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结构化理论”中,吉登斯对于行动、结构以及行动和结构之间关系所做的新解释都是建立在“实践意识”这一概念基础之上的,“实践意识”是结构化理论中至关紧要的一个概念。吉登斯以“实践意识”作为关键概念建立起来的“结构化理论”在消解行动与结构之间二元对立方面确有一些独特之处,为我们理解个人—社会或行动—结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富有启示的新见解,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令人生疑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反思。
关键词吉登斯 实践意识 结构化理论 实践社会学
吉登斯提出的“结构化理论”是当今西方最有影响的社会理论之一。而对于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来说,没有哪个概念比“实践意识”这个概念更为重要了。在“结构化理论”中,吉登斯对于行动、结构以及行动和结构之间的关系都做出了与传统社会理论非常不同的解释,但这些解释都是建立在“实践意识”这一概念基础之上的。因此,正如吉登斯自己声称的那样,“实践意识”是其结构化理论中至关紧要的一个概念。必须承认,像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一样,吉登斯以“实践意识”作为关键概念建立起来的“结构化理论”在消解行动与结构之间二元对立方面确有一些独特之处,为我们理解个人—社会或行动—结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富有启示的新见解,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令人生疑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反思。本文拟对此做一简要阐释。
“实践意识”与行动及其能动作用
吉登斯用来克服功能主义/结构主义与解释学(及客体主义与主体主义)之间二元对立的主要思路,就是把“个人”与“社会”或“行动”与“结构”之间的“二元论”重新建构为一种“结构的二重性”。①这一思路的第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认为不存在一种像生物有机体的骨骼系统那样或像建筑物的构架那样外在于个人行动者的“社会系统”或“社会结构”,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着的只不过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并由行动者们持续不断地再创造出来、因而具有循环往复特性的“各种社会实践”(或“行动”)而已。乍一看,这一观点与韦伯一类解释社会学家的观点如出一辙。然而,吉登斯指出,虽然在强调不存在外在于个人行动的社会系统或社会结构、存在的只是安排有序并循环往复的各种行动或实践这一点上,结构化理论与解释社会学家们之间确实有着一致性,但是,在如何理解个人行动及其能动作用方面,“结构化理论”与各类解释社会学家们之间却有着非常大的差别。
D-二聚体是交联纤维蛋白的特异性降解产物,其在血浆中的含量升高提示继发性纤溶活性增强和高凝状态。分析2项[13,15]随机对照研究发现:术前进行IPC治疗能降低病人D-二聚体水平,与陈东峰等[24]研究结果基本一致;持续IPC治疗24 h与持续IPC治疗≤18 h相比,行全髋关节置换术病人D-二聚体水平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分析原因可能与治疗活动中断,病人睡眠及治疗时间较长导致病人依从性降低有关。
一般说来,几乎所有的解释社会学家在解释个人行动时,都是把个人行动解释为一种在自我意识引导下进行的有明确意图的活动。“所谓成为人类中的一员,就是成为一个有目的的行动者,他们的活动自有其理由,如果被问及,也都能在话语层次上阐述这些理由(包括对此撒谎)。”②吉登斯对这种关于个人行动的解释表示反对。吉登斯认为,这样来解释行动者的行动可能会失于简单。他认为,行动者的行动包括三个方面,即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行动的理性化和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所谓行动,就是由这三个方面构成的一系列过程。但对于这三个方面的理解都不能受“自我意识”学说的影响。
首先,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指行动者在行动中始终对自己的行动保持着持续的监控这一特征。吉登斯明确指出不能把行动者对自身行动及情境的反思性监控理解为是对自身行动过程和情境的“自我意识”。因为人的行动并非是由一系列单个分离的意图、理由或动机组成的,而是作为一种“绵延之流”而存在。对于这种绵延不断的“行动流”所做的监控,不可能时时刻刻都是由明确的自我意识来进行的,而更经常的只是日常行动的一种“惯有特性”。因此,“我们应该把‘反思性’理解为持续发生的社会生活流受到监控的特征,而不仅仅是‘自我意识’。”③
可见,在吉登斯看来,尽管人类个体的行动具有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和动机激发三个方面,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三个方面其实都是发生在实践意识层面上的过程,而非发生在话语意识层面上的过程。换句话说,行动的这三个方面其实都不像其他解释社会学家们所说的那样总是在特定明确意图或意识的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单纯从具有明确的意图或意识角度去理解和说明个体行动及其能动作用,显然是不适当的。
行动的动机是指激发某一行动的需要。和反思性监控与理性化过程有所不同,动机激发过程并不与行动过程直接联系在一起。行动通常都是按惯例进行的,“只有在较不寻常的背景中,在以某种形式偏离于惯例的情境下,动机才可能直接作用于行动。”⑧我们的日常行为很少出自动机的直接激发。不过,人们的行动动机也并非像解释社会学家们所讲的那样是“有意识”的。和韦伯的看法有所不同,吉登斯将有意识行动的“意图和理由”与行动的“动机”区分开来,指出“尽管说具有资格能力的行动者几乎总是可以用话语形式,就自己之所为给出自己的意图和理由,但他们并不总是能够说清楚动机”。⑨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行动动机常常像弗洛伊德所讲的那样是无意识的。在吉登斯看来,在通常情况下,人们的行动动机既非是“有意识”的,也非是“无意识”的,而是以“实践意识”形式存在的。⑩
