姓为嗣,则灭。”[注]《春秋谷梁传》卷一五《襄公》,第284页。是知,在儒家春秋大义中,以异姓为后,即为绝嗣。

爸擦了擦眼睛,说:“你这几天真的很奇怪。我和你妈一直站在小区门口,还好那个司机回来拉了我们,他说你上车一直哭,又去了医院,怕有什么三长两短。你看,这城里还是好人多。”

至于策论的内容,可以与当今公务员考试中的申论参照,因为申论就是在策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8]这样的考试更多的是引导士子关心国计民生,而考生也是完成了言事论政的预演,培养了相关的能力,国家也并不会期望靠着这些考生的建议来解决实际问题的。因为不是考诗赋,当然也不会完全是文学能力的比拼。

宋儒重构宗法家族社会,致力于礼制下移,祖先祭祀与立嗣是重要的话题之一。在朱子庞大的哲学体系中,一切观点均以理气一元论为基础,祖先祭祀与立嗣观亦不例外。理、气乃宇宙万物的本源,是构成宇宙万物的物质质料,不仅赋予了鬼神与万物同在的合法性,且决定了祖考与子孙之间的血脉贯通。其言曰:“吾之此身即祖考之遗体,祖考之所具以为祖考者,盖具于我而未尝亡也。是其魂升魄降,虽已化而无有,然理之根于彼者既无止息,气之具于我者复无间断,吾能致精竭诚以求之,此气既纯一而无所杂,则此理自昭著而不可掩,此其苗脉之较然可睹者也。”[注](宋)朱熹:《晦庵集》卷五二《答吴伯丰》,四部丛刊景明嘉靖本。由此出发,朱子讨论了祖先祭祀的几个问题。

首先,只要尽其诚敬,便有感格。虽然祖考之气已散,但天地阴阳之理生生不穷,子孙之气、之精神魂魄,即是祖考之气、之精神魂魄,其根仍在,因而“尽其诚敬,则亦能呼召得他气聚在此”[注](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三《鬼神》,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8页。。所以,“祭祀之礼尽其诚敬,便可以致得祖考之魂魄”[注]《朱子语类》卷三《鬼神》,第46、47、37、47、51、46页。。

清代认可一人兼承两房宗祧的合法性,亦值得关注。宋代政府虽包容异姓为后,却不允许兼祧[注]参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七《户婚门》“不可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别行选”,第208页;《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三《后村先生大全集》,第631页。。明代,杨士奇兼祧两房,请求封赠本生祖父母,获得英宗许可[注]《明英宗实录》卷九五“正统七年八月癸丑”,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乾隆四年(1739),出台独子出继禁例[注]《清高宗实录》卷一〇六“乾隆四年十二月庚辰”,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大量更为合意的承继人被排除,出现了有后可选却无后可立的社会现象。三十八年,胡季堂上疏建议明立科条允许小宗独子出继[注](清)胡季堂:《请定继嗣条规疏》∥[清]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五九《礼政六·宗法下》,清光绪二十五年中西书局石印本。。如此却令小宗有无后之虞。四十年闰十月,上谕:“以一人承两房宗祀,亦未始非从权以合经。”[注]《清高宗实录》卷九九五“乾隆四十年闰十月己巳”。初步赋予独子兼祧合法性,是中国历史上国家层面首次真正承认独子兼祧制。四十三年,律例馆纂成条例:“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同族甘结,亦准其继承两房宗祧。”[注](清)吴坛,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附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10页。四库全书本为乾隆三十三年修订版,故无此条。至此,独子兼祧制正式确立,其要件是: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同族甘结。独子应是同父周亲之内,大功、小功、缌麻及远房、同姓等均不在列,严格限制选立对象,确保血缘的纯正。虽然独子兼祧制与礼经相舛,却符合气类相同可交相感应之理。该制度的推行,无疑加强了同姓为后的可操作性。

又次,气类相关、相属与否,并不完全限定于祖考与子孙之间。天地间有“公共之气”,如天地、社稷、孔子等,如气类相通,即可祭祀。朱子曾言:“如天子则祭天,是其当祭,亦有气类,乌得而不来歆乎。诸侯祭社稷,故今祭社亦是从气类而祭,乌得而异姓不来歆乎。今祭孔子必于学,其气类亦可想。”[注]《朱子语类》卷三《鬼神》,第46、47、37、47、51、46页。其详细解释道:“祖考亦只是此公共之气。此身在天地间,便是理与气凝聚底。天子统摄天地,负荷天地间事,与天地相关,此心便与天地相通。不可道他是虚气,与我不相干。如诸侯不当祭天地,与天地不相关,便不能相通。圣贤道在万世,功在万世。今行圣贤之道,传圣贤之心,便是负荷这物事,此气便与他相通。”[注]《朱子语类》卷三《鬼神》,第46、47、37、47、51、46页。

