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客体,个人信息,公民,主体,环境,盗窃罪,诈骗罪。
犯罪客体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牙韩选[1](2019)在《环境犯罪保护客体:“环境权说”之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保护的客体应视为一种"权利关系","环境权说"契合这一客体理论之内涵,且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之内在要求和环境犯罪刑法法律规范体系,相比于其他客体理论具有独到的优势,环境犯罪客体理论应提倡"环境权说"。环境权是指个人、集体或国家所享有的美好生存、发展环境及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的权利,并且对该权利的保护以刑罚制裁为手段。环境权的主体原则上仅限于当代的自然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美好生活权和资源利用权。(本文来源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徐杰[2](2019)在《人工智能刑法地位新探——基于对“犯罪主体说/客体说”的二元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时代的刑事制裁困境引起人工智能刑法定位之争。犯罪主体说罔顾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现实立足于科幻式假设肯认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地位,与现实脱节。客体说则落入传统思维窠臼,仅将人工智能视为单纯的工具物,而有意忽视人工智能的相对能动性及其对法益的独立侵害能力,企图通过修正传统过失理论克服智能时代的刑事制裁困境,其观点亦值得商榷。正确认识和构造人工智能刑法地位的关键必须兼顾人工智能独立损害法益能力之事实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现实和前景。在未来,刑法可参照精神病人的刑法属性赋予人工智能违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违法主体地位,当人工智能基于自主行为造成法益侵害时,可以给予其保安处分制裁。(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9卷 总第9卷)》期刊2019-08-30)
罗平,张辉,蔡昌海,王宏[3](2019)在《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体、成因和防控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隐私权一直都备受人们的关注,法律能否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文章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体进行辩析,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类例举,探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约束,归纳存在的原因,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预防。(本文来源于《2019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论文集》期刊2019-07-26)
冯骁聪[4](2019)在《遗骸犯罪客体要件:危机与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遗骸犯罪的客体要件为影响社会秩序"良风美俗"是理论与实务界几乎不受质疑的"共识"。然而,如此"共识"却引发诸如扭曲犯罪对象与客体关系,不当罚行为"乘虚入罪",破坏法秩序统一状态等深刻危机。从遗骸的法律性质以及法秩序统一状态出发,本罪的客体要件应当厘定为属于公民人身权利范畴的亲属人格利益。基于客体要件的重新厘定及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本罪犯罪对象应涵盖全部寄托亲属人格利益的遗骸形态,实行行为应囊括侵害关于遗骸人格利益的基本类型,犯罪成立应当以显着侵害人格利益为前提。遗骸犯罪的反伦理性与对社会秩序的侵犯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应当除魅社会秩序认定中的伦理因素,精准把握行为的反伦理性与妨害社会秩序之间的本质界限,从根源上清算刑法中的"法律伦理主义"残余。(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白巧珍[5](2019)在《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解读——以权力行使的公益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力的来源和服务对象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具备公益性。受贿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对其客体解读必然绕不开权力行使的公益性这一视角。权力行使的公益性要求职务行为必须具备形式合法和实质公平,即满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受贿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理应体现对权力行使公益性的维护,因此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应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王吉春[6](2018)在《商标权犯罪客体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权犯罪是法定犯,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是一种超私权的经济秩序。刑法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应该是以经济安全为标准,对商标权犯罪客体的研究能够区分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按照侵犯商标权犯罪来认定。权利人的私权是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对商标权犯罪客体的考量因素应当包括社会的现实状况、刑法立法的谦抑性以及刑事司法的实效性。所以,正确地界定商标权犯罪客体的范围,有助于解决实践当中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和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刑法界定。(本文来源于《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陈文昊[7](2018)在《犯罪客体要件与法益概念的功能性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客体要件存废问题的核心在于其功能性是否缺失,阶层体系中的法益概念是否具有超越客体的功能也是争议焦点之一。客体要件与法益在机能上存在本质区别,客体要件用于犯罪的认定,起到"法律推理"的作用。不过,由于自身的抽象性,客体要件难以承担其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任务。而法益具有法律解释的机能,其目的在于厘清构成要件与法律条文本身之间的关系。客体要件属于概念范畴,而法益属于工具范畴。即使对客体要件进行改造,在确定出罪与入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等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必须避免将其作为认定犯罪的前提之一。(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王飞[8](2018)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以犯罪客体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有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和复杂法益说等观点。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是隐私权说、个人信息权说和人格权说。隐私权说没有准确把握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个人信息权说和人格权说不能合理解释现行法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应是抽象客体。犯罪客体不具有批判立法的功能,集体法益不以还原成个人法益为必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应表述为个人信息的正常流转状态。厘清本罪的犯罪客体有利于合理解释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进行司法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8期)
杜牧真[9](2018)在《从犯罪客体看偷换二维码行为的本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扫二维码支付这一新兴的无线支付方式因其简便性正在被广泛应用,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如频繁发生的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大致案情是,行为人趁商家不备,将商家的二维码偷换为自己的,其他顾客到店选好商品,扫描二维码支付后离开,而钱款却到了行为人账户中。目前,对于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较大争议。一、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13期)
刘怡纯[10](2018)在《论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一,明确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具体的罪名和所犯罪行的危害程度。然而在世界主要两大法系不断借鉴相互融合以及经济全球化和多元化的今天,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在实践中引起了人们的质疑。因此作为刑法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的犯罪客体的价值及其功能值得我们深思。(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犯罪客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智能时代的刑事制裁困境引起人工智能刑法定位之争。犯罪主体说罔顾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现实立足于科幻式假设肯认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地位,与现实脱节。客体说则落入传统思维窠臼,仅将人工智能视为单纯的工具物,而有意忽视人工智能的相对能动性及其对法益的独立侵害能力,企图通过修正传统过失理论克服智能时代的刑事制裁困境,其观点亦值得商榷。正确认识和构造人工智能刑法地位的关键必须兼顾人工智能独立损害法益能力之事实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现实和前景。在未来,刑法可参照精神病人的刑法属性赋予人工智能违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违法主体地位,当人工智能基于自主行为造成法益侵害时,可以给予其保安处分制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牙韩选.环境犯罪保护客体:“环境权说”之重塑[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徐杰.人工智能刑法地位新探——基于对“犯罪主体说/客体说”的二元检视[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9卷总第9卷).2019
[3].罗平,张辉,蔡昌海,王宏.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客体、成因和防控策略[C].2019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论文集.2019
[4].冯骁聪.遗骸犯罪客体要件:危机与重塑[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白巧珍.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解读——以权力行使的公益性为视角[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9
[6].王吉春.商标权犯罪客体适用问题研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陈文昊.犯罪客体要件与法益概念的功能性反思[J].中财法律评论.2018
[8].王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以犯罪客体为视角[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9].杜牧真.从犯罪客体看偷换二维码行为的本质[J].人民检察.2018
[10].刘怡纯.论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J].法制博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