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型网络舆论正逐渐趋于开放和理性,我们需要冷静而客观地认识、评价这种演化态势。一方面,网络舆论作为规制道德失范行为的一个“柔性系统”,与作为“底线道德”的法律规范形成鲜明对照,在由高位道德标准构成的社会情境中不断转译、投射,通过“拒斥思想”或“解构身体”的手段惩治恶行。另一方面,“网络批判现实主义”的对象不断泛化、形式更加理性。网络舆论正通过一种特殊的修辞,在反转社会异化、破除权威崇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既是失序道德的开放“监狱”,也是理性“民粹”的可欲空间,更具备作恶的可能,应当引导其走上“自律回归”的轨道。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公共领域;网络暴力
当下,几乎所有社会生活现象的呈现都离不开网络力量的塑造,网络舆论的影响力也已经不再单纯作为信息技术的“持存物”而显现,它跳脱出了观念世界与思想市场的范畴,转化为公民社会领域中一股实在的强力,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治理格局中发挥着牵引、形构的作用。在以上过程中,网络舆论能够在互联网的言论空间内无限复制、投影、聚合、膨胀,并试图转变为改造国家机器的“柔性系统”。但由于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各类混杂信息削弱网络舆论的社会信任感,大多数人对网络舆论持怀疑、否定甚至是批判态度;甚至,这种负面的评价已经形成了关于网络舆论的刻板印象。但是,新型网络舆论的偏好正逐渐趋于理性和开放,在通过舆论监督、信息追及、身份挖掘等手段同政治权能保持张力的同时,显现出一种“外紧内松”的状态,即通过“反向击打”促使统治理性与治理秩序的优化;同时,“顺势而为”与“反向击打”相结合,一种理性的“民粹”得以出生,改变了传统政治公共领域中的异化式批判。
本工程屋盖的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通常古建筑中的坡屋盖采用杯口粗的麻绳高低(屋脊、屋檐)两头固定,中部靠重力作用下垂,通过自然变化的曲率而形成的坡度。通过计算机模拟,大角度曲面坡屋顶30.5°、最大曲率0.052,曲率较大。常规施工采用干硬性混凝土成坡,后采用铁锹拍密实,对后期的屋面防水功能存在较大隐患,且施工难度较大。
一、开放的“监狱”与道德的“敞视”
大规模开放式网络互动平台实际上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但是传统的公共领域理论对此明显缺乏解释力。一方面,传统公共领域理论是一种聚焦国家活动的理论,讲述的是在私人集合与政治集合博弈的过程中,信息传递的方式与边界。而当下的网络公共领域则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延展态势,其所涉及的界域已经从政治方面扩张至社会机体的各个部分,尤其呈现出对私人与公共道德领域的显著兴趣。另一方面,传统公共领域理论强调公共意见对科层的反对,即“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1](p32)。因此,在新型网络公共领域中,道德问题往往作为一种“社会的政治”而存在。同“政治的政治”,或者说“国家的政治”以规范和秩序为先相比,社会行动者手持的“天平”具有更高水准的道德要求。他们在网络社会空间内复制自己的价值感官与行为模式,并且为后加入者提供行为决策的参照抑或是标准,如果有人同这种“尺度”产生距离,就极有可能遭遇“思想的拒斥”甚或“身体的解构”:社会行动者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仿象”面临崩塌危机,原本的“灵肉分离”突破数据流与现实间的界限,一个实实在在的“人”暴露在舆论场中。这种道德“敞视”至少可以在以下方面中寻得迹象。
第一,人性拷问与道德的法律化。网络社会的公共道德标准实际形成于事件参与者的道德直觉,是一种事后的态度应对,往往不具备“自为”的属性。正如休谟所说,“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2](p510),我们的道德也正是人性激发其肉体所作的各种动作的结果。因此,在网络公共领域的空间内,一旦迸发出大规模的道德直觉与声讨,这种“口诛笔伐”大多会演变为对人性的拷问和对整个时代的怀疑与不安。“小悦悦”事件正是如此,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在舆论的声浪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对肇事者的不满,二是对18名冷漠路人的愤慨,三是对父母疏失的批评,四是对监控所属劳保店老板并未上前援手的质疑,五是对陈姨援手的支持与褒扬。在这五个指向的声音之内,一随着肇事司机胡某的主动投案与蒋某的被捕而渐渐止息,三、四也只是舆论发散中的非活跃因子,而对路人冷漠的愤慨和声讨是持续未衰的主流声音,且经历了波浪式推进的过程,即由最初对冷漠之事的震惊、到对冷漠之人的批判、再到对社会现实的不满、最终转化为对人性的怀疑与失落,总体呈现出话语上的概括化、对象上的抽象化、认知上的扩散化与情绪上的熵增化。