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钰:自媒体时代突发性公众事件网络舆情监管治理论文

朱子钰:自媒体时代突发性公众事件网络舆情监管治理论文

[摘要]舆情是对舆论情况的综合概括,因而舆情比舆论更具综合性与概括性。舆论是公众对事件不同看法的综合表达,而舆情则在舆论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整合与概括。在自媒体时代,信息的高速传播为政府的网络舆情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必须根据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传播特性,结合电子政务发展进程,利用现有的网络技术,采取相应措施,建立起完善的网络舆情监管体系,加强网络舆情的监管治理,维护网络与社会秩序。

[关键词]自媒体;突发性公众事件;网络舆情监管

自媒体化是信息时代新闻传播媒介变化的一大特征。在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与自媒体的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信息的产生与传播速度有了大规模的提升,网络舆情的多样性与繁杂性也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电子政府也在高速地发展着。如果政府不能对网络舆情进行较好的控制与监管,便会引发网络舆情的混乱无序,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而,政府部门必须了解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与传播的特点,结合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提高自身的事件处理速度,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的监管治理,才能使自媒体的正外部性更好地作用于社会当中。

一、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形成的特点

(一)网络舆情形成迅速

网络舆情是随着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舆情。随着网络技术的推广与自媒体的发展,网络舆情对社会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突出。网络舆情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其舆情发布周期极短。传统媒体从事件的发生到舆论的形成,往往需要一至两天,而舆论被收集形成舆情则需要甚至更长的时间。传统媒体舆情的发布周期长使得政府与民众的距离被拉大,使得民意收集的效率低下,无法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参考。而区别于传统媒体,自媒体的广泛应用使得网络舆论从形成到发布最短只需要几秒钟的时间,而从网络舆论可能在几个小时后就会被总结成为相关专题,即网络舆情。其周期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被大大地缩短,从而更高效率地为政府提供参考。

(二)网络舆情收集直观

在传统媒介下,舆情收集工作量大、收集困难,导致舆情工作十分滞后。往往很多新闻事件许久后才能见诸报端。而自媒体的发展,使得舆论表达方式更多样,舆情收集更加直观和清晰。随着民众对于自媒体使用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上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态度等,这使得网络舆论对政府行为的影响越发强烈。而网络舆论的多样化、直观化,使得舆情收集工作更加直观和便捷。也使得政府对许多公众事件的处理会更加快捷,民意的采集也会更加便利。

位于赤道以南8度的巴厘岛,一直以来因种植水稻和外来水果而被世界熟知。如果在这里种植葡萄呢?大多数葡萄酒专家会告诉你: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里太热了!但实际上,自20世纪初,巴厘岛就已经开始种植食用葡萄。就像水稻一样,葡萄每年也会有3次采收期,且不需要经历冬季的树藤休眠期。尽管如此,这并不能阻止一些颇具前瞻目光的思想家(也可以叫他们顽固派)去尝试在这个吸引了包括雅加达人在内全球旅游爱好者的热带岛屿上酿造葡萄酒。

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家族式企业,管理模式缺乏科学的指导,家族企业大多依靠人际关系支撑,因而在在企业过渡期并不能很好地传承;同时,中小企业缺乏现代的管理制度,经营状况不透明,在财税规划、债务风险等问题上不够重视,信息披露不透明极易导致在向金融机构借贷时出现信息断层的现象,出现融资难的问题;另外,中小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下,很难有长远的打算,经常追逐眼前的利益而忽视资金的管理,最终引发债务危机甚至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三)网络舆论发布者多样化

网络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但在网络交流中身份的虚拟性使得对网民的道德约束减轻,部分自律性不强的网民可能会存在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或是在网络中大量使用不文明语言,导致网络舆论中充斥着无效信息,这在某种程度上滋长了网络谣言传播的土壤。所以在对自媒体的监管中,政府有必要通过实名制立法来加强对网民行为的约束。实名制立法并不是旨在限制网络舆论的发表,而是通过过滤散播谣言、降低网络舆论质量的用户,净化网络公众环境,使突发性公众事件不再成为网络谣言的滋生地。通过自媒体实名制立法也可以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网民的他律,弥补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使政府能够更好地适应自媒体时代的网络现状,更有效地进行舆情监管。

