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转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雇主,关系,原则,使用人,监护人,最小化。
转承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周迪[1](2013)在《版权法上的转承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式变得愈发多样化,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也日趋严重,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理论界还是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间接责任法律制度建构的重要性日益体现,但我国关注及研究的重点倾向于帮助侵权责任制度,从而忽略了对版权转承责任制度的探究。不仅在立法上未能建立转承责任体制,还对该体制下的某些基本问题认识不一。然而,我国设立版权转承责任制度是具有现实必要性的,同时需尽快予以建构,以弥补现有间接责任体制的不足。本文希望通过对版权转承责任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最终提出自己的建构建议。第一部分从版权转承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简要介绍了转承责任制度的民法传统与归责原则的发展,初步概括与分析了版权转承责任下监督控制权利与能力以及直接经济利益获得两要件的基本内涵,并探讨了转承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影响因素问题,为整篇文章作以理论的铺垫与引导。第二部分试图通过研究国外的立法例,尤其是美国的司法实践,从国外版权转承责任的发展轨迹中借鉴学习。第叁部分则详细叙述了叁大典型主体模式下转承责任两要件的适用情况,并较之以帮助侵权责任的对比分析,体现出转承责任制度的特色与制度价值。第四部分进行全面的归纳总结,不仅归纳了转承责任制度的局限性,最重要的是分析了我国现有转承责任制度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了建构的建议意义。(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3-06-15)
石玮琳[2](2013)在《我国定作人转承责任司法实践困惑与制度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与之相关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定作人承担转承责任的情况日益增加。然而我国定作人转承责任存在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司法实践中法院面对定作人转承责任案件时处理困难。鉴于此,论文结合具体案例,梳理司法实务中有关定作人转承责任的困惑,并对我国的定作人转承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定作人转承责任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即一些理论界基本认可的通行观点。包括定作人转承责任的概念与分类、定作人转承责任的基础关系、定作人的过失要求、定作人转承责任的责任性质、定作人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的第叁部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梳理出司法实务界在处理定作人转承责任的案件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提出有关定作人转承责任制度的若干设想。论文的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定作人转承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结合第叁部分对司法实践问题的解析,对我国定作人转承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论文的第五部分根据全文对定作人转承责任司法实践困惑与制度反思的论述,提出具体的立法解决方案,试拟了关于定作人转承制度的法律条文,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修改以及将来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一点理论支持。(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3-04-01)
刘家瑞[3](2011)在《版权法上的转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版权司法和理论界,间接责任作为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的重要性日益体现,但对其中某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在系统研究版权间接责任中的转承责任制度,包括转承责任的法律渊源和实践意义,以及具体案件中常有争议的"监督侵权的权利和能力"、"直接经济利益"等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经典判例,进一步分析了转承责任的实践运用,并提出对我国建立转承责任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1年03期)
李泽宇[4](2011)在《域内外转承责任立法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承责任”这一术语出自于普通法系中的Vicarious Liability一词,因此其概念和范围应当和普通法系中的相关内容相一致。然而国内研究对这一术语的界定却极为混乱,甚至各自相互矛盾,造成了两大法系间学术交流和研究上的不便。此论文首先就界定了这一存在争议的法律术语概念和范围,并由此术语的词源延伸出对于域内外转承责任立法的比较研究,再根据域内外立法比较的结果为我国转承责任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第二部分首先明确应然的转承责任概念:责任人基于与他人特定的监督管理关系或用人关系而对他人的特定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承担形式。这种责任承担形式不仅表现在民法中,还表现在行政法和刑法中,但民事侵权法中的转承责任为其主要形式,且具有独特性,可自成体系,此文将民事侵权法中的转承责任立法作为研究的范围。继而,该论文分析了其构成要素,列举比较了几种学术界常与之混淆的几个法律概念(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替代责任和雇主责任),从而明确转承责任的概念和其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的特定位置。接下来论文阐述了应然的转承责任的类型、立法起源等转承责任相关概况。论文第叁部分根据构成转承责任的基础关系的不同,将主要的转承责任分为了基于监护关系的转承责任和基于用人关系的转承责任,并在《欧洲侵权行为法原则》、《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及美国法等域外立法中分别找出域外转承责任制度,并对其进行初步分析,在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等制度中找出我国的转承责任制度,对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后转承责任制度各自进行分析。论文第四部分根据论文第叁部分对我国大陆地区法域内外各自的转承责任立法的分析结果,分别对基于监护关系的转承责任和基于用人关系的转承责任这两大转承责任主要种类的域内外立法进行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其主要比较研究对象有承担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转承责任人与被转承责任人的主体范围、转承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比例、被转承人损失救济等。论文第五部分根据第四部分对域内外转承责任比较研究的结果,分析和总结出域外转承责任立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启示。从整体上看,《侵权责任法》完善了转承责任相关制度,但也打破了原有的民法中相关规定的体系,应当促使《侵权责任法》转承责任相关规定与其它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相互磨合,促使转承责任立法逻辑化,体系化,也促使我国民法制度体系化;单独地从基于监护关系的转承责任和基于用人关系的转承责任来看,我国的基于监护关系的转承责任和基于用人关系的转承责任都还有许多不足,应当分别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1-04-01)
