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论文_顾天奇

导读:本文包含了航次租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航次,承运人,合同,提单,承租人,海运,仲裁法。

航次租船论文文献综述

顾天奇[1](2019)在《航次租船承租人迟延供货情形下出租人解约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航次租船领域,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出租人解约权的规定并不如对于承租人解约权规定的那般详尽,特别是在出租人已经将船舶开至装货港,但是承租人迟延供货这种情形下,出租人由于缺乏法定解约权的保护,同时又因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立朱比特条款并不十分普遍,所以就算待货时间过长,出租人也不敢单方解除合同冒然开航,而仅仅依靠滞期费也很难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本文以这一在航次租船领域中并不鲜见的情形为中心展开论述,对于在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合同范本中所规定的关于航次租船合同项下出租人解约权制度进行分析,详细阐明出租人在遇到承租人迟延供货的情形时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滞期费和朱比特条款并不足以保护出租人利益的现状,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出租人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进而引出了对于将出租人在承租人迟迟不提供货物时的解约权法定化的可行性探讨。(本文来源于《交通财会》期刊2019年12期)

刘鹏[2](2019)在《我国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作为重要一环,担负着租赁船舶,又向托运人签发提单的重任,如何将航次租船合同项下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内容并入提单,提升成交效率成为日益重要的规制方向。本文在总结分析世界各主要国家实践做法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张洪川,唐娜[3](2019)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期限》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为避免承租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报港、提供靠泊计划等备货义务,租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需按天支付滞期费保证金以留船待运。在承租人事实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备货义务的情况下,其是否按时支付该笔费用是出租人识别是否构成货物落空的重要标志。承租人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最终期限应在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完成报港、提供靠泊计划前,如出租人为完成该航次运输给承租人予(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高升,曾祥军[4](2018)在《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并对提单持有人有效得到了包括世界海事大国在内的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但各国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国家要求提单中须以明确措辞表达仲裁合意;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则规定提单中须标明特定航次租船合同且提单持有人了解并入事实。我国作为海事大国至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有关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认定标准,我国在认定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时,须要求在提单的正面标明特定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且并入措辞明确表达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万新[5](2018)在《中联国贸诉上海捷喜、上海恒鑫与莫曼斯科海运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航次租船运输下实际承运人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认定上面。造成实际承运人识别难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我国《海商法》”)中实际承运人的概念的表述不够明确,因而带来了学界和业界理解的不同;二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实际承运人以及承运人的规定在法条上缺少相互的关联和衔接,因而使一些学者认为航次租船运输下不存在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而实际承运人责任认定的难题主要就是实际承运人责任性质的判定和责任范围确定的困难。本文以中联国贸诉上海捷喜、上海恒鑫与莫曼斯科海运合同纠纷案为视角,对上述两大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别地分析和论述,并在探讨之后表达了笔者自己的观点。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本文详细地介绍了与本文讨论焦点相关的案情,从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以及涉案运输船舶“尤利”轮在本案中的各次转租到船舶离港前和离港后货损发生的一切经过,集中还包括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以及两审中各方当事人的观点。第二部分是结合本案对我国航次租船运输下实际承运人识别和认定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于涉案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提出的航次租船运输下不存在实际承运人的观点进行讨论。其次在结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法条以及业内学者的不同观点下,对本案存在争议的两个可能被识别为实际承运人的当事人分别进行分析,最后得出本案究竟是否存在实际承运人以及实际承运人究竟是谁的结论。第叁部分是结合本案对我国航次租船运输下实际承运人的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此部分对本案航次租船运输下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责任范围进行了探讨,并对本案实际承运人莫曼斯科的责任的认定作了详细地论述。第四部分是结合本案的讨论对完善我国航次租船运输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启发和建议。本段分为两大部分,分别对完善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和归责进行论述,提出我国现行航次租船运输下实际承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从本案的分析中得到的启发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21)

沈尧禹[6](2018)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运用远比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复杂,在海事司法审判中易发生承运人识别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对实际承运人制度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是否适用、如何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航运实务中,航次租船合同下如何认定实际承运人仍存在一定争议。我国海商立法对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规定模糊,导致在实际承运人制度的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为正确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应结合国际立法趋势与实践中具体操作规则,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航次租船合同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适用进行深刻的剖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5期)

李彤,张昕[7](2017)在《航次租船承租人可以选择以提单请求权起诉》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海商法第九十五条仅规制提单持有人与承租人不属同一主体的情形,不能对该条款进行反面推论,即认定在提单持有人同时属于承租人情形下仅能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基于提单产生的请求权与基于航次租船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当事人有权就上述二种请求权进行选择。案号一审:(2011)津海法商初字第117号二审:(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84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5期)

李莉[8](2016)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仲裁协议之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航次租船合同中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仲裁,其适用的实体法,程序法的厘定对于争议的有效解决极为重要。于亚太地区而言,香港是国际海事仲裁的首选地,香港的仲裁条例与1906年英国仲裁法在程序上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因此,法定仲裁地的确定对于合同所适用的程序法乃至实体法意义颇为重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史强[9](2016)在《航运代理企业面对海运欺诈索赔的法律风险评析和对策——兼评一起因航次租船合同所引起的海运欺诈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一起租家以海运欺诈向船代等参与方提出索赔的诉讼案件来探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海运欺诈"认识,以及航运代理企业所面临的被以"海运欺诈"为由提起索赔的风险和防范建议。(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6年05期)

蒋成嘉[10](2016)在《航次租船中的实际承运人认定及责任范围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中国海商法下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和第四章中的相关条款为基础,目的在于第一、解决连续转租下实际承运人认定问题。第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在借鉴国内众多学者的观点后,得出结论:第一、连续转租下实际运输货物的人是实际承运人。第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是第四章所有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2期)

航次租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世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作为重要一环,担负着租赁船舶,又向托运人签发提单的重任,如何将航次租船合同项下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内容并入提单,提升成交效率成为日益重要的规制方向。本文在总结分析世界各主要国家实践做法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航次租船论文参考文献

[1].顾天奇.航次租船承租人迟延供货情形下出租人解约权问题研究[J].交通财会.2019

[2].刘鹏.我国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研究[J].法制博览.2019

[3].张洪川,唐娜.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支付滞期费保证金的期限[J].人民司法.2019

[4].高升,曾祥军.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有效性的认定标准[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万新.中联国贸诉上海捷喜、上海恒鑫与莫曼斯科海运合同纠纷案[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沈尧禹.航次租船合同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8

[7].李彤,张昕.航次租船承租人可以选择以提单请求权起诉[J].人民司法(案例).2017

[8].李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仲裁协议之法律适用[J].法制博览.2016

[9].史强.航运代理企业面对海运欺诈索赔的法律风险评析和对策——兼评一起因航次租船合同所引起的海运欺诈纠纷案[J].世界海运.2016

[10].蒋成嘉.航次租船中的实际承运人认定及责任范围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6

论文知识图

航次租船运输下承租人将所租船...航次租船运输下承租人运输自己...航次租船运输下承租人运输他人...“桐城”轮案各方当事人关系图各航次的具体航线和港口Fig.2Routesan...2-5干散货船运输行业的五力模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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