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出卖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事,合同,买卖合同,买受人,保证期,标的物,义务。
出卖人论文文献综述
韩晗[1](2019)在《论出卖人发票给付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税收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涉税买卖合同案件的数量激增。对当事人涉票主张,法院处理不尽相同。发票给付义务不同于发票开具义务,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并予以规范,后者是前者产生的基础,来源于《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违反此义务应寻求公法救济方式。对发票给付义务违反应采过错归责原则,可通过有限度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主张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救济。(本文来源于《长沙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崔红丽[2](2019)在《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的合同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导致引发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中占比比较大,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常会因为法律规定之间不相一致的规定,导致判决的不一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旨在通过对案例的研讨,明确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的合同效力判定和法律适用规则,避免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万亿,陈星宇[3](2019)在《商事交易中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该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湖南亨通公司与遵义长征公司在2016年9月14日、2016年12月8日、2017年2月14日分别签订了叁份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合同二、合同叁),约定湖南亨通公司向遵义长征公司购买电器设备若干,其中合同二约定的异议期为到货后叁天,质量(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8-22)
万亿,陈星宇[4](2019)在《商事交易中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商事主体之间的运送货清单并非履行交付义务的唯一证据。出卖人的交付符合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并排除拒绝受领权的抗辩时,应当认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案情湖南亨通公司与遵义长征公司在2016年9月14日、2016年1(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08)
张红柳[5](2019)在《带租房屋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及其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产权人对其在出租期间的房屋可以进行正常产权交易,房屋所有权变更后,出卖人(原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因房屋所有权变动而终止或解除,对买受人(现产权人)仍然具有(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3-28)
蔡睿[6](2019)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权的制度构造与立法反思——兼评最高人民法院67号指导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立法初衷主要在于保护买受人,其性质为强制性规定。与域外立法例相比,该款表述具有一定特殊性,带来解释上的困扰。第167条第1款所规定之解除权,应通过整体类推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补足其缺失的构成要件。通过反对解释,第167条第1款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具有解除权约款限制与一般法定解除权排除两项功能,惟对于后者,需注意其排除范围。就立法论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制应着眼于消费者合同,民商合一下的合同立法仍应注意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区别。(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杨红平[7](2018)在《合法占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2008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张某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并约定在李某付完款后15日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8年6月,李某支付了房屋价款,张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其间,李某(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9-06)
陈文文[8](2018)在《宣传资料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及如何界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袁某与广盈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及价格,同时约定房屋附带一个不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下沉庭院,购房人对其有独立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下沉庭院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以交房时的状态为准。合同附图标注了下沉庭院的南北方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8-23)
刘江伟[9](2018)在《商事买卖之出卖人权利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是最基本的市场交易形态,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买卖形态可以分为商事买卖和民事买卖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企业等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交换;后者是指非商人或消费者在生活消费领域内基于生活消费目的而实施的交换。商事买卖和民事买卖在交易的主体、功能和价值取向方面存在差异,而交易主体差异是其中的基础因素,许多商法规范的效果只有与商人这一特定主体相结合才能得以较好地理解。商事买卖中,商人作为市场重复交易者,对交易的熟练程度和拥有的交易经验强于一般民事主体,倡导契约自由,要求尊重商人自治,减少交易成本以及对商人和商事交易的形式束缚与其他限制,将效率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以促进商人营利目的之实现。相关制度安排以商人营利为逻辑起点,规则设计更多是为促进财富增长。基于这些商事买卖的特性,商事买卖对一些规则的需求与内容要求与民事买卖相比可能有所不同。而在我国长期民商合一立法格局与思维之下,习惯将法律规则一体适用于民事买卖和商事买卖,未能给予商事买卖之特性足够的重视,致使产生了一些权利与义务配置失衡的问题。