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市民社会”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它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阶段,肩负由家庭伦理实体向国家伦理实体的自然过渡;“市民社会”也涵盖经济体、公共领域和社会与国家的统一体等多重含义;并最终构成黑格尔哲学体系中“自由及其定在”的一个环节。
关键词黑格尔 市民社会 伦理实体 国家
“市民社会”概念来自西方,德文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英文为“civil society”,又译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市民社会几乎等同于城邦。而“真正第一次提出‘公民社会’概念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他对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内涵做了颇为详尽的分析。”①在中世纪,基督教会统治着西欧社会,但正是这一时期,作为自主性的社群的世俗社会也开始发育起来,它具有独立于教会和国家的作为公共生活领域的意义。文艺复兴以后,自霍布斯始,特别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市民社会指由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既承继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内涵,同时又赋予了该概念以深刻的法哲学意义。从黑格尔集中论述“市民社会”概念的《法哲学原理》文本的整体逻辑看,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重要的中介环节,这无疑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心内涵;从文本的许多局部论述来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还指涉经济体、公共领域和国家等多重含义。
作为“伦理实体”的“市民社会”
从《法哲学原理》的整个理论体系看,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作为从家庭伦理实体向国家伦理实体过渡的中介环节,这无疑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心内涵。
市民社会在《法哲学原理》中是伦理部分的一个基本环节,黑格尔在第二章“市民社会”部分的开头即提出了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②第一个原则可以称之为特殊性原则,第二个原则就是普遍性原则。所谓特殊性原则指在市民社会,个体的特殊的利益和需求是其思想和行为的出发点,特殊的个体的需要本身就是目的,整个市民社会就是由各自独立的、具有不同需要的个体组成的混合体。在市民社会,个人又不可能仅靠自己就可以实现自己的各种目的和需要,因而常常需要以他人为中介、以他人为手段。而当每个人都以他人为中介、以他人为手段时,就会自发地形成诸多的以制度、风俗、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保证每个人互为中介成为可能的规则,这就是普遍性原则。
不过,这种普遍性原则在市民社会只是个体由各自的知性活动建立起来的普遍性,即从理智上说,个体遵从这种普遍性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被迫选择。因而这种“不过由知性建立的普遍性乃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坚持地对立着。”③所以说市民社会只是作为中介的伦理实体,它需要向国家这一高级形态的伦理实体过渡。
综上所述,本研究结果表明不安全型依恋模式的个体经历失独创伤后易发生 PTSD,尤其是恐惧型依恋模式个体;经历失独创伤,女性 PTSD 症状的检出率高于男性。本研究为我国 PTSD 的早期预防和干预提供了参考,下一步我们将针对不安全型依恋模式,尤其是恐惧型依恋模式,寻找予以纠正的科学训练方法。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伦理实体,它们构成伦理实体的辩证结构和辩证运动。市民社会是“伦理实体”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是从家庭伦理实体向国家伦理实体过渡的中介环节。那么,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为什么被称为“伦理实体”?“伦理实体”的具体内涵指什么?黑格尔认为,“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④是具有现实性的普遍。“实体则是由精神所实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因而伦理实体的真谛和核心,就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实精神。”⑤可见,上文所涉及的个体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正是伦理的要义,实际上也就是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这就要求个体的需求必须与普遍性的要求相协调,具体地说,就是个体的要求和行为必须与社会的、国家的制度、规范相一致,其途径就是打磨和去除个体自身的特异性。这种普遍性的要求事实上是人类作为类的存在而必需的,是人类精神为人类的整体存在而历史性积淀而成的一种自我要求,这种普遍性的要求必然外化在人的类存在的对象中,而最典型的人的类存在的对象就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者就构成了伦理实体,即个体特异性与社会制度、社会规范的普遍性要求之间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载体,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实化的精神。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体系包括三个环节或三个基本内容:第一,需要的体系;第二,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警察和同业公会。