从理论上说,社会/结构的再生产过程至少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动者共同在场情境下之日常接触的构成和维持,另一个则是跨越共同在场情境的、更大时空范围内社会系统的构成和维持。这两个层次在许多社会学家那里常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微观”和“宏观”层次。吉登斯反对使用这两个概念,认为:第一,“这两个术语相互之间经常形成尖锐鲜明的对比,似乎意味着我们必须在二者之中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非得把其中一个看作是在某一方面比另一方面更为根本的视角。”第二,“即使在这两种视角之间没有什么相互冲突的地方,也往往会形成一种颇为不妥的劳动分工方式”,认为“微观社会学”主要关注“自由行动者的各种活动,而“对自由活动施加限制的那些结构性制约因素”则是“宏观社会学”的分析对象。从结构化理论的立场出发,吉登斯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为了规避这两种不良后果,吉登斯建议使用两个另外的概念,即“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来取而代之。
事实上,所谓“实践意识”,正是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关键要素之一。吉登斯明确提出,“对于结构化理论而言,实践意识的观念至关重要。”“实践意识是结构化理论的根本特征。”
弗洛伊德曾经将人的精神活动划分为“超我—自我—本我”三个层次,吉登斯认为弗洛伊德的这种划分存在着拟人化和模糊不清等缺点,建议加以放弃。与此不同,吉登斯将人的精神活动区分为“话语意识—实践意识—无意识(基本安全系统)”三个层次。吉登斯曾经以不同的方式对这三个层次之间的区别做过一些解释。例如,吉登斯在一个地方指出,“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之间不存在什么固定界限,两者之间的区别不过是在于,什么是可以被言说的,什么又是只管去做的。”而“在话语意识和无意识之间,还是存在着主要以压抑为核心的障碍。”再如,吉登斯在另一个地方详细讨论了“有意识”/“无意识”两词的三种含义:在第一种含义中,“意识”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感觉”或“知觉”能力,“有意识”即是指能够感觉或知觉到来自周围环境中的刺激,“无意识”则是指失去了这种感觉/知觉能力;在第二种含义中,“意识”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反思性监控能力或“实践意识”,“有意识”即指对某物/某现象“有所意识”,“无意识”则是指“无所意识”(而非“失去知觉”);在第三种含义上,“意识”则指话语表达能力(或“话语意识”),即行动者有能力合乎逻辑地表述自己的活动及理由,“无意识”则指缺乏这种话语表达能力。吉登斯在此处认为,第三种意义上的“无意识”才是弗洛伊德理论中的“无意识”概念。再有,吉登斯在某个地方又认为话语意识/实践意识/无意识都应该被视为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以记忆为基础的、对过去经验的三种“心理唤回机制”。其中,“话语意识蕴含了那些行动者有能力给出言辞表达的唤回形式”;实践意识则包含了这样一种唤回形式,“行动者在行动的绵延中可以把握到它们,但却不能表述他们对此‘知晓’了些什么”;“而无意识指的则是这样一些唤回方式:行动者不能直接地把握到它们,因为存在某种否定性的‘障碍’,使这些唤回形式无法直接融入行为的反思性监控过程,尤其是无法融入话语意识。这些所说的‘障碍’有两种彼此相关联的起源:首先,婴儿最早期的经验……由于此时的婴儿尚未获得有所分化的语言能力,所以这些经验很有可能就此停留在话语意识的‘界域之外’;其次,无意识包含了某些压抑,阻碍着话语建构。”综合这几个地方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到,在吉登斯这里,话语意识指的是行动者以话语形式来表述自己行动过程及理由的能力,实践意识则是行动者以非话语或例行化形式监控自己行动过程的能力,无意识则是行动者无法用语言表述的那些心理活动和机制。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之间的界限可以变化,但无意识却不能进入话语或实践意识。
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以行动的理性化为基础的。行动的理性化虽然是指行动“作为过程的‘意向性’”,④或“行动者对自身活动的根据始终保持‘理论性的理解’”。⑤但这种“意向性”或“理论性的理解”在多数情况下也只是“例行性”的,“人们以理所当然的方式在行动中完成它。”⑥因此,行动的理性化特征并不意味着行动者对行为的各个具体部分都能够以话语的形式给出理由,更不等于以话语形式详细地阐明这类理由的能力,而只是意味着当其他人问及行动者时,后者一般总能对自己的大部分所作所为做出解释。但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会去询问他人行动的意图或理由,“除非行为的某些方面很明显令人费解”;而“如果其他个体所从事的活动,对于他作为成员所从属的群体和文化而言,不过是循例而行的话,那我们通常就不会询问他为何如此。”⑦
