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第三人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第三人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效力,叁人,基本权利,契约,宪法,义务,协议。

第三人效力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孙艳萍[1](2019)在《宪法基本权利对第叁人效力问题研究文献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对基本权利在私人主体之间是否有效以及效力程度的探讨,构成了宪法基本权利第叁人效力理论的主要内容,并成为一些国家建设宪政之路中面对特殊私人关系的理论源泉。此后,不同国家在自己既有体制之下就此展开了进一步探索。日本与德国学术界此前都强烈支持间接第叁人效力理论,但现阶段德国转而倾向于对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论说;日本则出现了新的无效力说等研究情况;美国则一直持国家行为理论,并在判例中不断对比进行完善。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对德国、美国及日本等国家的理论进行研究与阐述后,提出我国应借鉴何种理论来解决基本权利与私人关系之间的问题。总体来看,国外的研究方向大致是从对具体的理论应该如何适应现实,到从规范本身与国家制度出发研究此理论的意义。这样一种研究方向的转变对我国现阶段的研究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黄赤橙[2](2019)在《借用合同对抗第叁人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借用合同对抗第叁人问题,学说与实务以否定说为通说。部分司法裁判肯定了借用合同具有对抗第叁人效力,主要采取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和在先债权保护理念指引下的个案利益衡量的做法。法律适用技术层面,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内部关系存在较大不同,但在与第叁人的关系上,二者并不具实质差异,而具有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基础理论层面,否定借用合同对抗第叁人的债权相对性理论值得检讨,债权不唯相对性,亦具有令第叁人尊重的绝对性。个案中需平衡出借人的自由处分利益、借用人的在先合同利益与第叁人的物权利益,需要满足在先借用合同利益具有相当成熟度且透过借用人占有而使得借用关系为第叁人知悉时,始可对抗第叁人。有权占有维持模式即可满足对借用人在先合同利益的保护,此属债权相对性理论之突破,而法定合同承担模式则属意思自治法理范畴,尚不必到此程度。(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岳原[3](2019)在《合同转让中的仲裁协议向第叁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由于其灵活高效兼顾公平的特征,长久以来在国际商事交往争端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由于仲裁的日益发展,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理论随之产生。在合同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仲裁权向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叁人扩张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则,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如何转让,转让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第叁人意思表示等问题进行研究,对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交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9年09期)