祖考亦是公共之气的说法,似乎为异姓为后留下一定的空间。然而,朱子并非赞成异姓为后,更无为异姓为后做哲理性阐释之意。其曾言道:“立异姓为后,此故今人之失,今亦难以追正。但欲祭之时,尽吾孝尽之诚心可也。”[注]《晦庵集》卷五八《答徐居甫》。实质上,此语仅是朱子对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的无奈妥协,绝无赞同异姓为后之意[注]此语成为前人主张朱子赞成异姓为后最为重要的依据。参看顾旻娜:《宋代立嗣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宋娟:《唐宋时期民间立嗣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赵胜男:《〈名公书判清明集〉之立继纠纷研究》,海南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胡荣明:《从族类到气类:论朱熹的“异姓存祀”观》,《学术界》2016年第1期,第195页;胡荣明:《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原道》第30辑,第183页。胡氏以田浩《朱熹的鬼神观与道统观》一文为据,先言:“朱熹成功克服了‘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祭祀原则,并通过‘异姓存祀’的形式彰显了自己作为道统继承人的合法性。”(《从族类到气类:论朱熹的“异姓存祀”观》)又言:“朱熹圆融地解释了‘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祭祀原则,并通过‘异姓为后’的形式彰显了自己作为道统继承人的合法性。”(《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后一句用“异姓为后”替换了“异姓存祀”,文字相差不大,但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第一句话基本成立,后一句则是对田氏和朱子的误读。异姓存祀,仅指由异姓非后人者延续祭祀;异姓为后则是以异姓为子嗣,二者表意完全不同,在礼制和宗法伦理上的意味亦完全不同,并不能混同、混用。若如他所言,则朱熹赞同异姓为后,隐含着功利性的目的,与礼制无关。。当时立异姓为后现象甚多,如强制矫正则违背人情。朱子难以一时矫正,唯有强调“诚”之作用,要求异姓后以尽孝尽诚之心祭祀,借此调和异姓为后与传统宗法伦理之间的矛盾。

陈淳将延续宗族血统与鬼神祭祀联结在一起,以鬼神祭祀观为基础进一步论述了立嗣观,并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各种异姓为后的现象。

2017年2月22日,新华网每日电讯刊载一篇名为《东北一些农业合作社宁可多花十倍钱,也要买进口犁》的报道,提出国产犁具技术落后、使用效果差等问题,导致出现了进口高价高端犁具畅销的局面,这一现象折射出我国农机产业大而不强的突出问题,虽然我国是世界第一农机制造和使用大国,但是我国农机技术性能低、产品可靠性差,这一系列问题更加表明了农机供给侧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鉴于此,笔者介绍了兵团农机化现状及发展趋势、犁具技术发展及兵团应用现状、兵团犁具生产技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措施及建议。

基于此,陈淳进一步讨论了气类脉络、诚在世人祭祀中的作用,其言道:

人与天地万物,皆是两间公共一个气。子孙与祖宗,又是就公共一气中有个脉络相关系,尤为亲切。谢上蔡曰:祖考精神,便是自家精神。故子孙能极尽其诚敬,则己之精神便聚,而祖宗之精神亦聚,便自来格。今人于祭自己祖宗正合著实处,却都莽卤了,只管胡乱外面祀他鬼神,必极其诚敬。不知鬼神与己何相关系!假如极其诚敬,备其牲牢,若是正神,不歆非类,必无相交接之理;若是淫邪,苟简窃食而已,亦必无降福之理。[注]《北溪字义》卷下《鬼神》,第59、59、60页。

人与天地万物共有一个气。虽是同一个气,却有脉络之别。祖先与子孙脉络相关,只要子孙极尽诚敬,便可与祖先之气交感。究其原因,子孙是合法的祭祀者,祖先是合法的祭祀对象,加之正礼,诚敬即能产生作用。其又批判世人并不了解鬼神与自身有何关系,为了求福,便胡乱拜祭。如果祭祀的鬼神是合法的祭祀对象,但自己不是合法的祭祀者,鬼神也不会享用祭品,自然不会降福;如果祭祀的鬼神本身就是淫邪之鬼,不是合法的祭祀对象,那就更不可能降福。在此逻辑下,所谓异姓后与祖先之气并非脉络相关,二者无法组成合法的祭祀者与祭祀对象,即使极尽诚敬,二者之间亦无法交感。在其看来,古人只有嫡系可以祭祀祖先,旁支尚且不敢专祭,更何况从祖先之外招来各种淫祀加以祭拜呢?因而世人真正应当极尽诚敬去祭祀的是自己的祖先,而且务必弄清楚血统渊源再行祭拜。可以说,关于诚的阐释,成为陈淳反对异姓为后至关重要的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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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朱子高第,陈淳的立嗣论承袭自乃师,亦基于鬼神祭祀论的基础上。首先,基于共同的哲学基础,陈淳亦认为鬼神是阴阳二气之屈伸往来:“自二气言之,神是阳之灵,鬼是阴之灵。灵云者,只是自然屈伸往来恁地活尔。自一气言之,则气之方伸而来者属阳,为神;气之已屈而往者属阴,为鬼……天地间无物不具阴阳,阴阳无所不在,则鬼神亦无所不有。”[注](宋)陈淳:《北溪字义》卷下《鬼神》,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6页。鬼神乃阴阳二气,又是一气而已。神为阳气之灵,又是气之方伸,属阳;鬼是阴气,又是气之已退,属阴。天地万物皆有阴阳,因而鬼神亦无所不在。其次,陈淳亦将“诚”引入鬼神祭祀观中,并作为人与鬼神沟通交感的基本内容。其所谓“诚”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理,指合法的祭祀者与合法的祭祀对象;二为心,指诚敬、真实无妄之态度;三为礼,指摒弃流俗的正礼。理,决定了祭祀的合法性,理、心、礼三者又共同决定了祭祀的有效性。其曾言:“大概古人祭祀,须是有此实理相关,然后三日斋,七日戒,以聚吾之精神。吾之精神既聚,则所祭者之精神亦聚,必自有来格底道理。”[注]《北溪字义》卷下《鬼神》,第59、59、60页。明确指出,古人祭祀必须确有此祭祀之理,然后秉持诚敬之心按照一定的仪轨祭祀鬼神,鬼神方能感应到人之诚心,赐福予人。