吉登斯强调,日常接触一般总是作为例行活动发生的。日常接触的例行化特征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体现出来。首先,从时间方面看,日常接触具有序列化特征。日常接触是按照前后次序被纳入日常生活的序列中去的。日常接触的序列化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上的起始和终结:“绝大多数社会场合都采用某种形式化提示手段,以暗示其起始与终结,这一点是仪式性场合的共同特征,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当代社会特有的各种较为世俗化的社会场合,在这方面殊无二致。”二是活动的轮次。如谈话过程中发言的轮次。其次,从空间方面看,日常接触具有区域化特征。日常接触的区域化特征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它一方面指各个身体在面对面交往区域内外彼此相对的位置安排(如互动参与者彼此之间相隔的距离),另一方面则是指对日常接触本身的序列性或轮次性空间安排(如法庭审理好几个案子时,与时间上安排靠后的案件相关的涉事人也被安排守候在靠边的房间或区域内)。社会互动主要就是由这样一些具有序列化和区域化特征的日常接触为主线而构成的。
“实践意识”与行动的“结构化”特性
众所周知,作为“实践社会学”的奠基人,布迪厄十分突出地强调了“实践感”或“实践理性”在人的实践过程中所具有的关键作用,认为人的实践行为既不是像社会物理学家所说的那样是由独立存在于个人之外的客观因素(结构、规则等)所决定的,也不是像社会现象学家所说的那样是由人的主观意识所引导的,而是由一种既非属于客观因素又不完全属于纯粹主观意识的东西,即“习性(habitus)”所引导的。在习性引导下展开的行动过程和主观主义者所构想的行动过程是完全不同的,后者伴随着一种有意识的意向运作过程(包括目标的选择和确定、达成目标之手段的选择和确定等),而前者所伴随的则常常只是一种以习性为基础或根据而形成的必须“要做或不要做某事,要说或不要说某事”“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可能更好”等等一类的感觉(即“实践感”或“实践信念”)而已。在实践过程中,行动者赖以为据的常常就是这种由习性中生成的“实践感”或“实践信念”。这种“实践感”或“实践信念”不是一种意识状态,也不是一种心理状态,而是一种身体状态。或者说,作为一种习得的知识结晶,它不是被储存在意识或心里,而是被储存在身体里。当与使习性得以生成的情境相同的情境出现时,这种情境就会激活这种身体化的实践知识,使之成为行动的指南。可以说,在强调行动并非主要或首要是由能明确意识到的“意识”(吉登斯称之为“话语意识”)来引导、而主要或首要是由一种处于“有意识”与“无意识”之间的“实践意识”来引导这一点上,吉登斯对人之行动过程的描述与布迪厄高度一致。他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吉登斯在强调“实践意识”对行动之引导作用的同时,并未完全排除“话语意识”对于行动的引导作用。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吉登斯明确地说过“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二者之间可以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二是吉登斯在说到“实践意识”对于行动之引导作用时,总是不忘在前面加上“首先是”一类的字样,而布迪厄则很少做出这样的说明。因此,和布迪厄相比,吉登斯对“实践意识”的强调要稍弱于布迪厄。第二,在吉登斯这里,“实践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在时空范围更为广大的(在“结构化”理论所赋予“结构”这个词的含义上来说的)“社会结构”所形塑的,而非行动者所处某个特定社会情境所形塑的——正因为如此,相对比较广大时空范围内的“例行化”或“结构化”过程才得以发生和维持。与此不同,在布迪厄那里,“实践感”则是由习性生成,而习性则是由行动者所处的“社会小世界”即有特定社会结构的“场域”形塑而成,而非直接由时空范围更为广大的“社会大世界”形塑而成。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说,和布迪厄的“实践社会学”一样,对“实践意识”的强调构成了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基石,或者正如吉登斯自己所说的那样,是其“结构化”理论的“关键要素”或“关键所在”。因为,第一,倘若没有“实践意识”这一概念,吉登斯就难以去阐释一种不同于“解释社会学”的行动概念,以及相应的关于人之能动性的概念(即认为人的能动作用不在于其“所思”或“所欲”而只在于其“所做”)。第二,同样,倘若没有“实践意识”这一要素,吉登斯也难以去阐释一种不同于“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的“结构”概念,因为倘若人的行动主要或首要不是由“实践意识”所引导,而是像“解释社会学”所说的那样是由个人的主观意识所引导,那么,由于主观意识所具有的高度偶然性、易变性,“结构化”理论所描述的行动之“例行化”特征就难以得到充分的说明,“社会结构”就要么只可能像功能主义/结构主义所描述的那样成为一种外在于、独立于行动者之行动的存在,要么可能像“解释社会学”所描述的那样成为一种对行动者的行动不具制约作用的“虚名”。第三,也只有借助于“实践意识”这一要素,才能既(在改变了“人之能动作用”概念含义的前提下)保留“解释社会学”对人之能动性的强调,并像“解释社会学”那样将“社会结构”还原为人的行动,否定“社会结构”是一种外在于行动者之行动的独立实在,又能保留“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强调,并像“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那样描述和分析“社会结构”对行动者之行动的制约作用,从而完成对“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的综合与超越。
