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霞:基于《法哲学原理》初探黑格尔所有权的实现论文

张孝霞:基于《法哲学原理》初探黑格尔所有权的实现论文

摘 要: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是围绕自由意志而展开的。人为了理念而存在,不能仅存于抽象的观念之中,而需要给自由以定在——所有权。所有权是人格的定在,通过占有、使用和转让三种方式得以成为现实。人的意志对物的占有关乎于所有权的建立,使用让所有权得以实现,而转让体现了意志作用于物之上的真正占有的关系,体现所有权的流转。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所有权;占有;使用;转让

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研究的对象为法的理念即自由意志。真正理解法的理念,就必须了解法的概念,并给予其以定在,即取得所有权达到人格的定在。黑格尔将所有权得以现实化的实现方式分为三个环节: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占有以及转让,即意志对外在的事物的肯定判断、否定判断以及无限判断。

肯定判断是指将意志置于物之中,人与物之间相互肯定,意志通过物获其定在,表明该物为我的意志之所有,人作用于物,拥有对物进行收藏或使用的可能,是具有对象性的人,人对物是肯定关系。否定判断是指从物出发,物是满足人意志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物本身不具有意识,通过人对物的使用、消耗,直至物完全丧失它的质,满足人的需要彻底沦为人的东西,从而达到与人与物的同一。无限判断则是指人的意志放弃自己的所有物进而流转给他人,是对否定的否定。但黑格尔认为不是所有的物都能被转让,我们只能放弃物的特殊性,但体现在所有物之中的对普遍物、价值的占有的人格是无法被转让的,当人意识到这一点,那么人就于物之中返回于人自己本身的内心了。

一、人对物的占有及所有权的建立

人的意志对物的所有权是人后天所建立的。所有物本身是自在之物,因为没有人的意志赋予其中,从而是“欠缺的”“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对于这种不完满,黑格尔认为“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使得物“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1]50-56,从自在之物走向自为之物、为我之物,这是人给予的成全;反之,物也成为了人的意志,物通过自我的扬弃反作用于人的意志,这是物对人的肯定。人与物之间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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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纷繁复杂的,为了取得所有权达到人格定在不能只依靠主观意志的想有或意欲,因为“单纯有这种意愿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除去这种主观性的形式而争取达到客观性”[2]105,即依据“我”的意志对物的实际占有、拥有,确证是否能成为我的为我之物的同时还要获得别人的承认,从而使意志获得定在。黑格尔将人对物直接占有的方式细化为:身体上对物进行的占据、通过劳动创造等给物赋形以及给物做记号以表明对该物整体的把握。这些方式包含了由单一性规定到普遍性规定的进展。[2]109首先,身体上对物进行的占据是指物存在于我的身体力量所能控制的范围之中。说到自我身体力量和一定范围之内进行的控制,就表明这种占有方式的暂时性及局限性,是一种单一化的方式。但黑格尔意识到“手是动物所没有的一个伟大器官。人用手所把握的东西,转而可以成为我攫取他物的手段。”[2]111也就是说,手是我的劳动器官,通过这种工具对物进行直接占有的东西就是我的之外,人通过工具对物进行的间接占有也应是我的东西,因此就扩大了人对物占有的范围和可能性。其次,给物以定性是指通过人对物的加工,或多或少改变物原本的存在形态,从而实现占有。给物以定性有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活动区别于动物的本能活动,具有创造性,能够把观念中的主观意图转变为现实,进而把握占有;二是人的意志与肉体之间也有赋形上的占有。一个完整的人是肉体与意志统一的自由的存在,如果人的身体脱离精神和意志,那不能说这个人是自由的存在,譬如:奴隶——不仅人身被他人占有,更重要的是他在心灵和意志上是甘愿被他人占有的。人只有“通过他的自我意识了解到自己是自由的时,他才占有自己。”[1]64最后,给物作记号并不是指向被标记的具体某物,而是指标注符号本身所意味着的东西,通过标记将一个不在场的事物指涉出来。其实,作标记这种占有方式是占有活动中最完全的,不论是对物的把握,亦或是给某物定性,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作标记的作用,因为占有的最终目的都在于“排斥他人并说明,我已经将我的意志贯穿在该物之中了”。[2]117总的说来,所有权通过占有,使人取得该物,从而对物具有支配权、使用权。

