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尊问题依据尊重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平等“承认的自尊”与差异“评价的自尊”两种,在政治哲学领域二者的实现关乎社会制度基本正义的建构。罗尔斯公平式正义理论中,自尊具有基本善的重要地位,虽然有学者指出罗尔斯通过自尊概念无法充分论证正义两原则中的自由优先性,但是在实现公平式正义理论相比功利主义更能实现正义观念稳定性的目标中,自尊概念发挥着更为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自尊;正义;罗尔斯;稳定性
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自尊是原初状态的基本善,同时公平正义社会也要保障人们生存的基本尊严和价值,可以说公正的前提和落脚点都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假如每个人的尊严得不到保证,那么个人与个人的公正只能是一句空话”。〔1〕《世界人权宣言》对人们的尊严有着明确的强调,“承认与生俱来的尊严”,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也是我国政府的重要目标。〔2〕个人对于尊严的追求和态度表现为自尊问题,尊严、自尊和尊重几个相关概念都和正义理论有着密切关系,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甚至把自尊当作个人权利的起始点。自尊问题是罗尔斯公平式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作为原初状态最重要的基本善,自尊问题是罗尔斯论证平等自由优先原则的理论前提。虽然针对两个原则的优先排序问题在学界产生了不少争论,但是自尊问题依然至关重要,在个人形成正义感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心理层面的正义稳定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实情境中,我们探讨公正规范的稳定运行问题也离不开对个人自尊问题的探讨。自尊问题的内部也有着复杂的内涵,而自尊内涵和种类的界定,需要从尊重问题着手。
1.2.1 细胞培养 NCI-N87细胞株常规在含10%胎牛血清的0.1%DMSO培养基,于37℃、5%CO2的孵箱中培养,用0.25%胰蛋白酶消化,在显微镜下观察细胞形态,待细胞长满至80%融合度时,以1:3比例进行传代。使活细胞数>95%,取对数生长期的细胞用于实验。
一、尊重与自尊
字面上看,自尊的基本含义就是自我尊重或者尊重自己,可以说尊重的内涵决定了自尊的种类。有学者区分两种尊重的情况,一种尊重被称为“承认的尊重(recognition respect)”,具体内容是将人当作人来看待,关注的是人作为人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深思熟虑如何行动的思维倾向,无关乎个人品质与才能高低的道德评价,仅仅是承认人作为人本身就可以在现实中具有的相应特定行为能力的潜在倾向的可能性,这种尊重基于每个人作为行为主体本身就应该得到的尊重,不因外在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另一种尊重只针对某些特殊人群,主要关注以积极评价为基础的尊重,考虑的是个人因具有某种不同于他人的卓越特殊品质、才能、功绩而获得的尊重,不仅考虑人们实际行为的结果,更关注人们可能采取某种行动的最好理由的高水平倾向。有些人被预测可以实现某种行为就比那些认为无法实现的人们获取更高的评价,个人受到的尊重程度因人具有的不同品质和倾向而异,被称为“评价的尊重(appraisal recognition)”。〔3〕承认的尊重是人作为人受到的最低限度的尊重,是人之为人不管具有何种品质和能力如何都应该受到的平等对待,而评价的尊重则以每个人的不同品质和能力的评价为基础,体现的是对不同卓越程度的人们的差别对待。虽然我们可以在理论上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尊重,实际上反映到一个人身上,两种尊重很难作出严格的区分。一个人的存在,展现在他人面前的是一个完整的个体,既是作为平等的人格存在因而可进行一般性行为选择,又是体现各种差异性品质和能力的道德主体。尽管如此,两种尊重的实现路径却并不完全相同。人们作为现实中个体人格的存在,针对所有人平等的“承认的尊重”需要获取社会普遍而共同的保护,其目标旨在保证人们获得作为某种事实行为者潜能的基本认可,这种基本的承认和认可关乎人的基本尊严和价值,因此,需要基本的法律制度加以明确。而根据不同品质和能力的“评价的尊重”主要体现在社会中人们约定俗成的日常规范和惯例之中,凭借个人努力和选择以及由于自身具有卓越特质和成就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被社会中人们评价更高的人获得更多的社会尊重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前者体现的是人之为人存在的平等地位和价值,后者显示的是个人能力品质的差异表现,二者兼而有之,才是一个现实人格受到社会尊重的完整体现。