吉登斯首先批评了传统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的结构观。吉登斯认为,功能主义对“结构”一词的阐释都没能最好地适应社会理论的需要。“在功能主义者眼里,其实也是绝大多数社会研究者眼里,通常是把‘结构’理解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式化’。他们经常幼稚地借助视觉图像来理解结构,认为结构类似于某种有机体的骨骼系统或曰形态,或是某个建筑物的构架。主体和社会客体对象的二元论与这种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这里的‘结构’似乎‘外在于’人的行动,成了不依赖其他力量而构成的主体自由创造所遭受制约的来源。”相比而言,结构主义的“结构”概念要更有意思一些。在这里,结构指的“不是在场的某种模式化,而是在场与不在场的相互交织”,“得从表面的呈现形式中推断出潜在的符码。”但它也有自己的问题:“结构究竟指的是在某一固定范围内一系列可以允许的转换的生成框架,还是指左右这一生成框架的转换规则,这个问题在结构主义思想传统中总是含糊不清。”吉登斯认为“结构”应该指的是后者,但又认为“转换规则”一词容易产生误导,因此他最终提出:“在社会研究里,结构指的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千差万别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着相当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它们以‘系统性’的形式。”结构其实只是一种“虚拟秩序”,因为作为被再生产出来的社会系统并不具有(功能主义/结构主义设想的那样一些)什么“结构”,而只不过是体现出一种“结构性特性”而已。这样一些被理解为“结构性特性”的结构并不外在于人们的实践,而只是以具体方式出现在实践中,“并作为记忆痕迹,导引着具有认知能力的人类行动者的行为。”
在吉登斯这里,使行动者的行动得以具有“结构化”/“例行化”特性的要素主要涉及“规则”和“资源”两个方面。在对规则的理解方面,人们往往把那些明确以言辞或文字表达出来的法律条令、科层规章、游戏规则等视为“规则”的典型形式,并进而将这些形式的“规则”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如外在性、形式化、约束性等视为“规则”的典型特征。吉登斯认为对规则所做的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吉登斯认为,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其实主要指的是“在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那些以法律条令、科层规章和游戏规则等言辞表述形式出现的形式化规则并不是规则本身,而只是对规则的法则化解释。吉登斯列举以下几种涉及规则意涵的情况来对此加以说明:(1)“国际象棋中将杀的规则如下……”;(2)公式:an=n2+n-1;(3)“张三每天清晨六点起床,已成规律”;(4)“规章规定,全体工人必须于上午八时上班”。在这几种情况中,第三种情况涉及的只是个人的习惯。习惯虽然是一种例行活动,但本身并非是规则;第二种情况涉及的也似乎只是一个数学公式,与我们讲的社会“规则”完全无关。只有第一种情况和第四种情况涉及被明确表述出来的两种不同行动规则:前者涉及的是一种构成性的规则(因为正是将杀规则使国际象棋作为一种游戏得以进行),后者涉及的则是一种管制性规则(但吉登斯指出,构成性和管制性其实是所有规则共有的两方面特性,而非规则的两种类型。例如,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于下棋的人来说,将杀规则也具有管制性;对于工业管理体制来说,上下班方面的时间规定也是使其得以构成的主要因素)。但吉登斯认为,正是第二种情况最适合用来作为结构化理论中所谓“规则”一词的示例。第二种情况列举的公式来源于维特根斯坦著作中列举的一个数学游戏:先由一个人写下一串数字,然后由第二个人根据这些顺序排列的数字推出公式。这些公式究竟是什么呢?吉登斯认为,这些公式就是一些“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之所以说它可加以一般化,是因为它适用于一系列情境和场合;而说它是某种程序,则是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将既有序列接续的方法。”作为一种在实践中可加以运用的一般化程序,它们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首先,它们的存续依赖于行动者对它的自觉意识,但是,这种自觉意识首先体现为实践意识而非话语意识。吉登斯说:“对社会规则的自觉意识(它首先体现为实践意识)……正是人类行动者的显著特征。”没有行动者首先以其实践意识体现出来的这种对规则的自觉意识,这些规则就不成其为规则。其次,这些规则只是在一般性而非具体细节层面上、以舒茨所说的“类型化图式”形式引导着人们的行动。“这样的知识并没有明确规定行动者可能遇到的所有具体情境,它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正相反,它所提供的是就范围不确定的社会情境做出反应和施加影响的一般化能力。”概言之,作为“结构”指涉之一的“规则”并非是一种完全外在于、独立于个体行动者行动过程之外的一种实在,而是高度依存行动者的自觉意识(但首先是实践意识)、依存于行动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它所做的理解和发挥的一种存在。
除了“规则”之外,结构化理论所说的“结构”还包括了“资源”。资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配置性资源”,指对物体、商品或物质现象产生控制的能力;二是“权威性资源”,指对人或行动者产生控制的各类转换能力。和规则不同,这些资源(尤其是配置性资源)看上去具有“规则”所不具有的某种“物质性”或“真实存在感”。但吉登斯认为,它们的这种“物质性”并不能左右以下事实,即只有当诸如此类的现象融入结构化过程时,它们才成为结构化理论所说的那种意义上的“资源”。换言之,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或者用我们更为熟悉的话语来说,物质资源和行动者的行动能力,正是行动的两个基本要素:行动过程就是行动者运用自己的行动能力和某些物质资源作为手段去达成某种行动目标的过程,而“规则”就是使得这些过程具有“例行化”或“结构化”特征的基本要素。由于在结构化理论中,“结构”不外乎就是行动过程所具有的“例行化”或“结构化”特征,或者反过来说,“结构”就是具有“例行化”或“结构化”特征的那些行动,而行动者的行动能力、物质资源和相应的“规则”正是使这些行动得以实现的基本要素,因此,“规则”和“资源”也就被吉登斯表述为“结构”的两个基本方面。但从吉登斯的论述中可以感觉到,其中“规则”才是使行动得以“结构化”或“例行化”的主要方面。而“规则”并非是一种从外部作用于行动者的因素,而是一种首先存在于行动者的实践意识之内、依靠处于具体实践过程中的行动者在实践意识层面对它加以运用的因素。处于具体实践过程中的行动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去对这些规则的合理性、适用性等进行有意识的思考和质疑。正因为如此,行动的“结构化”或“例行化”特性才得以维持。
