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单位累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累犯,单位,罚金,人格,构成要件,制度,责任。
单位累犯论文文献综述
裴仕彬[1](2016)在《建议构建单位累犯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累犯制度所要求的刑罚条件及刑罚执行状况来看,现行刑法都是基于自然人而规定的,立法者并没有将单位作为累犯主体的立法意图。然而,大量的单位再犯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单位累犯制度成为现实之需。又由于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12-07)
聂立泽,高猛[2](2016)在《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单位组织体责任论,单位制度瑕疵彰显单位危险人格,当单位危险人格连续引发单位犯罪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累犯的一般原理。单位累犯制度包含两个层面,在形式层面是因单位危险人格对单位加重处罚:在实质侧面则是因单位利益群体之行为偏差,进而对其加重处罚。不同于一般累犯,单位过失犯罪及单罚制罪名均可彰显单位之危险人格,具备成立单位累犯的可能性;在单位初犯与再犯之间,因单位组织形式发生变动以致有单位利益成员加入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刑法人权保障功能。(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张蓓蓓[3](2016)在《单位累犯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学界的主流观点,我国刑法中累犯条款的设计,主要针对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而单位一般不能成立累犯。但基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需要,设立单位累犯制度势在必行。而单位累犯制度的设立,亦具有理论、现实和法律依据。与此同时,相关国家的单位累犯立法例,亦可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如国外很多国家对此已有很系统完备的立法模式可以借鉴,本文主要列举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经济违法法》和《法国刑法典》中相关单位累犯的规定。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单位累犯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在主观罪过形式上,单位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在刑罚要件上,应以犯罪单位所受的罚金刑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刑罚相组合,但具体情形仍略有不同。单位犯罪前后罪处罚方式都是双罚制时,应以单位所受的罚金刑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剥夺自由刑相组合成整体来认定其刑罚要件;单位犯罪前后罪处罚方式都是单罚制(单罚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时,应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所受的剥夺自由刑来认定其刑罚要件;单位前后罪适用的处罚方式不同时,单位前后罪只要满足了各自的处罚制所要求的刑度条件即可。在时间间隔上,一般单位累犯应从前罪单位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即犯罪单位的责任人员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为宜;特别单位累犯应从前罪单位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即犯罪单位的责任人员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起任何时候为宜。在法律后果上,单位累犯应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范围应为单位罚金刑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刑罚的从重;从重处罚的方式应为加大罚金刑数额,扩大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从单位累犯之于单位责任人员的法律效果看,应当允许对其适用缓刑、假释,以使其区别于自然人累犯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陈伟[4](2015)在《单位累犯建构的前置性条件梳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累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未能建立统一的学术话语平台,与自然人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单位累犯具有自身组成要素上的复杂性。单位累犯的探讨与建构必须以叁个前置性条件为出发点,即肯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单位主体具有人格特性、单位内在组成的整体性。厘清这叁个前置性条件,是探讨单位累犯特殊性和重构单位累犯的关键所在。(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5年02期)
杨晓琳[5](2014)在《论单位累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第65条普通累犯刑罚要件的规定,现行刑法不存在单位普通累犯。虽然现行累犯的构成条件不适用于单位犯罪,但并不能成为否定单位成立累犯的理由。单位可以构成累犯,而我国现行刑法的普通累犯制度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基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应采取单位累犯与自然人累犯分立的立法模式,单独构建单位累犯制度。单位累犯制度包括普通单位累犯和特殊单位累犯制度,普通单位累犯在主观上应限定为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在刑罚要件上应以自然人所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单位在前罪被判处一定数额以上罚金刑,后罪也应当被判处一定数额以上罚金刑为标准,即前罪中自然人或单位有一个犯罪主体刑罚满足条件,且后罪中自然人或单位有一个犯罪主体满足条件;时间要件应与现有普通累犯统一为五年,不同的是时间起点变更为法院判决生效后。而特殊单位累犯在罪质和时间要件上都区别于普通单位累犯,特殊单位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单位前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后罪为前述任何一种犯罪,对前后两罪是否为同一罪名不作限制,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罪不是前述特定之罪,则不构成特殊单位累犯,符合普通单位累犯构成条件的,构成普通单位累犯。且为了与现有刑法体系保持协调,特殊单位累犯对所处刑罚和判决生效后的时间间隔不作任何要求。对单位累犯的处罚,包括对单位累犯从重处罚的范围、方式和单位累犯成立后,对自然人是否适应缓刑与假释的问题。从重处罚包括对单位罚金刑的从重以及对内部责任人员刑罚的从重。通过增加罚金数额,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来实现对单位累犯的从重处罚,如对单位累犯本身的处罚方式增设没收财产、停止营业、限制营业、解散等等。单位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变更、单位意志机关是否改变两方面决定了吸收合并、派生分立可能构成单位累犯,而新设合并、新设分立则不会构成单位累犯。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的变更不会影响单位累犯的认定;筹备机构和成立后的公司实施的两次犯罪行为,在符合单位累犯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构成单位累犯的;单位整体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人员是否一致为认定单位累犯的关键。(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4-06-01)