黑格尔进一步提出,占有与所有是一种外在与内在的关系。“占有”是一种外在关系,不论人对物占有、融化的方式如何,人与物都仍然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人无法剔除物的外在性的。而“所有”则强调的是内在的关系,是作为主体的自我和以自由意志为前提建立起的自身的客体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作为主体,并加于对象以一个形式,这种形式是一种外在的记号,我对物处于“占有”状态。只有当物质依然能保留在我所加于对象的那个形式之外时,才说明该物在精神上也完全的成为本己的东西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通过自由意志由外在关系演变为内在关系,即从“占有”走向了“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单依靠自由意志就能实现主体对物的所有权。黑格尔认为“物通过占有的判断,首先是通过外在占据的判断所获得的‘属我的’这个宾词,在这里具有这样的意义:我把我的个人的意志放进去,而这一意志是绝对的。通过这一意义,占有就是所有,所有作为占有是手段,但作为人格的定在却是目的”[3]297。只有凭借外部占有与自由意志的统一,才能实现人对物的所有权并构成目的与手段的内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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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对物的使用及所有权的实现

物在使用中是单一地按物的属性及多少大小来规定的,并与意志的差异相关,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物的用途与人的需要相关联,当物满足特殊需要时,也满足了一般的需要。物的特殊性及其满足的特殊需要是可以同其他同样能满足该需要的物做多少大小等量上的比较,同时,物的其它效用能与供其他需要之用的物进行比较,物与物之间或多或少都能进行比较,这种可比性表现出物的普遍性,凸显出了物的价值,即不同属性的物之间是通过价值的量的不同进行比较的。当然物是不等同于价值的,物是被价值所规定的,即价值代表着物本身,甚至可以说价值是代表物的一个符号。可以通过对价值大小的分割,实现对作为意识对象的物的“分割”,而物本身的自然形状和特殊用途仍不会被改变,可以公有或私有的所有和使用。为黑格尔提出所有权的转让奠定了基础。

黑格尔首先认为,物的所有权者将使用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自己并无直接的参与使用,但事实上却是以一种特殊的、间接的方式行使着自己的使用权,即以转让使用本身为方式行使着对物的特殊使用。在这个特殊的方式意义上,二者还是达到了统一。虽然人对该物具有所有权就可以把其他人排斥在拥有该物之外,但在所有权作为前提已经明确被承认的情况之下,使用作为满足需要的手段,并不排斥多人的共同使用。同时,在这种分离之中,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还表达出了“所有权的共同所有”思想。所有者与使用者都将自己的意志融入至物之中,但都只是部分的、不完全贯穿始与终,二者都在这个意义上凸显了其“空虚性”。黑格尔在此承认了二者都具有对物的意志,也就是说,物由原先的只有所有者的单纯意志在内发展成为了物之中具有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共同意志”,物的主体由“我”发展成“我们”,物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各自以自己在财产利益上的不同权利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共同享有和使用该物。所有权与使用的分离是形成所有权共同所有的中介环节[4]4。所有权的共同所有还体现在物的价值所有者和使用所有者之中。

毕淑敏多次坦言鲁迅对她的影响非常大,她说“中国作家我特别喜欢鲁迅”[1]128,“鲁迅是我非常崇敬的作家”。[1]44毕淑敏和鲁迅一样弃医从文,创作了大量散文,探寻人的心灵,救治人的灵魂。但是鲁迅的散文冷峻刚健,毕淑敏的散文温暖柔和。鲁迅的散文如刑天舞干戚,强烈地批判国民的劣根性,也无情地坦露自己辗转而生活于风沙中的瘢痕;毕淑敏的散文如精卫衔微木,投入到人们需要帮助的心理需求之海,也穿云破雾带给人温暖和光明。