其开宗明义指出,祖先祭祀取其同一气脉可相为感通,立异姓为后实质上已绝嗣。其言道:“古人继嗣,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续之,取其一气脉相为感通,可以嗣续无间。此亦至正大公之举,而圣人所不讳也。后世理义不明,人家以无嗣为讳,不肯显立同宗之子,多是潜养异姓之儿,阳若有继,而阴已绝矣。”[注]《北溪字义》卷下《鬼神》,第59、59、60页。祖先只接受自己后人的祭拜,百姓也不祭祀被强加的先祖。如果大宗无后,则从旁支中过继,因为他们是真正血脉相连的同宗同族之人,所以祖先之祀得以延续不断;如果从异姓他宗中过继子嗣,则名为后继有人,实则祭祀之香火已断。

陈淳不厌其烦地讨论异姓为后的危害性,直至病危时仍然对此深恶痛绝,历数长期以来存在的诸多异姓为后现象:

盖今之所谓姓氏者几更,世代离乱,朝市变迁,已不复上世圣人因生胙土之旧章。百宗荡析,或妄委其姓而冒人户贯,或妄以户贯与人而溷其宗,何止于托汉壻而冒姓刘,以狄种朱邪而附李属籍也。至于无嗣续而欲继绝者,又不本圣人同宗为后之正典,乃字育螟蛉,昵非族类。或取诸妻之党,若鄫人立莒公子、郭氏之立柴荣;或取女子之出,若贾氏之立韩谧;或公然取他族苗裔,若存朂之养宁、嗣源之养王从珂;或以他人妊孕为己出不之怪,若秦政之本吕不韦,楚幽之本黄歇,宋苍梧之本李道儿。又有若汉鬼之蓬头歆祀,莫识为谁何者。意其得于荒茫遗弃不可知之中,抑又有若司马之牛睿,阴为暧昩者。凡此数端,不惟搢绅宦族为然,在阎闾编户之伍,盖总总也。[注](宋)陈淳:《北溪大全集》卷一三《宗说下》,明钞本。篇头有题记云:“此篇方起草未及竟,而先生寝疾矣。姑存此,以见大意。”是知此时陈北溪已病重,由他人代为撰写。

冒姓、借姓氏与他姓,立妻族、外孙、异姓他宗为后等诸多立嗣现象,“乃自为斩绝之道,而非有嗣续之实也”[注]《北溪大全集》卷一三《宗说下》。。所谓姓氏,本是圣人为了区分不同血脉而造。但是赐姓、隐匿姓氏及上述诸多立异姓后现象的长期存在,已使得姓氏与血脉相互割裂,令血统混乱。因而,陈淳主张不能凭姓氏来判断是否同宗同族,强调从同姓中选取继子亦须仔细区分。其言曰:“故立宗者,又不可恃同姓为凭,须审择近亲有来历分明者立之,则一气所感,父祖不至失祀。”[注]《北溪字义》卷下《鬼神》,第60、60、60页。选人过继不可单单依据姓氏,必须审慎了解对方来历,只有确实是同宗同族之人方能过继。如此一来,则同一气脉者互相感应,祖先之祀不会断绝。

妻族、异姓他宗等,均是显而易见的外姓他宗,血脉不相连,气类不相关,难以感通,不辩自明。相较而言,立外孙为后有较大的迷惑性。因此,陈淳尤为落力地批评从外孙中选取继后人的做法。其言道:“今世多有取女子之子为后,以姓虽异,而有气类相近,似胜于同姓而属疏者。”[注]《北溪字义》卷下《鬼神》,第60、60、60页。以外孙为后,虽然是异姓他宗,却也是血脉相连,与本宗祖先气脉相通,似乎比同姓的远亲更适合做继后之人,实则不然。其又言道:“然晋贾充以外孙韩谧为后,当时太常博士秦秀已议其昏乱纪度。是则气类虽近,而姓氏实异,此说亦断不可行。”[注]《北溪字义》卷下《鬼神》,第60、60、60页。以西晋贾充以外孙韩谧为后为例,指出外孙与本宗虽然气脉相近,但并非气脉相关,实为异姓他宗,绝不可为本宗之后,否则便混乱血脉[注]有学者将立外孙为后视为立“异姓同宗”为后,认为陈淳对此现象持矛盾态度,“或许是身处于以男子为宗脉主体的语境中,难以跳脱君父价值体系,又或许是因为贾谧与贾南风合谋弒篡的不忠不义之举,令陈淳在道德的判断中一并否定以外孙为嗣的效果与意义”。(胡荣明:《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原道》第30辑,第187-188页。)此说不足为训。首先,外孙乃异姓他宗,而非异姓同宗;其次,陈淳明确指出了外孙仅是气类相近,但本质仍是异姓他宗,绝非本宗。。

2017年底,宏济堂阿胶文化节暨济南市工业旅游直通车启动,游客可以体验“药、健、食、医”全链条业态,观看舞狮、剪纸、吹糖人、草编等传统民俗,该中医药文旅项目生态功能优越、文化积淀深厚、旅游特色鲜明,目前为国家AAA级景区。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为标准,宏济堂中医药文旅园区的资源概况如表2所示。

总而言之,陈淳认为选取继后之人,关乎血统传承与香火延续,必须慎重。异姓为后只能维系表面的香火延续,却不能传承以男子为中心的血统。只有选得真正意义上的同姓同宗继后人延续祭祀,才能延续血脉,并获得先祖的福报和庇佑。