刘婷[6](2013)在《单位累犯立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在当今社会十分普遍,单位的二次、叁次犯罪也不鲜见,单位的屡次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但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单位犯罪,并没有认可单位累犯。纵观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有的国家将单位累犯明确规定为法人累犯,并对其作出了具体的刑罚处罚。面对日益猖獗的单位屡次犯罪层出不穷的现象,我国刑法没有相关的单位累犯处罚政策。如果能将单位累犯立法化,构建适合我国的单位累犯制度,惩治单位累犯的措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8期)
李世玲[7](2013)在《论单位累犯》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单位能否实施犯罪,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讨论沸沸扬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单位犯罪范围越来越广泛、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单位累犯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学者们对单位能否构成累犯、我国现行刑法中是否已建立单位累犯制度以及在我国刑法中设置此项制度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由于现行刑法累犯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单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刑法中却没有构成累犯制度。长此以往下去,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康。因此,对于单位犯罪构成累犯制度的研究已经是势在必行。文章除了前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共叁万字。第一部分,详细的分析了当今社会单位犯罪的构成背景及意义、系统梳理了当今社会单位犯罪累犯的构成条件及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刑法对单位累犯的研究从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以及肯定说和否定说对单位累犯是否成立进行分析和论证。第叁部分从刑度条件和罪过条件等方面对单位累犯制度进行分析,对特殊累犯犯罪类型上进行分析。从单位累犯制度存在的缺陷,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笔者并对单位累犯的条文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第四部分是单位累犯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及立法建议重点对单位发生变更、单位中的人员发生变更、自然人犯罪构成累犯制度与单位犯罪构成累犯制度如何界定等情形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3-04-01)
樊晓宁[8](2012)在《单位累犯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构成犯罪,已在1997年刑法规定后成为定论。但我国对单位多次犯罪成立单位累犯尚未规定。大多数单位犯罪后受到刑事处罚后,能够改邪归正,成为守法单位。但也有少数单位主观恶性深,只要不解散或不被解散,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定时间再次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本文第一部分就学界正反两种观点争议的对比,对单位累犯制定的必要性做出分析。第二部分对单位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单位累犯在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等进行论述,探讨单位累犯制度的具体成立情况。第叁部分对单位累犯中单位本身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方式进行论述,探讨单位累犯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35期)
董晓华[9](2012)在《论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累犯》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累犯是单位犯罪量刑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随着1997年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及现实中单位犯罪的大量涌现而产生的一种提法。没有在立法上确立单位犯罪,也就没有在理论上对单位累犯进行研究的必要。但是,在对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的同时,关于单位累犯的理论研究却未取得长足进步。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对于单位累犯的问题的研究却往往受到了现行刑法中的自然人的累犯制度的影响,仍然固守自然人的累犯制度的现有模式,没有根据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提出创新性的建议。同时,累犯也是刑法理论中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单位与自然人一样作为平等的犯罪主体,对其累犯形式(单位累犯)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刑法理论具有重大意义。为此,笔者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加深对单位累犯的研究。本文是从理论上对单位累犯进行研究,在吸收、总结、借鉴前人的观点、资料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单位累犯的规定,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单位可以构成累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处罚原则和立法建议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单位累犯概述。该部分首先对单位累犯的观点之争进行了梳理,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单位累犯的争论,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对两种学说的主要内容及理由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不存在单位累犯的相关规定,并主张增设单位累犯的相关规定;其次对单位累犯的存在范围以及单位累犯的理论基础分别进行了阐述,认为单位累犯只存在于“双罚制”的范围内,报应优先,兼顾功利是单位累犯的理论归依。第二部分为单位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该部分把单位累犯分为普通单位累犯和特殊单位累犯,首先对二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重点对特殊单位累犯的概念进行阐述,认为特殊单位累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毒品犯罪。其次,详细论述了它们的构成要件。