(四)网络舆情的相对不可控性

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信息的生成与传播速度变得更加快速。自媒体的大规模应用使得闭塞封堵相关信息已变得越来越不可能,政府的信息公开变得更为必要。因此,政府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公开系统成为时代的需要。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开,澄清言论,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透明公开,使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处理事件的方式。以“疏”代替“堵”,以一种正确的方式将公众网络舆情向更积极的方向加以引导。在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双管齐下,才能让政府在突发性公众事件的处理中更有效率,斩断网络谣言传播的渠道。

二、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传播特点

(一)网络舆情传播具有广泛性

互联网被认为是二十世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技术革新之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的沟通交流不再受到所处地域与时空的限制,极大地缩短了人类社会之间的距离。网络舆情也正是基于互联网的长期发展与自媒体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成为众多舆情渠道中传播范围最广的一种。而近年来,自媒体的发展也有目共睹,手机与平板电脑的普及使得智能信息终端更加便携化,社交软件业已成为网络舆论传播的平台。因而从理论上而言,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舆论的发起者与有效传播者。这也就意味着,当突发性事件发生之后,人们无论是在何处,只需通过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电脑就可第一时间了解最新发生的任何新闻并对此发表观点。而同时这些新闻事件又混杂着各种观点集中在社交平台上,通过社交平台进行爆炸性的传播。

(二)网络舆情传播具有高速性

传统媒介下的舆情,往往需要专业的新闻记者到达事件发生的现场报道事件情况,然后通过编辑整理后由媒体向民众发布。速度慢,效率低,同时民众的反馈信息很难被搜集和整理成及时的舆情反馈。而自媒体时代的发展,使得在事件发生后网民可以自行在公众社交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并进行自行整理与快速传播,这让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

(三)网络舆情传播具有时效性

网络舆情的传播具有时效性,这一特点在自媒体时代更为突出。随着自媒体的广泛应用和社交媒体的大量出现与快速发展,网络舆情的热点层出不穷,且更换频繁。往往一个新闻热点在几天的时间内便会被新的热点所取代进而逐渐失去热度,舆情的传播速度与广度也会随之下降,直至无人问津。许多突发性事件尽管在其发生时关注度极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事件的相关话题的影响力会逐渐下滑,相关的转发与评论量也逐渐趋于静止,这就体现了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具有时效性的特点。

(四)网络舆情传播具有主观性

正如前文所说,在自媒体时代智能终端的普及使得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第一时间获取身边发生的许多新闻,同时可以根据这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由于公众对事件的看法都是对上述客观事实的主观映像,因而在这一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舆论的主观化。在许多突发性事件发生并于自媒体传播时,由于事实披露不完整、情况了解不明确等因素限制,使得网民对事件有着主观性“加工”的空间。基于网民教育背景参差不齐、认知素质差距较大等现实状况,必然导致网络舆情的“妖魔化”,如果不能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极有可能导致网络舆情走向失控。

三、政府应对突发性公众事件网络舆情监管工作的局限

在自媒体发展的新时代,我国政府要加强网络舆情监管治理,优化网络舆情环境,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我国现有的网络舆情监管体系。完善政府现有的网络舆情监管体系更重要的则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舆情监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弥补网络舆情监管的现有漏洞,根治网络谣言的问题。我国政府可以在网络舆情监管方面建立一支专业的兼具技术与公共关系处理职能的团队,通过建立更智能化的网络关键词过滤系统,对最新的热点事件进行及时监控,对热点事件评论中的不文明语言以及过激言论进行控制与屏蔽。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应急处理方案以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的舆论混乱问题,及时向公众澄清真相,让网络舆论谣言成为无源之水。此外,政府还要注重对机关内办公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其网络基本技术,树立网络舆情的危机处理意识,从自身上提高政府网络舆情监管的效率。

(一)对网络舆情反应不及时

推进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进一步健全民办幼儿园资助标准,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力度,吸引社会力量举办托幼机构,不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同时,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到年底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

