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论文_冒睿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瑕疵,制度,程序,财产,司法,权力。

民事诉讼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冒睿[1](2019)在《民事诉讼行为瑕疵》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代诉讼行为大爆炸,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行为,我们认为不能与法律相符合的诉讼行为并不能一味地否定,因为这些行为很多,我们把这种与法律不完全吻合的诉讼行为统称为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对于有瑕疵的诉讼行为是遵循程序的稳定,还是追求判决的妥当,学界一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否定说的主导地位随着当代人权的发展产生了动摇,当代更加流行折中讨论[1]。本文从民事诉讼瑕疵的概念,目前面对瑕疵行为的处理方式,以及研究的价值意义来介绍民事诉讼瑕疵行为,希望能够得到司法的重视,推进诉讼法的进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马欣然[2](2019)在《关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释明行为的两点思考——以《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普法工作并不能保证人人具备同等的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官释明的作用依旧是值得肯定的。但我国目前在立法体系中对法官释明行为的规定仍处于缺失状态,大多以司法解释作为主要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在立法层面的空白却导致了司法过程中的逻辑混乱现象。事实阐明的义务分配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法官释明的方式推进诉讼进程、保障诉讼正义在目前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的理论探讨阶段,如何定性法官的释明行为,如何尽量减少法官释明的"副作用",抑或如何将法官释明的"副作用"降低到最小,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李一鑫[3](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的顺利实行,需要不断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详细规定来看,相应的保全措施只是针对于人民财产的安全保证,并没有行为提供保全。虽然个别的民事领域内已经将保全纳入到了立法条文中,但是结合我国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来看,相关立法内容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行为保全制度的缺失会大大影响保全制度本身的功能和作用,无法满足民事诉讼的根本理论,不利于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体系,需要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深入研究。(本文来源于《玉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罗维鹏[4](2019)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操作难题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较少,尚存在若干操作难题。"启动难"指法院主动启动行为保全有困难且法院判断是否启动行为保全有困难。"审查难"指法院缺乏重点的审查内容和独立的判断标准、审查程序不健全、当事人缺乏辩论。"执行难"指执行范围模糊、执行主体单一、执行措施难以强制化、执行过程缺乏有效地监督。"救济难"指救济制度欠缺体系化、复议救济的效果不理想。以上困难,需要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作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来源于《光华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杨磊,李静[5](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弥补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结构性缺陷,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救济途径。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行为保全的立法过于笼统,尚处于摸索实践中,司法适用率较低,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细化完善,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陈永卿[6](2018)在《浅谈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大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各界人士开始高度关注到法律制度完善问题上。保全制度制定实施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发展过程的重中之重,是一项必不可缺的关键内容,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行为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我国保全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国家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的改善措施,确保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保障行为保全制度的顺利稳定运行。本文将进一步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展开分析与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3期)

陈晨[7](2018)在《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保全制度本身就是在借鉴国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民事诉讼临时救济制度,所以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也在不断的完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自2013年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之中,既有发展也有不足之处。本文立足于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将行为保全与其他相似概念进行了区分,并根据行为保全的不同方面对行为保全做出了类型划分,并对其发展历史做了简单的回顾,以更加全面的介绍行为保全制度。通过对目前我国行为保全的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以及部分实践现状的介绍分析,找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的行为保全司法经验,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我国目前的行为保全制度,在启动上可以是法院依职权启动,这无疑会干预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另外对于行为保全的管辖参照的是财产保全的管辖规定,而立法中没有关于行为保全独立的管辖规定。在审查条件上也没有准确详尽的规定,使得实践操作很难实现。在担保制度上也不完善,使得被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救济方式上,形式也太过于单一,不能很好的起到救济的作用并且也没有发生错误保全的救济赔偿规定。在执行上也并没有独立的关于行为保全执行的规定。这一系列立法方面的不足使得行为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广泛的适用。本文主张完全摒弃法院依职权启动行为保全的做法,以保证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不受侵犯,或者在特定的范围内保留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方式;在条件审查上尽可能详尽,建立起相关标准,并在审理上适用对审程序;在担保上创新担保方式,实现行为保全担保与执行的衔接;拓宽救济途径,将错误保全降到最低,并建立起错误保全相应救济赔偿制度;独立规定关于行为保全执行的内容,提高司法效率。(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8-06-01)

