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权的实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抵押权,权人,顺位,优先权,动产,结晶,效力。
抵押权的实行论文文献综述
近江幸治[1](2015)在《抵押权的实行方法与优先受偿权的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抵押权,如将其与质权进行比较,由于抵押权的设定者在保留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的同时,依然能以该抵押标的物对债权进行担保,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流通价值)权"的支配,当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通过发动处分权实现"价值(返还)"的制度。与其相对,所谓质权,就是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至债权人,使其能够支配该标的物的"用益价值"。以这些基本原理为前提,本文将对日本的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与优先受偿权的方法进行考察。(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邵珊珊[2](2012)在《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对动产担保融资需求的增加,动产作为担保物越来越受到商主体的重视,但是动产本身流动性较强,抵押人设立担保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仍需要进行处分,如果每次处分均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授权,每次新获得的动产需要登记才能作为抵押物,则费时费力,也违背抵押人设立动产担保的初衷。为此,赋予抵押人正常经营处分权的浮动抵押制度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我国《物权法》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创造性地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对决定这一制度价值发挥的中心问题——抵押权的实行,物权法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使这一制度价值的发挥受到影响。本文以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为中心,结合英国、美国、我国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分四个部分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概述动产浮动抵押实行的概念以及实行的条件。对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本文采广义的概念,即当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浮动抵押固定化为固定抵押,抵押权人就固定化后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了浮动抵押固定化即结晶的过程。浮动抵押的实行以抵押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发生主债务到期而未受清偿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方可实行浮动抵押权。且浮动抵押权的实行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进行。第二部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结晶的事由及效力。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结晶,是指为确定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而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将浮动抵押固定化为固定抵押的过程。通过对英国、美国、我国澳门地区立法例的考察以及对我国物权法关于结晶事由的分析,认为债务人公司清算时浮动抵押当然结晶,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清算规定为结晶的事由。且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自动结晶条款的效力,这是对合同自由的尊重,也是弥补浮动抵押制度弱势的应然选择。浮动抵押结晶后,发生固定担保的效力。结晶不需要重新登记,只需将结晶的事实予以宣布,使其产生对抗效力。第叁部分探寻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程序和方式。结合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性,我们在实行程序上可以采用私力救济。一方面可以满足动产担保实行快速、高效、低廉的要求,同时也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上动产担保实行的发展趋势。同时,为避免私力救济可能给抵押人利益带来的损害,应当为抵押权人设定一定的义务,以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利益。另外,文中对折价、拍卖、变卖的实行方式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适用于英美国家的接管人制度在我国没有引进的必要。第四部分分析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优先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当同一财产上既存在动产浮动抵押权又存在法定优先权(如工人的劳动债权、税收)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形,确定两者的顺位。如当浮动抵押与税收权竞合时,依据两者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优先顺位。当同一财产上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担保竞存时,应当区分固定担保是否为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而分别适用不同的竞存规则:在先设立的、尚未固定化的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对价而取得的固定担保权;而对于正常经营之外产生之固定担保与浮动抵押的竞存适用一般固定担保间的竞存规则。当动产浮动抵押权与购买价金担保权发生冲突时,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做法,明确购买价金担保优先于并存的其他担保。(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3-15)
邢苗,吕君[3](2009)在《刍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权实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行有叁种方法: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和变卖抵押物。鉴于在抵押权实行中存在处置、变现抵押房产的负担较重,抵押权实行的方式单一,抵押权人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大等问题,本文提出引入"保付代理"处置抵押房产、放宽"法定孳息"的清偿条件以及完善廉租房制度建设等对策,以期完善抵押权的实行。(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09年21期)
赵晓丽,陈宝红[4](2009)在《论抵押权实行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颁布和实施后,我国抵押权制度有了重大改进,但仍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如:法律适用和配套问题亟待解决,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不利于抵押权人权利的实行,抵押权实行的方式不够完善,未真正建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制度等。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尽快完善有关抵押权实行的制度,包括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增加抵押权实行方式的规定,确立抵押权追及效力及涤除权的保护制度等。(本文来源于《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何志王宇家[5](2008)在《抵押权实行的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抵押权实行的途径有两种,即协议实行和拍卖、变卖。一、协议实行 协议实行,就是对抵押物协议折价,是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替代清偿受担保的债权,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8-07-03)
