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违法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协定,争端,人民币汇率,机制,利益,行政诉讼,政府采购。
非违法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尚妍[1](2015)在《我国自主创新措施引起WTO“非违法之诉”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是自主创新政策的主要实施手段,我国政府采购类自主创新措施或者规定符合采购要求的产品是由中国公民或法人享有知识产权,或者要求政府订购产品合同只能授予中国法人。这些措施引发了外国政府和企业"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关注。由于"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项下的适用受到暂停适用期的限制,我国的自主创新措施可能引起《政府采购协定》项下的"非违法之诉",一方面,我国的自主创新措施构成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下的措施,另一方面其他成员方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存在合法期待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06期)
向美[2](2014)在《论WTO非违法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实践活动在国与国之间的展开,为了有效地保护各成员方利益的平衡,防止WTO成员方违反在贸易谈判中已达成的承诺,国际贸易的起草者设计出非违法之诉制度来维护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平衡。随着其担负的责任越来越重,WTO非违法之诉暴露的缺陷也越来越多。在规则方面,专家组对于“合理预期的利益”始终无法形成统一的解释,使得在非违法之诉中裁定“某一非违法措施是否造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具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在管辖范围方面,只要申诉方认为其利益受损就适用非违法之诉,使得非违法之诉案件的管辖权不断扩大,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在实际可操作性方面,其对因果关系的举证显得较为复杂而困难,这增加了非违法之诉可操作性的难度。在国际贸易市场不断的发展下,中国面临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试图通过非违法之诉来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问题,从WTO非违法之诉申诉方的主体、行为内容和举证责任角度,在非违法之诉内解决我国人民币汇率问题是不合法的,构建我国应对非违法之诉机制的体系显得十分有必要。(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4-05-24)
易波[3](2012)在《WTO“利益”问题探析:非违法之诉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WTO争端的核心是利益的争端,"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都包含"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但两者"利益"的具体含义却是不同的。WTO非违法之诉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是依据相关协议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受到抵销或减损,并且这种利益具有预期性,是信赖利益。在非违法之诉中,由于针对的是不与WTO相关协议相抵触的政府措施,因而对于"利益"的具体含义的分析和判定尤为重要。如果对"利益"的理解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则会出现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滥用的风险。(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2年12期)
易波,李玉洁[4](2011)在《试论美国在WTO/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不可行》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WTO/DSM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分析WTO以往案例,阐述非违法之诉的本质和适用范围,美国若在WTO/DSM对人民币汇率争端提起违法之诉,是滥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表现是不可行的。(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11年03期)
吴金莲[5](2011)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行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要规定了叁种诉讼的理由,具体指的是“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以及“情势之诉”。其中“非违法之诉”在WTO中的适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因为“非违法之诉”与其他的诉讼理由相比,有它特殊的价值和意义。“非违法之诉”主要的内涵是指即使GATT/WTO的一成员国没有违反条约的义务,但其他成员国却因为该成员国的行为给其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时,利益受到损失的成员国有权依据WTO提出相应的申诉,这种申诉学界和实务界通常称之为是“非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的这种本质特征正决定了其与“违法之诉”是两种不同的申诉模式。因为“违法之诉”必须是被诉国违反了条约义务,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差异也决定了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程序和救济方式,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方面。随着WTO协议的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WTO除了调整传统的货物贸易外,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方面。TRIPS协定是作为WTO附件1B,在该协定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违法之诉”可以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但同时在其第二款规定在WTO成立的五年内暂时停止适用“非违法之诉”。即暂时停止的截止时间是1999年12月31日。在TRIPS第叁款则规定,暂停期满后,“非违法之诉”是否适用TRIPS协定,由TRIPS理事会作出决定是否延期或是决定继续适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直到2009年11月30日第七次部长级会议召开时,在该部长级会议上取得了一项成果:即“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议中继续延期适用。“非违法之诉”究竟何时能在TRIPS协定适用以及如何适用,TRIPS理事会仍然没有作出最终的结论。因此,该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依然是有争议的话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主要是通过阐述非违法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即“非违法之诉”产生的历史背景、含义及其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中的具体适用,重点是探讨“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中适用的程序。最后对TRIPS协定中的“非违法之诉”制度进行评析。笔者的观点是“非违法之诉”制度在WTO制度中的作用应该得到认可。因为该制度可以弥补关税减让所产生的不足,可以有效地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更好运转。不仅如此,“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中适用也有它积极的一面,TRIPS协定应该适用该制度。(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1-05-26)