谢全柯[8](2018)在《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当事人起诉到裁判文书的作出并最终生效成为执行依据往往程序过程漫长,在此过程中如果不及时冻结义务人的侵权行为状态,将可能产生新损害或者扩大现有损害,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救济诉求落空,最终导致诉讼制度保护权利的目的无法实现,使诉讼制度本身失去价值和意义。为此,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在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将来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有效实现、产生新损害或扩大现有损害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前申请法院先行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笔者首先通过案例引入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回顾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以及其在理论探讨、制度构建和司法适用中的意义。随后,笔者梳理了现有研究的着重点和薄弱点,介绍了论文整体的研究思路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并对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作了简要说明。第二章行为保全概述,笔者从保全语义内涵出发,通过对现有定义、行为保全特征的梳理,以及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区分界定了行为保全的概念。笔者认为行为保全在本质上为一种制度,同时具有一定的程序属性,其在给予当事人及时救济、强化纠纷解决、增进司法权威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第叁章域外行为保全相关制度考察,本章中笔者梳理了域外行为保全相关制度的制度起源,重点分析了英美法系中间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大陆法系假处分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异同之处,以及在制度理念和具体构建层面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我国行为保全的制度现状,本章主要包含叁方面的内容,其一,以时间为脉络分四个阶段介绍了行为保全在我国的制度沿革。其二,行为保全的立法现状,详细梳理了《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等关于行为保全的立法规定,归纳了其存在的实质要件过于宽泛、担保滥用、救济薄弱等八个方面的不足。其叁,行为保全的司法现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数据为基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分析了行为保全的运行概况、有益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章我国行为保全的制度完善,笔者认为制度完善应遵循自愿处分、适度裁量和衡平救济叁大原则,从适用范围、启动、审理和裁定四个方面对具体制度进行完善,并从完善复议制度、构建上诉制度、细化解除情形、明确赔偿责任出发构建更为完备的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6)

