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用证欺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用证,原则,善意,湘江,国贸,商业银行,抽象性。
信用证欺诈论文文献综述
宋晨晨[1](2019)在《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以浙江兴业公司、宁波华聚公司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国际贸易发展以来,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发挥了越来越大作用。信用证的纯单据性为信用证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但滥用例外原则会破坏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欺诈行为客观存在,也不应对信用证下的款项中止支付,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豁免"。以兴业公司、华聚公司、交通银行信用证欺诈纠纷案进行分析,从外贸实务角度解释何为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豁免,为银行在作为"善意第叁方"时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合规审查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9年11期)
胡雅[2](2019)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特点使得信用证欺诈现象不断出现,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主要是依据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拒付的条件以及信用证欺诈判定的实质性标准,据此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9年09期)
慈玉鹏,杨井鑫[3](2019)在《湘电股份子公司遭信用证欺诈3.7亿 华融湘江银行卷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湘电股份(600416.SH)发布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因涉诈骗合同开出的3.7亿元信用证银行已全部贴现,而相关货物国贸公司未能获取。上述合同交易方为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煦霖”)。(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9-07-22)
唐佳[4](2019)在《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作为目前十分重要的结算方式被商家、客户广泛的运用。但因为制度的独立特性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造成了现如今频频发生的信用证欺诈现象,给不少的人带来了棘手的麻烦与巨大的损失。现在不少国家也对这一问题重视了起来,希望通过制度的改革对信用证欺诈现象做出规制。(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9年07期)
雷莉婷[5](2019)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自19世纪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以来迅速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然而,信用证本身独特的优势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使犯罪分子有机会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为了阻止信用证欺诈的蔓延,各国相继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然而该原则却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有所撼动。为了巩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也被相继确立。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逐渐增加了对信用证支付方式使用的频率,因此我国也深受信用证欺诈的毒害。但我国法院目前处理信用证欺诈案的依据多见于一些零散的国内部门法以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依旧处于摸索阶段。美国自20世纪开始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英国随后也承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到目前为止,英美国家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已经出现诸多成功判例可供借鉴。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简单介绍信用证欺诈。主要分析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并从范围、主体、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几个方面详细论述如何界定信用证欺诈,最后介绍常见的信用证欺诈种类。第二章主要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从叁个方面分析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接着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确立的背景案件。其次从英美国家的实例入手,总结英美国家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可借鉴之处。最后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从其必要性及价值进行分析,以期更进一步地了解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第叁章主要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其完善。首先从我国晚近出台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入手,分析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现状。其次以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依据,总结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在纵观本文分析及总结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从立法及司法层面总结了几点较容易实现的方式以期完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本文主要运用了理论分析法对本文阐述的核心概念进行梳理,又通过比较分析法对比英美法系和我国在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的不同点。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从宏观和微观上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与以往的研究学者不同的地方是,之前的学者更注重从立法层面来解决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问题,往往侧重于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笔者更侧重于从实践层面,比如以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为范本,对于处理信用证欺诈案件遇到的关键问题以更直观的方式来展示其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郭磊[6](2019)在《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对外贸易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然而随着我国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因信用证欺诈引起的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却始终居高不下。于对信用证欺诈标准的认定目前并不够具体,相关法规规定的过于抽象、宽泛。使得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的问题遇到了极大的困难。经常会出现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的事实,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同导致结论也不同。长此以往,有可能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且使得国际贸易主体使用信用证作为交易结算方式,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不利于维护对外贸易的安全。