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诉讼法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原则,人权,法则,规则,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人工智能。
刑事诉讼法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魏伊慧,何烈伟[1](2019)在《犯罪风险评估软件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由物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为支撑的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得到了进一步运用,犯罪风险评估软件应运而生。一方面,犯罪风险评估软件在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全面考量量刑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犯罪风险评估软件则对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平等武装原则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在大数据背景下探寻高新科技所带来的高效便捷与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今日所面临的课题。(本文来源于《昆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古锦宝[2](2019)在《从刑事诉讼法角度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证据的收集从单纯的口述,到实体证据的采集,展现着司法的进步与改变。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反对自证有罪原则,真正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杜绝犯罪嫌疑人因肉体或精神上的压迫从而出现自证其罪的现象,因此从明确反对自证其罪的意义入手,审视当前司法现状,结合国情政策以及出现的种种问题等,从而更好的落实这一决策。本人将就反对自证其罪就以下几点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4期)
王译[3](2018)在《再论留置适用应遵循之基本原则与应有之司法衔接——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监察法》出台后,"留置"取代"两规""两指"及职务犯罪侦查的部分刑事强制措施,整合党内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但因实践中启动条件的差异导致适用同一标准之留置有违比例原则。因此,立法应将留置之适用条件、方式及其限度依照比例原则作类型化处理,否则极易导致被留置人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害。基于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审查职能,除审查起诉时对监察委调查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应就留置适用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检察机关有限自侦权,因此适用留置还是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于法律帮助权是否允许介入及因超期、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引发的国家赔偿究竟由哪类主体承担。(本文来源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齐素[4](2018)在《完善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实证思考——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安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再审不加刑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不加刑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适时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对文中所提建议能以立法形式加以肯定,依法明确我国再审不加刑的适用原则,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确保司法公正,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9期)
陶文婷[5](2018)在《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兼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于2012年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精神引入《刑事诉讼法》中,然而法条定位失准、措辞表述不当、存在冲突规定的尴尬现状表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更多地带有口号色彩。究其原因,有叁个层面的因素:首先,我国长期以来推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其次,在现行"流水作业式"诉讼构造中,其暗含的镇压色彩使得犯罪追诉方拥有了被追诉者难以企及的地位优势;最后,潜藏的国家主义哲学价值深刻影响着司法者与普通民众,它凭借观念上的力量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造成了根本性障碍。(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8期)
朱顺,王维[6](2017)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较好地体现了控审分离原则,仍存在检、法互相配合不利于控审分离、侦查权的运行不完全符合控审分离原则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妨碍了法院的中立地位,有损于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应当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丁金明[7](2017)在《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自由心证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始至今,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一直是遭到误解和排斥的。介于自由心证原则认定人类的主观思维模式,而且这种思维模式达到绝对的客观是不现实的。裁判者对于案件真相的认定在遵照证据规则的情况下还要遵照内心确信。由此,自由心证原则被认为是神秘的和主观性的,这和我国坚持的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是相悖的。然而,在现如今的司法环境下和对法学学科的深入研究,我们要理智的对待自由心证原则,破除对其的曲解,而且要对自由心证原则的重要性充分了解。本文论述自由心证原则分如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自由心证原则的由来、概念及其自身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有关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脉络及其重要性。第叁部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并对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适用会有什么价值产生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从对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要有哪些相应的制约机制阐述。由此可知,自由心证原则的心证是有限制的。自由心证原则能够很好的让裁判者充分的发挥其主观认知,而且对这种主观性进行引领和制约。寻求一种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性。裁判者在以证据裁判主义为基石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当然还要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结合。要在证明标准的范畴内合理心证。当然,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在自由心证原则发挥作用时不能够缺少的一部分。所以,在刑诉法中对自由心证原则予以立法规定,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约制,这样可在我国刑诉法中充分施展裁判者的睿智,进一步避免裁判时的任意擅断。