本文以商事买卖合同履行障碍时出卖人的权利配置作为线索,对商事买卖合同规则存在的商法化不足的现象展开研究。从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原理视角观察,商事买卖合同规则既有适用于所有商事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也有适用于某种具体商事买卖合同类型的特殊规则。因而本文除对《合同法》上一般规则进行研究,还将在结语部分对特殊规则做些延伸性思考。在一般规则层面,以列举方式对出卖人自助出售权、违约金请求权和违约补救权进行探讨。文章结构主要分为五章,大致内容如下:文章第一章主要从买卖合同的类型化入手,通过比较商事买卖与民事买卖差异的方法来揭示商事买卖的特性。进而说明依据商事买卖的特性设置商事买卖规则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为后面章节做理论铺垫。第二章是关于商事买卖出卖人的自助出售权的研究与分析。自助出售权的功能价值目前在我国未受到很好地重视。比较法上自助出售权有民事自助出售权和商事自助出售权之分,而我国只设置了民事自助出售权。结合我国出卖人自助出售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发现在自助出售权的规则设计上有明显的规则缺陷。在自助出售权成立要件上,适于提存的标的物范围失之过宽且容易陷入主观判断。同时要件上的制约还限制出卖人的自由选择行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自助出售权的行使方式上,变卖的内涵不清,不利于防范出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欠缺对买受人利益的关注,一定程度上损害自助出售权的利益平衡功能。在处理自助出售所得价款与合同价款的关系问题上,目前《合同法》对两者抵销关系的结构限制对于商事买卖追求的效率无益。鉴于商事买卖的特性,应当为商事自助出售权预留规范空间。第叁章是关于商事买卖出卖人违约金请求权的研究和分析。通过梳理和分析立法规定与司法现状,发现我国法上的违约金基本被当作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司法实践对违约金的普遍酌减情况表明出卖人违约金请求权往往容易受到事后干预与限制,这种干预与限制以民法公平理念为依据,立法与司法对违约金的态度也与法制史上违约金的功能变化相趋同。而违约金在商事买卖中有新的含义,其通过风险分配用以促进商人营利目的实现。通过结合商事买卖的价值追求和交易主体的分析,旨在排除对商事买卖出卖人违约金请求权的事后限制。第四章是关于商事买卖出卖人违约补救权的研究和分析。该章将研究视角从买受人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转换到由出卖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发现我国买受人合同违约救济制度缺乏对出卖人违约补救利益的考虑,而出卖人也有尽快摆脱合同负担、快速清算交易关系以实现营利的需要,目前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实现商事买卖对效率的追求。通过比较法上保障出卖人违约补救利益立法例的梳理对比,更加认清我国目前规则之不足。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现实情况的梳理与分析,设计我国法上的出卖人违约补救权。文章最后部分为结语,除了对本文所研究规则内容的总结,还进一步对具体现代商事交易形态中出卖人的特殊权利规则做一些启发性与延伸性的思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5)
王建玺[10](2018)在《所有权保留之出卖人权利转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有效的非典型担保方式,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当下广泛应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领域。就我国而言,所有权保留制度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才得以正式确立。本文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主要研究了所有权保留之出卖人权利转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认为权利受让人在受让出卖人的所有权后,可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变更所有权保留条件,并可以这种方式为其对买受人的债权设定担保,在符合法定或约定取回条件时可行使取回权以实现其担保目的的结论。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介绍厦门市中院的一个真实判例引出本文拟讨论的问题:所有权保留之出卖人权利是否可以转让?其转让后的效力及后果是什么?以及权利受让人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并揭示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从所有权保留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固有法律关系,重点解读了出卖人权利的性质和买受人期待权两个方面。第叁部分对出卖人权利转让进行了分析,包括其可行性、所附条件的可变更性、权利转让的生效条件及效力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主要介绍转让后权利受让人的取回权及取回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限制等。第五部分是就权利受让人行使取回权后如何处置标的物进行分析。第六部分总结全文。(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8-04-01)
出卖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导致引发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中占比比较大,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常会因为法律规定之间不相一致的规定,导致判决的不一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旨在通过对案例的研讨,明确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的合同效力判定和法律适用规则,避免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卖人论文参考文献
[1].韩晗.论出卖人发票给付义务[J].长沙大学学报.2019
[2].崔红丽.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的合同效力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3].万亿,陈星宇.商事交易中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该如何认定[N].中国商报.2019
[4].万亿,陈星宇.商事交易中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9
[5].张红柳.带租房屋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及其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9
[6].蔡睿.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权的制度构造与立法反思——兼评最高人民法院67号指导案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7].杨红平.合法占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N].中国商报.2018
[8].陈文文.宣传资料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及如何界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N].人民法院报.2018
[9].刘江伟.商事买卖之出卖人权利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王建玺.所有权保留之出卖人权利转让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