“实践意识”与“行动”和“结构”之间的互构
尽管个人与社会(或行动与结构)不过是人们社会实践的“一体两面”,但它们之间的关系仍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一方面,社会及结构(“例行化”的实践)是通过个人行动而不断得以构成或再生产出来的,另一方面,社会及结构(“例行化”的实践)又不仅是使个人行动得以可能的中介,而且还以不同的方式对个人行动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首先,社会/结构是通过个人/行动而不断得以构成或再生产出来的。吉登斯指出,虽然较大规模集合体或社会的持续存在并不以某一单独个人的活动为依据,但如果所有的行动者都销声匿迹,那么这类集合体或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又说,“考察社会系统的结构化过程,意味着探讨诸如此类的系统在互动中被反复生产出来的方式。这些系统的基础,是处于具体情境中的行动者可认知的活动。……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循环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现有的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主要存在两种现象,第一种为忽视研究生特点的“形式化”教育,入学教育基本采取学校开大会、学院开小会、集中进行讲座的形式。该种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是认识不到位,认为研究生有导师一对一的教育,无需再进行完整的入学教育。这种观点忽视了研究生入学教育的重要性,导致研究生入学教育只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形成真正合理完整的体系。
参照戈夫曼的用法,吉登斯对“共同在场”这个术语做了如下界定:“共同在场是以身体在感知和沟通方面的各种手段为基础的。一旦行动者‘感到他们是如此地接近,以至于自己正在做的一切,包括对他人的体验,都足以被他人感知到,他人也足以感知到自己这种被感知的感觉’”,这种情境就可以称为“共同在场”。吉登斯认为,戈夫曼对行动者共同在场情境下的日常接触过程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析。根据戈夫曼的研究,共同在场情境下的日常接触可以分为“聚集”和“社会场合”两种类型。所谓“聚集”,指的是共同在场条件下由两个以上人组成的人群。聚集可能非常松散(如路遇时相互打个招呼),也可能发生在形式化程度更强的情境中。如果是后者,就被称为“社会场合”。“社会场合”一般具有相当明确的时空界限,为人际互动提供了“结构形成中的社会情境”,其中很有可能发生众多聚集。这些聚集“形成、消散,又再次形成,而个中的行为模式又往往被视为合乎礼节的,(经常还是)官方正式或刻意而为的。”上班、聚会、舞会、体育赛会等都是社会场合的一些例子。
无论聚集是否发生在社会场合中,又都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主要形式。一是非关注性互动,二是关注性互动。在前者中,互动各方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互动发生的“唯一的前提是他们在某一特定情境中的共同在场”;在后者中,互动各方的关注程度则相对较高,互动各方通过持续不断地交错利用面部表情和声音来协调自己的活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次接触都是一个单位的关注性互动。这种日常接触是贯穿社会互动的主线,正是它将一系列与他人的互动安排进日常活动的循环之中。
那么,在以“实践意识”替代了“(话语)意识”之后,我们将怎样来对个体行动的能动作用进行说明呢?吉登斯指出,人们经常假定只能通过行动的意图来界定人的能动作用,但实际上,虽然对于有些行为(如自杀)来说,除非行动者有意为之,否则它们的确不可能发生,但对于大多数行为来说,有意为之并非是其必然特征。例如,某人错把咖啡当成茶而泼掉了它,“泼掉茶”就是一件非有意为之的行为(但茶水被泼却的确是由此人的行为所致);再如某人回家打开电灯而惊走了入室的窃贼,打开电灯虽属有意为之的行为,但惊走窃贼却是一个非有意为之的“意外后果”(但这个意外后果也确是由此人的行为所致)。吉登斯认为,能动作用并不应仅仅指人们在做事情时所具有的意图,而是首先应该指他们做这些事情的能力。“能动作用涉及个人充当实施者的那些事件,即在行为既有顺序的任一阶段,个人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行事。倘若这个人不曾介入,所发生的事或许就不会发生。”“许多事情并不是我有意去做的,或者也并不是我想要这么做的,可却都是由我造成的,不管怎么说,我的确是做了。”因此,我们必须把行动者的“所做”与行动者的“所欲”(或者说所行之事的意图特征)区分开来。“能动作用”指的是“做”的本身。吉登斯试图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划清自己与解释社会学等主观主义社会学之间在对行动及其能动作用之理解方面的界限。
让学生意识到,英文写作训练既可以提高英语语言水平,也可以提高写作能力。教师指导大学生英文写作,传授写作步骤和方法,要经常进行写作训练。
跨越共同在场情境的、存在于更大时空范围内的社会系统正是由散布在时空之中的大量日常接触得以维续的。社会生活中诸多类型的日常接触虽是断断续续但却总是会例行发生。它们总是会逐渐消失在时空之中,又能在不同的时空领域里持续不断地重新构成。随着时间的“逝去”和空间的“隐遁”,在场和不在场交织在一起,就形成了时空范围更为广大的社会系统。
其次,虽然社会/结构是通过个人/行动而不断得以构成或再生产出来的,但社会及结构其实也是使个人行动得以可能的中介。换句话说,个人的行动或互动之所以能够不断地以例行化的方式生成,正是借助于社会结构为中介来实现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正是社会结构构成了例行化的个人行动与互动。没有社会结构在行动或互动过程中所起的构成作用,就不可能存在例行化的行动或互动。那么,社会结构是如何构成例行化的个人行动与互动的呢?