再者,在舆论递阶的过程中,舆论参与者的神经呈现出愈加敏感的状态。起先的“激愤”不具有精确识别信息质料的功能,参与者们的“图式”即为“见死不救”的概括表达,这时的言论内容主要基于主体的自我观照意识而生成,如微博用户“大贺天宫一号”发表言论:“我也每天开车,我也有孩子。我们在开车时多加一分小心,启动马达前想想自己的亲人,也许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人心不再冷漠,也许孩子的命就能保住”。而当事件持续发酵,参与者的情绪逐渐冷却,细节不断被信息行动者们所挖掘,舆论参与者们的耐受力也在不断减低,如为恶作剧而自称肇事者的赵某的出现、小悦悦父母艰苦的生活经历等,都使得舆论开始向拷问人性的方面转弯,同时附加对社会治理正当性的反思和审视。在“小悦悦”事件后期的舆论进展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统治良心的拷问,也可以看到诉诸反思理性而对社会现实进行的深思,更可以看到对人性的追问。在这种严峻的拷问下,网络舆论参与者的行动策略更是一种有规划的“破立”之道,往往将主体的道德感官投射甚或复制到具有相同属性的第三者身上,采用一种“镜像我”的说理方式,完成己身所处阵营的正当性证明,陈姨便是承担着这一功能的行动者。
新工科人才培养是需要从学生、教师、高校、企业、国家等多方共同努力去实现的伟大战略目标。着力打造和倾力培养大学生具有工程训练综合创新能力,已成为高等教育必须达成的目标和拼搏的方向。
The absorption coefficient α and wavelength λ can be described using a power law function of the form:
除了科层惩处与“灵肉合体”的风险外,舆论规制的手段还可以通过经济制裁完成。在现代性打造的社会运转机器中,价值偏好打破了传统的商品二因素理论,“嵌入”到日常消费文化中,成为决定商品“飞跃”成功率的另一重要原因。以三鹿奶粉事件③参见:《三聚氰胺:三鹿毒奶粉事件回顾》,载腾讯网:http://hb.qq.com/a/20130814/015581.htm,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为例,消费者群体内含着核心(始终购买并使用)与边缘(偶尔购买或以后可能购买)的划分,核心消费者群体因为三聚氰胺的混入而对三鹿奶粉丧失了使用价值的信任;接着,这一对商品的负面评价(如“黑心商家”等)传递给了边缘消费者群体,他们的主要消费动因或者说是潜在的消费意愿——因为对于边缘者的吸引只能通过消除三聚氰胺后的市场重整和规划预期得以实现——是价值偏好形成的信息流,即对商誉的考察,这种人文的丧失使得三鹿集团失去了“重振旗鼓”的可能性。在上述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在于三鹿奶粉社会评价的传递与边缘消费者群体价值偏好的图式转向。前者主要得益于同一舆论场的存在,社会行动者们复制社会行为的空间便是这一舆论场,在网络媒介技术的催动下,信息传递与接收效率自不待言。就后者而言,网络信息媒介技术的感官多样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价值偏好的图式塑造与转变需要生动的说理,文字描述整体情况、图片刻画惊人瞬间、声音传达情绪情感、视频表现“惨案”细节,四维配套,信息受众在这样的包围与冲击之下很容易发生态度转变,甚至建立共情的纽带。再有,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事件、皮革奶事件、“孔雀石绿”事件等等④参见:《2005-2015十大食品安全事件回顾》,http://gd.qq.com/zt2015/shipinanquan/index.htm,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在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网络舆论所起到的作用均通过上述经济制裁的方式得以显现。
其次,网络舆论具有引导大众审判的功能,尤其是微博平台的大规模与开放性特征造就了一种“电子司法广场”的氛围。从王宝强的“休书”来看,他强大的粉丝群体成为“电子司法广场”的观众,指向马蓉的道德谴责、对王宝强的同情回护、对真相的强烈探知欲望以及对司法判决的期待与言说构成了“大众审判”的秩序支撑力。一旦这种前置氛围被营造,国家司法剧场的情景就再也无法跳脱出被敞视的范围。对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等“大老虎”的审判,对李天一、药家鑫等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热点案件的审判,国家法的审判过程也同样伴随着“大众审判”展开,国家司法同“大众审判”结成了并行的“双轨制”,网络舆论追求结果的耦合性或高度耦合性,偏差仅能在精密法律技术的言辞解释中得到接受,一旦国家司法结果超出舆论预期的承受范围,法律决定公信力便会得到削弱。
图1 :“灵肉合体”过程中的各方力量博弈(网络社会契约)