论及物的使用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实则也是本体与现象之间的关系,即人对物的自由意志才是构成所有权的主要要素。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等同,因为不是我对某物进行使用了就归我所有,要对此进行具体的分析。所有权与使用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我拥有该物的所有权的同时,我也通过我的行为长期地、完全地作用于该物、对其进行使用,就是拥有所有权。第二种是我对该物拥有所有权但我本身却不直接作用于该物,黑格尔称为暂时部分的使用或者不占有使用。针对第一种观点,黑格尔强调了主客体之间的统一,而对第二种“不占有使用”做出了批判,“认为如果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同一物就会出现两种意志、两个主人”[4]3。因为“假如全部使用范围是属于我的,而同时又存在着他人的抽象所有权,那么作为我的东西的物,就完全被我的意志所贯穿,然而其中同时存在着我的意志所不能贯穿的东西,即他人的然而是空虚的意志。”[1]68-70使用者不拥有物的所有权,但使用的过程中其自由意志却体现在物的存在之中了,满足了所有权的首要因素,换言之,在占有意义上为物的拥有者便放弃了使用这一方式,在此意义上,拥有者只是“空虚的主人”,而使用者在占有的意义上才是物的真正所有者。因此,使用和所有权相互分离的情况是相互矛盾的,而应该统一的认识。例如在奴隶制当中,看似奴隶主是土地的拥有者,奴隶是使用者,但不论奴隶如何使用,土地仍然归地主所有,这与黑格尔认为的所有权不应该与使用分离一说相悖,但黑格尔伟大之处在于强调了“意志”的重要性,奴隶之所以为奴隶,是因为他们没有“自由意志”,黑格尔在此一语中揭示出农奴制、奴隶制的弊端,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所有权奋力的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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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物的占有是实现自由意志的目的,使用则是自由意志目的的实现,即使用是占有的现实化。或者说,要使外在的事物真正成为我的东西,使用比起占有而言,更重要、更直接。脱离了使用的占有,单凭借自由意志,也是空乏的、抽象的所有权,只有当通过人对物的使用、改变物的性质和消耗等表达出的占有,才表达出意志的存在。黑格尔认为:“对物的使用,一方面,物的纯粹自在性得到显现:物只是满足我需要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物通过被消耗而成为我的,在满足我的需要的同时与我同一,并完成其使命,实现其价值。”[1]66-67占有是所有权的建立的话,那么使用即为所有权的实现。

那么对于现当下的通过租赁的方式,雇工也区别于奴隶,真实的将自我的意志融入至使用之中,与所有权分离开了,是否说明黑格尔认为二者矛盾的理论已经过时?答案:当然不是。黑格尔在批判二者分离是矛盾的同时却没有对此予以完全的否定,而是认为分离的现象也是真实存在的,它恰好是达成使用与所有权统一的中介。

三、所有权的转让

可以转让之物,概括地说:一是身外之物;一是精神、能力创造出来的产物。黑格尔认为:“我可以把我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的个别产品让与他人,也可以把这种能力在一定时间上的使用让与他人,因为这种能力由于一定的限制,对我的整体和普遍性保持着一种外在的关系”[2]135。也就是说,首先我可以转让我的知识、特殊技能、活动能力和服务,但是这种转让仅是部分的,受到“一定时间上”的制约,利用以有限为度。体现了在雇佣关系中的雇工与奴隶之间的差别。对于精神产品黑格尔则认为可以被转让,但因其本身具有独特性,不遵循物质能量转换守恒定律且可以无限的被他人使用,转让容易变剽窃。因此“促进科学和艺术的纯粹消极的然而是首要的方法,在于保证从事此业的人免遭盗窃,并对他们的所有权加以保护”[2]138。

“我可以转让我的所有权,因为它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所以一般说来,我的财产可以由我放弃而使它成为无主物,或委由他人的意志去占有。”[2]131——黑格尔所有权理论中的放弃或者“转让权”。转让是抽象的,是出自我内心的生产,所有物被消灭了,但主体依然故我,主体对物的转让权相比对物的占有与使用更能体现出人的自由意志及其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取得占有。但因为转让之中涉及我的意志完全的抽离及其他人意志的注入,那就不得不对“物”有一个界定——物是具体的存在之外,人的自然实体与精神也包含在物之内。黑格尔说:“我之所以能这样做(即把物抛弃、转让出去),只是因为实物按其本性来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2]131就此黑格尔认为外在东西才能被转让,内在的则不能,转让是有限的,有些物可以被转让,而有些物是无法被转让的。

不可转让之物黑格尔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黑格尔指出:“我的一般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是不可转让的”[2]132。作为自在的“精神概念只有通过它自身、而且作为从其定在的自然的直接性无限地返回到自身中,才成为他所是的自为的精神概念。”[2]132即精神的概念作为自由意志才是自在自为的统一的精神。人格、精神是“我之为我”的内在规定性,通过自我培养而获得,使我成为一个具有权利、责任能力的人,当我欲将物进行转让时,只能对物的外在性进行转让,同时体现在外在物身上的人格与精神会重新返回于我的自身当中,获得尊严、自由,作为理念而实存,对之前的关系予以了扬弃。并非像外在物那样是能与我分离的。但这种精神的概念也存在着矛盾,意志作为精神是自由的,但是体现在外在物之中却不一定是自由的,在自为的方面,意志也可以是为了追求财产,而非意志自由本身。这就将人格从意志中割让出去了。例如黑格尔始终批判的奴隶制、农奴制、无取得财产的能力、没有行使所有权的自由等。[2]132这种割让人格的行为在宗教、伦理上则体现为“迷信”——迷茫的相信。人将自我的情感、精神与我本身、与我的内心割裂开来。但事实上一个人只对应一个精神,精神也仅居于对应之人的内心,面对这些内心问题,人们能做只是依赖自己的意志独立的解决,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统一应该属于我自己。[2]135黑格尔基于对奴隶制批判提出:奴隶是有绝对的权力使自己自由的,即当奴隶意识到自我的意志是自由时,他就成为了一个人。

