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婚姻家庭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当今中国社会出现了不同层面的现象。文章从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出发,剖析婚姻的本质,并对“丧偶式”婚姻现象进行分析与提出建议,更好地解决“丧偶式”婚姻带来的问题,以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
关键词:婚姻家庭;马克思;丧偶式;和谐
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在其经典著作中有着相当篇幅的论述,其运用辩证唯物史观来认识、分析婚姻问题的观点与方法论对我国当前存在的婚姻问题有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启示意义。经营婚姻是一门修行,尤其是在当代物质条件发展到一定程度下,人心愈发浮躁,物质压力催促,激情与快感易逝,婚姻走向也愈渐迷茫。
恩格斯曾对家庭有着比较系统的表述,认为家庭是人类从一开始进入社会历史,进行着的各种关系的培养与经营。这里面包含了生儿育女,夫妻之道,父母与子女的相处等。婚姻家庭一直伴随在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而中国梦的实现进程中更少不得婚姻的和睦,家庭的和谐。“丧偶式”婚姻现象,正是在当今社会发展历程中婚姻家庭状况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体现了婚姻层面的一种维系与挣扎。
一、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与恩格斯对于爱情、婚姻和家庭的观点主要体现在其早期的著作中,例如《论离婚法草案》。
(一)婚姻的本质及基础
婚姻是夫妻相互间的义务与责任,也是相互间的奉献与爱意。在马克思看来,伦理是婚姻抛开表象后的内在本质。在《论离婚法草案》中,他指出婚姻的本质不是宗教与教会的制度,也不是夫妻双方简单的意志取向,而是一种符合伦理要求的制度。同时提出:婚姻的基础是爱情。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符合伦理道德的,并且婚姻的维系阶段应当是以爱情为支撑点。建立在爱情之上的婚姻更容易赢得心灵的碰撞和契合,真心实意的爱情往往是纯洁而透彻的,缔结双方在心灵上有着共同的情感需求与体会。
(二)婚姻的主张
马克思倡导结婚与离婚自由,但是反对任性离婚。在马克思看来,婚姻虽为人性自然而然的行为,任何人也没权力迫使谁必须步入婚姻阶段,但是结婚者一旦选择了婚姻,就必须遵循和服从婚姻法。其所有任性的前提是要尊重婚姻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婚姻是一种伦理行为,就其概念而言是不可离异的。但同时指出: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当事物发展到质变的程度,事物存在已经超出原有的能力范围时,蜕变与解体也成了顺其自然的事情。没有以爱情为基础的继续存在的婚姻也是一样的道理,迎来的结果终会是解体与崩盘。
第一,走向“携手同行,白头到老”。
二、“丧偶式”婚姻的剖析
(一)定义
目前,南海的现实条件正适合推进海洋环保公约的建立。当前中国和东盟之间正在磋商行为准则,其中一个焦点就是约束力问题,约束力所适用的议题和海域范围是各方胶着的关键。海洋环保正处于各方利益关切的重叠区,2002年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已体现各方致力于海洋环保合作的意愿。在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过程中,也陆续出现了一些海洋环保领域的合作实践。由此入手制定具有约束力但用语宽泛的环保合作意愿书,相对更容易实现。因此,可以考虑在准则磋商过程中纳入海洋环保合作意愿和规范的磋商,将有可能成为磋商中容易达成共识的部分,从而提振磋商的士气,加深各方之间的合作信任。
(二)根源
关于张氏兄弟行状,《旧唐书》本纪第十《肃宗本纪》中也有记载:“己丑,贼将伪范阳节度使史思明以其兵众八万之籍,与伪河东节度使高秀岩并表送降。庚午,制:人臣之节,有死无二;为国之体,叛而必诛……达奚珣等一十八人,并宜处斩;陈希烈等七人,并赐自尽;前大理卿张均特宜免死,配流合浦郡。”①〔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50页。《旧唐书》记载,张均是发配合浦郡,此处与《张说传》附载前后一致,事件脉络清晰,并无抵牾之处,不应该有歧义。而张垍死的方式不同,本传说死于贼中,而《肃宗本纪》以为赐死。据同书《刑法志》,张垍在被赐死的陈希烈等七人之列。张垍被赐自尽,《旧唐书》本传不确。
我国城市化建设速度,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在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新时期,我国电力企业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其施工技术与施工机械,也在逐步的变革中,电力自动化在电力工程中的运用,使电力工程的工作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电力自动化系统,在运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电力系统的整体质量产生了不同程度影响,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起来,在电力工程实现电力自动化的过程中,不断的加大工程监管力度和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使得我国的电力工程自动化进程可以不断的加快。我国居民也会因此得到实惠,工业以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建业也会因此得到更好的发展。
从马克思主义婚姻观角度出发,“丧偶式”婚姻的出路可以归结为两个方向。
“丧偶式”婚姻究其原因,可划分为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
三、以马克思婚姻观探讨“丧偶式”婚姻的出路
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倡导婚姻建立的基础是爱情,认为婚姻只有建立在爱情之上才是合乎道德的,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罗宾·威廉姆斯的观点认为:生命中最为让人沮丧的不是一个人孤独终老,而是与那个无法与你灵魂得到共鸣的人共处一生才是最大的孤独。的确,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扛得起生活的重担,却扛不起婚姻家庭的孤独。