在需要的体系中依次探讨了以下内容:(1)千差万别的个体特殊性的需要,在第189节的补充部分还专门标明他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需要的体系的。(2)与需要相关的消费行为必然导致的奢侈。(3)满足需要的方式是“劳动”,劳动的结果是“财富”,以及对财富的“交换”。(4)受到天赋出生和环境等影响而形成的社会的三个等级:实体性的等级,即农业等级;产业等级,即手工业和商业等级;普遍等级,即社会管理者等级。上述就是“市民社会”体系中第一部分内容“需要的体系”的主要思想,在第三部分黑格尔还提到了与手工业和商业等级相关的同业公会。黑格尔的经济体思想影响了马克思。“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而且,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⑨
一旦当家庭解体,分解为由各个个体和各个家庭结合而成的市民社会以后,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普遍性只是理性反思之后的理智上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是以特殊性和独立性为其出发点的,因而它和特殊性之间必然僵硬地对立着。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个人利益、个人需求的实现是最终目的,而伦理普遍性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因为只有遵循普遍性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只有满足别人才能满足自己。而在国家伦理实体中,普遍性本身是个体的出发点。所以,市民社会作为伦理实体只是一种虚假的伦理实体、现象的伦理实体,要向高一级的伦理实体即国家过渡。
而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中,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⑥所以黑格尔认为爱是不可思议的,绝非理智所能解决。由爱自然导致婚姻,而婚姻的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双方组成的统一体——家庭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单个人的人格,从而获得一种实体性的意识,即家庭是一个整体、一个实体。在家庭中,伦理普遍性的要求自然地成了个体的目的,二者获得直接的统一、非反思的统一。
黑格尔认为最完满的伦理实体是国家,当然这不是指现实的国家,而是指理想的国家、应当成为伦理实体的国家,因为理想的国家体现的是公共意志、普遍意志:“国家就是同化了纯粹个人的真正的自我。这是道德义务和政治义务的基础。简单地说,当我们的行为符合我们的真实意志时,我们就是道德上自由的,我们的真实意志就是公共意志,能最充分地体现公共意志的,就是国家。”⑦
市民社会作为伦理实体,既不像家庭伦理实体那样,伦理的普遍性的要求和个体的目的之间获得了直接的、非反思的统一。也不像国家伦理实体那样,普遍性和特殊性获得现实的、真实的统一,而是处于伦理的普遍性和个体特殊性对立的阶段。所以,市民社会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阶段就构成了由家庭伦理实体向国家伦理实体的中介和过渡的环节。这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概念内涵的最核心的定位。
作为“经济体”的“市民社会”
关注“市民社会”作为“经济体”的特征并非始自黑格尔,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说,在黑格尔之前的洛克和亚当·斯密都已经进行过有关的讨论。⑧从文本看,也必须从“经济体”的角度,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许多具体论述才可以不被牵强附会地理解。所谓“经济体”的视角,就是把市民社会视为生产行为、交换行为和消费行为的总和,但同时还应包括与这些行为相关、用以协调这些社会行为的组织,如黑格尔的“同业公会”,另外还包括和这些经济行为相关并受其制约而形成的社会等级。所有这些内容,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体系中,尤其“在需要的体系”中,都得到了相当充分的阐述。
从当前单向航道通航能力的研究进展来看,主要侧重于对航道交通流量的统计,结合排队论方法及仿真方法对航道内船舶通过数量进行估计,而由于对船舶速度差异性的影响考虑不足,特别是船舶减速引起的航道通航能力的下降情况。本文构建以单向航道船舶减速概率为目标,通过构建确定的数学模型揭示影响单向航道船舶通行效率的机理,研究结果可为单向航道通航能力评价及船舶组织调度提供理论基础。
作为“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
对于作为“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的讨论,基本上出现于当代,以哈贝马斯为代表。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作为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的对立与批判力量而存在的。在公共领域中,市民形成公共意见,公共意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抗衡力量而促使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合法化。
