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欣芝:浅谈从主权到网络主权论文

韩欣芝:浅谈从主权到网络主权论文

摘 要:网络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民隐私等方面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互当前,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发达国家企图利用其技术优势控制他国网络,通过监听和网络间谍行为建立网络攻击硬实力,进行网络空间的“圈地运动”。本文阐述了主权及网络主权的内涵,并介绍了关于网络主权的多方观点,试图说明网络空间作为现实世界的一部分,必须受主权国家的管控,将其纳入主权的效力空间。

关键词:网络主权;主权;国际法

长时间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一直掌握着互联网的控制权,在互联网领域实行“多利益攸关方”的治理模式。但是,随着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带来的国际利益冲突种类更多、影响更大,不是靠着少数几个“利益攸关方”就可以解决的,涉及网络空间的公共政策问题需要有更多主权国家的参与。中国、俄罗斯等国家率先提出网络主权原则,核心就是以尊重网络主权为基础,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新秩序。

1 主权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实际上通常被称为国家“基本权利”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被理解为成为一个国家所拥有的权利的集合,首先以其作为该实体的身份获得对其领土行使控制权,其次是有能力代表该领土及其人民采取行动。主权包含两个方面,针对国内领域和国际领域分为对内最高权与对外独立权。“通过主权,我们理解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拥有的整个权利体系的特性,排除所有其他国家,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虽然一个国家的主权几乎是绝对的,但它也受到一定的国际法限制,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的行动、武装冲突法、基本人权,以及一些双方同意的协议和习惯。例如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公海主张主权,公海区域被视为属于所有国家的共享资源。与主权所赋予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包括承认其他国家主权的义务、不干涉其他国家享有专属管辖权的领域的义务等。

2 网络主权

网络主权又称为网络空间主权,是传统国家主权在信息网络空间的一种自然延伸,一国拥有网络主权就意味着本国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内可以排他、独立地行使管辖权。

对于此种管辖权的效力的认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不同。发达国家对于网络主权的存在是认可的,但是对网络主权的内容却存在双重的认定标准。发达国家一面提倡网络主权的范围应当尽可能的缩小,不过度干涉,使得网络可能作为一个相对自由开放的领域。我国也持这样的态度,201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其中明确地指出:“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这是中国首次提出“互联网主权”概念。2016年11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也强调了“网络主权”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国际网络共治的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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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域:将主权应用于网络空间的潜在困难之一是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世界,网络全球互联互通从而与物理空间不同,并不在地图上清晰地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因此应当将之视为公海、太空这类国际公域,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活动并不总是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美国于2009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就是在此种观点的指导下制定的。这种观点忽略了网络空间作为国际社会交流的重要平台之一会发生多种纠纷,会出现国家间的利益冲突,需要国家间共同来解决问题和打击犯罪等的情况。

3 学界对网络主权的主要观点

3.1 赞成网络主权的观点

3.2.2.多利益攸关方主义:此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资源空间,多方主体都有权利从中获得利益,政府、企业组织和公民社会都将分担其适当的角色,共同促进网络空间的安全高效发展。现行条件无法实现所有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平等共治,联合国下的互联网工作小组提出了“多利益攸关方主义”。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多利益攸关方”就可以对他国管辖的网络空间中拥有依据自己的裁判规则行使一定的司法裁判权的权利,但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只能有一个司法裁判权,“多利益攸关方”的司法裁判权的实质上是对一国内政的干涉。

3.1.2.网络空间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主权的功能:最近几年不时有通过网络操作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害事件的报道,例如2007年亲俄罗斯的黑客利用网络攻击爱沙尼亚,导致其暂时关闭许多政府和私营部门的业务;又如2012年的“沙蒙”病毒在沙特阿拉伯的阿美公司损坏了3万台电脑,Stuxnet恶意软件在伊朗核设施中损坏了近1000台离心机,等等。为了维护信息时代的国家利益,各国有防止网络对其国家的领土攻击的义务。

3.2 反对网络主权的观点

关于在网络空间中是否应当遵守国际法的问题上,各国对于“网络战”的性质争论十分具有典型性。美国国防部在2009年正式组建网络司令部,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正式将网络作为军事领域,并且在网络战的国际规则方面提出建立一套有别于与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规则。2013年3月,位于爱沙尼亚首都塔林的北约卓越合作网络防御中心邀请了20名相关领域的专家撰写了《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其中第一章第一节为“主权、管辖权和控制”,围绕网络主权问题展开了全面的阐述。对于美国提出的网络战,以中国、俄罗斯等发展中大国不赞成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单方面提出的网络战规则。他们认为网络战本质上就是战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发生在互联网领域不能改变其是一种军事斗争的本质。因此,在关于网络战交战规则没有得到国际社的的普遍认可之前,应当继续沿用传统战争规则。

3.1.1.网络空间的非特殊性: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与领陆、领海、领空类似,并不是一个特殊的区域。网络空间并没有完全超越物理空间,从而免疫于国家主权和抵抗国际监管。互联网空间与其他实体空间一样是当前国际体系的一种反映,尽管有其独特的特点,但需要国家对其进行管理,在设置网络规则过程中需要尊重国家主权,网络空间已经事实上构成了社会生活领域的一部分,不能完全从人类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分离出来。作为主权问题,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网络能力和资源发展自己,一个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广泛发展其网络能力并使其广泛应用于其公民。

1.关键变量。表4仅以环境规制为自变量,该变量对农村化学品企业产值有显著正影响,“污染天堂假说”不成立。表5加入其他自变量以后,所有模型中环境规制变量对农村化学品企业产值有显著负影响,较低的环境规制对农村化学品企业来说意味着较低的成本,农村化学品企业倾向于在环境规制较低的地区选址与发展;同时,农村化学品企业发展除了受到环境规制变量的显著负影响以外,还受到农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工业资本存量以及技术等因素的显著影响,环境规制并不是决定农村化学品企业发展的唯一因素。以上证明中国农村化学品企业发展存在“污染天堂效应”。

3.2.3.新主权理论:在因特网民用化之初,因特网的美国开拓者和工程师们就要求网络空间独立于民族国家而自成一个实体,犹如主权国家一样享有完全的自治权,不受国家主权管制,网络空间与实体生活有着不一样的生存法则。一个开放的网络有助于推行民主,打击和防止专制政权。新主权理论把网络空间看成了一个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完全站在个人角度思考问题,忽略了互联网承载着巨大的国家利益,此时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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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虽然世界各国家、各学者对网络主权的内涵和理解还没有达成一个较为一致的看法,但在国家实践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将自己的法律规制范围拓展到了网络空间领域,并在对外态度上表现出了维护本国网络安全的强硬态度。我们应当认识到互联网普及新环境下对国家主权的挑战,积极就网络主权问题展开谈判,力图构建一个公正平等的国际互联网新秩序。在此过程中少不了各国的密切合作,联合国有关发展领域的政府专家小组在其报告中也指出:“克服二十一世纪的新挑战取决于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之间的成功合作。各个国家之间,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是重要的,提高信息安全的有效措施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

参考文件

[1]高鸿钧.清华法制论衡(第四辑)[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晓乾.试分析网络政治参与的影响及其对策[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报.2007(3).

[3]李劲松.信息时代国家安全面临的新挑战[J].国家安全通讯.2001(7).

作者简介:韩欣芝(1995年1月13日,女,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法律硕士,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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