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推理论文-胡裴洁

规范推理论文-胡裴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规范推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权利利益论,实践哲学,共同善,拉兹

规范推理论文文献综述

胡裴洁[1](2019)在《权利在实践推理中的规范力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规范力量”是指权利在实践推理中所具有的指引人的行为的力量。这一描述是与权利研究领域的实践转向息息相关的。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一场“实践哲学”的复归在西方法哲学界悄然发生。权利研究方面也深受其影响,在这一阶段开启了实践转向。基于实践哲学对权利的研究主要是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到权利在概念上意味着什么的形式部分,经过实践语境改写的霍菲尔德式权利公式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然而,霍菲尔德的权利框架存在着一个缝隙,即阐释某人拥有一个权利以及某人负有一项义务都意指什么。这也正是实践哲学第二个部分需要解决的实质的或者“评价的”问题,亦即权利保护何种关切或者权利的本质究竟为何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向利益理论及意志理论寻求答案。利益理论及意志理论分别将权利视为是在保护利益和选择,是两种相互竞争的理论。然而由于意志理论与一种强调自决与自主性的道德观的过于亲密的联系,导致其政治观过于狭窄,在不可让与的权利以及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的权利上,不具有解释力。利益理论认为利益构成了权利的基础,权利是由利益证成的,义务又是由权利证成的。权利在实践推理中的规范力量表现为它能够为以权利人利益为基础的义务提供了理由,而利益又为这种力量的存在提供理由。权利作为一种中间结论,是实践推理中独立且完整的理由,使得我们无需在实践推理中处处皆溯及终极价值。然而,在一项权利被赋予的重要性与该项权利能够提升的权利人的利益之间存在着一个缝隙,正是这个事实的存在使我们确信权利在实践推理中具有特殊的规范力量。“作为王牌的权利”正是对这一现象的描述,但该术语并不能对这个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拉兹在利益论基础上发展出了共同善权利观进而解释权利的特殊力量。在实践推理的过程中,权利是一个强于权利人利益的理由,一个人的权利并不仅仅只反映了他的利益,更是为它添加了一个额外的、独立的理由。拉兹通过引入其他人的利益以及共同善来对个人权利解释存在的规范缝隙进行填补,发展出了他的共同善权利观。共同善权利观可以分为强弱两个版本:较弱版本的观点认为,共同善能够指引人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强权利的规范力量。较强版本观点则是,自由权之所以能够在实践推理中具有规范力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共同善,人们是依据共同善而不是个人利益的理由来行为。利益理论具有较为宽广的理论视野,在解释权利的规范效力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利益理论中暗含的功利主义色彩易产生以利益之名行多数人侵害少数人之实的危险。而对于拉兹的共同善权利观来说,共同善的作用不是为了证明权利的规范力量能够存在,而是揭示这个力量所包含的能量来源之一在于共同善,共同善同权利人的利益一同起作用,使得权利拥有了这种独特的规范力量。(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廖备水,余喆,莱恩·范德托[2](2019)在《关于规范、价值和偏好的实践推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设计人工智能主体的社会时,可以通过定义社会价值和规范来约束主体的行为。当不同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主体依据他/她对价值的排序做出决定,选择违反一些规范,遵守更重要的规范。关于规范的推理具有可废止性和非单调性。为研究非单调推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缺省逻辑、自认识逻辑、限定推理等形式系统。这些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计算复杂性高、缺乏动态处理机制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引入基于价值排序的一种抽象规范系统,给出一种基于可废止逻辑的偏好规范推理模型和一种基于论辩逻辑的偏好规范推理模型,并比较了这两种模型的优缺点。前者适合于持谨慎态度的主体的认知推理,但在实践推理中可能导致某些规范系统的外延为空。后者不仅支持怀疑性推理,也支持轻信推理,在实践推理中具有优势。此外,基于论辩逻辑的偏好规范推理模型还能够发挥其抽象框架的优势,对不同论证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推理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陈书敏,何格[3](2018)在《情况证据的推理论证与规范运用——以一起“翻供”盗窃案的证据判断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又称情势证据、环境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性质、痕迹、环境以及人的行为等客观资料和信息。[1]在英美法上,有一句格言"情况不会说谎",指这些资料、信息的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故云"不会说谎"。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受传统司法"罪从供定"的思维模式影响,对没有口供的案件难以断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20期)