③覆盖范围大。6—9月,松花江流域降雨量250、400 mm以上笼罩面积分别为50.6万、42.0万km2,占流域总面积的91%、77%;黑龙江干流及乌苏里江流域汛期降雨量250、400 mm以上的笼罩面积分别为14.0万、9.7万km2,占流域总面积的79%、54%。

黑格尔认为人还有一样东西不可转让——生命。生命与人格是直接同一的,既然人格无法被转让,生命亦是一样。关于生命,黑格尔认为人没有权利支配自己的生命。因为生命与我这一人格是一样的,如果人有权力支配生命,那么,人也可以支配人格,这毋宁说人具有凌驾于自身之上的权利。但事实上,拥有这个权利的,黑格尔认为,只有自然力量和伦理理念。因此,关于生命的放弃,黑格尔认为人是没有权利自杀的,即便人可以自杀,那也是“裁缝师傅和侍女的卑贱勇气”,真正勇敢的“死必须来自外界:或作为一种自然事件,或为理念服务,即必定被陌生之手所接受”[2]140,并献身于伦理的整体。譬如当国家为了整体的利益不得不需要你牺牲自己的生命时,那么这样的赴死是可贵的、英勇的。

但对于黑格尔认为的“生与死”的思想,仍需进一步探析。每一个生命的出现都是大自然的馈赠,生命的确来源于自然。但也正如黑格尔认为的那样:人之所以是高级动物,是因为人具有灵魂、理性,而给予这个自然生命以灵魂与理性的则是人本身的自由意志。所以反过来说,生命及生命之中包含的生与死的问题只能从人自身的自由意志这个维度之中予以把握。同时,黑格尔始终强调的自由意志以及对奴隶制、农奴制进行的批判,旨在表达我的意志就是自由的、自决的,如果说存在一种意志或东西能凌驾于我自身的意志之上的话,那一切都沦为了空谈。而我是我自由意志的定在,即为自主的存在,对于我自己的生命而言,我应该享有把握安排的权利。而生与死都是人自由存在的有机部分,正是有了生命的存在,才使得人在现实性上是个自由的存在者,从这个意义上,生命值得每一个人珍惜。但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人的意志自在的是自由的,但自为的方面却未必是自由的,生死亦是。如若一人苟延残喘的生,失去做人的尊严,那他就与自我的自由意志或人格相悖。相反,某一人的自杀,看似也是自主的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但如若是献身于真理、正义而慷慨赴死,从容就义,那这种特殊形式的自杀就是自由的、崇高的,这样的死恰恰是生的延续。因此,肯定人享有对自我生命的支配的权利,就意味着人应有坚定的信念,勇敢的面对生活,对于死也应该辩证的看待。总之,黑格尔将转让进行了划分,意义在于为商品交换奠定基础的同时为人的尊严、内在价值找到最终的归宿。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 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黑格尔.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3]黑格尔.哲学科学全书纲要[M].薛 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高兆明.论私人所有权实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3-4.

On the Realization of Hegel's Ownership Based on Principles of Philosophy of Law

ZHANG Xiao-xia
(School of History and Politics,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zhou 551700,China)

Abstract::Hegel'stheory of ownership revolvesaround freewill.Man existsfor thesake of ideas,not only in abstract ideas,but also in freedom-ownership.Ownership is the fixing of personality,which can be realized through possession,use and transfer.The possession of property by man's will is relat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ownership,and the use of it enables the realization of ownership,while the transfer embodies the real possession relationship of the will acting on the object and the transfer of ownership.

Keywords::Hegel;Principles of Legal Philosophy;Ownership;Possession;Use;Transfer

中图分类号:B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617(2019)04-0452-05

DOI:10.13888/j.cnki.jsie(ss).2019.04.004

收稿日期:2019-07-21

作者简介:张孝霞(1994-),女,济南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伊人凤 校对 祁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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