这样对自由心证原则建立一系列的体制以期对其进行完善,可以保障案情真相认定的准确性,从而更加巩固司法判决的公正。(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刘畅[8](2017)在《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作为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世界上发达国家都认可并且予以接受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广泛的共识。它从古罗马法“一案不二讼”的法律制度中启源,后经过多少年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沉积,已经演变为了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则,不但世界上大部分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己经明确的把它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一些世界性人权公约也把它视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加以明确规定。因此,两大法系分别沿着不通的方向发展,分成大陆法系即既判力形式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两大法系都明确的规定了不允许对被告人的同一个法律事实予以两次追诉。但是二者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突出的强调了案件判决既判力的稳定性,而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则重点强调关注对被告人人权的多方面保护。本文通过四部分论述了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第一部分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法理基础的详细阐述,从法律层面上深入了解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内涵。第二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多方面的对比,阐述了两大法系对一事不再理问题研究现状的不同角度,更加深入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适用情况。第叁部分则阐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即起诉、审判、再审阶段的适用情况,深入分析了我国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适用态度。第四部分则深入探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立法完善、建议。文章系统分析和论证了现代意义上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程·序上的适用情况,以及在现代刑事诉讼多元化价值取向、自由、安全和效率的影响下,一事不再理原则在适用中的平衡和调整。我国从古至今就没有确立一事不再理制度,但在目前,建立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是一种大势所趋,更何况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已经成熟,完全可以建成一事不再理原则。当然,要想建成我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就必须从我国最基本的国情作为出发点,因为和大陆法系相类似,那么可以考虑把大陆法系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基础,与此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中适用于我国的好的一面。建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种系统的大工程,不仅要转变人们的传统习惯思想而且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配套制度加以辅助。(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刘黎明,王媛媛[9](2017)在《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法律规范中,还未出现针对性指导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原则。就我国现状而言,构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已迫在眉睫。侦查讯问具有讯问环境的相对封闭性、讯问过程的强制性、讯问方式的直接性、讯问各主体间的冲突性的特点,极易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心理脆弱、法律决策能力较低的特点,遵循讯问程序法定原则、禁止强迫性讯问原则、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讯问程序人性化原则、严格程序性法律后果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全面细致原则,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7年01期)
莫湘益[10](2016)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的原则是对法所承载价值的最佳化命令,与规则存在质的区别。它以实在法为依据,面向权力(权利)或义务但其适用不能直接得出确定性结果。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应当符合法原则的内在规定性,覆盖刑事诉讼全程,体现刑诉法所承载的价值。法、德两国有了《欧洲人权公约》和宪法性文件的双重支持,刑诉法典中即使不将基本原则集中明示也无大碍,而我国语境与此不同,刑诉法基本原则仍应坚持集中规定的方式。应当按照法原则的内在规定性,从技术上予以优化,对现行法的原则设置予以合理调整。(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16年11期)
刑事诉讼法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证据的收集从单纯的口述,到实体证据的采集,展现着司法的进步与改变。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反对自证有罪原则,真正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杜绝犯罪嫌疑人因肉体或精神上的压迫从而出现自证其罪的现象,因此从明确反对自证其罪的意义入手,审视当前司法现状,结合国情政策以及出现的种种问题等,从而更好的落实这一决策。本人将就反对自证其罪就以下几点进行论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诉讼法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魏伊慧,何烈伟.犯罪风险评估软件对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影响[J].昆明学院学报.2019
[2].古锦宝.从刑事诉讼法角度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J].法制博览.2019
[3].王译.再论留置适用应遵循之基本原则与应有之司法衔接——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参照[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齐素.完善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实证思考——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之适用[J].法律适用.2018
[5].陶文婷.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兼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6].朱顺,王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控审分离原则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
[7].丁金明.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自由心证原则[D].辽宁大学.2017
[8].刘畅.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D].辽宁大学.2017
[9].刘黎明,王媛媛.论讯问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
[10].莫湘益.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J].求索.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