两种尊重反映到个人对自己的态度上,对应产生两种不同的自尊。两种尊重分别对应两种不同的自尊,第一种自尊是“承认的自尊”,无关于他人的评价,而只是认识到自己作为权利和责任主体可以作出某项行动选择的潜能,这种自尊是每个人不管品质如何能力如何,都应当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平等自尊。相应而言“评价的自尊”则取决于个人在对自我能力和品质的认识基础上的各种评价,自我评价的结果决定着个人“评价的自尊”的不同水平。这种自尊的程度取决于每个人对自己能力和品质的不同认知,自我评价水平高的人相应拥有较高的自尊,自我评价低的人则具有较低的自尊,代表着自尊的差异表现。而与自我评价产生紧密关联的还有社会中对一个人能力和价值的评判标准,也是指“评价的自尊”不可避免地与社会中人们对某个人的评价体系相结合。另有学者区分出“平等意识”的自尊和“优越意识”的自尊,〔4〕可以分别与“承认的自尊”与“评价的自尊”相对照。一般而言,我们普遍接受差异性的“评价的自尊”,即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自尊水平,自尊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因人而异的多样性上。充满争议的是对于平等的“承认的自尊”的态度问题,例如诺齐克就认为自尊和嫉妒分别代表了人们差异性和平等性两种心理维度,嫉妒代表了人的平等倾向,而自尊只能是差异性的体现。“当所有人或几乎所有人都拥有某种东西或某种品质的时候,这种东西或品质就无法成为自尊的基础。自尊以有差别的特性为基础,这是它成为自尊的原因所在。”〔5〕诺齐克认为,平等的承认与其说是自尊的动机,不如说是嫉妒的来源,“有多少品质能引起别人的嫉妒,一个人就有多大的机会实现不同的自尊”。〔5〕我们认为,自尊的确很多时候体现着人们差异性特质的评价指标,但是差异性评价的自尊也不能离开人们对于相互之间评判标准的共同承认,以及对人之为人的基本能力品质和价值的平等尊重。自尊问题的最初源头是相互平等的承认,共同承认的平等意识的自尊,即“承认的自尊”也是自尊的重要方面。
也有学者从主客观角度解读自尊内涵,自尊的主观含义主要取决于个人对自己的态度,体现个人对自我价值的认可,这主要是心理学家关注的问题。而客观的自尊更多是哲学家思考的内容,涉及一个人应该如何适当地评价自己,根本之处在于社会结构提供了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认可。主观的自尊是个人美德,但是不符合客观基本善的定义;客观的自尊是社会中的基本善,但是不能算是个人美德。〔6〕客观层面的自尊,既包含人之为人平等承认的自尊,也包含人对自己能力品质评价的自尊,总之都是依赖于社会中人们普遍赞同的客观共同条件。客观的自尊问题需要考察一个人对自己的评价是否合适,前提是社会中其他人是否对个人的行为保持足够的尊重与理解,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是个人自尊的前提和基础,涉及社会生活的制度安排对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提供支持,保障个人的根本权利和尊严价值的强调等,这种问题意识直接导向社会中外在基本正义制度安排。主观的心理自尊主要取决于内心的自我评价,作为有主观能动感受的差异个体存在,即便有时取得大致相同的成绩,不同的人也可以对自己作出不同的主观评价,产生不同的自尊感受。总之,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是个人的心理感知和承受能力。主观层面的自尊则主要是因人而异的态度问题,属于心理活动的范畴,与外在的社会正义制度没有直接关系,也就不是本文考虑的重点。
总之,自尊的结构,从理论的来源看,可以分为“承认的自尊”和“评价的自尊”;从现实的达成角度而言,又可以分为主观的自尊和客观的自尊。不管是“承认的自尊”还是“评价的自尊”,自尊的实现都既需要外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又有主观的内在心理感受,前者是政治哲学关注的问题,后者是心理学探究的内容。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环境特别是制度环境对于保证个人自尊和价值的重要意义,也即是正义制度对于个人自尊的促进和实现。保障个人的自尊是评价一个社会制度的重要标准,让人们生活得有尊严有价值,是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安排义不容辞的责任。探究社会的正义问题,维护人们的自尊与尊严成为重要的参照点,当代具有代表性的罗尔斯公平式正义理论就对自尊问题有着详实的解读。自尊的实现不仅仅是简单的自我评价和心理活动,更涉及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体系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承认,特别是彼此之间相互承认的尊重标准是获得自我尊严的基础,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是个人实现自尊的前提,也是当代社会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