二、魏晋以降相关法制

三国时期已禁异姓为后。蜀汉人卫继出继张姓,因“时法禁以异姓为后,故复为卫氏”[注](晋)陈寿:《三国志》卷四五《蜀书·杨戏传附卫继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091页。。是知蜀汉已禁异姓为后。东晋时,殷仲堪明确指出,“以异姓相养礼律所不许”[注](唐)房玄龄:《晋书》卷八四《殷仲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95页。。可见晋律亦将禁异姓为后纳入法律之中。

因法律典籍的散逸,汉魏六朝反对异姓为后的观点主要见于礼制论争中。曹魏时,田琼明确指出:“虽异姓,不相为后,礼也。”[注](唐)杜预:《通典》卷六九《礼二九》“异姓为后议”,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914页。西晋初,郭槐欲以外孙韩谧为贾充之后,曹轸谏言:“礼,大宗无后,以小宗支子后之,无异姓为后之文。”[注]《晋书》卷四〇《贾充传》,第1171页。秦秀欲以“荒”谥贾充,其中一个理由即是“充舍宗族弗授,而以异姓为后,悖礼溺情,以乱大伦”,“绝父祖之血食,开朝廷之祸门”[注]《晋书》卷五〇《秦秀传》,第1405页。。东晋时,经学家范宁言:“称无子而养人子者,自谓同族之亲,岂施于异姓?今世行之甚众,是逆人伦昭穆之序,违经典绍继之义也。”[注]《通典》卷六九《礼二九》“异姓为后议”,第1914页。

梨黑星病发病和流行的主导因素是气候条件,尤其是降雨和空气湿度。无论病菌形成孢子进行传播还是萌发入侵,都需要有充足的水分和较高的湿度。病菌入侵最低温度为8~10℃,最适流行温度为11~20℃。菌丝在5~28℃时均可生长,以22~23℃最为适宜。病菌孢子入侵的最低湿度要求为一次达5 mm以上的降雨量和持续48小时的阴雨天,春雨早而频繁的年份最有利于春季发病。分生孢子萌发所需相对湿度为70%左右,80%以上时萌发率最高,50%以下则不萌发。

其次,明确异姓不可为嗣,尤其是收养的异姓弃儿亦不可为嗣,体现了陈淳反对以异姓弃儿为后的主张。《大明律》:“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注](明)刘惟谦等:《大明律》卷四《户律》“立嫡子违法”,明嘉靖范永銮刻本;[明]徐溥:《明会典》卷一三四《刑部九》“立嫡子违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立嫡子违法”,明万历十五年内府刻本。唐宋元律法采用“异姓男”“异姓子”的提法,未明确嗣子和义子之分;明律则明确地强调“乞养异姓义子”即须受到处罚,由此可知,乞养异姓男为嗣子更是法律所严禁。其语言表述更为清晰、明确,规定亦更为严格,不仅不可乞养异姓男为后,且不可为义子[注]实际上,民间乞养异姓者屡禁不止。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大明会典》卷二〇《户部七》)虽然是有亲子后允许乞养异姓子归宗,却透视出了官方对乞养异姓子的包容。但该文献并不意味着明代在立法层面上允许乞养异姓子。。

北宋承唐律之旧,《宋刑统》中的相关规定、议,内容、文字均与《唐律疏议》一致[注](宋)窦仪等:《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17页。。南宋曾多次调整可收养的异姓子年龄。高宗绍兴元年(1131)九月辛亥,大赦天下,诏曰:“元符末上书人子孙,应遇兵道,弃小儿十五岁以下者,听诸色人收养,即从其姓。”[注](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七“绍兴元年九月辛亥”,胡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990页。绍兴四年(1134)九月辛酉,大赦天下,下诏曰:“应被掳遗弃小儿十五岁已下,听人收养,即从其姓。”[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〇“绍兴四年九月辛酉”,第1509页。孝宗乾道元年(1165)三月三日,应尚书司勋员外郎、浙东检察赈济唐阅之请,“许令自十岁以下听人家收养,将来不许识认”[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恤灾》,第7402页。。宁宗嘉定二年(1209)七月乙未,又诏:“荒歉州县七岁以下听异姓收养,著为令。”[注] (元)脱脱:《宋史》卷三九《宁宗纪》,北京:中华书局, 1977年,第753页。

(1)通过热力学分析发现,N元素可以显著影响Fe-21Cr-3Ni-1Mo-N双相不锈钢两相比例.当N含量从0.700%增加至2.200%时,奥氏体含量从23.2%增加至62.7%.

宋代,依法收养的异姓弃儿可以为后。绍圣三年(1096)年,宋哲宗下诏:“遗弃饥贫小儿三岁以下,听收养为真子孙。”[注]《宋史》卷一七《哲宗纪》,北京:中华书局,第1977年,第345页。《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又准法:异姓三岁以下,并听收养,即从其姓,听养子之家申官附籍,依亲子孙法。”[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宋辽金元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立继有据不为户绝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16页。是知三岁以下异姓弃儿,依法“申官附籍”,亦可为后[注]司法实践中,亦有官员以异姓不可为后为由,要求并立同姓为后。值得注意的是,判词中强调“并”立,并未彻底否定收养三岁以下异姓子为后。参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立继》“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第218-219页。。宋承唐法,唐制由此可以推知。陈淳认为,收养遗弃儿“虽比傍律文,然本律之意,主于存恤之仁,而非与其继绝之义。且系在禁养异姓条之下,则非律之正。按之礼经,又甚违戾”[注]《北溪大全集》卷三四《与林一之》。。律法允准收养弃儿,乃是出于存恤弃儿之仁德,并无令异姓弃儿承继宗祀之意。在其看来,该条文既非律法之正,亦违戾礼经。陈淳对允准收养异姓弃儿的律法并不十分赞同,且强调异姓弃儿亦不可为后。