(二)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缺乏长效应急机制

所谓网络舆情的应急机制就是当网络舆情爆发后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澄清真相、阻止不实言论传播造成危害。而由于缺乏完全专业权威的舆情检测机构,我国的网络舆情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缺失。首先,我国地方各级政府缺少专业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无法及时澄清事件真相,维护政府公信力,这就使得我国现有的网络舆情监管仍是在事件发生后建立相关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对已形成的舆论舆情进行处理,而不是在事件矛盾集中爆发之前通过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将网络舆论向良好、客观的方向进行引导。这种方式对于网络舆情的处置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随着临床工作对抗血小板治疗的重视,患者在服用强效抑制血小板聚集的药物的同时其出血风险也相应地增加。GRACE、HORIZONS-AMI、ACUITY等研究结果显示研究ACS患者院内30天出血发生率高达3.0%~8.3%[22-24]。 而中国的ACS临床路径的疾病登记研究结果也证实ACS患者院内大出血风险接近5%[25]。患者的高出血风险往往预示着其临床预后较差,其死亡率可显著升高。研究结果显示,ACS患者若在住院期间发生大出血,其死亡风险可升高3倍~6倍[26]。

(三)对网络舆情处理欠妥,重“堵”而不重“疏”

对于我国政府而言,自媒体与网络舆情的立法属于全新的领域,相关方面的立法尚未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而做出相应改动,使得政府在网络舆情的监管上常常无法可依,面对网络舆情无从监管,使不法分子常常有机可乘。

(四)相关领域的法律缺失

处理不实言论、惩治网络不法分子是网络舆情监管乃至互联网治理的一项必要措施。然而,一味通过堵塞言路的方式对突发性公众事件进行处理,反而可能会引起公众对网络监管行为的反弹,对于日后政府监管治理工作的开展产生反作用。为了让网络舆情得以更好地发展、社会秩序得以稳定,政府应当以一种适当透明、公开的方式处理突发事件。基于对事件处理过程的适当公开,将公众的疑惑与猜测通过一种良性的渠道进行引导,使网民真正了解事件发生的始末,才能变堵为疏,净化网络舆论环境,让网络谣言无处可存。

前文已经叙述过传统媒体在舆情的发布与传播的周期较自媒体更长,但进入自媒体时代之后,如果政府依然不能对突发性公众事件的网络舆情做出及时反应,当某种消极导向的舆情风向成为网络主流后,在“沉默的螺旋”效应[1]下,政府再想改变网络舆情的方向,难度就会增加许多。例如,争议十足的“躲猫猫”事件,在事情发生七天后,在网络上已经出现了许许多多关于政府部门的负面传闻甚嚣尘上之时,云南省委宣传部才发现“躲猫猫”已成为网络焦点。七天、百余个小时的滞后,让政府在对网络舆论进行官方回应、压制谣言之前就已经处在了极度不利的位置上。面对网络舆论,政府反应滞后的例子不仅如此。通过对央视新大楼大火事件的网络舆论进行分析发现,网民对事件的评论主要集中在事件发生后的半个小时至一个小时之间,尤其集中在事件发生后的45分钟至60分钟内。此外,另一个更重要的时间节点是事发后的十二小时。一旦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有关事件即由地区性局部话题转向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热点话题。[2]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自媒体时代中,政府对网络舆情的反应时机相当重要,反应越早对于遏制网络谣言的作用越大。但目前,我国政府在突发性公众事件之中对网络舆论的回应,均需要相关领导进行批示才能进行官方回应,这种应对模式与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传播迅捷的特点相去甚远。

四、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监管治理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网络舆情监管体系,建立合理的应急管理机制

时至今日,自媒体与网络技术已成熟发展,电子政务技术也日臻成熟。政府更有必要对网络舆情采取相关措施,对网络舆情进行监管治理。但纵观近十年的政府对突发性公众事件的舆情监管与处理方式,还有不少的局限之处,亟待进行改进。

(二)变“堵”为“疏”,建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

网络舆情是由网络上的舆论构成的,网络舆情会对社会舆情具有反作用。积极的舆情往往对社会舆论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而对公众的实际生活带来正能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而消极的舆情,则会对社会舆论产生消极的影响,进而对社会生活产生消极影响。随着网络舆论发布者的多样化带来的便是网络舆情的不可控性。如果网络舆论的发布者是客观与立场公正的,其形成的舆论往往较为客观与全面,能够较好地还原事件真相、形成客观合理、具有积极导向的舆情。但当舆论发布者与事件具有切身利益或者未全面认识事件发生始末便轻易发布言论时,便会对公众舆论产生误导,进而形成消极导向的网络舆情。这说明在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不可控性,有必要通过对其进行监管来限制消极导向的言论以维护网络与社会秩序。

