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有必要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的一般规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适用,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必须构成情节严重,并通过赔偿数额的限制,作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从而保障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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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
来源: 政治与法律 2019年08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3)的成果
分类号: D923.43
DO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8.007
页码: 95-105
总页数: 11
文件大小: 11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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