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论文-刘运毛,方红丽,卜丽慧

听证权论文-刘运毛,方红丽,卜丽慧

导读:本文包含了听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叁日申请期限依法行政

听证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运毛,方红丽,卜丽慧[1](2019)在《浅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叁日申请期限——“最多跑一次”改革背景下听证权程序设计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规定符合听证条件时,当事人有叁日申请期限。在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权的情况下,是否仍有必要等待叁日申请期限立法未予明确。依据便民高效原则,为更好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本文建议尽早在立法层面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完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叁日期限内主动放弃听证权的,叁日申请期限自动终结,当事人亦不能再次提出听证申请。(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09期)

朱姝尔[2](2019)在《论行政处罚法中听证权的程序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听证权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其背后是以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法理基础,且相较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而言,其具有其独特的事前救济的功能,听证程序被认为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我国通过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制度,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除了《行政处罚法》之外,我国后续还在《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建立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进一步得到广泛适用。但是相较于美国和部分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实行听证制度的时间仍然过短,存在着诸多程序缺失。本文着眼于分析《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行政决定的权力,这将对相对人造成或大或小的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急需通过行使其听证权,及时止损,在行政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就通过听证程序进行陈述和申辩,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作出正确的裁决,减少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和司法成本,将“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在听证程序这一关进行过滤,从而形成行政法领域良性循环的争议解决机制。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基本原则、实现模式及其独特的价值。本文第二章首先通过国内现有相关法律依据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介绍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在立法层面的程序保障现状,然后通过研究相关司法案例,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在司法实践层面的程序保障现状。总体而言,与我国其他行政法律中的听证程序以及对听证权的程序保障相比较,《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非常之抽象和模糊,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如何在国内适用听证程序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则是在缺乏经验的前提下为后续法律法规的更新提供立法空间。就在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在此法规中,相关听证程序得到了细化,表明了我国对听证程序的进一步重视及完善的立法趋势。但自《行政处罚法》出台已过去二十余年,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对人权益可能造成直接重大影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也需要与时俱进。本文的第叁章就探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不足的成因,分别从申请、申辩以及听证决定作出这叁个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程序研究,认为听证程序未得到广泛运用的成因主要在于:(1)听证申请程序不明确,包括听证申请的告知程序与受理期限不明、听证申请范围不明确以及听证申请主体有限;(2)申辩阶段的举证责任以及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与责任不明;(3)听证决定作出的依据不明确,包括未规定听证决定作出依据的内容以及听证笔录的效力。本文第四章就上述程序缺陷进行了探析,通过国内相关规范的分析以及国外相关听证程序的对比,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旨在使我国相对人能够积极运用听证权,尽可能消除程序上的障碍,使听证程序不流于形式,实现其立法初衷与价值。(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9-05-01)

李明扬[3](2018)在《行政处罚中第叁人是否享有听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A超市因经营标签违法食品,被B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B区食药监局依法向A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A超市依法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涉案食(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报》期刊2018-08-13)

王振宇[4](2017)在《听证权:放弃后可否再申请》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G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起违法占地案件,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前,依法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在叁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注明“自愿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并签字确认,但其于次日以(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7-10-26)

林振顺[5](2017)在《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不可忽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以下简称《飞行检查办法》)后,国家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了不同形式的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等,并对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经营企业撤销GSP认证证(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报》期刊2017-05-19)

王涤非[6](2016)在《告知听证权后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是否程序违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去年,广州某橡胶制品公司诉湖北省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行政诉讼尘埃落定后,食药监管部门败诉的结果引起了热议。在原告的诉讼理由中关于执法程序是这样表述的:食药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只告知了听证权,而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未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所以行政程序违法。仅(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报》期刊2016-10-26)