就后者而言,非法律职业群体基于自有的正义观念、天然的规范意识与朴素的自然法思维就某些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在互通中形成共同体意志,继而催化出群体行动、缝合“底层碎片”。但这种缺乏专业意见引导的舆论行为容易引向一种过分的民主与极端的理性,意见持有者对舆论的“偏轨”往往不自知,而法律职业群体基于对“精英气质”的维护,又“不屑”沾染此类明显缺乏专业话语的论争或呼诰,所造就的结果往往无法令人满意。最为典型的便是网络舆论对“拐卖儿童”犯罪及其量刑的误解与误读。2016年6月17日前后,微信朋友圈疯传有关“拐卖儿童应当一律判死刑”的文章链接与帖子,一时间形成鼎沸之势①参见:《民调:拐卖儿童应该一律判死刑吗?》,http://news.sina.com.cn/c/2015-06-17/222731962040.shtml?t=1434569580976,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群情激愤源于失子之痛的强烈共情,这种平民话语与专业话语的博弈也同样需要成为国家立法考量的因素。就此而言,非专业群体的“实体化”乃至舆论的“偏轨”,都是舆论强制力“后理性化”的表徵,其利弊分野明显,却又是网络舆论形态进化中无法回避的论题。
第二,科层惩处、“灵肉合体”过程中的网络社会契约与舆论的经济规制。网络舆论的道德感官不仅能够延伸至司法权的门前,更可以在其他的“社会连带”中发挥“活法”的作用。网络舆论的司法监督,尤其是反腐效能的展现形成了国法、党规两重治理体系以外的第三重保障。在以宪治法、以法治法、党导立法的规范结构中,网络公共领域缔造的“软法”成为了重要的“文明催化剂”,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所必须吸纳的力量之一。“表哥”杨达才⑤参见:《陕西“表哥”杨达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载腾讯新闻网:http://news.qq.com/a/20130905/008786.htm,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天价烟局长”周久耕⑥参见:《“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获刑11年,庭审表情平静》,载腾讯新闻网:http://news.qq.com/a/20091011/000030.htm,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不雅视频雷政富⑦参见:《雷政富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9-17/5293855.sht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等均是在“微博反腐”的浪潮中落马的官员。在这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争”中,网络舆论以迅猛态势将这些隐匿在黑暗中的“法律隔离”各个击破,实现了“法的门前”的“清扫—输送”式治理。而当规范系统无法维持正当秩序,或者说规范的功用无法满足舆论参与者的道德感与安全感时,网络舆论便会以民间法的形式出现在科层中。如网络舆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赵井春剽窃本科生毕业设计①参见:《贵州遵义师范学院副教授抄袭本科生论文,已被解聘》,载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160812/n463951178.sht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的科层惩处过程肇始于网络“全息”,而后触及了舆论参与者拥护“诚信”的敏感道德神经,并以一种鼎沸的态势形成网络舆论场,将“单位保护”可能的生存空间消除掉,最终将涉事高校推至了“别无选择”的境地,这种未被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的科层行为失范便得到了妥洽处置。类似的还包括,中央民族大学萨茹拉索贿受贿事件②参见:董鑫,《中央民族大学索贿副教授萨茹拉被给予记过处分,调离教师岗位》,载中国网山东分站:http://sd.china.com.cn/a/2015/jykj_0626/246198.ht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③参见:《浙江大学原副教授贺海波论文造假被开除出教师队伍》,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3/15/content_11015406.htm,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东财南财“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④参见:《“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引发的思考》,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ife/2009-05/29/content_11451808.htm,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等,在网络舆论的监督和推动下,涉事责任人都得到了相应的科层惩处。