实际上,“承认的自尊”不仅依靠理论上生而为人的平等尊严,联系到现实生活中,最低限度的尊严需要基本的物质条件加以保障。“评价的自尊”虽然是一种主观态度带来的自尊,但是评价标准也依赖于个人所体现的社会价值,也相应有着客观的社会基础。无论是任何人都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承认的自尊”,还是依赖于不同能力和特质差别的“评价的自尊”,都不是简单的个人心理的自我安慰,而是需要基本的社会资源和外在制度加以保障,需要建立社会中人们共同认可彼此尊重的基本规范作为基础。平等的“承认的自尊”代表的是人作为道德主体对于自我选择能力的认可,这种基本权利指向的尊重是具有普遍特征的抽象人权的主要内涵。而评价方面的差别自尊,涉及社会中不同的规范评价标准以及个人所具有的行为特质和占有的社会资源,又根据不同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产生不同的评价标准。普遍承认带来的人权方面的平等自尊以及不同社会文化反映的差别评价的自尊,一方面表明了自尊内部不同种类和程度的固有张力,内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自尊不仅仅是个人的心理活动,而且需要外在社会文化、政治制度、道德习俗的支撑。也就是说,自尊的获取不可避免地与社会的政治制度、道德生活产生密切联系,要保障个人自尊的实现,需要外在政治制度和道德习俗加以保障,而保障个人尊严最重要的制度规范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由此自尊问题的实现进入社会正义的分析语境之中。政治哲学领域的自尊问题主要关注社会制度文化环境对人们尊严和价值的保障,作为制度评价的重要指标,也即是实现自尊的客观基础和社会条件。如果仅仅考虑主观的心理层面的自尊问题,我们也经常称之为“自尊心”,这种主要是自己对自己过分关注而产生的心理反应,同样一件事情自尊心强的人可能感受更多的伤害。过分的心理反应并不是一件好事,过分的自尊心也不是一个好的心理现象。或者说自尊也可以区分“好自尊”与“坏自尊”,比如自尊心过重就是一种坏的自尊,当然我们本文说的自尊一般都是“好自尊”。〔7〕自尊心强弱主要是个人层面的心理问题,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多方面社会原因造成的,和体现根本社会正义的制度环境并没有直接关系,本文关注的重点在于自尊问题与基本社会结构的正义安排之间的关系。
二、罗尔斯原初状态的自尊
自尊是罗尔斯公平式正义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作为原初状态中最重要的基本善,自尊对于罗尔斯这个理论体系的论证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罗尔斯对于自尊内涵的论述很有独创性,自尊是最重要的基本善,所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两原则在原初状态的选择,即论证正义两原则自由权利优先于平等权利的可取性方面,自尊是一个重要标准。同时在考察公平式正义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运行问题时,自尊也是实现正义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四是水利和行政体制改革更加深入。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市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稳步推进彭水、潼南、忠县、梁平4个试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受益户“一事一议”方式,有序推进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水价改革。纵深推进基层水管体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进展良好,除渝中区外的38个区县完成了机构设置任务。进一步转变政府机构职能,简政放权,将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予以下放,提高行政审批时效。
综上所述,在动静脉内瘘术后血透患者的护理过程中,应用优质护理服务能够明显提升护理满意度,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具有较大的临床推广价值。
