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论文_刘亚君

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辖权,海洋法,联合国,公约,异议,国际投资,比利时。

仲裁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亚君[1](2019)在《论中国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同意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协定中对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管辖权的规定,是为了合理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庭存在管辖权不断扩大的趋势,在具体案件的仲裁中,也越发倾向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一度打破了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中国接受国际仲裁管辖方式的现状而言,1993年之前采取“有限同意”式,1998年之后采取“全面同意”式,2005年之后又向“全面同意+重要例外”式作了改变,但总体还是以“全面同意”式为主。从保护海外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全面同意”式的投资协定对我国是有积极影响的。从东道国的角度出发,此类投资协定带给我国的不利影响颇多。因此,中国在面临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管辖权不断扩大的趋势下,结合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以及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的目的理论、战略定位理论、具体国情的宏观考量,采取具体应对措施时应该与不同性质的国家缔结不同“同意方式”的投资协定:与国内法律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签订“有限同意”式投资协定、与投资风险高的发展中国家签订“全面同意+重要例外”式投资协定,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规则,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投资者—国家争端机制演变带来的危机。(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5-01)

买园园[2](2019)在《国际仲裁管辖权十大争议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稳步推进,跨国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商事仲裁凭着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无地域管辖等独有优势,日益成为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由于很多“走出去”的企业对国际仲裁不甚了解,往往容易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初就产(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2-12)

纪振全[3](2018)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当今处理海洋争端的重要国际法律,行文了四种争端解决机制。而附件七地位十分重要,在海洋争端解决中经常被使用,其管辖权问题是核心部分,很有研究意义。因此,结合“南海仲裁案”对附件七管辖权问题展开研究,为我所用,以《公约》为武器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成为本文研究的方向。本文:先是,对国际海洋仲裁的发展,国际海洋仲裁中的强制仲裁展开概述;对《公约》当中的强制仲裁法庭组成、特色展开研析;对强制仲裁制度的特征予以研析、介绍。其次,结合相关案例对强制仲裁管辖权的最终确立展开研析。关于争端方——即主体成为争端当事方需要具有的条件。关于争议事项——争端,一种是一般情形下的争端,另一种是特殊类的争端。关于叁个先决,是争端各方开启强制仲裁必实现的叁种先决行为。关于限制和任择,即哪些事宜强制仲裁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接着,在“南海仲裁案”已结案的情况下,介绍该案的产生、仲裁庭管辖权的裁决内容。针对仲裁庭在管辖权上的适用,对争端的性质;对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交换意见管辖权的这两个先决条件;通过历史性权利问题以历史和法律两个角度,对管辖权的任择性例外,展开评议。最后,介绍了笔者对强制管辖的思考及中国的应对策略。基于思考,提出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解决争端;提出中国应采取相关的有效行动来维护南海主权。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南海仲裁案”的仲裁法庭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同时,中国对南海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9-25)

黄影[4](2018)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陆地-海洋"二元复合性"结构特征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附件七仲裁庭所作的"属物管辖权"限制。从海洋法基本理论、实体规则和司法实践叁个方面进行剖析,可以认为:受制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对领土型混合争议不具有管辖权。在仲裁庭管辖权不断扩张的背景下,解决领土型混合争议的合理路径应是在充分尊重争议当事国意愿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解决争议的理性选择,而不应由仲裁庭强行行使管辖权,以避免破坏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8年04期)

莫莉[5](2018)在《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谦抑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8年05期)

许双雁[6](2018)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制仲裁管辖权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涉及强制仲裁制度的争端越来越多,并且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最终结果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中国对该制度的研究应当愈加重视,确保在《公约》的框架下最大限度捍卫本国的海洋权益。本文的主要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方面为概述,简述《公约》中强制仲裁程序的选择程序、管辖范围以及特点,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方面主要分析强制仲裁管辖权的适用要件,明确适用前提与适用限制;第叁方面为案例分析,选取了中菲南海仲裁案与极地曙光号案这两个案件进行阐述与比较,分析强制仲裁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第四方面,基于前叁个方面的分析与研究,找出中国应对强制仲裁庭管辖的策略,以求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目前直接从强制管辖权的角度来写海洋法公约仲裁的文章为数不多,笔者从这一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具有一定新颖性。第二,与强制仲裁管辖权有关的文章大多在中菲南海仲裁案结果出来之前所写,得出的对策与建议大多是如何面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仲裁结果,对其大多只是强调一种不接受的态度,笔者在仲裁结果已出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得出基于目前这一仲裁结果我国应该采取的实践对策,而不仅仅是对仲裁的结果揣测和态度重申。(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0)