二、理性的“民粹”与反意气的“暴政”
首先,网络舆论具有唤醒权利意识的功能,主要渠道有“精英纵跃式”和“平民互通式”两种。就前者而言,一般是法律职业群体透过网络公共领域的言论平台发表专业意见,形成教习式、传授式的单向信息流,这种信息传递往往由法律职业人基于公益目的或自我实现需求主动发起,信息广度较高、信息量较大,但信息递导效率往往因其普惠效应而有所削弱。纵向的信息传递同样可能基于由下至上的发问展开,形成决疑式、争点分析式的信息交互,这种信息传递的特征同上述相异,其针对性限制了信息广度,但提升了传导效率。如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中,在马蓉就“侵犯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前,网络媒体平台便充斥有对王宝强“休书”行为的侵权法律分析。如2016年8月15日“公正邮”微信公众号文章《王宝强的离婚申明涉嫌名誉侵权?》、“律脉”微信公众号文章《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涉嫌名誉侵权——浅析王宝强离婚声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等。
第一,“弱者图式”的失灵与司法过程的“科斯定理”。同情是一种摄他的个体情感反应,群体性往往能够将成员的“社会同情”①“社会同情”是指“人们对某个群体的共同遭遇或感受在情感上发生的共鸣,例如‘我好同情那些生活在战乱中的人们,没有安全、缺少食物’。”集聚起来,形成舆论的冲击力。例如,在经典的“公序良俗”原则裁判案——四川泸州黄永彬继承案中,“小三”权利取得正当化的法律确认过程便受到了公众舆论的掣肘,最终法庭在综合多方意见的基础上选择运用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作出裁判,认定黄永彬遗嘱无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②参见:《四川泸州:“二奶”告“大奶”遭遇三连败》,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2002-07-31/26/207498.ht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很显然,当法律运作的结果无法拟合公众的道德情绪,“弱者图式”所促发的舆论强制力便会启动干预国家司法的程序。“弱者图式”实际是一种由普遍指向同一对象(弱势群体)的“社会同情”所联成的“刻板印象”,如黄永彬案中,公众话语将蒋伦芳作以人格的抽象化处理,她所代表的是为丈夫抛弃、为“二奶”欺害的“原配”群体、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而另一方面,公众对张学英的情感反应则与“同情”③与“同情”相对的情感反应的特征。相对,体现为反感、嫌弃、憎恨和鄙视等[5](p6),她被公众贴上“二奶”“小三”的人格标签,对这一群体的负面社会评价也会连带地附着到张的身上。被“贴上标签”的人是不被容许、更是没有机会“申辩”的,这种人格的抽象化处理带有明显的“社会污名”倾向,黄永彬同蒋伦芳婚姻的裂痕、黄永彬与张学英间的“真情实感”、张学英对病中黄永彬的扶养、蒋伦芳对黄永彬罹患癌症的不予理会等能够推翻“污名”的因素,均受到了“弱者图式”的压制而不被公众舆论所采信。
但在网络舆论的新事态下,这种粗暴的、带有明显原始“民粹”倾向的“弱者图式”显现出了功能上的局限性。网络舆论参与者的理性甄别成为引导舆论动向的关键因素,即便“弱者图式”在起初占据主导,事件信息涌入后的深入整理和加工也能够打破它的垄断。最为典型的是彭宇案,彭宇案最初的舆论导向倾于维护被撞老人、声讨彭宇“失德”,但当目击者还原真相的陈述、彭宇在事件进展中的行为表现与情感展露(如一审判决后痛哭流涕并表示判决结果“十分出乎意料”④参见:《扶人却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人没好报》,载腾讯网:http://view.news.qq.com/a/20070910/000007.htm,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等信息涌来后,媒体舆论几乎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将事件定性为“好人无好报”的“冤案”;加之法院判决“从常理分析”而致的酌情赔偿引发法理批判与公众不满,这桩现代场景下的“狗咬吕洞宾”在网络舆论中更加被坐实。彭宇案中后期(尤其是一审判决作出后)的媒体报道便可显示出这一趋向:腾讯网新闻《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直接作出事件定性、进行道德批判,搜狐网新闻《八旬老太不甚摔倒致残,“搀扶男”被判赔4.5万》则否定判决认定事实、试图“还原”事件真相;更有媒体报道将矛头直指判决,如云南日报《武断的“常理”让人胆战心惊》、新华网《司法判决应当依据什么常理》、新华网《法官判决应体现“天理良心”》等。