这里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黑格尔把“司法”和“警察”划入市民社会,这同样必须从伦理的视角来理解,市民社会是伦理的第二个阶段,在市民社会阶段“司法”和“警察”是作为和特殊性对立着的普遍物被黑格尔“安排”在市民社会的,这是一种故意的安排,是体系的需要。关于这种安排的必要性,黑格尔实际自己也表明了:“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市民社会为什么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这可以联系国家的两层含义从历史和逻辑两个层面进行解释。按照黑格尔的看法,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产生的,也就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的,这勉强可以说明市民社会的形成比国家晚,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但我觉得黑格尔这里说的“市民社会的形成比国家晚,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更有一种逻辑上的深意,而不单纯是历史的、事实的解释。因为此处的国家也可以作“应然”的“理念国家”来理解,也就是说黑格尔实际上是先设想了在“理想的”国家中的伦理的状况,然后再回过头去阐述其关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不完善阶段的伦理状况的思想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是在逻辑上在先的,这就是所谓的“市民社会的形成比国家晚,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的逻辑解释。从这个视角来理解,才能真正搞清楚黑格尔为什么把“司法”和“警察”划入市民社会,这是因为他的体系上在完善的“应然”的国家阶段之前需要一个不完善的市民社会阶段,在这个阶段又需要一种和私人特殊性利益对立着的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的东西就是“司法”和“警察”。所以这是体系的需要,也是黑格尔“正—反—合”的方法论的需要。
与国家相互渗透的“市民社会”
近代以来的社会契约论者,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基本没有将市民社会和国家进行区分。比较普遍的看法是,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社会相对的概念进而与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但是区分不代表截然分开,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二者的内涵是互渗的,这里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众多的研究者进而认为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市民社会和国家概念一旦区分就泾渭分明。如果这样理解,我们可能就会遭遇对黑格尔文本的解释难题,比如:其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中为什么包括“司法”和“警察”等政治法律机构?其二,“司法”和“警察”的职能和国家中的“行政权”又如何进行区分?其三,黑格尔又为什么说可以把市民社会“看成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
要理清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真实思想,需要弄清楚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黑格尔区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立足点和目的是什么?“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市民社会’和‘国家’属于‘伦理’的两个逻辑环节或发展阶段。所以,我们应该在‘伦理’的大框架内来区分‘市民社会’和‘国家’。”伦理涉及的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而在市民社会阶段,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僵硬地对立着的。特殊性就是市民社会里个体丰富的“需要的体系”、欲望的海洋,因而“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这段话表明了在市民社会内部,为了个人私利,个人与市民社会中的普遍物“公共事务”是冲突着、对立着的,也就是和维护着这种“公共事务”的普遍的制度设计和组织设施——“司法”和“警察”是冲突着、对立着的。对这里的“司法”和“警察”概念我们同样必须坚持黑格尔式的理解,罗尔斯对此有一个基本界定:“‘警察’(Polize)一词源于古希腊语Politea,但其含义比英语语词‘Police’要宽广得多。在黑格尔时代,它不仅包括了法律的实施,而且包括了必需品价格的稳定、货物质量监督、医疗管理、街道照明等等事务。”由这样的“司法”和“警察”构成的普遍性,其必要性在市民社会只是从理智上被认识到的。也就是个人认识到在市民社会里要实现自己的目的,必须以实现他人的目的为中介、为前提,而这就是“司法”和“警察”这种普遍物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每个人对这种普遍物只是一种理智上的接受,因而它们和个人私利之间才僵硬地对立。所以这样的普遍物在市民社会阶段只能是“抽象的普遍物”。而在伦理的国家阶段,通过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就实现了国家阶段的普遍物与个人私利之间的具体的、现实的一致。
第二,为什么在国家阶段普遍物与个人私利之间就能够实现具体的、现实的一致?这必须联系黑格尔对于国家的两种理解:现实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应然”的“理念国家”“一般国家”。黑格尔在伦理第三阶段所讨论的国家实际上是“应然”的“理念国家”“一般国家”,而不是指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的现实形态的国家。因为现实中的任何国家都不符合黑格尔对于作为伦理的一个阶段的国家的描述、现实中也根本不存在一个实现了伦理普遍性和个人利益特殊性真正一致的国家。他所描述的是国家的“应然”状态。他认为对于现实国家的“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国家的理念无关。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从这一观点说,以上这些都是现象,是历史上的事物。”也就是说在理想的国家形态里,当然是可以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的,因为这时按普遍物的要求行动已成为个人的自觉。