罗尔斯认为,自尊是原初状态的基本善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基本善。自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它包括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以及他的善概念,他的生活计划值得努力去实现这样一个确定的信念;第二,就自尊总是在个人能力之内而言,自尊包含着对自己实现自己意图的能力的自信”。〔8〕自尊概念的两个内涵分别体现为个人追求价值和善观念的信念以及实现价值的能力的自信,信念和能力对于自尊来说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个人价值的确定信念,个人的自尊没有方向;如果缺少对于个人价值追求的能力的自信,个人的自尊缺少实现的路径。詹姆斯·津克(James R.Zink)指出,罗尔斯自尊概念的两个内容,一方面体现了个人重视自己生活计划的动机,另一方面拥有保持动力努力追求个人利益的信心。〔9〕自尊使我们内心认同做某件事情的意义和价值,去追求自己值得去做的事情。如果没有自尊,也就无法认识到做某件事的意义,也就没有意识到什么是值得追求的目标。“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那样,所有的欲望和活动就会变得虚无缥缈,我们就会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8〕自尊所包含的对于个人能力的自信,指导我们实现达成目标的信心和能力。缺乏自尊,也就是缺乏实现特定生活目标的自信和意义。由此可见,自尊对于实现个人合理生活计划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自尊在人们追求正当良善生活的目标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自尊可以促进自我价值和善的感觉,其中又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个是个人的理性生活计划(rational plans of life),特别是符合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的计划;另一个是与我们享有同样自尊的其他人及所在社团的赞扬和肯定。〔8〕津克将这两个条件看作罗尔斯自尊概念的两个维度,即地位相涉(status/social-relative)和主体相涉(agent-relative)。自尊依赖于他人的肯定和赞扬变现为自尊的地位维度,个人追求自己合理生活计划相当于主体相涉的维度。〔9〕这一观点也可以对应上文提到的平等的“承认自尊”与差异的“评价自尊”的不同内涵。个人理性生活计划对个人自尊的意义在于能够激发个人的自我满足感,使人体验到个人的目标是理性和有价值的。针对理性和有趣的生活计划,罗尔斯强调一种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主要含义为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们总是以已有的能力为享受,并倾向于促进该能力的更复杂程度的发展。其具体内容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享受和快乐体现为一种运用能力的快乐;第二自然力量的运用是一种善;第三更值得向往的活动和快乐总是与更复杂的区分和更大能力的运用相联系。〔8〕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的个人合理生活计划属于主体相涉,即不管他人如何看待,只要个体感受到自己理性生活计划的意义,就能够产生一定的自尊,这属于主观心理层面的自尊。但是另一方面,自尊又依赖其他人对自己的价值评价,主要是积极意义的肯定和尊敬。自尊不能脱离其他人的目光,必然要受到客观社会地位的影响。他人的肯定既可以是对个体作为道德主体权利的平等承认,又包含对人们具有不同能力和特质的差别评价,不同在于前者是制度背景关注的重点,后者则受到制度以外社会经济以及风俗习惯的影响。总之,都是外在客观层面的自尊类别。
自尊具有个人价值和相互尊重两个维度,正义感也内含个人对于其他人遵守正义规范的相互性期待以及正义观念内化为个人内心认同两个方面。针对正义感的形成,如果没有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彼此监督对于正义观念的共同遵守,正义观念难以成为个人独自坚守的行为原则;如果没能发展成为个人的内心认同,也不会形成稳定有效的正义感。只有满足相互遵守正义观念以及内化为个人的内心动机,正义观念才能内化为个人的正义感。要想形成稳定的正义感,成员需要意识到只有互相之间共同遵守相同的正义规范,才能获得彼此的互相尊重。有效的正义原则是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正义两原则中的平等自由原则是体现个人价值的背景制度保障,公平平等机会原则为个人价值发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差别原则的互惠补偿支撑弱势群体的自尊。这样一来,正义观念促进的个人自尊就作为公平的正义内化为个人的道德动机。自尊是正义稳定性的必要条件,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保证自尊的社会就没有可能的正义秩序。〔9〕正义秩序可以仅仅是外在的制度背景,缺少自尊作为后盾人们也可以认识到外在秩序规范的强制约束,但是这种对于秩序的服从意味着政治观念的遵从者只是被动执行正义观念的要求,而并没有使人们产生内在的心理认同。自尊的缺乏带来人们对正义制度规范的被动服从,非心甘情愿地遵守正义规范会破坏正义观念的稳定性。只有保障个体良好自尊的正义观念才能获得稳定的正义感,实现正义价值的稳定性,也是罗尔斯论证自尊实现正义稳定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罗尔斯的自尊内涵对于正义稳定性的实现