话语转向背后内隐的实际是舆论参与者移情对象的改变,原有对老人的“社会同情”转向了彭宇,形成了新的“弱者图式”。之所以说“弱者图式”在网络舆论场域中受到冲击、甚或失灵,原因在于,原有的“弱者图式”是经由“刻板印象”或者“社会污名”直接置入的,无需正当化的论证,更无需道德言辞、利弊衡量的说理过程,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不可变性,且以一些典型意象为甚。如“白发苍苍的老人”“饱受精神折磨的原配妻子”等就是此种意象,再如“衣衫褴褛的乞讨者”“遭受虐待的儿童”“无法保护自己的妇女”等等也都有可能成为“弱者图式”的组成。但网络舆论中的“社会同情”却是建立在“探寻真相”的目标之上,这一目标赋予了新的“弱者图式”以合理化前提,彭宇便是基于此在输掉官司后赢得了“掌声”。实际上,彭宇案后续还引发了更多的舆论争论与思考,其后接连出现的“见危而救反被坑”事件同样促发了类似于“小悦悦”事件后的社会大思考与人性大拷问,相关的新闻报道可见人民网《我为何当“看客”》、大江网《摔倒的行人千万不要扶?》等。当然,对于彭宇案真相的揭示仍有不同声音、对“舆论压制之殇”的反思也在继续,且此二者均在舆论场内占有一席之地,这同样能够说明传统“弱者图式”的“排他性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削弱。
首先是药品智能化物流管理系统。药品供应是医疗保障的重要部分,医院采用了先进的药品智能化物流管理系统,实现了药品采购计划生成智能化、采购计划网上传输、药库库位智能化管理、药库主动补货、药房药品智能发放、药品追溯等功能。有效提高了药品供应效率,减少了人为因素。
舆论暴力干预的理性化还能够体现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具有唤醒权利意识、引导大众审判、助力司法监控、分担规制压力四方面的功能,争议解决的外部性实际通过当事者同舆论参与者的力量博弈得以提升效率,国家权力在这一过程中适时斡旋,实现了司法过程的“帕累托最优”。
传统的民粹主义特质在意识形态上表现为对政府的怨怼,它以反权威、反精英主义的姿态出现在政治领域,而后又扩展到网络公共领域,并形成了以“网络民粹主义”为名的政治思潮。网络民粹主义“由两种力量所构成,一种是网络批判现实主义,另一种是网络民族主义。前者以国家内部的社会矛盾为主要关注点,以反权威、反精英主义的姿态出现;后者则以反对全球化、反对西方国家为内容,以极端排外性的情绪表达为形式”[4](p24)。就“网络批判现实主义”而言,至少有两个倾向性值得关注:一是批判对象的泛化,网络舆论的“反权威”逐渐进化为“反教义”的形态,任何羁束所形成的规约、任何传统因袭而来的惯势、任何偏狭好恶所造就的倾向,都有可能成为网络舆论反对的目标;二是批判形式的修正,“公共自制”缓和了激烈的言辞对抗,将“谩骂式批驳”转变为一种“语言艺术的展示”和“言辞技艺的交锋”。我们同样可以从以下的现象中得到经验。
“小悦悦”事件进行时及其后,对于“见危不救”“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刑的讨论已经超脱了立法研究的范畴,而进入到更大的舆论场内,成为公民声音对接权力机关的一个通道,是新型网络公共领域所容括的社会力量促发国家法“微”转型的体现。从刑法理论上看,这一问题是不作为犯罪论中的基本问题,还涉及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但更为重要的是,它作为古老的道德自然法例证,成为了探讨法律与道德间关系无法绕开的部分;总的来看,这一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一个“传统问题”、一个“基础问题”。但在网络舆论的催化下,它在当时却成为了最具可议性与现实性的问题,更有人认为其达到了亟待解决、甚至刻不容缓的程度。从十大主流媒体的发文情况来看,人民日报于2011年10月18日刊载了李泓冰文章《女童遭碾,我们都可能是“路人”》①该文作者在文章末尾提出了对“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的思考与追问。参见:李泓冰《女童遭碾,我们都可能是“路人”》,载人民网:http://sh.people.com.cn/GB/134791/15938352.ht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新京报于2011年11月5日刊载了刘仁文评论文章《见危不救不宜入刑》[3]、中国青年报也在“中青在线”新闻频道开辟专版讨论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见危不救”入刑思考。至此,公民社会以网络讯息为媒介技术形态的力量传导得以完成,网络舆论升格为一类“自为”话语、进化为一种合目的性的集体行动,舆论参与者借助网络的屏障,以一种稳态的形式不断进行着政治参与,在同国家法、同现存治理体系与法治秩序、同权力机关与国家机器博弈的过程中,完成己身在公民社会中的身份定位和认同。