上述现象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信用证欺诈相关内容的立法缺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法直接适用现有的信用证欺诈法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吸收了英美对于信用证欺诈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简单地信用证欺诈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英美是判例法国家。我国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时,法官对于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可以援引的法律文件只有《规定》这一部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的内容相对来说又比较单一抽象,导致司法实务在适用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而英美的法院具体在审理案件时,其中美国除了可以援引之前的相关判例,在美国的成文法典《统一商法典》中也有针对信用证欺内容可以援引。相比于我国,英美法院在信用证欺诈司法实践中,较好地解决了对于信用证欺诈认定标准的问题。本文意在深入研究国内外有关信用证欺诈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践情况,更加进一步地推进国内外学者对于信用证欺诈认定标准的研究成果。找出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共性的问题,分析各国信用证欺诈法律制度与实践的优缺点,提出我国针对信用证欺诈相关立法的明确并且有一定标准可行性建议。完善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对于维护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促进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对外贸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宋宝利[7](2019)在《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支付方式,被广泛的使用,在保障和完成交易时,占有及其重要地位:信用证被广泛使用的原因是解决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关于信任这个“痛点”,特别是促进全球贸易发展。信用证的出现解决了国际贸易商在交易过程中信任这个矛盾点,缓解了各方的矛盾,分担了风险。国际贸易中贸易商大部分采用通过信用证支付,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出现问题的概率也逐步增长。尤其是信用证欺诈情况时有发生,而我国针对信用证欺诈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少,同时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原因,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际贸易发展,动摇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对于我国建设自由民主发达的社会主义法制型国家构成了一定障碍。我国是一个国际贸易大国,贸易量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在加入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之后,贸易量激增,但是相比较于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我国的救济制度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立法现状,都远远落后,信用证欺诈制度的不完善,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笔者从不同的法律角度研究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问题,有利于加快信用证体系的建立,加强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措施,完善规制信用证诈骗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家与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5)
金玉[8](2018)在《论信用证欺诈》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结算手段,即使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对贸易中的各方都是有利的,但此方法也不可能规避所有的风险,由于信用证抽象独立性的本质特征,只要受益人提供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应该承兑或付款。因此,信用证往往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信用证运行机制进行欺诈,骗取银行的钱款。文章从信用证的定义和类型着手,逐渐深化对信用证欺诈的研究,从而分析信用证欺诈现象的成因,进一步研究如何事前防范事后救济,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对于信用证欺诈的研究,不仅能够在法理上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还能够在实践中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36期)
李雁玲,李慧娟[9](2018)在《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是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否定,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又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否定。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申请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的适用,通常比较严格。文章对国外议付行是否能主张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对抗中方开证行进行了深入分析。随着中国进口的不断扩大,中方作为开证行的交易也会越来越多,本案对处于贸易寒冬中的中方相关当事人无论是履行相关责任,还是主张相关权利都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8年12期)
鲍颖焱[10](2018)在《防范信用证欺诈融资:通过银行善意行为促进有效监管》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危机揭示了金融业扩张超过实体经济增速所带来的危害,表明过度运用财务杠杆在个体违约后引发蝴蝶效应,连锁传递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破坏力。信用证支付结算创设了影子银行的载体,信用证融资欺诈使得金融机构和企业付出了沉重代价。本文结合金融危机后的监管理念,以规范银行行为出发,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之制度中,UCP600没有明确界定的善意原则进行解释,促进商业银行经营在便利国际贸易、追求商业利润、防止金融风险的多重价值目标中找到定位。(本文来源于《新金融》期刊2018年08期)
信用证欺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用证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特点使得信用证欺诈现象不断出现,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此类现象的发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运而生。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主要是依据200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银行拒付的条件以及信用证欺诈判定的实质性标准,据此提出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用证欺诈论文参考文献
[1].宋晨晨.从一则案例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以浙江兴业公司、宁波华聚公司为例[J].对外经贸实务.2019
[2].胡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
[3].慈玉鹏,杨井鑫.湘电股份子公司遭信用证欺诈3.7亿华融湘江银行卷入[N].中国经营报.2019
[4].唐佳.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J].南方论刊.2019
[5].雷莉婷.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9
[6].郭磊.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D].吉林大学.2019
[7].宋宝利.信用证欺诈风险防范机制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9
[8].金玉.论信用证欺诈[J].青年与社会.2018
[9].李雁玲,李慧娟.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的适用[J].对外经贸实务.2018
[10].鲍颖焱.防范信用证欺诈融资:通过银行善意行为促进有效监管[J].新金融.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