金、元律法亦基本保持唐代的基调。金承安五年(1201),“定皇族收养异姓男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减二等。立嫡违法者,徒一年”[注](元)脱脱:《金史》卷一一《章宗纪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54页。。史载:“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注](明)宋濂:《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603页。是知元代初期延用金律。至元二十九年(1292),牒文引旧例云:“诸人无子,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如无,听养同姓。皆经本属官司告给公据,于各户籍内一附一除。养异姓子者有罪。”[注] 《元典章·户部》卷三《典章十七》“禁乞养异姓子”,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 602 页。 此例很可能亦承袭自金代。又载:“诸无子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若同宗无应继之人则抱养他人之子,名曰螟蛉,益取久而肖己之意,将以终老传后也。”[注] 《元典章·户部》卷三《典章十七》“养子须立除附”,第 604 页。并未明确限制抱养子的姓氏。

北宋以降,诸儒构建的新型宗族形态逐渐在士大夫之间推展开。伴随着唐代以来的礼下庶人的历史大趋势,地方社会宗族化趋势日趋显著。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试图依照儒家传统宗法伦理构建宗族组织。元王朝乃蒙古族统治,加之法律多承袭金代,因此在相关立法上未能有所建树。作为又一个汉人政权,明王朝在相关法制进行了变革,从法制上维护儒家宗法伦理规范。

五代十国以来,随着门阀的崩塌,宗法沦丧。薛季宣即指出“五代亡,十国叛,义养盛,宗姓沦,人知其所自生盖千一矣”[注](清)顾炎武,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全校本》卷二三《通谱》,栾保群、吕宗力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297页。。所谓“氏族之乱,莫甚于五代之时”即是如此[注](宋)薛季宣:《浪语集》卷三〇《贾氏家谱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因而,难免出现诸多宗法乱象,以异姓为后即是五代以来遗毒之一。

唐代法律承继前代规定。在《户令》中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注] (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 年,第 237 页。 把无子者收养的范围限定在同宗昭穆相当的范围,避免收养昭穆不同、异姓他宗带来的血缘关系的混乱。又在《永徽律》中规定:“既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第 237 、237页。 疏议释义道:“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法与者,笞五十。养女者不坐。其小儿年三岁以下,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如是父母遗失,于后来识认,合还本生,失儿之家量酬乳哺之直。”[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第 237 、237页。 是知唐代律法严禁以异姓为后,但三岁以下被遗弃男童若无人抚育,则性命堪忧,因而特允收养。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位于鄱阳湖周边滨湖地区以及赣江、信江、抚河、饶河和修水五河的中下游,[1]区域内交通便利,水域面积广阔,地势平坦,物产丰富,拥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在建设过程中,由水库、堤防等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本文通过调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防洪形势,对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防洪保障体系进行分析研究。

收养的三岁以下异姓小儿,应当是亦不可为后。成化十五年(1479),从南京监察御史李纪建言,“若无子者,生前或择其人自幼抚养长大,已立为嗣,但不系异姓、尊卑失序者,仍旧承继,不许宗族告争”[注]《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七“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壬辰”,原北平国立图书馆藏“红格钞本”。。又,雷梦麟言道:“若乞养异姓之人,从己之姓为嗣,是乱己之宗族;以子与异姓人,从人之姓为嗣,是乱人之宗族……其不从姓、不继嗣,则为义男,律不禁矣。若遗弃小儿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三岁小儿不知其姓,故即从其姓,亦为之义男,终不可以为嗣也。乞养、收养,皆为义男者,养育之恩无异也,而皆不可以继嗣者,宗族之派难同也。”[注] (明)雷梦麟:《读律琐言》卷四《户律》“立嫡子违法”,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 123 页。 义男不从姓、不为后,故法律允准乞养或收养义男。而三岁弃儿未详其姓,特许从姓,而非为嗣。是知,三岁以下小儿亦不可为后。

为了使农村财务收支情况能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我国设立了民主理财制度,以确保会计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对不合理的开支进行严格控制。但是实际上,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对于民主理财制度的落实并不够重视,导致财务监督工作的开展仍然主要由会计人员负责,使民主理财制度形同虚设,达不到预期效果。如果不严格落实民主理财制度,会严重影响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又次,招赘婚所生子不可为后,与陈淳强调外孙不可为后的主张一致。《永徽律》、《宋刑统》均无赘婿之文,元制区分养老女婿与年限女婿,但并无限制养老女婿之子不可为后。洪武二年(1369),《大明令》明确规定,招养老女婿亦须立同宗应继者为后:“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注]《大明令》;《明会典》卷二二《户部七》;《大明会典》卷二〇《户口二》。该令文后来又立为问刑条例。养老女婿有权与继子均分家产,难免有继子逼迫、驱逐之事发生。明律又规定:“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注]《大明会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立嫡子违法”;《大明律》卷四《户律》“立嫡子违法”。“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一语中,“所后”二字乃就继子而言,而非义男、女婿,并无令义男、女婿为后之意。该条文主旨是维护无子者依法选嗣的权利,同时维护义男、女婿与无子者互相依倚的权利,遏止他人寻衅争讼。养老女婿所生子不可为后,年限女婿与一般女婿所生子自然亦不可为后。