其次,在正义观念获得人们认同的正义感与个人善观念相一致的过程中,个人自尊的动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尊包含自我价值的认可,包含彼此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形成的在通力合作的秩序良好社会中充分体现自我效能感和自我肯定的价值取向,这些对于形成稳定正义观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自尊既要求外部环境基本制度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为保障,又内在要求我们内心深处对彼此之间的尊重和肯定,充分认可个人价值;既要求增加社会集体善的总量,又需要不断减少社会中威胁人类安定的不稳定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自尊架构起个人生活计划与社会集体目标紧密相连的桥梁。一方面是实现个人合理计划的善观念,另一方面是良好秩序社会的正义规范,社会观念的外在要求内化为个人对于自尊的认可,从而形成人们在认可正义观念基础上选择个人合理生活计划的善目标,即塑造正义观念的稳定性。“个体意识到制度规则能够支持人们在相关环境中追求个人的生活计划并获得自尊,所以他们遵从正义规则的愿望成为调节性的。”〔9〕对于个人合理生活计划的追求通过人们之间相互尊重的社会合作目标联系在一起,也就是通过自尊将正义观念与善观念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首先是自尊在个人正义感的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罗尔斯提出的道德稳定或心理稳定是一个极具特色的概念。〔10〕“当一种正义观通过社会体系的实现得到了公开承认,并由此带来了相应的正义感时,这种正义感是稳定的”。〔8〕可以说,罗尔斯正义观念稳定性的最终目标是形成稳定的正义感。正义感是人对于正义观念的心理感受和动机,而自尊是个人对于自我价值心理感受的集中体现。自尊对于正义感的形成,对于个人产生正义观念的稳定认同,将产生必要的作用力。这个过程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罗尔斯对道德心理法则和人类动机的探究。罗尔斯在正义感的形成过程中主要论述了三个道德心理法则:第一法则在家庭中通过感受父母之爱从而产生对于父母道德权威的遵从;第二法则是在第一法则基础上形成的依恋关系履行义务之后发展同社团中其他人的友好关系而形成的道德行为;第三法则是在第一、第二法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情能力,进一步扩展为对于抽象道德法则的认同。个体经过家庭、社团、抽象道德原则三个过程,逐步形成对于整体社会良序运转的制度法规的接受并内化为相应的正义感。〔8〕三个道德心理学法则揭示了个人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正义是一种道德观念,正义感的形成同样遵循三步骤的道德心理法则。三个道德法则分别对应道德来源的权威道德人物、基于社会合作的外在的道德规范以及对内心抽象道德法则的坚守,最终的内心道德法则针对正义规范而言就是据此形成的个人的正义感。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也是个人道德能力的学习过程,在罗尔斯正当先于善、正义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的前提预设的背景下,正义感也成为外在正义观念内化为个人动机的结果。正义感是人们心甘情愿遵从正义观念的心理动机,在这个过程中自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家庭环境中,最初权威道德人物父母的关爱和呵护赋予个人自尊成长的土壤,父母对于孩子的尊重使孩子产生个人价值的萌芽,产生对父母的道德权威的认可。进入社会,彼此之间互利合作的需求与相互之间的尊重结伴而生,社会给予个人以尊重,个人对社会规范产生信任。自尊与相互尊重结伴而生,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互利合作是人们追求共同善的必经之路,合作中人们相互接纳共同遵循正义制度和法则,外在的互惠逐渐内化成为个人的心理需求从而形成正义感。