王宏钰[4](2019)在《仲裁协议对第叁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利益纠纷涉及到第叁人的时候,对第叁人的效力问题,成为了当今仲裁纠纷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进行规定,而是留给了各国的仲裁法进行解决,而我国仲裁法并没有进行规定,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各地司法裁判结果各异。通过对支持仲裁协议对第叁人效力扩张理论,依据德国"保护第叁人作用的契约"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展到第叁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石一峰[5](2018)在《论商事登记第叁人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的第叁人效力,契合我国商事登记改革方向。商事登记改革使得商事登记形成对内确权和对外扩权且公示的双层结构,此种结构是商事登记第叁人效力之基础。商事登记第叁人效力可区分为积极第叁人对抗效力和消极第叁人对抗效力,此点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5条的适用中予以进一步明确。第叁人对抗效力加强制公示要求,使得商事登记具有可信赖性,因而最终的法律效果会导向基于商事登记的信赖责任。此种信赖责任的构成难点在第叁人之善意、第叁人对登记情况的知悉、责任者的可归责性。在责任承担上,第叁人具有一次性选择权,但受"不能比当外观状态等同于真实法律状态时获得更多利益"的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高桥和之,陈道英[6](2018)在《“宪法上人权”的效力不及于私人间——对人权第叁人效力上的“无效力说”的再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看,否认宪法在私人间具有效力是一种原则,承认宪法的私人间效力才是例外,它具有强烈的德国色彩。宪法人权对第叁人的间接效力说与直接效力说都是对传统宪法观与人权观的重大颠覆,对于日本而言,要借鉴德国的这一理论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受到法国宪法实践的启发,日本应以自然权的伦理价值为核心,以《宪法》第13条以及《民法》第1条之2等为通道来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宪法及宪法上人权的对象是国家,它并不调整私人间的法律关系。(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杜强强[7](2018)在《劳动权的规范构造及其第叁人效力——再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伤概不负责”的批复》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上的劳动权有着复杂的规范构造,它以职业自由为基础,以国家保护义务为核心,并以国家给付义务为外围。这种规范构造上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劳动权第叁人效力的理解不宜一概而论。劳动权的核心是国家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在这个方面它很难产生所谓的第叁人效力,只有在职业自由方面才有产生第叁人效力的可能。当事人在劳动契约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任",此种约定之所以无效,不是因为雇主违反了劳动保护的义务,而是因为雇主过度限制了雇工的生命健康权;不是基于劳动权的第叁人效力,而是基于生命健康权的第叁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在劳动保护的角度来展开论证,恰恰未能准确把握案件所涉及的真正宪法问题,且造成社会权面向上的劳动权亦可适用于私法关系而生第叁人效力的误解。(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赵银翠,付艳侠,李清[8](2018)在《论具有第叁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需要综合考虑行政合法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价值冲突,需要考虑撤销所欲实现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间的冲突,等等。文章以"具有第叁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为研究对象,在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合理的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关涉的相互冲突的价值与利益进行衡量取舍,进而建立相应的撤销规则,以使它们达到大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胡新平[9](2018)在《宪法基本权利之第叁人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代,宪法仍然需要以限制"国家不能为非"为目标,但在当今"福利国家"、"给付国家"的时代思潮的冲击下,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理论似已不像以往一样坚不可摧。对此,美国学者提出"政府行为"理论,并对政府行为提出叁个标准;德国学者提出宪法的第叁人效力。在思考宪法对第叁人效力问题的时候,必须记住私人间的相互侵权不受宪法调控,个人侵犯个人权利不是宪法基本权利的标的物仍然是一个基本的宪法原理。同时该问题还涉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06期)