类似地,在“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前,吉林见死不救第一案②参见:马飞《吉林见死不救追责第一案,民政助理被判玩忽职守》,载新浪网新闻网:http://news.sina.com.cn/c/2004-12-03/09335111129.sht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湖北捞尸者手牵绑尸绳谈价事件、重庆泳客溺毙被拍上网事件等都引发了不同程度的舆论关注与理论反思;“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安徽省老人红十字医院门口身亡无人施救事件、浙江省“跳吧跳吧”事件③“吉林见死不救第一案”后的案例可见中国新闻周刊文章《冷漠众生相:盘点近年见死不救案例》。参见http://www.dubaocankao.com/html/news/rdjj/2011/1111/2082.ht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河南省冷漠司机放任乘客被猥亵殴打事件④参见:刘勋《司机冷漠应负法律责任》,载人民网:http://npc.people.com.cn/n/2014/1211/c14576-26185929.ht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等也都曾重启过“小悦悦”事件的立法论争。总的来说,公民社会、尤其是以网络公共领域为空间的公民社会体系,往往依凭道德直觉直击人性拷问,以一种揭示国家法局限性的态势侵入立法论领域,催动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向着符合舆论偏好及其预期的方向发展;虽然在与国家立法权博弈的过程中,网络舆论多因“情理”对“法理”的落败而中止,却依然牢固地嵌入了国家治理框架内部而拥有了相当的治理能力,成为了可以动态弥补国家法不足的民间法渊源,这也是在“强国家—弱社会”模型下两股力量最为可观的互动方式。
如患癌女教师被开除事件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被评价者)的学历背景被“人肉”,其结果显示,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官方网站上所载的“陈玲个人简介”中提到的“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的学历与“北京大学访问学者、研究员”的资历均有造假嫌疑①参见:《她开除了患癌女教师,现在被扒的“一丝不挂”》,载搜狐新闻网:http://news.sohu.com/20160825/n465911683.shtml,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可以说,涉事学校的人事处置制度确实引起了网络舆论的“公愤”,但“人肉”的行为决策却并非是网络舆论参与者的集体行动意志,主导者个人的认知阈限与容忍限度才是决定“灵肉合体”进程最为关键的因素所在。当然,在整个舆论场中,参与者的情绪状态和行为表现能够对主导者的行为决策产生感染、催化作用,基于此,我们也不能忽视“非主导认知阈限”在这之中的作用。论辩不仅发生在思想市场中,只要有话语和分歧、权力和控制存在,论辩也会发生在舆论场、尤其是牵涉成员身份认同的舆论场中。在舆论状况形成“围攻”之势时,陈玲进行了申辩式还击,向公众展示了自己的博士学位证书与北大访学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②参见:徐笛薇、陈易《北师大:陈玲博士同等学力证无法核查;北大:确曾为访问学者》,载澎湃新闻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19581,访问时间2016年8月28日。;并对加重舆论愤怒的人事处处长作出了处分,试图通过“矫正正义”的方式挽回舆论失损。但被评价者的防御策略实际包含着一个“饮鸩止渴”的悖论,其结果催动了“灵肉合体”的进程,即通过更深层次的“自我曝光”缓解舆论压力。也就是说,只要这种“灵肉合体”的进程得以启动,它就会以一种无可回转的态势形成“自组织”的耗散结构,在没有外部指令干扰的情况下,被评价者即会选择推进这一过程以达成系统目标。从被评价者的行动逻辑上分析,“人肉”搜索已经解构了其日常生活框架,影响了其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转,如果要抑制更深层次的损害、甚或重构原有的生活状况,只能藉由“真相”的还原方可完成;除非被评价者愿意放弃整全的社会支持系统,这种将会带来更深层次解构风险的决策都无法被避免。