“丧偶式”婚姻,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生活模式。这里的“丧偶”而非指真正意义上丧失配偶对象,而是对婚姻经营生活的一种描述,夫妻双方或一方由于缺乏家庭责任感,婚姻缔结基础不在于爱情,或随着时间的维度延伸,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表面维持着婚姻,而实际上,夫妻一方漠视家庭,冷淡对待家庭成员,忽视应坚守的婚姻道德与家庭义务,以促使夫妻另一方独立面对家庭、育儿等一系列生活问题。“丧偶式”婚姻的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如同丧偶般共同生活,无性无爱无话可说。其实质就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一场感情危机。
其次,从主观的角度来看,婚姻主体缺乏独立性,情商,自控自律能力及自我婚姻价值观定位不当、缺乏家庭责任感,是导致“丧偶式”婚姻的另一重要原因。现在的结婚主体大多出身在独生子女的环境下,其中不少是在家长的宠溺下长大的,他们每天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在表面看来是在追求婚姻的自主性,而实际上却不愿承担过多的家庭责任,处处依赖父母与另一半。
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里,离婚仅仅是对一种现实的肯定,那就是:如果一段婚姻确实已经徒有虚表,那它的存在就仅是一种外表的自欺欺人。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这一事实不是由立法者的任性又或是夫妻双方的任性决定的,而是由婚姻存在的前提本质已经消亡而决定。因而,婚姻如果仅剩形式上的空壳,离婚则变为婚姻解放的一种方式。正如恩格斯所言:“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1]
首先,从客观层面而言,“丧偶式”婚姻首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人们的物质精神生活上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与提高,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改变,婚姻选择不再如传统社会那般呆板与受限。其次,浮躁的社会环境也促使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不再简单是出于爱情。迫于社会带来的婚嫁压力,丧偶式婚姻往往是出现在一些“为婚而婚”的家庭中。他们受着传统文化的影响,接受着“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价值观念,认为结婚是为社会所赞许的行为,甚至把结婚当做是人生必须完成的一个必经形式与阶段。这部分人在没有寻求到适婚对象的条件下,盲目将就随意结婚。最后,亲属群体的逼婚压力促使以草率的相亲式结婚来完成“搭伴过日子”模式的婚姻。
“丧偶式”婚姻家庭生活并非是一种必然会导致婚姻关系走向崩塌与终结的生活方式。如何挽救“丧偶式”婚姻,需要不断的进行情感的投入和经营。第一,应当锻炼自我的独立能力。在平凡的婚姻生活中,学会从自我做起,由生理到心理真正成长为独立的,成熟的个体,自觉分担家庭杂务,承担起婚姻责任。第二,加强沟通交流的技巧,敞开心扉,学会重新去审视对方,充分理解对方的立场和处境,如实观察自己的心,抱以尊重与理解。第三,需要夫妻双方增强婚姻忠诚度,增加对相互之间的包容以及增强对婚姻道德底线的认识。
第二,走向“各自安好,各奔东西”。
“如果每一个外部的刺激,每一种伤害都足以摧毁自然界中的某一机体,那么你们是否还会认为这种机体是健康,结实而组织健全的呢?”[2]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一段婚姻家庭生活实在走到名不副实,内在实质关系早已走向土崩瓦解。我们应当容许其终结的。换一句话说,婚姻早已千疮百孔,夫妻关系只剩下摩擦和冲突,虽然共处于一个空间中,能感受到的不是关心,关爱,而是处处压制和冷落。对婚姻的忠诚演变为毫无底线与尺度出轨,对婚姻的经营毫无继续的欲望与坦诚,而所谓沟通就是相互之间的炮火攻击。处于这样的婚姻状态下,继续其实也是也是更坏的折磨,对于婚姻家庭也是百害无一利的。长远来看,对家庭成员而言,尤其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伤害。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丧偶式”婚姻,我们是应当允许终止这种婚姻关系的,各自安好,好聚好散。
具体原理为:预测塌岸线由水下稳定岸坡线和水上稳定岸坡线的连线组成时,水下稳定岸坡线由原河道多年最高洪水位及水下稳定坡脚α确定;水上稳定岸坡线由设计洪水位和毛细水上升高度H’及水上稳定坡脚β确定(图1)。以原河道多年最高洪水位与岸坡交点A为起点,以α为倾角绘出水下稳定岸坡线,该线延伸至设计洪水位加毛细水上升高度的高程点B,再过B点以β为倾角绘出水上稳定岸坡线,与原岸坡交于点C,C点即为水上稳定岸坡的终点。水上稳定岸坡线起点B的高程所对应的原岸坡D点,与该线终点C之间的水平距离即为预测的塌岸宽度St。
本文以沈阳市沈北新区2016年林地“一张图”数据为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Gauss Kruger(高斯-克吕格)投影(即横圆柱正形投影),6度分带不加带号,西安1980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 参 考 文 献 ]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余良才.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观的当代价值[J].东南大学学报,2006(6).
[4]王逸曼.探讨我国“剩男”“剩女”的根源与出路[J].教海探航,2010(12).
[5]霍妮.婚姻心理学:婚姻是最好的修行[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3(6).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9)11-0128-02
*作者简介:司徒春兰(1989-),女,汉族,广东湛江人,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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