这里的关键正在于吉登斯对个人行动和互动的理解。如上所述,在吉登斯这里,社会及其结构是通过高度例行化的个人行动或互动而非任何一类个人行动及互动再生产出来的。行动或互动的例行化特征对于社会实践之“结构化”特征的形成具有关键的作用。如果以日常接触为主线的个人行动与互动缺乏这种例行化特征,那么,社会实践的“结构化”特征也就无从谈起。
IMF:亚洲需加强政策缓冲以应对不确定性。5月25日,IMF副总裁张涛在亚洲货币政策论坛上发言表示,亚洲需重建货币和财政缓冲,增强经济韧性以应对未来不确定性。张涛指出,亚洲经济短期向好但面临潜在风险:如外债大幅增加,公共债务占GDP比重从2007年的46%上升到59%,私人部门债务高企;财政平衡继续恶化,平均赤字已达GDP的1.1%。
但以日常接触为主线的个人行动或互动为什么能够普遍和始终具有例行化特征呢?从吉登斯的相关论述来看,以日常接触为主线的个人行动或互动之所以能够普遍和始终具有例行化特征,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个人的行动或互动其实始终是借助于社会结构为中介来进行的。
吉登斯指出,日常接触的例行化特征其实总是以行动者主要借助实践意识来展开的反思性监控能力为基础的,而行动者借助实践意识来对自己和他人的行动进行反思性监控的目的,就是要使互动各方的行动尽可能符合社会交往的各种常规。吉登斯以戈夫曼等人的大量研究成果为例,试图说明在日常接触过程中,互动各方一方面总是以高度的机警对自己的身体,包括手势、身体运动和姿态进行着反思性监控,使之尽可能不偏离常规;另一方面则对互动过程本身进行协调,使之符合常规。而如前所述,这些常规正是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中所谓“结构”的基本内容。因此,所谓不偏离常规,也就是要不偏离“结构”的“要求”。当然,对此不能做出类似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解,仿佛这种“结构要求”是由“结构”自身向行动者提出的,而应按照结构化理论的精神理解为是由行动者向自身提出的,但行动者又首先是或主要是在实践意识的层面上向自身提供的。按照这种理解,这些“例行常规以传统、习俗或习惯为基础,但我们绝不能就此假定这些现象属于不言自明的东西,以为它们只不过是些‘不假思索’地重复进行的行为方式。相反,戈夫曼(以及常人方法学)有助于我们认识到,绝大多数社会活动的例行化特征,都需要由那些在自己的日常行为中维持这些特征的人持续不断地‘打造’。”“在互动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行动者施展出令人眩目的丰富技能,借此实现并维持了得体的交往、信任或本体性安全的普遍存在。身体运动和表情方面的细枝末节甚至比谈话轮次还要琐碎,但在规范的调节下对这些东西的控制正是上述技能的首要基础。‘精神有毛病’的人普遍缺乏或放弃了这种能力,身体与言辞方面偶尔的疏忽或闪失也体现出这一点。”这种能力首先或通常存在于行动者的实践意识中,“实践意识包括知晓某些规则和策略,日常社会生活正是通过这些规则和策略,得以在广泛的时空范围内构成和再构成。”行动者主要借助实践意识来对行动和互动过程展开的反思性监控正是日常接触的例行化特征得以维护的重要因素,它一方面体现了行动者在日常接触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动性,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结构”对行动和互动所具有的构成作用。“结构”正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渗透在行动和互动过程中,成为行动和互动得以不断再生产出来的前提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吉登斯认为“结构”具有一种“使动性”(enabling),即使行动和互动得以可能的属性。没有“结构”因素的这种介入,具有例行化特征的行动和互动就不可能形成和得以维持。而如果不是借助于“实践意识”,“结构”因素的这种介入就很难得以维持,因为在话语意识层面上人们可能更多地产生对“结构”因素的批判性反思,这种批判性反思对于“结构”尤其是“规则”作为“常规”性因素的存在是不利的。
当前中小学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政治素质存在的问题是内因与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这里外因是当今中国与世界发展变化的形势,内因是中小学思想政治课教师对这一发展变化的形势的主观认识。
吉登斯认为,日常接触在时空上的常规性或例行性正体现出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特征。正是这种例行化特征将日常接触与社会再生产乃至更具“固定性”的制度维持联结了起来,使之成为社会和制度再生产的基本环节。吉登斯认为,“日常接触的例行化过程具有重大意义,将转瞬即逝的日常接触与社会再生产相维系,并就此将前者与表面上具有‘固定性’的制度相维系。”“结构化理论关注的是人的社会关系中超越具体时空的‘秩序’,而要阐明这种超越过程,例行化过程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可以说,“以实践意识为基础的例行化概念是结构化理论的关键所在。”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再审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与“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或“解释社会学”这样一些单纯强调社会现实之“客观性”或“主观性”的社会学理论相比,还是与新功能主义、理性选择理论等以理论综合为宗旨的社会学理论相比,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都确实具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概言之,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成功地超越了“结构—主体”“社会—个人”“客观—主观”之间的二元对立,完成了将这些对立的双方在理论上重新联结起来的努力,成为社会学理论研究领域中以“互构论”为旗帜的典范之一。