但是,有一种误解认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现实中的最高最完善的国家形式,那就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立宪制国家已经现实地存在了,比如英国。那么是否可以说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就已经实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了?当然不是。首先,黑格尔提出最高最完善的国家形式是君主立宪制显然有其时代的现实的政治原因。其次,现实存在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比如英国,并不能代表黑格尔所指的理想中的君主立宪制。按照黑格尔的设计,理想中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王者、贵族和平民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因而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真正有效运转的国家。而现实中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始终不可能符合理想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理念的。所以,我们结合黑格尔的文本,认为他所指的能够实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的国家是理想的国家。最后,还有一点需说明,按照黑格尔的思想,即使在理想的国家,所实现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也不是最高的统一。因为国家本身属于客观精神,还不是最高的最后的东西,黑格尔也不认为国家真的可以解决一切矛盾。他说,即使在“一个真正按照理性来划分生活各部门的国家里”,人们所得到的“自由和满足仍然是受到局限的,所以这种自由和满足仍是有限的。哪里还有有限性,哪里就会不断地重新发生对立和矛盾,满足就还不能超出有限的范围”。就是说,人们在这个领域中所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尘世的,因而是有限的存在方式还是不能令人完全满足的,无论是在它们的客观存在上,还是在它们对主体的关系上,它们都还需要一种更高的证实和批准”。这种更高的“证实和批准”就是宗教和哲学,即绝对精神的领域。所以说,真实的、最高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只有在绝对精神的领域,即在艺术、宗教和哲学中才能获得,靠艺术的沉迷、哲学的彻悟和心向绝对、心向上帝才能获得,即达到自由。因为这时的绝对精神经过运动又回到了自身。
从表1的结果可见,含钛高炉渣中主要成分为TiO2、CaO、MgO、SiO2、A12O3和Fe等,钛渣中的钙、镁、铝含量都较高,在用盐酸对含钛型高炉渣进行除杂处理的过程中,通过化学反应,其中的CaO、MgO、A12O3易与盐酸形成强电解质的氯化物而溶解,而硅组分则形成固体沉淀实现分离。TiO2为两性氧化物,其酸、碱性都很弱,对应的钛酸盐和钛盐在一定条件下将发生水解。
在黑格尔的文本中,直接讨论公共领域或公共意见的文字是比较少的。但是,有几点理由可以说明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至少存在可以作为公共领域来理解的市民社会的思想“萌芽”。第一,我们知道,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所指的对象就是资本主义社会,这是公共领域的诞生地。第二,黑格尔在市民社会概念体系中详细地讨论了“同业公会”。而同业公会较为隐含地体现了市民社会作为“公域”的特点。黑格尔在谈到同业公会价值的一个段落中说:“在现代国家的条件下,公民参加国家普遍事务的机会是有限度的。但是人作为伦理性的实体,除了他私人目的之外,有必要让其参加普遍活动。这种普遍活动不是现代国家所能常提供他的,但他可以在同业公会中找到。”⑩这种普遍活动应该包括形成公共意见的公域活动。第三,更有力的文本依据在于黑格尔在讨论国家的立法权时,非常直接地讨论了立法过程中“公共舆论”的重要性问题。他说:“个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他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这种自由,集合地表现为我们所称的公共舆论。……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公共舆论如何形成?当然在公共领域形成,这应该是黑格尔关于公共领域或公共意见的最直接的表达了。所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包含公共领域这层含义的。
黑格尔是始终在“法”“自由”的背景和伦理的框架下来阐述市民社会概念的,而伦理的实质就是普遍性,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属于精神哲学所研究的“客观精神”的范畴,“客观精神”是人类主观精神中的“普遍物”,即人作为类的存在而必需的普遍要求,具体表现为体现人类精神的道德的、社会的法规和组织,以及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制度。客观精神包括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其中伦理环节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即这种伦理普遍物与个人需求之间的三种不同关系通过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种伦理实体表现出来,从而决定了这三种伦理实体作为“客观精神”发展过程三个阶段的不同地位。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就市民社会和“应然”的“理念国家”阶段的关系而言,二者的区分是清晰的。首先,二者分别处于伦理阶段的不同环节;其次,市民社会包括自身的三个环节,在伦理上处于普遍性和特殊性对立的阶段。而国家包含着不同于市民社会的另外三个环节,在伦理上进入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一致的阶段。
作为“自由及其定在”的一个环节的“市民社会”