在高中史料教学中,为了让学生能够对史料内容进行正确了解,就需要学生将史料与作者的立场、人们的观点、社会背景以及所处时代相结合,并围绕教学目的对史料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在史料教学中,不仅能够对学生的思维能力与学习能力进行培养与提高,还能够让学生从历史角度对历史事件进行评论。史料的选择应该适合、适量,使其能够与课程内容相平衡,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历史教学质量。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正义理论旨在通过原初状态的自尊为主要的基本善论述其两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顺序,通过自尊论证其政治制度价值的正当性基础。社会制度维护个人自尊,体现其对人们之间共有的客观“承认自尊”的强调。然而,自尊内含平等的“承认自尊”与差异的“评价自尊”两个维度,自尊包含着个人主体相涉以及社会地位相涉两个角度,如果个体在社会地位中居于不利地位,其更大的自尊需求应当指向平等承认需求,很难证明罗尔斯正义两原则中自由权利对于平等权利的优先性。因此,我们认为罗尔斯通过自尊作为原初状态基本善论证自由原则具有优先性的观点并不充分,相反,津克发现如果转而从正义稳定性角度理解自尊问题则更加明确,因为自尊问题为实现公平式正义价值的稳定性提供了必要的心理动机。为了实现个体自尊价值的保障,需要制度建构以及经济社会地位提供支撑条件,自尊促进正义稳定性,同时指导健康政治制度与良好社会环境的塑造。
罗尔斯在论证公平式正义理论的过程中,区分了两种善理论,一个是善的强理论,一个是善的弱理论。后者指在理论假设的原初状态环境中存在一种弱意义的善,作为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前提和基础。罗尔斯指出,正义观念的论证必不可少地需要某种善理论作为基石,所以不同于其他正义原则规定善的最终目的内容的强理论,他提出了一种作为其正义理论论证前提假设的善的弱理论。善的强理论是个人在正义原则的规范作用下根据个人合理生活计划而选择的最终生活目标,正义原则对其具体内容不加规定,而善的弱理论是罗尔斯论证正义原则的基础前提,是个人在原初状态必不可少的基本善。〔8〕基本善是人之为人不管实现何种目标和价值都不可或缺的基础价值,虽然人们在原初状态处于一种无知之幕中,处于一种相互冷漠的环境,但是人们还是抱有一种基本的善观念,原因是人们对自己作为自由平等理性存在物的基本认知,在个人价值意义上形成的自尊和自信,以及促进各自形成合理选择的偏好。在原初状态的环境下,虽然个体对于自己的最终目标和价值缺乏了解,但是可以意识到基本善越多越有助于实现个人合理生活计划之最终目的,并将努力提高这些价值作为人生进一步发展合理计划的基础,因而他们都有保护和争取更多基本善的欲望,基本善是实现最终完整善的前提条件。“理性的人们,无论他们还向往别的什么,总之把某种事物视为实现他们的生活计划的必要条件而追求,如其他条件相同,他们愿意选择较多的而不是较少的自由和机会,较大的而不是较小的财富和收入份额。”〔8〕
作为罗尔斯笔下最为重要的基本善,拥有相互尊重维度以及个人生活价值维度的自尊概念对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稳定性的论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罗尔斯正义的稳定性在个人层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组织良好的社会里面社会成员获得正义感的问题,一个是正义感与个人善观念一致的问题。我们认为自尊在正义原则的选择从而获得稳定性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自尊是形成正义稳定性的必要个人动机。正义稳定性一方面需要正义观念本身具有合理有效性,另一方面依赖于正义观念激发人们的心理认同即获得正义感,并且与个人合理生活计划的善目标相统一,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正义原则才能够具有稳定性。罗尔斯正义稳定性在心理层面的核心意义是个体形成正义感,而形成正义感的首要要求是正义规范个体价值的相互尊重以及个体从相应正义规范中获取的自尊支持。个体作为道德主体通过自尊的认同获得正义感,形成正义稳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正义感与个人合理生活计划的善目标相一致。
由此能看出,对于新生儿坏死性在小肠结肠炎者,使用腹部B超进行检查,能取得良好效果,其在检出门静脉积气以及肠壁积气的概率更高,因此值得进一步在临床中推广使用。
同时,罗尔斯对比差别原则与功利原则对于个人自尊价值的维护,证明差别原则在保障个人自尊的过程中优于功利原则,因而比功利原则具有更强的稳定性。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原则的目标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个人的地位和价值被降为这个整体目标的附庸,这种观点会贬低个人自尊的价值感,而差别原则旨在尊重每个自由平等理性个人的基础上形成互惠合作的自愿社会联合。“最稳定的正义观念,可能就是一种对我们理性来说是明晰的、和我们的善一致的并且植根于一种自我肯定而不是克制的正义观念。”〔8〕相比较而言,功利主义把人既作为目的又作为手段来对待,而且在道德教育中强调同情和仁爱的作用,而同情和仁爱都是较为高级的道德要求,一旦培养不成,正义观念就有被动摇的危险。