杨署东[5](2010)在《转承责任基本理论问题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转承责任是一种责任人因与他人间的特定基础关系而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和法律制度,其最显着的特征在于责任人与侵权行为人相分离。转承责任不等同于替代责任,更不等同于特殊侵权责任。转承责任基础关系类别决定了转承责任可分为为行为人利益的转承责任和为责任人利益的转承责任两大类;为责任人利益的转承责任实质上就是使用人转承责任,使用人转承责任又可分为支配关系的使用人转承责任和利用关系的使用人转承责任。转承责任立法理由,众说纷纭,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转承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不应将它们孤立开来。(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4期)
杨署东[6](2008)在《转承责任归责原则的复合性和构成要件的二重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转承责任不是单一归责原则而是复合归责原则的适用:责任人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侵权行为构成判断原则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归责原则的复合性决定了转承责任构成要件的二重性:责任人的转承责任构成要件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判断要件不相同,责任人的转承责任构成要件也不同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责任人的转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责任人和行为人间具有特定的基础关系,行为人为侵权行为时居于基础关系约束的地位,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判断要件根据行为发生的不同情势,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6期)
李英敏,徐辉[7](2008)在《雇主转承责任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雇用关系是雇主转承责任生成和存在的基础。本文通过对转承责任的概念、范畴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对转承责任的规定应采用无过错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7期)
张丽娜[8](2008)在《雇主转承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雇主转承责任制度是雇主代替受雇主指挥和影响的雇员承担侵害责任的法律制度安排。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雇员执行职务时导致他人损害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但是我国有关转承责任的法律制度却较为简单,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雇佣关系的要求。国外对转承责任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丰富进展,但是还没有建立起一个以最小化侵权社会总成本为目标的系统分析框架,也没有对转承责任制度面临反作用效应困境和可置信问题给予足够关注。国内对转承责任的研究较少,即使有也是从法学角度进行的,法经济学研究完全没有。鉴于此,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系统阐述了在不同条件下不同的雇主转承责任规则对于最小化侵权社会总成本这一核心目标的满足性。本文主要结构如下:导言部分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主题方法等内容。第一章介绍了转承责任的概念、特征、类型和经济目标。第二章综述了转承责任制度经济分析的研究进展。指出现有研究分析了转承责任规则的优势和不足,并给出了一些完善转承责任制度的基本思路。第叁章对比分析了严格转承责任规则和个人责任规则。首先具体分解了转承责任制度的经济目标;然后,基于交易成本、偿付能力和监控能力叁个因素及其组合,对两种责任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相对于个人责任规则严格转承责任规则更加有效。第四章对比分析严格转承责任规则和疏忽转承责任规则。由于反作用效应和可置信问题,严格转承责任规则不能有效引导雇主实施预防性措施和侦查措施;疏忽转承责任规则虽然能够引导最优侦查,但不能保证其他经济目标的实现。第五章针对反作用效应和可置信问题,设计了两种更优的规则安排——惩罚固定的严格责任规则和混合责任规则。前者通过固定雇主的责任,后者通过增加对消极侦查的惩罚,来克服反作用效应。第六章提出了完善我国雇主转承责任法律制度一些建议。强调要根据我国雇佣关系的特点来细化我国的转承责任制度。经营性雇佣关系以严格转承责任规则为基础规范,事务性雇佣关系以疏忽转承责任规则为基础规范。创新所在,一是弥补了国内关于转承责任法经济学分析的研究空白;二是以最小化侵权社会总成本为基本线索,较为系统地分析了各个转承责任规则的选择适用问题;叁是指出在我国以严格转承责任规则为基本规则规范经营性雇佣关系,以疏忽转承责任规则为基本规则规范事务性雇佣关系。(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5-10)