张建[7](2018)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权的确立是国际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而有关管辖权的种种争论也恰恰是国际法理论界与仲裁实务界不得不重点讨论的中心议题。随着中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不断丰富,理论上必须省思仲裁管辖权的各方面问题并作出回应。本文选择以当下国际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变革作为切入点,将管辖权作为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线,分别从国际投资仲裁之兴起、仲裁程序之启动、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立场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全方位、体系化的思考。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七章,总计28万余字。引言部分是对开题报告的概括与整合,系在尚未进入主题分析之前,对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理由、研究方法及创新等问题作出说明,以期提挈全文。正文第一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本章先设一节,就国际投资仲裁在和平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各类方法中进行定位。具言之,参照“属加种差”的逻辑公式,先厘清国际投资仲裁的上位概念,即其在整个仲裁学乃至争端解决的宏观框架中所发挥的作用;随后,再将投资仲裁与其并行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简要比照,以明晰其独特性。第二节“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意义”在考察管辖权词源的前提下,将其与可受理性概念进行了辩正,同时概要介绍了仲裁庭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沿革。为了便于后文的讨论与案例评介,本章第叁节还专门以诉因作为根据,对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两分做了交代,以做好知识铺垫,使后文的论述不至于突兀。第二章系“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本章以国际公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专对传统法律规则及现有实践作出了总结,同时也将仲裁庭在案件启动之际必须全面把握的管辖权问题予以凝练。本章第一节试图就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规则进行体系化的整理,从属物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时管辖权、管辖权合意四个角度归纳各类投资仲裁中常见的共性疑难。随后,第二节与第叁节区分《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ICSID管辖权规则与非ICSID仲裁管辖权规则进行专门阐述。为了充分审视与思考当前国际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并探索其矫正,第四节从程序平衡的视角对扩权现象及限权必要性做了讨论。第叁章系“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消解”,这是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并存、国际投资法碎片化与不成体系化趋势明显的时代背景下所遭逢的新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鉴于此,本章分别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冲突的成因、类型化、解决对策这叁个层面对现有的研究与实践进行了整合,并提出了多元化方案。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本章从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惯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为出发点,对实践中比较棘手又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论证可知,除非案件所适用的投资条约中对争端解决条款作出了限缩式规定,否则仲裁庭有权管辖被诉东道国所提出的反请求;对通过腐败活动所获取的不法投资所引发的争端,将其视为管辖权问题不甚妥当,而更适宜作为可受理性异议在实体阶段提出;对当事人在投资仲裁中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及人权争端,只要属于当事双方仲裁合意的范围内,且满足《华盛顿公约》第25条及BIT中ISDS条款的管辖权要件,仲裁庭有权自行裁判是否可予管辖。第五章以裁决作出后的仲裁管辖权审查为着眼点,第一节先就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二者进行了功能区分。在区分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的基础上,第二节对ICSID仲裁内部撤销程序的沿革及其变迁进行了整体的反思,通过专门委员会在不同历史阶段撤销审查范围的代际演变,可窥探出其对仲裁管辖权予以审查的态度。就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言,主要区分依《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法院地法予以审查这叁类情形,总体趋势是尽可能从支持仲裁的取向出发,不轻易否定仲裁庭原已作出认定的管辖权结论,从而维护程序安定性。与前述章节重点以仲裁程序本身的逻辑主线作为探讨管辖权问题的脉络不同,第六章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之发展与转型的整体视角进行了思考。当然,国际投资仲裁中存在两种并存的景象:一方面,投资争端的总量逐步增加,当事方选择投资仲裁的案件量亦日益提升;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ISDS机制暴露出种种弊病,因而被批判遭遇“危机”,亟待革新。对此,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因被诉案件量过多而不堪重负,为摆脱投资仲裁引发的财政压力而选择退出《华盛顿公约》或BIT,这为仲裁庭判定管辖权提出了难题。此外,英国脱欧是近年来受到全球瞩目的重要事件,其对英国以及欧盟的投资法制及争端解决带来了新的挑战。当然,在传统秩序受到质疑的同时,欧美等国家也通过区域性努力试图构建投资争端解决的新机制,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在TTIP草案中已初现端倪,而CPTPP中也就投资仲裁作出了专门规范,这些新进展对中美、中欧BIT谈判中争端解决条款的拟定提供了重要参照。第七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意图以中国对外缔结BIT及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实践为中心,对具体案件中体现出的限缩式仲裁条款的解释、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进行评介。在充分肯定中方当事人主动运用国际法制在参与投资仲裁案件时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权立场的同时,本文还对CIETAC颁布的投资仲裁规则进行了评析,指出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积极拓展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重要努力,但同时亦须考虑与《仲裁法》的相容性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1)