清代沿袭明律,上述条文均保留在律、例中[注]《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附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九“立嫡子违法”附例,清光绪刊本。。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明确了即使无子亦不可收养三岁以下小儿为嗣。顺治三年(1646)编修的《大清律例》,在收养三岁以下弃儿的规定中,增加了“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子”一语[注]《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读例存疑》卷九“立嫡子违法”。。乾隆二年(1737),刑部议覆湖南巡抚高其倬题唐四的殴死本生叔母何氏一案,附请定例:“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酌分给财产,倶不必勒令归宗。”[注]《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附例;《读例存疑》卷九“立嫡子违法”。

其次,气是宗祀传承的重要因素,是子孙祭祀祖考可以发生感应、感格的原理:“自天地言之,只是一个气。自一身言之,我之气即祖先之气,亦只是一个气,所以才感必应。”[注]《朱子语类》卷三《鬼神》,第46、47、37、47、51、46页。祖宗、子孙之间血脉贯通、同此一气,故有感通之理[注]《朱子语类》卷三《鬼神》,第46、47、37、47、51、46页。。相反地,若气类不同,则不能发生感应。其指出:“若不属我,则气便不属我,则气便不与之相感,如何祭得他。”[注]《朱子语类》卷二五《论语七》,第615页。因而“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只为这气不相关[注]《朱子语类》卷三《鬼神》,第46、47、37、47、51、46页。。

三、时代的孤独者与吾道不孤

上述分析透视出两个现象:其一,南宋法律对异姓为后的包容,只是法制史上的变调,而非历史的主旋律;其二,明清法律严格限制异姓为后,尤其是异姓弃儿、养老女婿所生子均不可为后的规定,与陈淳之论可谓一脉相承。以下就此二现象,进一步申论。

首先,南宋律法松动对异姓为后及收养异姓子的限定,乃由特殊时代背景所决定。

首先,明确选嗣次序,维护昭穆之序。洪武二年(1369),《大明令》云:“凡无子,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并许与元立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宗族。”[注]《大明令》,明镇江府丹徒县皇明制书本。虽是对前代律法的补充,但是明确规定了选嗣的次序,令百姓有法可依,且更为严格地维护了宗族内部的长幼尊卑之序。

宋承五代之后,国家与士大夫们均有意重新整顿宗法社会,张载等人倡导小宗之法,重构宗法制度。然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上尚未形成普及性质的宗法制度,而民间又在效法士大夫们的做法,却只得其形。两宋之际,传统宗法观念进一步衰亡。孝宗时,吏部侍郎李椿上奏,指出别籍异财、收养异姓、出继立嫡等,国家均有立法,百姓尊法守禁,风俗淳厚,然自南渡以来“轻议改法以从私欲,遂至风俗薄恶,不复有中原承平浑厚之风”[注](明)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七《风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546页。。其论收养异姓之弊道:“或收养异姓,既违法令,遣弃任情,悉因财产,以至兄弟叔侄殊无恩义,递互番论,俱遭罪责,不知悔改。”[注]《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七《风俗》,第1546页。

此外,战乱、灾荒之年,黎民涂炭、流离失所,孤儿数量增多,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高宗绍兴年间两次调整,乃因靖康之变后,部分州县残破,调整对象也是遭遇兵灾的弃儿。乾道元年调整,乃因前一年两浙遭受水灾。“民间颇有遗弃小儿,足食之家愿得收养”,然囿于法律限制,百姓不敢收养三岁以上者,因而浙东检察赈济唐阅方上请[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恤灾》,第7402页。。须得指出的是,这三次调整并未形成法规,仅是临时性的调整。嘉定二年令,更明确强调“荒歉州县”许听收养七岁以下异姓儿,将执行范围限定在荒歉州县,而非全境。上述调整,与其说是包容异姓为后,不如说是荒政惠策。理宗时,万载县知县胡颖因“岁歉,弃孩满道,乃下令恣民收养,所弃父母不得复问,全活甚众”,可为一证[注]《宋史》卷四一六《胡颖传》,第12480页。。且四次调整中,年龄由十五岁到十岁再到七岁,呈现降低的趋势,或透露出宋朝政府有意收紧异姓为后的法制。

异姓为后的现象频仍出现,所谓“国家不重于绝人之义也”,人情成为司法官员不得不顾虑的因素之一[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立继》“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第221页。。

判词中指出:“如必曰养同宗,而不开立异姓之门,则同宗或无子孙少立,或虽有而不堪承嗣,或堪承嗣,而养子之家与所生父母不咸,非彼不愿,则此不欲,虽强之,无恩义,则为之奈何?是又开此门,许立异姓耳。”[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立继》“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第221页。从同宗中选取子嗣,可能因同宗后嗣不藩而无可选择,亦有可能因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关系不睦,不能达成一致。此外,依法从幼年开始收养异姓弃儿,因年幼难以看出孩童性情好坏,长大成人后若甚为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如在足以判断性情的年龄方收养,则能选择性情温厚之人,“且不致破家,不致兴讼也”[注](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一“养子长幼异宜”,宋刻本。。情与礼法发生冲突,人们更倾向选择情而非礼法,百姓们倾向突破法律规定:立异姓为后,或收养年纪较长者。因此,民间多有收养三岁以上的异姓子,甚至有的达到十余岁。可见异姓为后虽违背礼法,却合乎人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名公书判清明集》载有多个包容异姓为后的案例,透视出南宋政府无意强力扭转已有的异姓为后现象[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载有多个案例,如“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动摇”“已有养子不当求立”“立继有据不为户绝”“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生前乞养”“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等。参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第201-203、214-223页;卷八《户婚门》,第245-247页。“已有养子不当求立”“立继有据不为户绝”“生前乞养”中,异姓后均为三岁以下弃儿,合乎法律规定。“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中,当事人阿毛与异姓后关系和睦,判官不驱逐异姓后,但要求当事人阿毛自行从同宗子侄中选择一人,与异姓后并立为嗣。该案虽然包容了异姓为后,但同时亦强调应以同宗为嗣。。值得注意的是,诸例均有二个共同的特征:一、两造所争均是财产,异姓不可为后仅是原告的借口罢了;二、案中异姓后与所后父母往往人情谐和,部分异姓后本为三岁以下弃儿,原告欲立之人多立心不良。诸案中,判官们维持异姓为后之态,究其本质并非支持或维护异姓为后,而是顺应人情、不令贪婪之徒争得财产。如此,一则遏制争产现象,实现息讼的目标;二则令人情协和,敦睦风俗。此外,书中亦载有反对异姓为后之例,并指出“后世立法,虽有许立异姓三岁以下之条,盖亦曲徇人情,使鳏夫寡妇有所恃而生耳,初未尝令官司于其人已死,其嗣已绝,而自为命继异姓者”[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第246页。。