单婷[6](2011)在《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与实际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违法之诉是WTO/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是维护GATT/WTO框架下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有效机制之一。非违法之诉孕育于早期的国际联盟时代,历经GATT时期的探索和WTO时期的完善。非违法之诉的产生和形成,体现的了近代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寻求建立以规则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体制,而它的进一步发展和广泛运用,也在促进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以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和实际运用为切入点,对这一特殊的争端解决手段进行考量。本文第一部分是对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考量。根据非违法之诉发展历史的阶段性特征,文中从五个方面阐述了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一是,非违法之诉的雏形——国联时代的“衡平待遇条款”,该条款适用于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并没有违反条约规定的情形,并且该条款提出了对条约目标“丧失或减损”的概念;二是,20世纪30-40年代双边贸易协定中出现的“非违法之诉”条款,其中的规定已经与之后的非违法之诉非常类似;叁是,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拟定的非违法之诉条款,草案中的相关文本表述臻于成熟并且获得了各国代表的认可;四是,GATT1947中的非违法之诉条款,GATT1947第23条第1款(b)项对非违法之诉的文本规定沿用至今,非违法之诉在GATT时代开始真正的被运用到实务中;五是,WTO体系中的非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开始有了具体的程序规则,其适用领域也从货物领域扩大到WTO相关的其他贸易领域。本文第二部分结合案例阐述了非违法之诉的构成要件以及在实务中的运用。由于GATT第23条第1款(b)项的条文表述中,并没有对其非违法之诉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具体的阐述和说明,在实际运用中,非违法之诉的构成要件借助相关案例中成员方的适用以及专家组的解读逐渐明确。本文在立足于非违法之诉构成要件文本涵义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的专家组报告,具体分析了非违法之诉的叁个构成要件:1、一方实施不违反协定的措施;2、申诉方依据协议享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3、申诉方的利益因上述措施遭受丧失或减损。本文第叁部分阐述了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WTO之前,非违法之诉一直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则。关于非违法之诉程序规则的系统规定,是出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之一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SU)之中。本文结合DSU第26条第1款规定,具体分析了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以及法律后果。实务运用中,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在少数情况下会同时出现在同一争端案例中。本文结合1991年欧共体油菜籽案,分析当非违法之诉与违法之诉出现在同一案件中的审理顺序问题。本文第四部分着重于非违法之诉扩大适用的实践问题。在WTO体制下,非违法之诉的适用开始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WTO相关的其他贸易领域。由于非违法之诉长久以来集中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其在WTO框架内其它领域的适用还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和磨合阶段。本文选取非违法之诉在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的适用争议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4-01)
易波,李玉洁[7](2010)在《试论美国在WTO/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不可行》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WTO/DSM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分析WTO以往案例,阐述非违法之诉的本质和适用范围,美国若在WTO/DSM对人民币汇率争端提起违法之诉是滥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表现,是不可行的。(本文来源于《WTO法与中国论丛(2011年卷)》期刊2010-11-06)
易波[8](2009)在《试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非违法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在WTO法律体系中,非违法之诉是一项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程序救济制度,传统上GATT1947和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中非违法之诉保护的是基于货物关税减让而获得改善的市场准入和更佳的竞争条件的合法预期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一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协议,没有关税减让的概念,非违法之诉在TRIPS中能否适用、如何适用(成立要件判定标准)、救济方式等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本文来源于《《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八)》期刊2009-09-11)
