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张文中创建的物美超市曾经是国内民营企业的典范,但是2007年,张文中却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引发了全社会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高度关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张文中被改判无罪,该案件因较大的社会影响而成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标杆”案件。通过分析张文中案及改判的案情和社会影响并阐发该案件的意义及启示对增强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张文中;民营企业;产权保护
在我国经济现有结构中,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收入,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却并不理想,一些不良制度和隐形门槛仍在制约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特别是产权的保护也有待加强。
1 张文中及“物美”张文中案简介
张文中是北京第一家规范的现代超市——物美超市的创办人。超市自创建之初就引入了当时最先进的网络/计算机技术,成为国内乃至国际零售行业的领跑者。张文中本人也因对国家的突出贡献获得“第二届‘北京市优秀青年企业家金奖第一名’”等荣誉。
然而,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数罪并罚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物美集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张文中不服,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2009年撤销了部分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13年张文中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被驳回。2016年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2018 年 5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至此,张文中已入狱7年,蒙冤12载。物美超市也因张文中入狱而错失重大发展机遇。
2 再审改判的理由
同样是一起案件,审判结果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如果张文中真的无罪,那么原判的问题出在哪里?最高人民法院清晰地给出了理由:
首先,关于诈骗罪。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被告人张文中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 3190 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化合物 3A03:质谱 ESI/MS(negative mode),m/z 242,[M-H]-。 1H NMR(500 MHz,CDCl3,TMS),δ为7.25~7.36(m,5H),7.13~7.16(t,J=9.0 Hz,2H),6.97(t,J=9.0 Hz,2H),5.71(br.s,1H,NH),4.37(d,J=6.0 Hz,2H),3.62(s,2H)。
最后,关于挪用公款罪。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 4000 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3 张文中案改判的意义和启示
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是实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差异化人才培养的关键。人才培养方案在总体设计上应考虑到知识、能力、素质三者的结构比例关系,考虑到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教与学等诸多关系。在制定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时,要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主线,努力在专业基础、实验实训、应用能力培养等方面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
首先,张文中案改判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人民日报》在《公正司法,增强群众财产财富安全》的评论员文章中称,冤案的彻底平反“使广大企业家看到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增强了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进一步坚定了发展信心”。张文中在公开信称,“最高法院再审张文中案的意义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家群体的关注,对企业家精神的弘扬,是改革40年来对企业家创业环境的营造,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新起点”并表示“迟到的正义仍然无比珍贵”。
其次,关于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 500 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李某某通过陈某某索要而支付 500 万元,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张文中案改判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具有借鉴意义。近些年来,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不得不采取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称的“戴红帽子”,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行为。从执法、司法角度来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等方式妥善处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
张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1],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和深刻的启示。
其次,张文中在此案中的表现堪称社会精英人士的楷模。张文中自始至终都非常清楚自己所蒙受的冤屈,他在信中写道:“我相信如果没有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影响,正常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任何一个机构都不会做出对我的原审判决,不会形成这样一个非法律人士都能可以看出重大错误的冤案。因此,对于参与我这个案子的公检法机关、个人,我没有记恨心理,也不想追究任何人的责任。”但是他因为坚守住了做人的底线而从不后悔:“大家很关心我怎样看待经历的冤案。……你遭受这么大的委屈,为什么不恨天、恨地、怨天尤人?我的回答是我对得起良心,对得起历史,我无怨无恨。谁也不愿意坐牢,但我不会因为我坚守道德和诚信,因为自己不苟且,不违背做人的底线而后悔[2]。”
参考文献:
[1]刘兴成.张文中被改判无罪对企业家的法治启示[J].法人,2018(07):6-7.
[2]赵秉志,左坚卫.张文中案:事实澄清与法理展开——诈骗罪部分[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12):3-12.
[3]刘武俊. 发挥张文中案改判的司法保护产权示范效应[N].人民法院报,2018-06-06(002).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存在事前决策论证缺失、事中监督管理缺位、事后绩效评价缺乏的不足,建议增设预算会计收入类科目“投资预算收入”,科目下设“以前年度投资”和“本年度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具体投资项目核算货币资金投资成本的收回。收回以前年度货币资金投资成本时,借记“资金结存”,贷记“投资预算收入—以前年度投资”,收回本年度货币资金投资成本时,借记“资金结存”,贷记“投资预算收入—本年度投资”。
王卓(1982-),男,汉族,山东莱芜,教师,助理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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