马高峰[6](2007)在《浅谈抵押权实行制度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和抵押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抵押制度中抵押权实行的相关法条规定得仍然较为原则,在抵押权实行的机制、制度、机构、程序等方面进行重构和创新设置以实现抵押制度的完善是亟待解决的。(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科学教研)》期刊2007年21期)
王小龙,李延荣[7](2004)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与相关权利的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是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最终体现 ,但在其实行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已存在的其他相关权利进行协调。债权人应先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只有在抵押物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享有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权 ,亦即应采取先行主义。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要受在先存在的优先权与租赁权的制约。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对抗国家受益权。(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抵押权的实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对动产担保融资需求的增加,动产作为担保物越来越受到商主体的重视,但是动产本身流动性较强,抵押人设立担保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仍需要进行处分,如果每次处分均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授权,每次新获得的动产需要登记才能作为抵押物,则费时费力,也违背抵押人设立动产担保的初衷。为此,赋予抵押人正常经营处分权的浮动抵押制度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我国《物权法》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创造性地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对决定这一制度价值发挥的中心问题——抵押权的实行,物权法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使这一制度价值的发挥受到影响。本文以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为中心,结合英国、美国、我国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分四个部分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概述动产浮动抵押实行的概念以及实行的条件。对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本文采广义的概念,即当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浮动抵押固定化为固定抵押,抵押权人就固定化后确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了浮动抵押固定化即结晶的过程。浮动抵押的实行以抵押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发生主债务到期而未受清偿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方可实行浮动抵押权。且浮动抵押权的实行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进行。第二部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结晶的事由及效力。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结晶,是指为确定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而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将浮动抵押固定化为固定抵押的过程。通过对英国、美国、我国澳门地区立法例的考察以及对我国物权法关于结晶事由的分析,认为债务人公司清算时浮动抵押当然结晶,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清算规定为结晶的事由。且应当承认当事人约定的自动结晶条款的效力,这是对合同自由的尊重,也是弥补浮动抵押制度弱势的应然选择。浮动抵押结晶后,发生固定担保的效力。结晶不需要重新登记,只需将结晶的事实予以宣布,使其产生对抗效力。第叁部分探寻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程序和方式。结合动产浮动抵押的特性,我们在实行程序上可以采用私力救济。一方面可以满足动产担保实行快速、高效、低廉的要求,同时也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上动产担保实行的发展趋势。同时,为避免私力救济可能给抵押人利益带来的损害,应当为抵押权人设定一定的义务,以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利益。另外,文中对折价、拍卖、变卖的实行方式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适用于英美国家的接管人制度在我国没有引进的必要。第四部分分析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优先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当同一财产上既存在动产浮动抵押权又存在法定优先权(如工人的劳动债权、税收)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形,确定两者的顺位。如当浮动抵押与税收权竞合时,依据两者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优先顺位。当同一财产上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担保竞存时,应当区分固定担保是否为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而分别适用不同的竞存规则:在先设立的、尚未固定化的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对价而取得的固定担保权;而对于正常经营之外产生之固定担保与浮动抵押的竞存适用一般固定担保间的竞存规则。当动产浮动抵押权与购买价金担保权发生冲突时,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做法,明确购买价金担保优先于并存的其他担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权的实行论文参考文献
[1].近江幸治.抵押权的实行方法与优先受偿权的方法[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5
[2].邵珊珊.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D].山东大学.2012
[3].邢苗,吕君.刍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权实行[J].商业时代.2009
[4].赵晓丽,陈宝红.论抵押权实行制度的完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
[5].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何志王宇家.抵押权实行的方法[N].人民法院报.2008
[6].马高峰.浅谈抵押权实行制度之重构[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
[7].王小龙,李延荣.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与相关权利的协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