第叁部分为单位累犯的处罚。该部分对单位累犯的处罚原则和范围以及单位累犯的从重处罚方法进行了论述,其中在对单位累犯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的基础上认为从重处罚的范围应包括单位自身和内部责任人员,并对单位自身和内部责任人员予以从重处罚的方法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为单位累犯的立法建议。该部分首先对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述,从确保转型时期社会和谐,惩罚和预防单位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叁个方面论述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从外国先例借鉴,单位犯罪理论提供可行性支持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理论性支持叁个方面论述增设单位累犯的可行性。最后,综合以上内容提出了单位累犯的具体的立法建议,因单位犯罪,被判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刑或罚金占单位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单位内部任一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单位,罚金刑执行完毕、赦免或免除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单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并对于增设特殊单位累犯的相关规定,针对《刑法》第66条、第356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2-05-01)
赵影[10](2012)在《单位累犯立法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累犯是伴随着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与现实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提法。没有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也就没有单位累犯的研究必要。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日渐深入,作为单位犯罪内容之一的单位累犯的研究却未有长足进步。这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对累犯制度的研究固步不前,学者们似乎对累犯制度失去了兴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于单位这一新的特殊主体的累犯问题的研究往往受到自然人累犯制度的影响,难以跳出自然人累犯制度的模式。累犯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部分,单位累犯作为特殊主体的累犯形式,对它的研究的不足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大缺憾。为此,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加深对单位累犯的研究,完善累犯制度。本文在资料列举、观点比较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创立单位累犯的设想,并重点对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予以论述,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大部分:一、单位累犯的理论争论;二、单位累犯的认定;叁、单位累犯的处罚;四、单位累犯的立法设想第一部分首先在对肯定与否定单位累犯存在的观点介绍和评价的基础上,阐明了笔者自己的观点:我国现行刑法未规定单位累犯,刑法总则中的累犯制度也不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分则第356条也并非是对单位毒品累犯的规定。其次,在对构建单位累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的观点进行介绍之后,从单位累犯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平等性叁个方面论证了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包含两小部分,其中重点讨论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因为单位犯罪,单位本身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刑,同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单位,在判决确认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单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包含了笔者区别于其他学者的新观点。第二小部分针对单位在组织形式变更、内部责任人员变更的情况下,进一步讨论了单位累犯的认定问题第叁部分从单位自身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两个方面阐述单位累犯的处罚问题:对于单位自身,建议区分倍比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和不限额罚金制叁种情况对其从重处罚;为避免出现立法技术上的困难,建议对犯罪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分开进行,无论对犯罪单位的处罚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对于犯罪单位的接责任人员,如果还有符合刑法第65条、66条规定的情形的,成立累犯,适用自然人累犯制度对其从重处罚。第四部分重点阐述单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构想,包括在刑法典中法条的设计和几点补充说明。(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2-04-20)
单位累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单位组织体责任论,单位制度瑕疵彰显单位危险人格,当单位危险人格连续引发单位犯罪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累犯的一般原理。单位累犯制度包含两个层面,在形式层面是因单位危险人格对单位加重处罚:在实质侧面则是因单位利益群体之行为偏差,进而对其加重处罚。不同于一般累犯,单位过失犯罪及单罚制罪名均可彰显单位之危险人格,具备成立单位累犯的可能性;在单位初犯与再犯之间,因单位组织形式发生变动以致有单位利益成员加入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刑法人权保障功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位累犯论文参考文献
[1].裴仕彬.建议构建单位累犯制度[N].检察日报.2016
[2].聂立泽,高猛.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能性[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
[3].张蓓蓓.单位累犯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4].陈伟.单位累犯建构的前置性条件梳理[J].法治研究.2015
[5].杨晓琳.论单位累犯[D].河北大学.2014
[6].刘婷.单位累犯立法化[J].法制与社会.2013
[7].李世玲.论单位累犯[D].兰州大学.2013
[8].樊晓宁.单位累犯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
[9].董晓华.论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累犯[D].河南大学.2012
[10].赵影.单位累犯立法探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