功利原则内含的为大多数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承诺的强度”(the strains of commitment)会伤害个人自尊,会导致正义的不稳定。而强调自尊的差别原则不同,自尊从个体的价值感出发,依赖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最后的落脚点也是个体自我价值的实现,有着稳固的心理基础。根据相关心理学法则的揭示,即“人们倾向于热爱、珍惜和支持所有肯定他们自己的善的东西”,〔8〕因此,公平式正义具有更加稳定的特征。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自尊与罗尔斯正义两原则的关系,基本的平等自由保卫平等自尊的制度背景支持,公平平等机会为天赋品质大致相当的人们提供保障自尊的社会条件,差别原则偏向于社会中不利者自尊免于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破坏。我们看到,罗尔斯致力于树立一种进步完美的自尊标杆来论证正义原则的稳定有效。从罗尔斯寻求正义稳定性的角度理解自尊,比从论证自由优先性原则看自尊更能理解自尊的深刻意义。自尊是罗尔斯理论假设原初状态下最重要的基本善,在正义原则形成稳定正义观念的过程中具有根本作用。从正义稳定性的角度来看自尊的作用,既有自尊对于形成正义感的促进作用,又有实现正义观念与个人善观念相一致的联系作用。自尊对于促进形成正义感所起到的作用体现在道德法则的发展过程中,自尊对于正义观念与善观念相一致的论证中,集合了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的联系。罗尔斯正义理论初始点是个人自尊的基本善,正义动机指向维护行为者的自尊和利益,体现个人主义视角追求自利的道德价值,正义并非完全脱离个人利益的纯粹伦理要求,而是体现社会中各项利益与价值的合理安排,从中可以看出罗尔斯对于调和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道德伦理价值的努力。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罗尔斯建构的正义原则论证中的自尊概念过于完美,缺少对现实情况的经验考察,主要是一种抽象的理论建构与思想实验,也没有把自尊可能暗含的贬义色彩比如自尊心过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作为其自尊概念的内容。罗尔斯笔下的自尊是一个理想的价值规范,作为原初状态的基本善,指示人们选择稳定的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为指导政治制度建构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的调节提供参考。罗尔斯关注自尊的政治哲学内涵,特别是作为基本制度保障人们享受普遍平等的“承认自尊”,这是其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但是自尊问题毕竟内含个人自我接纳程度,有着明显的个体主观差异,仅仅依靠外在制度统一保障,也无法保证自尊价值的有效达成,这是罗尔斯普遍主义正义观对可能的个体差异性表现的忽视,另外也是对建构统一制度规范维护个人自尊正义价值的坚持。
对照组30例患者给予阿司匹林治疗,阿司匹林肠溶片(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65051)口服,100 mg/次,1次/d,连续治疗30 d。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发现罗尔斯对于自尊内涵的界定在于,个人定义理性生活计划主要是主观心理层面因人而异的自尊,而与他人肯定和赞扬的直接相关与外在正义制度环境有着密切关系的是社会客观基础的自尊。前者主要来自个人合理生活计划,也需要外在制度加以保障;后者平等地承认自尊直接关乎公共领域的正义问题,与社会制度更有着紧密联系。罗尔斯公平式正义原则从自尊基本善出发探讨公平式正义原则的原则优先性顺序并不充分,但是罗尔斯可以以自尊价值的强调论证公平式正义比功利主义正义理论更具有稳定性。罗尔斯坚持道德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相互性,把相互交往的人们都当作目的而非手段,自尊也是人与人之间互惠互利支持的心理基础。从道德主体自尊视角出发培养正义感,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同情的观察者”形象,“而是从当事者自身的地位来定义公平”,〔8〕这样的好处是更能在道德主体的心中形成与感知对象心理层面更加紧密的联系。
从自尊对正义原则论证合理性作用到自尊成为正义稳定性必要条件的转移,也可以发现罗尔斯论证重点从正义原则向正义稳定性的偏移,对此有学者指责罗尔斯过分高估了正义稳定性的价值。关于罗尔斯对正义稳定性的价值是否高估的话题是另外要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承认自尊问题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具有重要价值,不同于罗尔斯本人强调的自尊的主要作用是有效论证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顺序,我们认为自尊在论证正义稳定性方面更有必要性。