在虚拟的网络信息世界中,社会行动者以一种“灵肉分离”的状态存在于公共领域中,并维续着社会行动者与舆论参与者之间的身份转换。在这样一种状态下,网络舆论的冲击力只能影响到行动者(或者说被评价者)的意志、观念、情绪等主观意态,而无法与其实在的社会功能——如人际互动、社会评价、场域资源、交际对象等——发生反应。一旦被评价者的社会行动超出了网络舆论参与者的容忍范围,这种“灵肉分离”的隐私保护状态便随时有可能被打破。从现有的经验来看,网络舆论参与者的认知阈限并不必然是一个集合概念,甚至可以说,那些掌握网络公共领域技术边界引导权的舆论参与者才是真正的“王者”。他们拥有完成“人肉搜索”的公共领域资源与技术条件,能够在被评价者行为失范并触及己身“底线”的情况下,依照己身意志启动这一程序。当然,“王者”的信息控制权也会受到其他舆论参与者意识形态与思想动向的制约,如果“人肉”结果无法为其他舆论参与者的耐受力所承载,则很有可能促发网络公共领域的信息制动轮替,新的技术边界引导者将会获得下一阶段的治理正当性。这种退出或者说淘汰机制可以被类比为网络公共领域中的“社会契约”,但由于社会行动者普遍处于“灵肉分离”的状态,他们在被视为异端后,大多是以一种“销声匿迹”或“改换身份”的方式继续作为“以太人”而存在,我们或可以将此称为“精神休眠”,处于这种状态的网络社会行动者,往往能够在新的人格内继续着虚拟生命与身份改换的维续。另一方面,被评价者的行动策略也会对技术边界引导者和其他舆论参与者的信息能力与网络社会行动构成制约。对于前者而言,被评价者在进行自我申辩无效的情况下,很有可能采用一种“信息战”的自力救济方式,即雇佣其他拥有较强信息能力的网络社会行动者,在信息对抗中改变舆论参与者的态度;而对于后者而言,被评价者则往往采取一种“软化”的方案,即试图建立一种共情纽带并扩大主导者“人肉”行为非正当化的影响力,从而在原本的网络公共领域内造成一种分裂的态势,进而达成维护己身“灵肉”安全的目的。因此,从“灵肉分离”到“灵肉合体”的过程中,主导者、参与者、被评价者之间的游戏规则实际是以一种“头咬尾”式的网络社会契约,这三者之间分别互有制约,呈现出稳定的“三角关系”。见下图:
最后,网络舆论具有助力司法监控、分担规制压力的功能,这二者往往相伴实现,且多指向公众人物的私人道德(守法)问题。如层出不穷的明星吸毒、嫖娼案,满文军、房祖名、张默、柯震东、高虎、李代沫、葛荟婕、宁财神、傅艺伟、黄海波等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或嫖娼遭到群众举报并被查实,违法行为仅受行政制裁者,在后又遭到了网络舆论的排挤与封杀,并面临着生存维续的压力,实际便是网络舆论分担规制压力的体现。通过助力司法监控实现违法事实同法律制裁的对接,再藉由规制压力的分担强化法律规范的行为示范效力,网络舆论的“司法能动性”得到彰显。公众人物的高关注度下内隐着关注者对其私人生活领域的好奇心,这种舆论的欲望往往能够催动“无头案”“悬案”的落实,甚至能够帮助“防患于未然”。如朝阳区大郊亭北侧桥墩处兰博基尼肇事案的真相探查,同舆论指向一致,李易峰确系肇事者并已在微博公开承认。从其所发表声明来看,在网络舆论的规约下,其自认错失并表示服从处理结果:“李易峰驾驶车辆的临时车牌确已过期,此行为已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在此我们代表李易峰向公众再次深表歉意!我们愿意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一切处理结果。还望公众谅解、监督。”
卢局长介绍秦明月给周大国认识,秦明月握着周大国的手,觉得握的这双手柔软无骨却又暗藏力量。周大国笑容可掬地说:“秦大队长,你可是我们江城的守护神啊,久仰神探大名啊。”
第二,“普遍的怀疑与不安”对“压倒性舆论”的修正。现代性所扭结的多重变数造就了现代人的普遍焦虑与不安,从思维与话语表象上看,他们往往愿意不断发问、对于提出相反的个别意见更是乐此不疲。这可能会被诟病为一种人文的缺失,但却同样能够被视作网络舆论理性化的一个表徵。显然,能够指示并重演真相的先验并不存在,真相的探知过程只能是按图索骥式的片段拼接与事实整合,而架构与脉络便是符合常理的思维和逻辑。在此种方式下,保持思维的多样性是达致真理性的必要条件。尤其是一些以社会正义为舆论主题的、具有压倒性特征的热点案件,这种“怀疑与不安”更应当得到保留。如马彩云法官被枪杀一案中,压倒性舆论的倾向是裁判对象思想偏激、心生怨怼,从而枉法杀人。但有人就事件过程的细节反常入手发表质疑观点。有观点质疑:丈夫于深夜开门后说马彩云已睡下后歹徒开枪,为何不立即闭门报警、反而追出?马彩云法官爱人是法警,为何是马彩云先追出、丈夫在后?歹徒说是玩具枪,但马彩云法官爱人是法警,为何无法甄别玩具枪和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抑或是真枪)?又为何不阻止马彩云法官追出?社会正义的场景及其扩散可能使舆论参与者被感染而基于情绪情感反应盲目遵从舆论动向,这种去个性化、去理性化的舆论趋向很可能导致真相的湮没;只有“反面意见”在舆论场中始终能够觅得踪迹时,这种舆论的运作才有可能是良性的。
第三,行政权威的妥协与“卡里斯玛”的回归。行政权威的正当性来源在网络舆论的改造下已脱离了完全仰赖法律授予、法定程序的“铁饭碗”时代,一旦行政行为无法表徵良善之治,网络舆论的张力便会形成制约。最为典型的案例当属城管执法激起民愤的诸多案例,如安徽淮北围观城管执法被打案、湖南郴州城管杀人抢尸案、青岛城管强拆军区大院案、陕西延安城管暴打刘国峰案等等。在网络舆论的抨击与呼吁之下,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改革拉开帷幕,提倡文明执法、反对暴力执法的理念和口号也成为了行政权威妥协、卡里斯马回归的明证。再有,针对“滴滴打车”钓鱼执法的现象在各地层出不穷,由于网络舆论关切生活方式的转变,国家立法将正当化民意纳入考量,“滴滴快(专)车”运营已得到立法确认。同样地还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各类“剪刀手”措施,武媚娘传奇、上瘾网络剧,乃至微博红人papi酱,都收到了以“抵制不良文化”为名的整改要求。papi酱事件之前,网络舆论的不满已经显现,但还未超出其承载力。但压力不断积蓄而至papi酱时,网络舆论的“反向制裁”已然启动,同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行政强制形成张力,最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了妥协与让步,并未“封杀”而仅是要求整改。可以说,当下网络舆论的守法动机已无法依靠纯粹的合法性维持,而要引入伦理与社会维度的相关因素进行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补充论证。
