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价值目标论文-宋利彩

立法价值目标论文-宋利彩

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价值目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价值,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行政

立法价值目标论文文献综述

宋利彩[1](2014)在《预防“为主”体现反家暴立法价值目标》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暴力的预防是反家暴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国务院法制办11月25日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加以规定,在总共四十一条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有六条。关于家庭暴力预防的相关条款,本报专访了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4-12-10)

余海燕[2](2011)在《论科学技术对知识产权立法价值目标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新科技的不断产生和应用,给知识产权法原本平静的结构带来了冲击,并提出了新的需求。此种趋势使得本来就十分薄弱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显得更加举步维艰。以鼓励创造为核心的价值选择,在功能上已不能完全引导现有知识产权立法。要走出新技术革命带来的经济、伦理和制度冲击,一个重要的出路就是通过制度创新来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应性和包容力。新的价值体系应当以利益的合理分配为主要目标,并为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依据。(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1年02期)

张棠涵[3](2009)在《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而言,任何一项立法的出台,从根本上都受到了立法者价值理念的影响。不同的立法价值理念,不仅影响对特定立法的宗旨及其终极关怀,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款的内容。在立法的过程当中,如何让主观的目标更多的与客观价值所契合,如何让各个价值冲突得以协调,让价值更好的为实际国情所利用,是非常值得研究和商榷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6期)

李朝晖[4](2008)在《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从立法价值目标来考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建立过程,这一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审批和行政征收来管理房屋租赁市场,但后来演变为社会管理手段。从理论和实施效果看,这两个目的和具体制度都有失偏颇。应当改革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发挥其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权转移的公示公信作用。(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2期)

万晓波[5](2007)在《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一文中研究指出拟对反垄断法之反行政性垄断制度的概念予以厘清,探讨其价值目标即有序竞争和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对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性垄断条款的分析为指导,从其立法的价值目标入手,全面剖析反行政性垄断的立法目标、可操作性、利益冲突以及对其中一些具有争议的内容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07年11期)

