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周燡

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周燡

导读:本文包含了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留置权,海运留置权,留置权构成要件,商事留置权

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文献综述

周燡[1](2015)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的实务与创新——兼论《海商法》第87条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是一种维护承运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方式。然而,对此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范,相关国际公约亦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操作中,承运人对货物留置得当与否颇具分歧。从建设中国海事航运强国的目标出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的研判,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努力解读、诠释目前有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以期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若干有建设性、参考性、实务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杨云迪[2](2014)在《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以我国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为研究对象,既包括我国国内沿海、内河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也包括我国国际海运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在对我国货物留置权概念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该权利担保债权范围以及客体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系统阐述了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法定担保物权性质。并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得到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的结论。第二,对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进行分析。第叁,通过研究我国相关法律、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主要航运国家立法例以及国际通用格式提单背面条款关于货物留置权客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从而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我国《海商法》第87条“其货物”的行文阐述,致使实践中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处于非充分有效状态。对此,本文参考主要航运国家有关货物留置权制度之合理性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第四,针对《物权法》第231条所规定的商事留置权,本文系统阐述了相关理论、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以及对承运人的影响。最后,总结本文主要观点。(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胡绪雨[3](2013)在《国际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是保护其运费等合法债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其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趋向,需要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合理的成分。论文结合民商事留置权理论、国外判例、立法例与发展趋势,对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留置货物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以及立法目的与局限性进行了研究,从维护船货双方合同目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角度,对留置标的物是否应属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与债权发生的牵连关系、留置权与租约运费、责任终止条款关系等存在问题与分歧较为突出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阐释,明确了货物留置权在承运人合法债权救济体系中的地位,保护承运人与债务人需要在航运秩序功能上的相互协调,提出了更加公平的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利益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海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具有参考性,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促进我国航运事业与国际贸易不断发展。(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8期)

张佳妮[4](2013)在《我国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留置权,即以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以货物为标的的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一旦货物方不支付有关货物发生的款项,作为债权人的船方即承运人就有权留置货物,确保债务的履行。当前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行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第87条和第88条,而目前我国《海商法》都是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移植而来,这些公约和惯例是两大法系各国制度长期借鉴和融合的结果。我国的《海商法》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面临着困境。例如,对《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中个别词语的理解;对我国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积极条件中是否需要“标的物为承运人所运输的货物”这一要件以及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的利弊分析等。本文试图从航海实践中对于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和成立条件以及实现方式等几个方面为问题的切入点,使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和债务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平衡,促进航海事业的经济贸易往来。本文在写作的过程当中一直坚持了“从一般到特殊”的写作方法和研究思路,从一般意义上的留置权分析到海上货物留置权,从典型国家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立法例分析到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主要规定在《海商法》的第87条和第88条,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本文并没有采用泛泛介绍的方法,而是在文章的第一章到第四章对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重点讨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理论界讨论热烈的留置货物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和实现问题有了深入的讨论。笔者在参考了国外和国内的法律规定和着名的法学论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航海实践,对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制度进行了一些思考,提出了对于修改《海商法》第88条的几点建议,希望对我国以后的《海商法》修改和以后的航海实践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3-04-01)

杨康[5](2010)在《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兼论《海商法》第87条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海上货物留置权逐渐成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纠纷较多的问题,特别是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是否限定为债务人所有,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我国《海商法》关于货物留置权标的之规定见于第87条:"……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关于"其货物"的争论反映了我国立法司法对于此理论问题理解的混乱。采用"实证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坚持"从一般到特殊"的思路:通过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比较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标的之代表性立法例,为我国的《海商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0年07期)