(三)促进自媒体实名制立法,加强网络舆情发表的监管

传统媒体中,舆论信息的发布权主要集中在政府机关和专业媒体机构的手中,发布源较为单一,所发布的内容往往比较可靠。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推进和自媒体平台的发展,信息发布者就由政府机关和专业媒体机构变成了全体网民。通常情况下,网民只要拥有网络与社交平台账号便可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这一特点使得民众的言论自由权有了更多的自由,但也为政府的网络舆情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选取2014年5月~2017年5月与我院接受尿道肉阜手术治疗的患者62例作为研究对象,均为女性患者,将其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31例,年龄25~75岁。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四)鼓励自媒体“意见领袖”的形成,进行自媒体的自我监管

在网络舆论热烈、政府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尚未健全之时,民间“意见领袖”由于在倾向上更贴近民众的关注视角,很大程度上能成为民意的代言人。通过其对民间舆情的了解,与政府进行交流,可以让政府更全面地了解公众诉求,解答公众疑惑。这里的“意见领袖”有别于现今自媒体平台上的所谓“公知”。“意见领袖”能够客观、全面地表达对公众事件与突发性事件的看法,更好地引导公众舆论,而非断章取义、似是而非,为了吸引公众关注获取利益而散播不实言论。同时“意见领袖”不应该成为政府的代言人,而是应该与政府观点“和而不同”,以一种独立、客观的立场来评价政府工作,这样既有利于网络舆情监管的顺利进行,还有助于政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自身的工作能力建设。因而政府应当鼓励这个“意见领袖”的形成,客观评价民间“意见领袖”的积极作用,不能因为其言论的不同而对其进行限制。

当然,“意见领袖”也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与引导,通过政府与“意见领袖”的相互交流与协调,更好地提升自媒体在网络舆情方面地自我监管,有效减少网络谣言的出现,使“意见领袖”做出正面的网络舆情引导,将网民引导向积极性舆情的方面。

(五)引入网络信用机制,加强网民自律

政府在进行网络舆情监管的同时可以引入网民网络信用机制,这一机制应当与自媒体实名制进行结合,政府与社交媒体运营方进行合作,共同建立网民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强网民自律。政府可以根据自媒体平台的相关数据,对网民在网络中的行为对网民信用记录进行评价,并且定期对信用良好的网民进行表扬或者给予物质优惠。如果网民在网络中常常发表具有积极性质的舆论,或是在突发性公众事件中采取较为冷静、客观的立场,不传谣、不信谣,就会增加自己在社交媒体中的信用评级;反之,当网民受到不实言论的影响并对其进行传播、进而形成网络谣言时,相关的信用评级也会随之下降,当信用评级下降到一定水准时,社交媒体的运营方将有权取消网民在相关平台的发言资格。通过网络信用机制的引入,可以加强网民在网络互动中的行为自律,有效加强政府对于网络舆情的监管与监控。

2.1 基本情况 228名护理人员均为女性,年龄18~50岁,平均年龄(27.4±3.7)岁。临床护理工作年限1~28年,平均工作年限(6.72±3.99)年。学历:本科23名,占10.1%,大专104名,占45.6%,中专101名,占44.3%。职称:主管护师48名,占21.1%,护师114名,占50.0%,护士 66名,28.9%。科室:监护室 24名,内科72名,外科75名,急诊35名,门诊22名。其中翻三班护士132名,日班护士96名。

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政府必须顺应社会发展的方向,大力加强电子政务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监管系统和信息公开系统,从制度上针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同时鼓励自媒体“意见领袖”的形成,加入自媒体个人信用系统的引入,提高自身对于突发性公众事件的处理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在新时代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管,净化网络环境,为公众创造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9.

[2]侯西安.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有效监管探索[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177.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73X(2019)08-0176-04

[作者简介]朱子钰(1995—),女,安徽安庆人,山东大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郑天皓(1995—),男,山东济南人,山东大学档案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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