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学界对磋商行为之性质存在争议。行政行为说认为私法解释论会导致手段凌驾于目的之上的解释论扭曲及陷入行政控权困局;民事行为说认为行政机关与污染者并无行政法律关系,且以平等性替代命令性。考虑到环境损害的特性,结合实务中损害判定和追责的种种困境,基于效率与公平、实际可操作性、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量,将磋商行为认定为民事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克服磋商过程中出现的难题,确保赔偿及时有效开展,不失为当前最为高效且兼具公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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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彭璞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民事行为,公地悲剧,效率
来源: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工程科技Ⅰ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
分类号: D922.68
DOI: 10.13358/j.issn.1008-813x.2019.0920.03
页码: 50-52+59
总页数: 4
文件大小: 137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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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论文; 磋商制度论文; 民事行为论文; 公地悲剧论文; 效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