孟雨[6](2008)在《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兼论《海商法》第87条、88条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是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基本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第87条和第88条都引发了很多问题。文章围绕着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根据中国《海商法》第87条和88条的规定,探讨了承运人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对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引发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由此对《海商法》第87条8、8条提出了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宋斌[7](2007)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的问题,历来是我国航运界、司法界研究的热门课题,原因是在目前国际公约缺少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国内法律又有诸多矛盾之处的情况下,众多学者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解自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了能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本文从民法关于留置权的一般理论出发,主要对海商法中承运人留置权性质、成立、行使、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包括引言和结论,本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大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笔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承运人(船东)实施留置的实际情形,以及关于承运人留置广泛的争议性,明确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介绍有关留置权的一般概念、基本特征以及大陆法下和英美法下对留置权法律性质的认定,构成要件和行使要件。第二章则简要阐述我国法律体系之下有关留置权的一般法律规定。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就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的法律性质、成立要件、行使要件、效力、留置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等方方面面逐一展开讨论,并结合中、英两国的法律和案例作了一些比较分析。第四章主要讨论了租船运输下有关船东、二船东为其租金或者运费行使留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结论则主要明确阐述了笔者对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观点,即承运人欲稳妥地行使留置权,除了在运输合同、租船合同中明确其留置权外,还需要在提单中注明其有权为了相关费用去留置货物,或者在提单中明确地并入了相应的运输合同、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的条款。(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7-06-01)

陈敬根,刘忠[8](2007)在《有关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叁次大辩论及其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海商法》颁布和实施以来,有关我国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较大规模的辩论共有叁次,且都紧紧围绕着《海商法》笫87条的规定。通过对有关我国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3次大辩论的概述,归纳辩论的主要内容及立法机构的回应,进而探察立法者意图,摸清有关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立法发展趋势,并就其相关理论问题展开讨论.(本文来源于《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7-04-01)

潘彩亚[9](2004)在《我国海上运输中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3年《海商法》施行以来,我国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问题,就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及理论研究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普遍的困惑。对该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不同的几个阶段。在《合同法》出台前,理论与实务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货物;随着《合同法》的实施,该问题一度“柳暗花明”;但随着《担保法》司法解释的颁布,该解释中关于“善意留置”的规定实难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真犹如“镜花水月”难以援用。中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真意是什么?其法源在何处?其与一般的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相同吗?其行使的程序当如何?这些问题正是本文研究的内容。借助傅郁林老师充分和深入的研究,作者提出了自己对此问题的理解,及完善我国海运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制度的设想,希望借《海商法》修改东风此设想能成为现实。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我国海运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制度立法和理论研究的逐步发展。我国海上运输中的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制度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第1阶段为《合同法》实施前,第2阶段为《合同法》实施至《担保法司法解释》出台前,第3阶段为《担保法司法解释》施行后即当前。第二章详细介绍和分析大陆法各国的海运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制度。通过比较的方法,了解各国为达到保护承运人债权的目的,如何通过设置不同的留置权制度和其它制度的配合来实现的。第叁章考察和分析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运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制度的法源、性质、构成要件及其行使。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4-11-20)

王晓林[10](2000)在《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租船运输的出现,承运人提单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承运人的概念日趋广泛,出现了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这两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类型。本文以考察这两种承运人在不同的运输条件下对货物的不同占有状态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分别就他们是否继续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期刊2000年04期)

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是以我国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为研究对象,既包括我国国内沿海、内河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也包括我国国际海运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在对我国货物留置权概念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该权利担保债权范围以及客体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系统阐述了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法定担保物权性质。并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得到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的结论。第二,对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进行分析。第叁,通过研究我国相关法律、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主要航运国家立法例以及国际通用格式提单背面条款关于货物留置权客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从而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我国《海商法》第87条“其货物”的行文阐述,致使实践中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处于非充分有效状态。对此,本文参考主要航运国家有关货物留置权制度之合理性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第四,针对《物权法》第231条所规定的商事留置权,本文系统阐述了相关理论、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以及对承运人的影响。最后,总结本文主要观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参考文献

[1].周燡.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的实务与创新——兼论《海商法》第87条释义[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2].杨云迪.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3].胡绪雨.国际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4].张佳妮.我国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3

[5].杨康.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兼论《海商法》第87条的完善[J].现代商贸工业.2010

[6].孟雨.论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兼论《海商法》第87条、88条的完善[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7].宋斌.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7

[8].陈敬根,刘忠.有关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叁次大辩论及其反思[C].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7

[9].潘彩亚.我国海上运输中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

[10].王晓林.论合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J].安徽大学学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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