总之,南宋较为包容异姓为后,与宗法沦丧、战乱、灾荒、人情等诸多因素有关。然究其本意,南宋政府并无赋予异姓为后合法性之意。放宽收养异姓弃儿的年龄,仅是在战后、荒年对灾区的一种惠政;司法实践中默认异姓为后,亦非司法层面上的认定,而是因应人情、遏制争讼之举。由此更可透视出朱熹之意,其实乃无可奈何下接受已有现象,但不意味着鼓励或承认异姓为后的合礼性。在此大背景下,陈淳坚持异姓不可为后,并多次论述,或有保守之嫌,但其作为一个儒者逆流而上的勇气更为可嘉。

其次,明清禁异姓为后的法律精神,与陈淳之论基本一致,某种程度上可谓是陈淳思想在法制上的落实。

所谓“纳礼入律”并不仅仅以礼仪制度的存在为前提,更重要的是相关礼学思想的出现。只有重新阐释或重新尊崇相关礼制,该礼制方有可能成为“纳礼入律”的对象。礼经无异姓为后之文,“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谷梁传》以立异姓为后解释莒人灭鄫等,无疑均为汉唐时期禁异姓为后的重要思想源头。明清律法中的严禁异姓为后,将三岁以下异姓弃儿、养老女婿所出子亦排除出去。其法律精神已发生变化,其思想来源很可能即来自陈淳的阐释。

在已见的文献中,并未找到陈淳之论影响明清立法的直接证据。明清法律严禁异姓为后,两大主要变革均与陈淳主张一致,绝非“偶然”一词可以解释。元以降,朱子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士人们反对异姓为后,国家进一步严格限制异姓为后,除了从儒家经典中寻找支持外,朱子学则是至为重要的理论依据。二程、朱熹未明确反对异姓为后,黄榦亦有包容异姓为后之举[注]黄榦有判语《陈如椿论房弟妇不应立异姓子为嗣》。案中刘氏亡夫陈邵在世时已收养异姓子志学,其时志学未满一岁。十六年后,破落户陈如椿为侵吞、霸占刘氏及其亡夫产业,联合辰溪知县陈敏学诬告刘氏擅立异姓子,欲以陈敏学之子为陈邵之后。案中陈邵收养志学合乎法律规定,原告二人立心不良。黄榦依法惩处二原告,维护刘氏,举措甚为得当。(宋)黄榦:《勉斋集》卷三三《陈如椿论房弟妇不应立异姓子为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张栻之论又甚为简单[注]张栻言:“原民之生,与万物并于天地之间,父天而母地,本一而已,而于其身莫不有父母之亲,兄弟之爱,以至于宗支之属,厘分缕析,血脉贯通,分虽殊,而本实一,此性之所具,而天之所为也。圣人有作,立姓以别其系,严宗以谨其承,亦因夫性之自然、理之所不可易者而已。苟惟强离其所系,而合于其所不可合,是岂性也哉!是故神不歆非祀,而民不祀非族,以此防民。而春秋之时,犹有身为诸侯而立异姓以莅祭祀,如鄫子之为者,圣人书之曰:‘莒人灭鄫’,谓其先无血食之理也,岂不深切著明哉!”《张栻集·新刊南轩先生文集》卷一三《一乐堂记》,杨世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952页。。相反地,陈淳曾多次论述异姓不可为后,且论述详密。其中《北溪字义》一书乃研习理学范畴重要的入门书籍,南宋以降流传甚广,仅明清两代便有不少于9个版本面世[注]参看张加才:《〈北溪字义〉版本源流蠡测》,《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第80-88页;余崇生:《陈淳〈北溪字义〉刊本七种》,《鹅湖月刊》第19卷第2期总第218号,第42-44页;李蕙如:《陈淳研究》,福州: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海峡文艺出版社,2014年,第33-39页。。永乐年间编订的《性理大全》,大篇幅地收录《北溪字义》。因此,陈淳之论成为明清立法重要依据,并不足为奇。