李慧惠[9](2018)在《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瑕疵及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的诉讼行为不仅是诉讼行为的一部分,也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能够正确作出,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会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但目前对于法院诉讼行为的研究并没有得到重视,也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情形,不仅当事人很难开启救济的途径,法院对此进行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时一个极小的瑕疵也会被发回重审,看似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实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进行体系化的研究。本文在借鉴诉讼行为论的前提下,对法院诉讼行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标准、表现形态以及分类情况,并提出了针对不同瑕疵诉讼行为的救济方式,希望理论上的研究能够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法院诉讼行为的概念及“瑕疵”标准进行了界定。首先,通过考察关于“诉讼行为”的学说并对其进行释义,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上关于诉讼行为的讨论,分析各个学说的优势与不足,得出“广、狭义说”较其他学说更具合理性,因为它认识到了在不同场合下,“诉讼行为”的含义会有所不同,也有限地承认在诉讼过程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也属于诉讼行为。其次,考察民事诉讼行为论的历史沿革,认为民事诉讼行为主要包括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法院诉讼行为。再次,在厘清了法院诉讼行为的涵义基础上,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义对法院诉讼行为中“瑕疵”的识别标准进行探讨,认为法院诉讼行为的“瑕疵”是指法院的诉讼行为没有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实施,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最后,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其应当满足主体、瑕疵行为、损害后果以及瑕疵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过错不应作为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分析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形态及分类。首先,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形态主要表现为主体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以及形式上的瑕疵。主体上的瑕疵主要包括主体资格上的瑕疵和主体人数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不仅指诉讼行为的内容违反程序法的规定,还应当包括诉讼行为内容不确定和内容不可能;形式上的瑕疵是指行为未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形式作出,造成了该行为不成立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这种瑕疵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送达形式瑕疵以及文书形式瑕疵。其次,鉴于法院诉讼行为可能出现的瑕疵形态各式各样,针对不同的瑕疵形态应该给予不同程度的救济保障,如果一概而论,则会严重影响到司法的效率,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因此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进行分类,方便后续制定不同的救济措施。按照发生阶段的不同,分为裁判瑕疵和裁判外瑕疵;按照诉讼行为的表现方式,分为作为的瑕疵与不作为的瑕疵;按照损害的诉讼权利是否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相关,分为有害瑕疵与无害瑕疵。第叁部分在探讨完善法院诉讼行为瑕疵救济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诉讼行为瑕疵提出了救济措施。通过参考域外立法例,主要围绕有害瑕疵与无害瑕疵进行论述。首先,针对无害瑕疵,可采用更正判决的方式加以救济。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法律有必要对“笔误”作扩张解释,将笔误类的表述错误,判决认定事实和理由遗漏、错误或矛盾,判决引用法条条款号的错误包括在内。更正程序的启动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且不受时间限制,但在上诉期间、再审期间的,应经审理法院同意,或由审理法院处理。更正判决中的瑕疵应当使用裁定形式,且限于消除原判决中的笔误、错漏、矛盾等,不得改变原判决中的实质性内容。其次,对于有害瑕疵的救济途径包括叁种:完善现有异议制度,明确异议权舍弃或丧失的方式以及舍弃或丧失的后果,并希望通过完善法律对于知情权的规定来保障当事人异议权的有效行使;引入补充判决制度并从适用情形、启动方式、处理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设想;将确认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作为兜底救济措施,在分析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最后,鉴于我国法律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所应承担的诉讼法律责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重要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只能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各种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中看出一些端倪的现状,在必要时可引入程序性裁判机制,对可能构成瑕疵的法院诉讼行为进行审查,若确实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可对作出该诉讼行为的法官进行制裁。本文对法院诉讼行为瑕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概括了法院诉讼行为瑕疵的主要表现形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来救济措施。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民事诉讼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法院审判权具体实施者的法官,每年要审理上百个案件,作出的诉讼行为更是不计其数,对其诉讼行为的分析以及瑕疵的救济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另外,对不同瑕疵给予不同的救济,也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希望本文的研究分析能为诉讼行为论的系统化尽一份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杨强兴[10](2018)在《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法律性质分析与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对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在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上的不平等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进行理性思考,旨在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以便更好的为民事诉讼活动提供更为有效的行为保全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1期)

民事诉讼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当前普法工作并不能保证人人具备同等的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官释明的作用依旧是值得肯定的。但我国目前在立法体系中对法官释明行为的规定仍处于缺失状态,大多以司法解释作为主要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在立法层面的空白却导致了司法过程中的逻辑混乱现象。事实阐明的义务分配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法官释明的方式推进诉讼进程、保障诉讼正义在目前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的理论探讨阶段,如何定性法官的释明行为,如何尽量减少法官释明的"副作用",抑或如何将法官释明的"副作用"降低到最小,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冒睿.民事诉讼行为瑕疵[J].法制博览.2019

[2].马欣然.关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释明行为的两点思考——以《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为出发点[J].法制博览.2019

[3].李一鑫.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19

[4].罗维鹏.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操作难题与应对[J].光华法学.2019

[5].杨磊,李静.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

[6].陈永卿.浅谈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8

[7].陈晨.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研究[D].河北大学.2018

[8].谢全柯.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论[D].西南交通大学.2018

[9].李慧惠.法院民事诉讼行为的瑕疵及救济[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杨强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法律性质分析与完善建议[J].法制博览.2018

论文知识图

民事诉讼行为评价体系图示证明妨碍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河南大学鉴定验收项目(13)河南大学鉴定验收项目(1)河南大学鉴定验收项目(3)河南大学鉴定验收项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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