徐琳[9](2007)在《论雇主转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雇佣关系是现代社会中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而基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雇主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一般认为,雇主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主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的责任;二是雇主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叁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本文仅限于讨论后一种雇主责任,称其为雇主转承责任,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研究雇主转承责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作者试图通过对雇主转承责任定义的探讨来明确该称谓的合理性,并且明确雇主转承责任的性质是一种直接责任和附属责任。其理论基础分为控制和监督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及注意理论,但无论何种理论对解释雇主为雇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都有一定的弊端。作者认为规定雇主转承责任的目的和价值就在于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有利的赔偿,有利于损失的分担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是一种利益的平衡。第二章研究雇主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过对雇主转承责任归责原则叁种观点的介绍及对其利弊分析,作者认为我国雇主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确立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对确立该原则的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叁章研究雇主转承责任的构成。雇主转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具备了怎样的具体条件下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了雇员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加害行为人需为雇员,即加害行为人和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对第叁人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职务活动中。其中作者着重讨论了某些特殊的情况,例如雇员是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一仆二主等,以便能更好地明确雇主转承责任的构成要件,完善我国法律对于雇主转承责任的规定。第四章从对外赔偿责任承担和对内赔偿责任分担两个方面着手,对雇主转承责任的承担进行了研究。作者认为雇主转承责任的责任主体应该是雇主,雇员仅在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主张应该确立追偿制度,对该制度的合理性及必要限制,追偿权的行使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最终对我国雇主转承责任中的追偿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雇主转承责任将在减少损害风险与平衡社会利益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作者希望能够尽快完善我国的雇主转承责任制度,为实际操作提供理论及法律上的依据,并建立与雇主转承制度相适应的保险制度,分担损失,保护受害者及雇主的合法利益,使该制度能在社会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杨署东[10](2007)在《我国转承责任立法现状审视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转承责任基本理论出发来审视我国转承责任法律制度,大多数转承责任法律制度不是由法律法规确立的,有些还是从程序角度来设置的;现有的转承责任法律制度大多不是普遍适用的一般性转承责任法律制度,且各具体转承责任法律制度规定不协调,对责任人承担转承责任后是否享有对行为人的追偿权及其行使条件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建立和完善一涵盖我国国家机关转承责任、法人转承责任、雇佣人转承责任、无偿帮工转承责任等多种具有支配关系的使用人转承责任法律制度以统一我国转承责任立法,节省立法资源,提升其法律效力地位,也解决了目前具体形态转承责任间相互冲突交叉和同类型转承责任不同具体形态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07年01期)
转承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与之相关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定作人承担转承责任的情况日益增加。然而我国定作人转承责任存在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司法实践中法院面对定作人转承责任案件时处理困难。鉴于此,论文结合具体案例,梳理司法实务中有关定作人转承责任的困惑,并对我国的定作人转承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定作人转承责任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即一些理论界基本认可的通行观点。包括定作人转承责任的概念与分类、定作人转承责任的基础关系、定作人的过失要求、定作人转承责任的责任性质、定作人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的第叁部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梳理出司法实务界在处理定作人转承责任的案件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提出有关定作人转承责任制度的若干设想。论文的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定作人转承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结合第叁部分对司法实践问题的解析,对我国定作人转承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论文的第五部分根据全文对定作人转承责任司法实践困惑与制度反思的论述,提出具体的立法解决方案,试拟了关于定作人转承制度的法律条文,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修改以及将来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一点理论支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转承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周迪.版权法上的转承责任制度研究[D].宁波大学.2013
[2].石玮琳.我国定作人转承责任司法实践困惑与制度反思[D].重庆大学.2013
[3].刘家瑞.版权法上的转承责任研究[J].知识产权.2011
[4].李泽宇.域内外转承责任立法比较研究[D].重庆大学.2011
[5].杨署东.转承责任基本理论问题新探[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6].杨署东.转承责任归责原则的复合性和构成要件的二重性[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7].李英敏,徐辉.雇主转承责任归责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
[8].张丽娜.雇主转承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D].山东大学.2008
[9].徐琳.论雇主转承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07
[10].杨署东.我国转承责任立法现状审视与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