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提案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案,股东,公司,机制,资格,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权。
提案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英豪,张德政[1](2019)在《股东提案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提案权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股东提案权的设立对于平衡大小股东间权利的行使、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增加股东的企业归属感和公司责任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股东提案权制度也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在实践中,股东提案权制度还存在着不少有待完善的方面,股东提案权有效行使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本文对股东提案权进行研究,明确股东提案权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并分析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7期)
梁上上,加藤贵仁,朱大明[2](2019)在《中日股东提案权的剖析与借鉴——一种精细化比较的尝试》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法律已经从法律移植阶段步入法律养护阶段,精细化比较呈现蓬勃生机。本文采用精细化比较的理念与方法,对中日两国股东提案权的制度宗旨、立法史、构成要件、存在问题、法律漏洞、修法方向等做了全面而深入的比较研究。两国股东提案权具有共同的立法宗旨,但是两国对该权利的规范路径并不相同,中国将股东提案权定性为临时提案权进行规范,而日本将股东提案权区分为议题权、议案权与议案要点通知权。为此,两国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特别是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限、审查方式,以及股东滥用提案权的方式都存在较多差异。由于两国确立该制度的时间都较短,都存在"技术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在找寻本国与他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轨迹中,本文不以引用他国法律为唯一目的,而是更深更广地理解该制度在两国的通性与殊相,并以他人为镜寻找自我面相。(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江南,胡嘉莉[3](2018)在《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迎来新一轮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已实施20多年的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将作出重大修改的消息传出,立即引起业资本市场及业界的高度关注。日前,《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正式提交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据悉,这是《(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8-06-28)
王培剑[4](2018)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度对代表提案权影响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1年正式实行立法规划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围绕立法规划展开,最终完成的立法项目大都是立法规划内的项目~([1]),这种效率取向的立法制度是否妨碍代表行使提案权,损害立法民主?刘松山认为立法规划的存在使得代表议案最终只能转化成立法规划的内容,影响了立法对社会需求的直接反映,影响了提案民主的实现~([2])。梁存宁认为立法规划实际上对立法议案能否进入议程获得审议通过进行了提前投票,削弱了立法的民意基(本文来源于《人大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陈凡[5](2018)在《股东提案权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股东权旁落的时代,赋予股东以股东提案权对于平衡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寻找平衡点以及对于公司落实社会责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具有极大的意义,而现如今我国对于股东提案权的法律规定不太完善,对于提案股东的资格要求方面、提案程序方面以及提案审查以及救济方面都规定的较为模糊,本文将从股东提案权的案例、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说起,针对目前股东提案权实施过程中的困境,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微不足道的建议。本文主要由以下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先以两个上市公司ST新梅和ST慧球的案例引入,借由上市公司围绕股东提案权而产生的主要冲突点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公司股东在运用股东提案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引出股东提案权的基本理论。包括其与相似概念之间的界定、股东提案权的制度价值以及制度争议,并通过其对于维护股东平等以及促进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来论证其产生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股东提案权的具体内容。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股东提案权的法律规定,分析论证各国各地区法律对股东提案权的行使条件及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以期在各个国家/地区的规定比较分析中得出我国规定存在的不足。第叁部分针对第一部分上市公司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的比较中,提炼出我国目前提案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困境,并相应地提出完善意见。针对ST慧球以及ST新梅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在中小股东运用方面、实际运用过程中以及提案的审查方面都不甚完善。首先,在中小股东运用股东提案权时,常常会出现难以达到法定持股要求的困境,这需要对持股要求进行重新规划,为中小股东实施股东提案权提供便利;并且中小股东会出现股东身份被公司质疑的情形,需要立法对于股东身份的证明进行规定;其次,中小股东理应拥有“联合”起来行使股东提案权的权利,否则将会像ST新梅的中小股东提案一样被公司拒之门外,因此建立委托书征集制度也是势在必行。再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持股期限、持股性质、提案个数及提案数量、提案内容、提案提出时间等不明确,股东在行使其提案权时,以及公司在审查提案权时难免会无法可依,因此也需要对其进行更详细的立法规定;最后,无论是ST新梅的案例,还是ST慧球的案例,都反映出提案审查制度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构建股东提案的审查制度,对审查主体、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权滥用的救济方面进行规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01)