邓厚波[4](2017)在《自主选择构造命题 严谨规范推理证明》一文中研究指出苏科版《数学》教材第166页"探索研究"第12题,给出叁个条件,要求我们用两个事项作为条件,另一个事项作为结构,构造1~3个命题,并判断和证明命题的真假.这类习题在各级考试中比较常见,应对这类考题的关键是先在草稿上构造真命题,然后贯通思路,再严谨规范书写推理证明.下面我们举例关注这类问题.例1如下图,有叁个论断:(1)∠1=∠2;(2)∠B=∠D;(3)∠A=∠C,请从中任选两个作为条件,另一个作为结论构成一个命题,并证明该(本文来源于《初中生世界》期刊2017年Z4期)

何佳璐[5](2016)在《辩证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规范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将辩证推理作为一种思维方法,运用在司法过程中,寻找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和适用法律依据的多样、灵活,造成法官寻找可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复杂、困难。为使案件有法可依、维护法律普适性的同时保证个案正义、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和促进法律的改革创新和发展,辩证推理与形式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寻找可适用的法律规则。辩证推理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需要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和评价标准的指导下,发挥辩证推理的证成功能、解决争端和社会控制的功能、预测功能,解决法律规则模糊不清、法律规则间相互冲突、法律规则存在漏洞等法律规则不确定的情形。同时,以公平正义观实质审查法律规则的合法合理性,根据司法实践具体分析法律规则的实用性,揭示辩证推理来自正义回归正义的过程。(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6-12-01)

印大双[6](2015)在《事实与规范间的遮蔽与裂隙——法律推理困境勾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语言的语义射程与法律的开放结构,法律推理在法律规范的逻辑刻画与法律事实的重构上面临双重困境,导致法律推理的两个前提都是难以确定的,推理在法律领域发生了语用学流变,在逻辑学与语义学之间发生了位移,影响了法律推理结论的可靠性,从而限制了逻辑在法律推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近代法治的社会基础、哲学基础发生改变,长久以来建立的规范与事实、语言与思维的逻辑同盟关系也随之变化。法律推理不再仅仅是在形式逻辑的宰制下,单纯在法律规范层面寻求裁判大前提的活动,而是考虑将法律事实纳入到法律解释的视野,将传统的逻辑涵摄模式扩展为从规范到裁判的实践理性过程,表达一种在事实中对规范的设别以及在规范中对事实再认识的流转。(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王凌皞[7](2015)在《司法判决中的实践理由与规范适用——儒家“原情定罪”整体论法律推理模型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推理中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规范适用。传统法条主义将法规范适用看作从整体到个别的"涵摄"过程,也就是将一般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殊的个案中。从实践推理的角度来看,法条主义涵摄模型预设了"理由原子论"的看法。这种原子论模型认为普遍的法律理由具有超越具体个案和语境的不变功能。与此不同的是,以孟子和董仲舒为代表的古典儒家思想家提出"经权"与"原情定罪"式的实践推理模型。该实践推理模型着眼于个案情境本身的性质,以此决定规范适用的具体方式和最终适用结果。"嫂溺援手"和"误伤己父"这两个儒家的典型案例表明,原情定罪一种"理由整体论"的实践推理方案。理由整体论否认规范背后的理由具有超越个案与语境的不变功能。在司法判决中,理由整体论主张个案的具体属性才起着决定性作用,最终的案件判决取决于可适用于个案的不同考量因素(情节)及其复杂功能与结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5年03期)