而与新功能主义、新冲突理论、后布鲁默主义、理性选择理论、沟通行动理论等同样以理论综合为宗旨的“互构论”理论相比,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又具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即不仅试图在理论上超越上述种种二元对立,而且在这样做的时候,还试图努力地重塑人们对“行动”和“结构”的理解,尤其是重塑人们对“行动”的理解,其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对行动中之“实践意识”的强调。就此而言,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与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实有异曲同工之处。也正因如此,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也就与布迪厄的“实践理论”一道被视为当今在西方学界流行的“实践社会学”的重要源头之一。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第二个重要观点是:虽然行动并非总是在特定明确意图或意识的引导下进行的,但行动本身也并非是一种纯粹个体性质的东西,而是始终处于“结构化”或“例行化”状态之下的。人类的社会活动始终具有一种循环往复的特性,即“结构化”或“例行化”特性。为了阐明这一点,吉登斯进一步说明了结构化理论的“结构”观。而在这一说明中,“实践意识”概念依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应该说,吉登斯借助于“实践意识”所完成的这一理论综合,不仅对于我们理解“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之间的关系,而且对于我们理解现实生活中“结构—主体”“社会—个人”“客观—主观”之间的关系,都确有相当的启发性。和布迪厄的“实践社会学”理论一样,它让我们看到了“实践意识”在行动者的行动和社会结构/秩序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使我们得以对行动者的行动和社会结构/秩序的形成产生一种新的理解。但尽管如此,正如笔者在分析布迪厄“实践社会学”理论的贡献与局限时所指出的那样,对于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我们在感悟其理论贡献之时,也隐约地产生了一些理论上的疑虑。其中主要者可以简要陈述如下:
根据距公园的距离及受影响的程度,社区被分为三类进行补偿,涉及两个乡3个行政村23个村小组821户3794人。村民对公园反哺政策(分享景区收益等)基本满意,补偿协议每5年签一次,每次签协议前,村小组会自己组织村民收集意见。如果有问题,村委会邀请政府、管理局、村小组一起开会讨论。
(一)“物”的主体性还是“人”的主体性?如前所述,吉登斯为了比较好地说明行动的“例行化”特征,保留“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强调,在接受“解释社会学”的“社会唯名论”立场、将社会结构还原为行动者之“例行化”行动的同时,“不得不”放弃“解释社会学”对行动者之主观能动性的强调,否定行动者的行动主要或首要是由明确的意识(吉登斯称为“话语意识”)所引导,而认为是由“实践意识”所引导。但吉登斯显然又不希望放弃“解释社会学”对人之能动作用的强调,因而不得不改变人们对“人之能动作用”(agency)一词的通常理解,将其含义从对行动者之“所思”或“所欲”的强调转换为对行动者之“所做”的强调。对于吉登斯来说,这一含义转换似有逻辑上的必要,但如此一来,却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按照对“能动作用”的这一新理解,人的行动与物的运动之间还有什么本质区别呢?倘若所谓“能动作用”即指“在行为既有顺序的任一阶段,个人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行事”,“倘若这个人不曾介入,所发生的事或许就不会发生”,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任何物体(包括自然界那些完全无生命、无意识的物体)也都具有自己的能动作用呢?因为,对于任何物体来说,我们都可以发现它对世界具有如下作用:“在事物运动既有顺序的任一阶段,某物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行事”,“倘若该物不曾介入,所发生的事或许就不会发生”。一个关于人类社会的理论,却不愿意对人的行动和一般物质的运动加以明确地区分,难免使人心生不满足之感。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为本文作结,即:吉登斯借助“实践意识”这一关键概念建立起来的“结构化理论”在消解行动与结构之间二元对立方面确有一些独特之处,为我们理解个人—社会或行动—结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富有启示的新见解,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令人生疑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去加以反思。
(三)“行动—结构”二元对立的消解与实践意识的关联问题。我们前面说,吉登斯似乎是为了保留“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强调,在接受“解释社会学”的“社会唯名论”立场、将社会结构还原为行动者之“例行化”行动的同时,“不得不”放弃“解释社会学”对行动者之主观意识的强调,转为突出“实践意识”在行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现在要问的是,从理论建构的逻辑上来看,真的存在(为了保留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强调而放弃对行动者之主观意识的强调、转向对“实践意识”的强调)这种逻辑上的必要吗?笔者觉得答案似乎应该是否定的。我们可以尝试一下,如果我们保留“解释社会学”对人的主观意识的强调,将人的能动作用依然解释为人的主观意识给人的行动带来的主动性、能动性,会不会必然要以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包括其对个人行动的制约作用)的否定为代价。其实这种尝试早已为彼得-伯格和卢克曼在“社会建构论”框架下、亚历山大等人在“新功能主义”框架下、雷克斯和科林斯等人在“新冲突理论”框架下、科尔曼等人在“理性选择理论”框架下、哈贝马斯在“沟通行动理论”框架下所做过了。借助于这些学者所做的理论努力,我们可以非常确定地说,不必抛弃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强调,人们依然可以在坚持“解释社会学”关于“社会是由人建构的”这一信条的同时,也坚持“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关于“人是由社会建构的”这一表面上似乎相反的信条,从而超越各种旧的二元对立,实现两种不同社会学理论立场的整合。因此,吉登斯借助于“实践意识”这一概念为核心要素来对“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两种不同理论传统进行整合的努力,虽然富有启发,但却并不具备强大的逻辑说服力。