黑格尔把哲学的对象规定为理念,即自身绝对自相同一的思维,并根据思维的不同发展阶段而将其哲学划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从而构成“哲学全书”。精神哲学又分为三部分,即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法哲学原理》就是对《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的阐述。“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理解法”这句在《法哲学原理》中开宗明义的论述表明整部《法哲学原理》所讨论的对象:客观精神,归根结底讨论的实际是意志自由问题,而客观精神所涉及的所有对象都只是“法的概念及其定在”的一个环节。“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黑格尔认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因而,具体地落实到“市民社会”概念,正如抽象法、道德、家庭和国家概念一样,都只不过是意志自由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在抽象法阶段,意志自由通过所有权、即通过对外在物的占有而直接地表现出来:即“某物是我的”,某物即是主体的意志对其享有权利、享有自由的见证。而契约涉及的是主体对自由权的相互确认和让渡,不法是对自由权的侵害,对不法的惩罚是对自由的复归。在道德阶段,自由的意志开始意识到自身,故意、意图、良心等概念表明意志自由由外在转向了内在。而在伦理阶段,由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构成其三个环节,主体现实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伦理阶段才能真正获得。因为在这一阶段个人的特殊性与伦理实体的普遍性逐步获得了统一,作为伦理实体和外部伦理制度的普遍的、必然的要求与个人的特殊性要求获得了协调,个人认识到外部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从而获得自由。
有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以来,全市共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6558起,开展联合执法157次,并将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实名向社会公开。
所以说,作为《法哲学原理》体系三个构成部分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表面上论述的是各种规范、制度和组织,本质上却是在探讨意志自由,而市民社会概念是被归结在伦理框架下的关于意志自由的阐述,因而市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是隶属于伦理范畴、但却是在本质上和自由相关的概念,市民社会是自由的定在的一个环节。这是市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整个法哲学体系中的位置与意义。
②⑥⑩[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97、175、251、331-332、198、309、254、197、1-2、10、11-12页。
①秦国荣:《市民社会与法的内在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6页。
③[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72-173页。
④[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8页。
2016年8月,福建省立医院整合相关部门职能,也增加了新的服务项目,正式成立医院服务中心,面向患者提供非医疗服务。前述专责小组负责的工作,也都融入到医院服务中心。
⑤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41-342页。
首先,在“为谁培养人”这一问题上,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4]。“四个服务”体现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体现了党一贯的教育方针。
NLPIR 汉语分词系统:中国科学院研制的汉语分词系统,2004 版本之前名为ICTCLAS,它支持中英文混合分词、新词识别与自适应分词、关键词提取和用户专业词典功能。
⑦[英]L.T.霍布豪斯:《形而上学的国家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7-38页。
5.列表显示法和归纳比较法:此法用于单元小结和阶段复习,主要由教师来完成,或由教师设计表格,由学生来填写完成。
贮藏期间,样本初始菌落数为61CFU/g,随着贮藏时间的延长,菌落数随之增加,由表2可以看出,A、B,2组处理的抑菌效果明显高于C组。A组抑菌效果最好。
⑧⑨[加拿大]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7-18、19页。
丛日云:《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哲学研究》2008年第10期。
[美]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张国清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464页。
[德]黑格尔:《美学》(第一卷),朱光潜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122、123页。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康德目的论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项目号:2017SJB159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牛俊友,哲学博士,淮阴师范学院讲师;谈克华,淮阴师范学院副教授。江苏淮安,223001
〔责任编辑: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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