王涤非[7](2016)在《重大处罚前仅告知听证权是否违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广州某橡胶制品公司诉湖北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马拉松官司”尘埃落定,食药监部门败诉的结果引起广泛热议。在原告的诉讼理由中关于执法程序是这样表述的:食药监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只告知了听证权,而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未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而导致程序违法。(本文来源于《医药经济报》期刊2016-07-22)

杨怀文[8](2014)在《因违法被没收财产10万元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3年9月,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C企业生产劣药。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拟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C企业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总计10万元。(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报》期刊2014-01-30)

刘万金[9](2013)在《公安机关不得在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3年1月7日,某公安机关因拟对李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3000元而告知了其听证权,李某当时表示不要求听证,公安机关遂于次日作出了处罚决定。1月9日,李某又提出听证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拒绝。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公安机关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10-30)

赵秀莉[10](2013)在《解雇听证权构建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我国有些企业不惜通过大批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恶意降低劳动条件来实现企业利润,这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建立劳动者解雇听证权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保护了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劳动者解雇听证权的概念界定,听证主体、法律程序和法律后果都是该权利构建过程中要详细探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8期)

听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听证权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其背后是以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作为法理基础,且相较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而言,其具有其独特的事前救济的功能,听证程序被认为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我国通过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制度,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除了《行政处罚法》之外,我国后续还在《价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建立了听证程序,听证程序进一步得到广泛适用。但是相较于美国和部分其他国家而言,我国实行听证制度的时间仍然过短,存在着诸多程序缺失。本文着眼于分析《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行政决定的权力,这将对相对人造成或大或小的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急需通过行使其听证权,及时止损,在行政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就通过听证程序进行陈述和申辩,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作出正确的裁决,减少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和司法成本,将“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在听证程序这一关进行过滤,从而形成行政法领域良性循环的争议解决机制。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基本原则、实现模式及其独特的价值。本文第二章首先通过国内现有相关法律依据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介绍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在立法层面的程序保障现状,然后通过研究相关司法案例,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权在司法实践层面的程序保障现状。总体而言,与我国其他行政法律中的听证程序以及对听证权的程序保障相比较,《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非常之抽象和模糊,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如何在国内适用听证程序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则是在缺乏经验的前提下为后续法律法规的更新提供立法空间。就在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在此法规中,相关听证程序得到了细化,表明了我国对听证程序的进一步重视及完善的立法趋势。但自《行政处罚法》出台已过去二十余年,行政处罚决定对相对人权益可能造成直接重大影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也需要与时俱进。本文的第叁章就探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不足的成因,分别从申请、申辩以及听证决定作出这叁个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程序研究,认为听证程序未得到广泛运用的成因主要在于:(1)听证申请程序不明确,包括听证申请的告知程序与受理期限不明、听证申请范围不明确以及听证申请主体有限;(2)申辩阶段的举证责任以及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与责任不明;(3)听证决定作出的依据不明确,包括未规定听证决定作出依据的内容以及听证笔录的效力。本文第四章就上述程序缺陷进行了探析,通过国内相关规范的分析以及国外相关听证程序的对比,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旨在使我国相对人能够积极运用听证权,尽可能消除程序上的障碍,使听证程序不流于形式,实现其立法初衷与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听证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运毛,方红丽,卜丽慧.浅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叁日申请期限——“最多跑一次”改革背景下听证权程序设计建议[J].税务研究.2019

[2].朱姝尔.论行政处罚法中听证权的程序保障[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

[3].李明扬.行政处罚中第叁人是否享有听证权[N].中国医药报.2018

[4].王振宇.听证权:放弃后可否再申请[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

[5].林振顺.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不可忽视[N].中国医药报.2017

[6].王涤非.告知听证权后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是否程序违法[N].中国医药报.2016

[7].王涤非.重大处罚前仅告知听证权是否违法[N].医药经济报.2016

[8].杨怀文.因违法被没收财产10万元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吗[N].中国医药报.2014

[9].刘万金.公安机关不得在告知听证权后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N].人民法院报.2013

[10].赵秀莉.解雇听证权构建及保护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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