易波[9](2009)在《WTO非违法之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有愈演愈烈之势,危机的蔓延使得通过各类非关税贸易壁垒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然而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并不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深化而发生逆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世界上规范和处理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间贸易关系最有影响力的国际机构,它通过规定成员方政府所应履行的WTO协议的义务,建立两套纠纷解决机制——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审查成员方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规范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法律体系或之前建立的GATT协议具有磐石作用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本质上要求限制和消除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有序发展的所有障碍,通过WTO成员方给予互惠贸易,作出关税减让和其他市场准入承诺,限制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来实现。但是基于各种客观因素和立法者的理性与局限,世界上还没有哪种法律已经完备到已消除逃脱其规定的一切可能。在WTO协议拟定过程中无法全面和直接地将所有可能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造成妨碍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予以全部明文规定的现实中,如果仅仅只是规制成员方实施的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对那些没有违反WTO协议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置之不理,放任为之,那么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通过WTO成员方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他成员方享有的可信赖预期利益将会毁于各种各样的“蚁穴”之中。西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在此种情形下,应该通过一种诉讼制度赋予利益受损方获得程序救济的机会。因此在WTO法律体系中,一种名为“非违法之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的程序救济制度出现。非违法之诉孕育于20世纪20年末30年代初的那场经济危机之后的国际联盟时期,历经GATT时期的探索前进,WTO时期的不断完善。在WTO法律体系中,非违法之诉是一项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程序救济制度,通过救济WTO成员方因为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所作出的相互关税减让承诺而使其享有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遇和由此而来的竞争关系被WTO其他成员方没有违反WTO协议明文规制的政府措施所破坏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WTO成员方的国民在其他成员方境内享有的合法预期利益不会被其所不能预见的并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措施所损害。合法预期利益是WTO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但却符合WTO协议的原则,是可被合理预见,且不应被抵销或减损的利益。非违法之诉反映出WTO成员方政府的一项不违反WTO协议的政府行为,仍然可能被其他成员方政府作为诉因之一(其余两个诉因是违法之诉和情势之诉)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寻求在国际层面解决贸易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中要求国家违反条约的明确规定的条款才能提起诉讼的规定相比,非违法之诉本身可谓是一项特殊和少见的制度,确立了国际贸易关系中政府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国际严格责任,有助于新型国际责任法的构建。本文从历史到现实,对非违法之诉的雏形——“衡平待遇条款”的初创,随后主要贸易国家的实践,GATT时期和WTO现阶段发生的非违法之诉案件,个案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非违法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观点和意见作出分析,深入研究非违法之诉的渊源和发展,非违法之诉的基础和意义,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非违法之诉的扩大适用,非违法之诉的程序规则等问题,以期能为我国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妥善地运用这一嗣后程序救济制度,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我国的自身利益有所裨益。由于WTO非违法之诉——一种保护合法预期利益的嗣后程序救济制度的存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在制定或实施一项有关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时要考虑我国在入世文件中对特定产品所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要综合考虑一项可能并不违反WTO协议的国际贸易管理政策的出台是否会损害WTO其他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从而“授人以柄”,创造出其他成员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我国提出非违法之诉指控的条件,避免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的发生。面临WTO其他成员方启动针对我国的非违法之诉指控时,我国应依据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和程序规则从容应对,据理力争,有效抗辩。同时,我国作为WTO成员方也应善于利用包括非违法之诉在内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在必要时针对WTO其他成员方在其境内破坏我国出口产品的公平竞争地位的行为一并提起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指控,全方位、多层面地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利益。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WTO成员方按照WTO涵盖协议中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和非创始成员方的入世协议文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承诺,构建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WTO协议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在成员方内部适用和执行。在我国当下语境中,WTO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是符合我国入世协议文件中承诺建立公正、独立和透明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表现形式。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植根于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之上,受案范围仍然局限于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这即不符合我国在入世协议书中对任何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所作出的承诺,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可以审查任何政府措施的现实而有所区别。