陈慧君[10](2018)在《论附保护第叁人效力之契约》一文中研究指出依契约相对性理论,契约效力仅约束契约当事人。附保护第叁人效力之契约,由德国判例学说所创设,突破了这一契约相对性原理。如果第叁人与债务人间有特定的契约上联系,则契约保护义务扩张至该第叁人。当债务人违反契约义务致其受有损害时,该第叁人得向债务人主张契约责任法上的赔偿请求权。契约双方在为契约之订立和履行而交往的过程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审慎地为交易行为和其他社会交往行为,避免在双方之间和债的社会效力的影响范围内生不当之损害。附保护第叁人效力契约即是基于债所具有的社会效力和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因此契约保护义务扩张至特定第叁人有其内在的正当性。德国判例最先将这一理念应用于租赁、承揽等契约上发生的人身性损害类案件。而就此契约保护义务扩张理论的正当性基础的论证,判例最初是以契约解释(《德国民法典》第157条)为路径,适用或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328条所规定的利益第叁人契约。但是学说对这一做法进行了强烈的批判,而由拉伦茨所提出的“附保护第叁人效力之契约”理论逐渐成为通说。该理论认为,一般情况下,扩张契约保护义务至特定第叁人并非源于当事人协商(在个案中也是可能的),也不来自于补充性的契约解释(《德国民法典》第133条、第157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对当事人协商的一种补充。而且此类案件需要通过法官的法律续造进行规则化。判例接受了这一观点,不再适用利益第叁人契约制度,而是以附保护第叁人效力契约来论证契约保护义务的扩张。判例在发展过程中,也将附保护第叁人效力契约理论适用于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与先契约关系领域。但是,即使不援引第328条的利益第叁人契约论证契约保护义务扩张的正当性,适用上述各类型案件的附保护第叁人效力契约的法律基础在判例上仍然难以达成统一。判例法并不认为该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公正解决案件有重要意义。现联邦最高法院或直接以第242条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或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基于契约的补充性解释(第133条、第157条)推定当事人有保护第叁人的意思,或以第241条第2款和第311条第2款或第3款为基础,适用这一理论。但不论是判例采何种请求权基础,其本质与内核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学说上一般认为,就各类适用附保护第叁人效力契约的案件而言,“法官基于诚实信用而进行的法律续造”可以作出合理且统一的解释。本文在论证了附保护第叁人效力契约的正当性后,就该契约理论在我国是否有其生存的土壤,分别检讨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我国的现行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可调整过失致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且雇主责任采无过错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也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统一,故就此叁者而言,我国不存在契约外第叁人无法律途径救济其损害而必须借助契约保护义务扩张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契约保护义务扩张至特定第叁人理论在我国有适用的价值,其体现在:1.如果纯粹经济损失类案件动辄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则可能导致对侵权法上注意义务做过于宽泛的解释。2.如果债务人对第叁人还构成侵权责任,那么契约外第叁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契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择一主张,使其损害更可能获得圆满的救济,从而实现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的契约保护义务扩张至特定第叁人理论,符合公平正义与保护受害人的理念,有其内在的正当性。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契约各个阶段的附随义务,故我国法律承认了契约上保护义务的存在。所以附保护第叁人效力之契约在我国也有其适用的法律基础。契约抗辩之维持,属如何适用附保护第叁人效力契约的问题。如果适用契约责任法解决债务人和契约外第叁人间的法律关系时能够维持主契约的抗辩,那么债务人原则上得以其在主契约上的法律地位和所享有的契约权利,向第叁人为主张。即基于主契约得向债权人所为的抗辩,债务人亦得向契约保护义务所及的第叁人主张。特别是在当事人约定限制或排除其对第叁人的责任以及第叁人承受债权人过错二个问题上。而且,契约抗辩之维持,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因此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在适用附保护第叁人效力契约的过程中,为了控制契约相对性的突破程度和契约责任的范围,避免混淆契约法和侵权法的适用界限,德国判例上对契约保护义务所及于第叁人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包括给付接近性、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可辨识性和第叁人的保护必要性等四项要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4)

第三人效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借用合同对抗第叁人问题,学说与实务以否定说为通说。部分司法裁判肯定了借用合同具有对抗第叁人效力,主要采取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和在先债权保护理念指引下的个案利益衡量的做法。法律适用技术层面,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内部关系存在较大不同,但在与第叁人的关系上,二者并不具实质差异,而具有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基础理论层面,否定借用合同对抗第叁人的债权相对性理论值得检讨,债权不唯相对性,亦具有令第叁人尊重的绝对性。个案中需平衡出借人的自由处分利益、借用人的在先合同利益与第叁人的物权利益,需要满足在先借用合同利益具有相当成熟度且透过借用人占有而使得借用关系为第叁人知悉时,始可对抗第叁人。有权占有维持模式即可满足对借用人在先合同利益的保护,此属债权相对性理论之突破,而法定合同承担模式则属意思自治法理范畴,尚不必到此程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第三人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孙艳萍.宪法基本权利对第叁人效力问题研究文献综述[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黄赤橙.借用合同对抗第叁人效力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3].岳原.合同转让中的仲裁协议向第叁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J].经济师.2019

[4].王宏钰.仲裁协议对第叁人效力扩张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5].石一峰.论商事登记第叁人效力[J].法商研究.2018

[6].高桥和之,陈道英.“宪法上人权”的效力不及于私人间——对人权第叁人效力上的“无效力说”的再评价[J].财经法学.2018

[7].杜强强.劳动权的规范构造及其第叁人效力——再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伤概不负责”的批复[J].北方法学.2018

[8].赵银翠,付艳侠,李清.论具有第叁人效力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

[9].胡新平.宪法基本权利之第叁人效力[J].智富时代.2018

[10].陈慧君.论附保护第叁人效力之契约[D].华东政法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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