邓钰杰[6](2018)在《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提案权是指在公司中满足法定要件的股东依法拥有的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题和议案,并谋求在股东大会上经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提案权是我国《公司法》所明文规定的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少数股东权利和共益权的性质特征。其不仅在加强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切实保障股东权益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方面拥有无法替代的价值。然而,近些年出现的“鲜言案”、“华润信托案”、“海润光伏案”、“旭光股份案”等实践案例表明股东提案权被部分股东滥用,或利用提案权操纵股价市场,或董事会肆意排除股东提案,极大地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研究分析,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依然在股东提案主体的资格方面、提案的内容范围方面、提案的行使程序方面以及提案权制度的救济机制方面存在些许不足和瑕疵。提案主体资格方面,我国对于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规定的过于僵硬,而且对股东持股的性质也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利被拒之门外,产生中小股东的“冷漠”现象;提案内容方面,仅仅规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这样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因为在实践中通常难以准确定位股东所提提案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而且在提案审查机制中也未明确具体的审查机构,导致董事会利用领导职权谋取私利;提案行使程序方面,没有对个人提交提案的数量和提案内容的字数进行一定的限制,造成实践中大量“垃圾提案”泛滥,不仅扰乱正常的公司管理秩序,还间接赐予了不法分子进行股票投机的机会。除此之外,股东提案权救济机制的缺失致使股东面对公司管层的肆意侵权而求助无门,董事侵犯股东合法提案权屡试不爽。因此,完善股东提案权制度体系,平衡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关系,切实保障股东提案的权利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对美、日国家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汲取其中精华,立足于本土化的实践经验,对上述四个方面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措施。譬如,在提案主体条件上,采取多元化的持股标准,增设持股时间的限制,并对股东持股性质加以明确;在提案内容范围方面,可以采取反向列举的方式,列举出具体的提案排除事项,以便对提案内容所属予以准确的认定。其次,增设提案审查机关,防止董事会利用专权而肆意妄为的排除股东提案;在行使程序方面,适当的对个人提案件数及提案内容的字数予以限制,防止股东提案的泛滥和投机现象的发生;最后,无救济则无权利,明确股东提案权的救济方面刻不容缓。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日国家的双重救济方式,在健全司法救济的基础上,增设行政救济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维护股东合法的提案权利。(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8-03-19)
曹清清,金剑锋[7](2017)在《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的章程表达——对202家上市公司章程的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提案权是降低公司两权分离代理成本的重要举措。我国由于没有明确董事会的审查权及审查标准的笼统,导致提案权制度处于漂泊不定的境地,丧失其应然地促进股东民主的功能。从对于202家上市公司章程中提案权条款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股东提案权,在明确董事会审查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同时还需厘清董事会审查的边界,在实际运用中应贯彻章程自治优先适用原则。(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7年02期)
周芬棉[8](2017)在《限制股东提名提案权问题严重》一文中研究指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目前正在全国各地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全面考量,发现不少公司增设的反收购条款违法。《法制日报》记者独家获悉,在投服中心初步统计的19家公司章程存在的违法问题中,有15家涉及限制股东提名及提案权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6-06)
储开林[9](2016)在《人大代表是在行使提案权吗?——由一道典型模拟易错题所想到的》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是由一道模拟题而引发的思考,重在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吃透书本细节,真正理解人大代表的四项职权之一——提案权。(本文来源于《中学教学参考》期刊2016年22期)
刘胜军[10](2016)在《论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以美国法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上市股东提案权的初衷是促进公司民主,股东提案权与委托书征集共同构成美国上市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美国SEC rule14a-8规定的股东提案程序和排除事由保护上市公司免受股东滥用提案权的影响,股东提案排除事由的实践和演变揭示了股东提案权对践行美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贡献卓着。针对股东提案排除争议美国联邦证券委员会创设了无异议函(No action letter)这一行政决定来事前高效、经济地处理。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针对上市公司股东滥用提案权存在规范漏洞,不能激励中小股东积极行使提案权,未能将股东提案权作为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机制,提案排除争议制度效率低下且存在规范漏洞。美国提案权制度近一个世纪的演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9期)
提案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法律已经从法律移植阶段步入法律养护阶段,精细化比较呈现蓬勃生机。本文采用精细化比较的理念与方法,对中日两国股东提案权的制度宗旨、立法史、构成要件、存在问题、法律漏洞、修法方向等做了全面而深入的比较研究。两国股东提案权具有共同的立法宗旨,但是两国对该权利的规范路径并不相同,中国将股东提案权定性为临时提案权进行规范,而日本将股东提案权区分为议题权、议案权与议案要点通知权。为此,两国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特别是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限、审查方式,以及股东滥用提案权的方式都存在较多差异。由于两国确立该制度的时间都较短,都存在"技术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在找寻本国与他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轨迹中,本文不以引用他国法律为唯一目的,而是更深更广地理解该制度在两国的通性与殊相,并以他人为镜寻找自我面相。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提案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英豪,张德政.股东提案权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2].梁上上,加藤贵仁,朱大明.中日股东提案权的剖析与借鉴——一种精细化比较的尝试[J].清华法学.2019
[3].江南,胡嘉莉.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迎来新一轮改革[N].中华工商时报.2018
[4].王培剑.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度对代表提案权影响的实证研究[J].人大研究.2018
[5].陈凡.股东提案权制度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邓钰杰.股东提案权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7].曹清清,金剑锋.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的章程表达——对202家上市公司章程的实证考察[J].证券法苑.2017
[8].周芬棉.限制股东提名提案权问题严重[N].法制日报.2017
[9].储开林.人大代表是在行使提案权吗?——由一道典型模拟易错题所想到的[J].中学教学参考.2016
[10].刘胜军.论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以美国法为借鉴[J].河北法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