参考文献:
[1]俞吾金.论尊严、公正观念产生的历史条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1(2):5.
[2]顾肃.尊严与公正的政治哲学思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1(2):12.
[3]St ephen L.Darwall.Two Kinds of Respct.Et hics,Vol.88,No.1,1977:38.
[4]周治华.罗尔斯的自尊概念:一个政治哲学史的视角[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0(3):81.
[5]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293-294、293-294.
[6]St ephen J.Massey.Is Self-Respect a Moral or a Psychological Concept.Et hics,Vol.93,No.2,1983:247-248.
[7]Robert J.Yanal,Self-Est eem,No?s,Vol.21,No.3,1987:247-248.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96、396、442、442、443、428、72、492-493、501、176、181.
[9]James R.Z ink,Reconsidering t he Role of Self-Respect in Rawls’s A T heory of Just ice.The Journal of Polit ics,Vol.73,No.2,2011:332、332、339、341.
[10]George Klosko,Rawls’s Argument from Polit ical St abilit y.Columbia Law Review,Vol.94,No.6,1994:1882-1897.
Self-respect and the Stability of Rawls's Conception of Justice
Qiao Xin’e
Abstract:Self-respect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wo kinds depends on different conceptions of respect,including recognition respect and appraisal respect,which signifies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and institution justice.In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as fairness,self-respect is basic good.Some scholars pointout that Rawls’s self-respect cannot demonstrate the priority of liberty to equality,however,in the demonstration of justice as fairness can be more stable than utilitarianism the self-respect plays a key point.
Key words:self-respect,justice,Rawls,stability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19)03-0030-09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华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政治人的公共意识问题研究”(17E03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乔新娥,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
责任编辑:严 瑾
标签:正义论文; 社会论文; 罗尔斯论文; 价值论文; 正义感论文; 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政治理论论文; 《理论界》2019年第3期论文; 西华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政治人的公共意识问题研究”(17E031)阶段性成果论文;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