何花[6](2007)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规范的尚付阙如实为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同缺憾,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立法者未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即立法的价值目标做出科学合理的定位与选择。“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似乎是金融业的默示定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就是此规律的最好印证。“分”与“合”对于立法者来讲考虑的其实不外乎安全与创新,金融的分业经营在传统意义上就意味着安全,而综合经营则代表了金融创新。显然,安全与创新是冲突的,一部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风险史,而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的缩影,所以安全是立法者的初衷,但是,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金融一体化使创新成为了这个时代的最强音,提供综合一体化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又是金融创新的弄潮儿,因此创新亦为立法者的目标。我们可以说,与金融业在分与合之间的纠缠相对应,立法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也在安全与创新之间权衡与选择,这种权衡与选择是动态的平衡过程,如美国从银行控股公司法到最后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确立、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从限制到解禁等,均是立法者根据具体的历史背景做出的安全与创新的权衡和选择过程。不同国家在同一时期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的选择是不同的,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选择也会有一定差异,但是选择的原则是共通和不变的,即要对安全与创新做理性的权衡,这亦即本文的主旨所在。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夹缝中生长,外国由于立法者的及时回应与调整,特别是立法价值目标的理性选择,促进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金融的发达,造就了世界级的“金融百货公司”和“金融航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亦大量存在,正如哲学家萨特所说的那样:“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国立法者应当走出重要的第一步即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做理性的选择进而引导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全文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安全与创新——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冲突”。本部分从社会性和制度性两方面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两个价值目标安全与创新的冲突。首先,文章从金融业的风险属性和金融全球化的时代趋势阐述了安全与创新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社会性冲突。其次,从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本身的属性要求出发,论述了安全与创新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制度性冲突。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即反映了对安全的呼吁,文章重点分析了流动性风险、资本重复计算的危险、以CDS(credit default swap即“信用违约互换”)为中介的信用风险转移、不透明的风险、利益冲突的风险、内部交易的风险和垄断的风险。同时,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其组织经济优势亦要求立法以创新为目标,文章根据哈特定理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资产专用性较低的组织创新、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威廉姆森企业组织理论分析了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创新、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冲抵的创新,最后阐释了金融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合理避税的创新。在第一部分结尾,文章指出,安全与创新的冲突是绝对的、常然的,但它们又不是孤立分开的,要正确把握其关系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和选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为文章的第二部分揭开了序幕。第二部分为“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的演进与比较分析”。本部分从纵向和横向通过对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的历史演进和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的比较,总结了值得我国借鉴的国际先进经验。首先,文章以历史脉络为主线考察了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的演进过程。主要分为叁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安全的优位与创新的缺位,体现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各个国家均倡导严格的分业经营,禁止混业;第二个阶段是安全的妥协与创新的上位,此阶段中,各个国家在立法上对分业的限制有所松动,为混业经营酝酿了法律土壤,甚至有些国家呈明显鼓励混业的趋势,使得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获取了无限壮大的力量来源;第叁阶段是创新的最终优位,突出表现即金融控股公司在各国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接着,文章对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进行比较,考察其相同与不同点。最后,是对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的评析与借鉴,总结了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选择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亦应当理性权衡安全与创新,进而引出下文。第叁部分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的选择”。本部分通过分析现阶段中国国际国内具体情势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选择意见即首要价值目标为安全,重要价值目标为创新,并提炼了我国处理两目标的原则即安全与创新的理性权衡,画龙点睛。首先,文章阐述了首要价值目标安全,原因包括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发展的低水平制约、金融市场环境制约、法律瓶颈、监管真空、危机事件的警示。然后,从叁个方面论述了重要价值目标创新,分别是十一五规划的政策指引、金融业全面开放的迫切需要、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创新的可行性。最后,概括了我国处理安全与创新两个价值目标的原则即安全与创新的理性权衡,强调要灵活处理安全与创新,要能根据新情况与时俱进地把握两者关系,做出新的理性权衡,在此点题并升华主题。第四部分为“价值目标指引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构”。本部分根据第叁部分的结论阐述了安全与创新指引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构,文章强调了这里的法律制度仅为部分,并非囊括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全部。首先,是体现安全的制度安排。文章阐述了五个方面,一是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机制,二是资本充足性的审核规则,具体包括审核原则、纵向审核、横向审核、具体计算方法,叁是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四是防火墙制度,包括防火墙制度质疑说及其评价、我国防火墙内容,五是义务扩展制度,包括其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义务扩展制度的几点认识。其次,是体现创新的制度安排。文章从两个层次进行了阐述,一是宏观层次的监管理念的创新即倡导竞争性监管理念,二是在新的竞争性监管理念下微观层次的监管体制的构建,包括人民银行的金融反垄断监管,“叁会”的功能性监管,人民银行与“叁会”的合作机制。本文创新点一为研究视角的创新。综观我国现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大都集中在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等,在内容上几乎都直接引进国外经验,甚至照搬原样,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建议,普遍认为加快相关立法是当务之急,殊不知,在一个法治社会如此的建议多么苍白无力,且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也仅仅为效仿的堆积,不免出现内容繁杂和逻辑的紊乱,如此的研究无疑将阻碍我国立法进程。从安全与创新的关系出发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价值目标选择,有利于立法者在宏观方向的正确拿捏,进而高屋建瓴,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本文创新点二为研究资料的创新。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国际性,本文引进了国际最新的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转移的资料,资料来自在此领域最具权威参考价值的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组成的联合论坛发布的文件,实为文章增色不少。本文创新点叁为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在第一部分第二节论述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性冲突时,以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为理论支撑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现代垄断风险,用哈特定理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资产专用性较低上的组织创新,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威廉姆森的企业组织理论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最后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为工具阐析了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实现风险冲抵。上述内容均以一定理论工具为基础进行分析,避免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经济创新的泛泛而谈,达到了理论研究深入之要求。本文创新点四为部分观点的创新。如本文最后一部分阐述的体现创新的制度安排,提到了监管理念的创新即竞争性监管理念。竞争性监管理念是相对于传统的审慎性监管提出的,强调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时,不仅要贯彻审慎监管精神,更要注重公司的良性竞争,消除垄断和反竞争行为,鼓励和促进竞争,保证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07-04-01)

王玲[7](2003)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价值目标与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反家庭暴力立法价值目标1.人权保障。无任何区别地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国际人权法一项基本规则 ,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根据 1993年 6月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大会精神 ① ,我们有理由认为新人权观念变革了传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本文来源于《江西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S1期)

王国平[8](2001)在《金融监管立法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监管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其他权力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 (包括修改、废止 )有关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监督、检查、规制和约束 ,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与效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金融监管立法立法是一国金融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它(本文来源于《金融科学》期刊2001年03期)

立法价值目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代新科技的不断产生和应用,给知识产权法原本平静的结构带来了冲击,并提出了新的需求。此种趋势使得本来就十分薄弱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显得更加举步维艰。以鼓励创造为核心的价值选择,在功能上已不能完全引导现有知识产权立法。要走出新技术革命带来的经济、伦理和制度冲击,一个重要的出路就是通过制度创新来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应性和包容力。新的价值体系应当以利益的合理分配为主要目标,并为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依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价值目标论文参考文献

[1].宋利彩.预防“为主”体现反家暴立法价值目标[N].中国妇女报.2014

[2].余海燕.论科学技术对知识产权立法价值目标的影响[J].科技与法律.2011

[3].张棠涵.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J].法制与社会.2009

[4].李朝晖.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价值目标[J].广西社会科学.2008

[5].万晓波.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J].现代商贸工业.2007

[6].何花.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选择[D].西南财经大学.2007

[7].王玲.反家庭暴力立法价值目标与制度完善[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

[8].王国平.金融监管立法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问题探讨[J].金融科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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