杨威,魏秦[8](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管辖权异议不仅关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体系上的完善和建设,严明和具体的仲裁管辖权制度是公民发生纠纷的权利保障救济书。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开放,跨国贸易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人们到达异国时总会想着带点有特色的东西回到本国,代购这个行业也因此应运而生。随之而来的也就是国际商事贸易之间不同文化和制度带来的摩擦和碰撞,甚至纠纷。总的来说,其中一方必然处于弱势和不平等地位,因为商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不可能做赔本的买卖,但不同国家对于买卖关系的法律保护和支持是不一样的,如何适用法律,两个国家法律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如何执行法律的判决,同时又能使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和权利最大化,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面临国际商事仲裁时因没有维权的方法而丧失了合法的权益,成为法律的弱势群体。针对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的现状简明地分析其概念及自身不足,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8年04期)

王静[9](2018)在《仲裁管辖权认定主体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管辖权认定主体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且以人民法院的认定权优先。解决仲裁管辖权异议,首先须明确认定主体。而在确定仲裁管辖权认定主体时,须理顺司法与仲裁、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关系,不但应对司法介入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程度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定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且应明确规定仲裁庭的认定主体地位及赋予其终局决定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2期)

向婕[10](2017)在《ICSID仲裁管辖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的较大提升,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业务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却屡屡碰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东道国在面对本国严峻的经济形势时,往往会采用各种理由,拒绝或者不全面履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或者,采用更加苛刻的条件针对我国企业。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前期准备不充分,例如,对ICSID仲裁机制不了解。因此本文选择平安集团诉比利时政府一案,从ICSID仲裁管辖权着手,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的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阐述平安集团诉比利时政府案的事实经过及影响,并就案件所展示出的争议点进行了初步的介绍,为文章后续展开分析进行铺垫。最后指出本案涉及到的叁个主要的法律问题。第二章探讨条约适用的时际法规则问题。本章首先对条约适用的时际法规则的概念进行阐述,然后对本案双方各自的观点以及仲裁庭的裁决进行归纳,最后分析仲裁庭裁决中的不合理之处,并从企业角度和政府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第叁章围绕投资争端适格问题展开。本章主要从投资争端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本案双方各自的观点,并对本案的争端进行性质上的分析,同时针对投资争端适格问题,从保护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的角度,为我国企业和政府提出相应的建议。第四章研究仲裁前置程序问题。本章首先简要介绍仲裁的前置程序。其次,分析本案中平安集团在仲裁前置程序问题上的失误。最后,针对我国企业在进行仲裁前置程序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21)

仲裁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稳步推进,跨国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商事仲裁凭着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无地域管辖等独有优势,日益成为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由于很多“走出去”的企业对国际仲裁不甚了解,往往容易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初就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仲裁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亚君.论中国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同意方式”[D].西北大学.2019

[2].买园园.国际仲裁管辖权十大争议问题[N].法制日报.2019

[3].纪振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管辖权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4].黄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5].莫莉.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的谦抑性[J].理论界.2018

[6].许双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制仲裁管辖权的适用[D].天津师范大学.2018

[7].张建.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8].杨威,魏秦.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8

[9].王静.仲裁管辖权认定主体思考[J].法制博览.2018

[10].向婕.ICSID仲裁管辖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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