此外,在文献中有不少旁证。思想家们、宗谱、宗约论异姓不可为后,引陈淳之语者并不罕见。元人孔克齐论曰:“凡异姓之子,皆不得为后。北溪陈先生云:‘阳若有继,阴已绝矣。’近世士族,或以庶生之弟为嗣,此大乱伦序,知礼者当谨为戒。”[注](元)孔克齐:《至正直记》卷二《壮年置妾》,庄敏、顾新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2页。嘉靖年间,《新安岭南张氏会通谱·凡例》亦载:“继子之设,所以绍先世,续后嗣。古人继嗣,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续之,取其一气脉,相为感通,可以嗣续无间,此至正大公之举,圣人所以不讳。后世礼义不明,人家以无嗣为讳,不显立同宗之子,乃潜养异姓之儿,阳若有继,而阴已绝矣。故立嗣必须择立近亲有来历分明者立之,则一气所感,伦序不失。”[注](明)汪泰等撰俢:《新安休宁岭南张氏会通谱·凡例》∥上海图书馆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第一册《凡例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2页。除首句外,几乎是完全摘抄字《北溪字义》。以“伦序不失”代替“父祖不至失祀”,更为凸显禁异姓为后在血缘承继中的意义。清晚期,孙希朱定《宗约》,其九曰:“谨嗣续。继嗣必择同宗,取其气脉相通,并出于一本也。”并引陈淳《北溪字义》,作为论据[注](清)孙希朱:《宗约》∥[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八《礼政八家教》,光绪二十三年思补楼刊本。。福州《螺江陈氏族谱》亦指出“异姓乱宗,礼律均禁”,百年来本族族类萧疏未闻繁盛,大概是因为异姓为后之类多见,“气脉不连,馨香弗享”[注]《螺江陈氏族谱·谱例·谱例十则》∥北京图书馆编:《北京图书馆藏家谱丛刊·闽粤(侨乡)卷》第11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第65页。该谱为陈宝琛重修,然《谱例十则》录自旧谱。。思想逻辑与陈淳一致。最值得注意的是丘浚《家乡之礼二》一文。该文引《北溪字义》相关段落后,进而分析《大明令》及《大明律》“立嫡子违法”条之意,并指出“如此则传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注](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五二《家乡之礼二》,嘉靖三十八年福建吉澄等校刊本。。虽未明确指出《北溪字义》与《大明律》之间的渊源,但从其不引他人之论为据,或可推知《北溪字义》之影响[注]丘浚论述该内容时,亦引了黄润玉的一段话。黄氏一言主旨为大宗、小宗继绝,而非异姓为后。其文曰:“黄润玉[鄞人]曰:古者诸侯之别子之子孙,嫡派为大宗,庶子为小宗。小宗绝不为立后,惟大宗绝,则以支子立后。盖大宗是尊者之统,不可绝也。今制,大宗绝立后,小宗绝不蔓后。庶民不知朝廷之制,凡庶子绝,皆令过继,只是争取财产耳。”《大学衍义补》卷五二《家乡之礼二》。。

在礼学中,异姓是否可以为后,本质上是以男子为中心的血缘承继与形式上的血食传承之间的博弈。禁绝异姓他宗为后,本质上注重的是血脉得以真正地传承下去,而非维持表面上的血食传承。允许异姓为后,则是更注重形式上的血食祭祀得以代代维持下去,至于血脉是否传承则并不那么看重。陈淳一再以气类不同、不可交感为由反对异姓为后,其所强调的正是血脉真正得以传承,竭力以儒家经典本义纠正民间乱象。所谓:“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注](三国·魏)何晏注,[唐]孔颖达疏:《论语注疏》卷一七《阳货第十七》,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1页。礼之可贵者,乃其思想内核与情感,而非外在仪轨。如为将礼制传播至地方社会,盲目追求仪轨的普及,而舍弃礼之内核本身,无疑是买椟还珠,背离礼下庶人的本意。

绘本主题是作者创作的出发点、观念、态度和情感倾向的集中反应,体现的是作品的文学价值和思想意义。家长在讲读时,要引导和帮助儿童感知作品的主题,而不是将我们认为的主题直接传输给他们。我们应该将主题讨论分散到阅读的具体进程中,在阅读绘本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比如,欣赏别人的优点、学会分享、拥有自信和勇气、学会爱与被爱等。

历来评价陈淳者,多着眼其传承、护卫朱子学之贡献[注]参看张加才:《诠释与建构:陈淳与朱子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8-213页。。当置换语境,跳出理学视域,进入到中国古代法制沿革史的视域中,陈淳礼学独立于朱子后学的独特价值便得以凸显。在致力礼制下移的过程中,陈淳亦会参酌俗礼,但前提是绝不可违背儒家精神[注]参看拙文:《礼制下移:陈淳礼学思想与实践》,《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2018年第1期,第13-20页。。陈淳坚守儒礼本义,批判民间违礼之举,体现其作为儒者的责任感。仅就异姓为后而言,陈淳坚守儒家礼制精神之态度更在乃师之上,亦更贴合官方维护礼教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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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肯定的是,陈淳不仅是朱子学之传承者,更是其坚守的儒学正宗精神的传承者。雍正二年(1724)八月,清廷议定增祀公孙丑、黄榦、陈淳等二十人入孔庙,加之复祀者、入崇圣祠者、增置博士者共三十一人[注]《清世宗实录》卷二三“雍正二年八月甲午”,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如以“远契心传,倡明正学”评价陈淳,则所倡明之正学并不限于朱子学,还包括儒家传统礼学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9;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19)01-0138-11

DOI:10.12046/j.issn.1000-5285.2019.01.017

收稿日期:2018-10-12

基金项目:2016年福建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礼下庶人视域下的陈淳礼学”(FJ2016C178);2016年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陈淳外王思想与漳州地方社会”。

作者简介:李毅婷,女,福建师范大学中国史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浙江师范大学环东海与边疆研究院讲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林日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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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婷:异姓不可为后:法制沿革史视域下的陈淳立嗣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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