印大双[8](2015)在《法律推理中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链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在循环往复的思维考察过程中,既需要借助于实务经验,也需要运用法律推理技术,这种往返流转过程必须以客观的法律事实与实体法上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和前提来进行。法律推理所关心的重要问题表现为由法律文本所体现的规范层面转向法律施行的实践层面,并且根据法律目的将规范适用于特定法律事实。判断一个法律事实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始终不是简单通过逻辑推论的涵摄就能实现的,法官在此过程中必须寻求最密切联系规则,使得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形成有效的链接,用法律方法论确立法律推理的前提,以便解决判决的合法性问题,由此确立法律推理对法治的建设性意义。(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黄魁建,郝文革,邢文英,杜相革[9](2014)在《基于本体推理和数据挖掘的良好农业规范专家系统》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良好农业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s,GAP)标准内容复杂,不易被农业生产者准确使用的问题,将本体推理和数据挖掘技术相结合,构建了良好农业规范专家系统,实现标准知识查询和GAP控制点推荐等功能,更好的帮助生产者理解和使用GAP。系统构建过程中,采用本体知识表示方法构建GAP标准知识库,通过解析"良好农业规范生产和认证信息服务平台"的GAP电子检查表记录,对挖掘过程中涉及的关联规则算法进行分析和改进,挖掘分析了用户对控制点使用的偏好。设计了控制点评价模型,实现了GAP控制点的择优推荐。系统基于MVC模式,设计为3层体系架构。通过测试应用,用户能够准确和容易的使用GAP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农学通报》期刊2014年35期)

印大双[10](2014)在《如何刻画法律推理中的事实与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推理过程包含着权力与利益、应然与实然、确定性与妥当性、客观解释与主观解释等矛盾,法律推理促动法律规范由普遍规则到个案规则适用,法律推理涉及法律事实认定、法律规范识别、法律价值追寻,涉及推理主体关于知识论与实践理性的思考,法律推理的重心由立法领域到司法领域、由法律本体论到方法论、由法律移植到制度理性整合、由宏观论证到微观分析的转向。法律推理呈现内部逻辑强制与外部言说理性互动的特征,已经由法律文本所体现的规范层面转向法律施行的实践层面,形成事实与价值、事实与规范的交互流转。(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4年06期)

规范推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设计人工智能主体的社会时,可以通过定义社会价值和规范来约束主体的行为。当不同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主体依据他/她对价值的排序做出决定,选择违反一些规范,遵守更重要的规范。关于规范的推理具有可废止性和非单调性。为研究非单调推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缺省逻辑、自认识逻辑、限定推理等形式系统。这些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计算复杂性高、缺乏动态处理机制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引入基于价值排序的一种抽象规范系统,给出一种基于可废止逻辑的偏好规范推理模型和一种基于论辩逻辑的偏好规范推理模型,并比较了这两种模型的优缺点。前者适合于持谨慎态度的主体的认知推理,但在实践推理中可能导致某些规范系统的外延为空。后者不仅支持怀疑性推理,也支持轻信推理,在实践推理中具有优势。此外,基于论辩逻辑的偏好规范推理模型还能够发挥其抽象框架的优势,对不同论证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推理和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规范推理论文参考文献

[1].胡裴洁.权利在实践推理中的规范力量[D].吉林大学.2019

[2].廖备水,余喆,莱恩·范德托.关于规范、价值和偏好的实践推理[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陈书敏,何格.情况证据的推理论证与规范运用——以一起“翻供”盗窃案的证据判断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8

[4].邓厚波.自主选择构造命题严谨规范推理证明[J].初中生世界.2017

[5].何佳璐.辩证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规范适用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6

[6].印大双.事实与规范间的遮蔽与裂隙——法律推理困境勾勒[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7].王凌皞.司法判决中的实践理由与规范适用——儒家“原情定罪”整体论法律推理模型的重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

[8].印大双.法律推理中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链接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

[9].黄魁建,郝文革,邢文英,杜相革.基于本体推理和数据挖掘的良好农业规范专家系统[J].中国农学通报.2014

[10].印大双.如何刻画法律推理中的事实与规范[J].政法论丛.2014

标签:;  ;  ;  ;  

规范推理论文-胡裴洁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