三、网络舆论真的只是一个作恶的“利维坦”吗?
这样一种惯势似乎已经在我们心中形成:一提到网络舆论,浮现出的图景便是谩骂、围攻、人肉和侵犯;不诚信、罪责、性与暴力、精神压迫等等道德滑坡的污名也似乎都已成为了它的代名词;还有掣肘司法、扒窃产权、瓦解心性、毁损家庭,种种不理性、不合法、不安全、不人性充斥着人们对网络、对网络舆论的认知空间,“网友”这一群体也因此成为了“此在”又“不在”的幽灵、成为了“最不可爱的人”。
然而,网络舆论真的只有“头破血流”抑或“阴沉昏暗”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我们始终倡导网络媒介技术的自律回归,倡导网络舆论的理性化,却总是忽略其本身的能动与价值。网络舆论中蕴藏着巨大的力量,它帮助我们矫正社会道德、惩治失范成员、维稳网络契约、规制经济不法;它扶助我们唤醒民众心性、扩张司法涵摄、约束行政脱轨、分担制裁压力;它同样具有自我修正、自我引导的理性化机能,能够藉由对大众社会心理状态的广泛渗透与吸收克服“规模说理”的真值偏误,生成具有正当性的舆论结果。基于以上种种,我们似乎已无法再将网络舆论视为一种单纯的“恶”,而片面强调规制和单向引导,忽视它本身的正性作用和能动力。“利维坦”的比喻是恰当的,网络舆论拥有强大的力量,同时也具备作恶的可能,这更加说明了引导者应当以一种主体间的话语理性及由此促生的商谈方式建构起双向交互的力量联动和规范机制,在充分保障网络舆论发挥社会治理“柔性系统”机能的同时,促使其探索更高层次的理性界域。
为了验证控制算法的有效性,下面将分别针对系统所受扰动信号为低频扰动信号和高频扰动信号两种情况下对本文所设计自抗扰控制器进行仿真研究.
参考文献:
[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英]大卫·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刘仁文.见危不救不宜入刑[EB/OL].新京报网.2016-08-28.
[4]陈尧.网络民粹主义的躁动:从虚拟集聚到社会运动[J].学术月刊,2011(6).
[5]石中英.社会同情与公民形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9.04.020
[中图分类号]D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9)04-0139-08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研究”(18KSB050);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思政课专项“当前大学生认知特点、行为规律与引导对策研究”(SJGSZ2017007);哈工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策略研究”(HEUCFW172201);哈工程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智库项目。
作者简介:刘英杰(1964—),女,河北肃宁人,哲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菲(1987—),女,山东禹城人,哈尔滨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 杨 幸
标签:舆论论文; 网络论文; 社会论文; 参与者论文; 事件论文; 社会科学总论论文; 社会学论文; 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论文; 《理论月刊》2019年第4期论文; 黑龙江省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研究”(18KSB050)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思政课专项“当前大学生认知特点; 行为规律与引导对策研究”(SJGSZ2017007) 哈工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策略研究”(HEUCFW172201) 哈工程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智库项目论文; 哈尔滨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