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局限于“合法权益”标准或者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国际贸易自由权益的保护,强调的是一种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而不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保护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但是对于国际贸易参加者被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的侵犯缺乏保护。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解决的是WTO成员方之间因不违反WTO协议致使合法预期利益受损而引发的贸易争端,保护的是成员方的合法预期利益,间接保护成员方国民的合法预期利益而不直接涉及具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非违法之诉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都包含我国国际贸易管理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两者的关联性由此产生。因此就监督成员方政府的贸易管理公权与尊重和保障国际贸易参加者的私权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成员方内部的司法审查制度达到了某种契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是两个不同的视角。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的审查范围、对合法预期利益保护的精神与思想将会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完善产生影响。从WTO协议在我国更好的履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考虑,从WTO非违法之诉的规则经过GATT/WTO案例实践的发展而得以充实的背景入手,从推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自身发展和完善,尽力将贸易纠纷留在本国解决,减少案件被诉至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现实出发,处于起步阶段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今后的发展与完善中,将会部分地扩大受案范围;加强对国际贸易参加者合法预期利益的保护,具体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1.进一步放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采用“不利影响”标准;2.通过构建确认诉讼中的确认国际贸易行政法律关系之诉的方式救济国际贸易参加者因其所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违法的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9-05-01)
马松涛[10](2007)在《非违法之诉在协定下的适用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GATT/WTO所规定的非违法之诉是其争端解决制度中的一种特色,对其存在和作用历来为学界所争议,随着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协定纳入到WTO体制之中,关于非违法之诉的适用问题一度成为争议焦点,TRIPS协定也因此给非违法之诉的适用问题规定了一个冷冻期,如今冷冻期已经届满,围绕着此问题再次形成针锋相对的两派。笔者在通过对非违法之诉正反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这一本身含混模糊的制度仍然无法克服其固有缺陷,同时在结合TRIPS协定和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以及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指出非违法之诉在TRIPS协定下适用并不可行,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其在TRIPS协定下的适用应进行坚决抵制。(本文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期刊2007年05期)
非违法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实践活动在国与国之间的展开,为了有效地保护各成员方利益的平衡,防止WTO成员方违反在贸易谈判中已达成的承诺,国际贸易的起草者设计出非违法之诉制度来维护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平衡。随着其担负的责任越来越重,WTO非违法之诉暴露的缺陷也越来越多。在规则方面,专家组对于“合理预期的利益”始终无法形成统一的解释,使得在非违法之诉中裁定“某一非违法措施是否造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具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在管辖范围方面,只要申诉方认为其利益受损就适用非违法之诉,使得非违法之诉案件的管辖权不断扩大,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在实际可操作性方面,其对因果关系的举证显得较为复杂而困难,这增加了非违法之诉可操作性的难度。在国际贸易市场不断的发展下,中国面临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试图通过非违法之诉来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问题,从WTO非违法之诉申诉方的主体、行为内容和举证责任角度,在非违法之诉内解决我国人民币汇率问题是不合法的,构建我国应对非违法之诉机制的体系显得十分有必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违法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尚妍.我国自主创新措施引起WTO“非违法之诉”的法律分析[J].河北法学.2015
[2].向美.论WTO非违法之诉[D].贵州民族大学.2014
[3].易波.WTO“利益”问题探析:非违法之诉视角[J].法学杂志.2012
[4].易波,李玉洁.试论美国在WTO/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不可行[J].学术探索.2011
[5].吴金莲.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法之诉的适用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1
[6].单婷.非违法之诉的历史渊源与实际运用[D].吉林大学.2011
[7].易波,李玉洁.试论美国在WTO/DSM非违法之诉内解决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不可行[C].WTO法与中国论丛(2011年卷).2010
[8].易波.试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非违法之诉[C].《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八).2009
[9].易波.WTO非违法之诉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0].马松涛.非违法之诉在协定下的适用问题探讨[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