(二)对“实践意识”的再思考。如前所述,吉登斯反复强调行动者的行动主要或首要是由“实践意识”所引导,而非“话语意识”所引导,应该承认,和布迪厄的“实践感”“实践理性”等概念一样,“实践意识”(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话语意识”)也是一个非常富有启发性的概念,它促使我们认识到我们的日常行动在多数情况下并非直接是由“话语意识”所引导,而是由“实践意识”所引导这一现实,从而对我们的行动与“意识”(包括“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之间的关系有一种比以往只有单一的“意识”概念时更为精确的认知和理解。但是,也正如我们在分析布迪厄的“习性”概念时所指出的那样,这里可能也存在两个值得警醒的问题:第一,虽然指出我们的日常行动在多数情况下都可能是由“实践意识”而非“话语意识”所引导是一个有意义的提醒,但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人的一切行动都是由“实践意识”而非“话语意识”所引导,因而完全将由“话语意识”引导的行动类型排除在我们的理论视野之外,就有可能是一个错误。吉登斯在其相关著述中几乎没有提醒人们避免做出这种错误的结论,其潜台词很可能就是认同这样一个结论。第二,即使我们承认在多数情况下我们的日常行动可能都是由“实践意识”引导的,但对于“实践意识”的来源也依然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布迪厄曾经认为“实践感”是由习性生成的,习性则是由行动者既往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更准确地说,是由行动者所处的场域)所决定的;吉登斯则认为“实践意识”主要是来源于“社会结构”中的各种“常规”(既包括非正式的规则,也包括各种更为正式的、制度化的规则),两人的共同之处是都将特定“话语”及其话语体系在习性或“实践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排除在视野之外,这不能不说有点偏执。
①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李康、李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引文第9页。
全域旅游是以旅游目的地为整体区域进行建设规划、形成整体区域规划、培育整体产业、创造整体场景、进行资源全面分享的发展模式。为了促进绿色、创新、协调、开放和共享的发展旅游,促进旅游业的升级转型,国家旅游局宣布建立“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中国旅游业的转型由“景点型”到“全域旅游”。
②③④⑤⑥⑦⑧⑨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李康、李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3、3、5、3、5、6、6、6、38-47、6、45、8、15、15、16、16、20、19、20、20、23、63、67、69、80、73、84、67、81、56页。
⑩这里的“有意识”指的是“话语意识”。详见后文关于话语意识、实践意识和无意识之间区别的叙述。
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郭忠华、徐法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3页。
与《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一书中的论述不同,在稍早一些出版的《社会学方法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一书中,吉登斯却明确地表达对了“语言”(即此处所谓“话语意识”)的重视,认为“必须深刻地理解语言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语言是使实践成为可能的媒介”。见吉登斯《社会学方法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6页。
2.2 两组产妇产后出血发生情况比较 观察组产妇产后出血2例(5.00%),对照组8例(20.00%)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χ2=11.14,P<0.05)。
语篇的结尾部分“In short,we are seeing cyber flexing and,cyber exercises,in some cases,but not cyber war.”是对“网络战争说”的总结和评价,是从整个语篇中浓缩出来的宏观新信息,与该语篇的题目、宏观主位“Cyber war,this is not”及“要闻”遥相呼应,它们属同一语义关联层级,用不同的语言反复强调着该语篇的中心思想。
谢立中:《布迪厄实践理论再审视》,《北京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大雨如注。命令下达后,八十六军轻装有序撤出战斗,除东南两门一部与敌保持接触外,其他部队陆续退至北门飞机场集合,然后兵分两路,分别向溪口方向第七十四军防线靠拢。为防止鬼子怀疑,每路又由数名精通日语的军官走在最前头。
作者简介:谢立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
〔责任编辑:毕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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