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限制论文-刘仁琦

再审的限制论文-刘仁琦

导读:本文包含了再审的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再审,实体限制,公诉事实,单一性

再审的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仁琦[1](2019)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未设计严格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与证据规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随意,加之未对"有利被追诉者再审"与"不利被追诉者再审"进行区分,刑事再审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应区分实体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以公诉事实的指向与裁判事实的效力为逻辑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中之犯罪事实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事实"与已裁决"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实体限制规则。(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李潇潇[2](2016)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独立特质及双重限制模式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程序的特性决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应具有独立的结构模式和程序品质。面对我国目前二审与再审中发回重审制度的单一运行范式及再审发回重审率在规范框架内持续走高的非合理现状,改革的思路是:将再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予以强制性剥离,确立再审发回重审的非依附性地位,并分别对开启再审发回重审之门的规范性事由和再审发回重审可运行的程序性阶段进行双重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6年03期)

陈丽平[3](2012)在《对“上提一级”再审作适当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应对“上提一级”再审作适当限制。    草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6-09)

王橄[4](2012)在《论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中“新的证据”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程序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非正常的救济程序,其启动应予以合理的限制,再审事由的设立即是以此为目的的,只有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使法定再审事由更加明确,才能更好地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范围以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范围。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新的证据"的规定的不确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相互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新证据的规定进行分析,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新证据的范围予以限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州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肖森华[5](2011)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限制与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再审程序依照一、二审程序的立法规定,使得长期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得到广泛地适用。虽然《审监适用解释》的出台为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适用进一步提供了立法依据,但仍未能就发回重审制度在再审程序中的运行作进一步详细的规范与设计。现实中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困境以及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质要求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特别是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的急剧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对此作进一步的积极回应。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和结构模式,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应具有等同性,因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因此,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必须立足于这一基点,也是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不同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独到之处。(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1年05期)

胡夏冰[6](2011)在《为什么要限制民事再审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通常来说,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的机会。因为生效裁判只有建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上才具有正当性。但是,如果容许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轻易地被推翻和改变,那么诉讼程序就不能为人们提供稳(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8-09)

刘丹[7](2011)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启动次数限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经过修改,具体规则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但再审启动次数的规定作为再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却存在广泛争议。我国目前立法虽然规定了特定情形下不予受理当事人的重复再审申请,但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再审启动次数有限制度。对再审次数不进行限制,对再审效用的发挥、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实现诉讼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等都有负面影响。因此,为了适应再审制度不断完善的趋势,应当构建以再审不重复为基础,改善后的再审审级制度和补充性原则为配套措施的民事再审次数有限制度。(本文来源于《咸宁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彭彩虹[8](2008)在《浅谈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较为详尽地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启动再审程序凸显职权主义色彩、提起再审的事由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具体、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类型过于宽泛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严格地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看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29期)

杨晓玲,莫丽[9](2008)在《探析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限制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面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管辖错误"列为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为我国一项独创,该规定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但围绕其具体实施的配套规定却不尽完善。本文试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客体范围及主体范围两方面探讨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限制范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09期)

杨傲多[10](2007)在《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杨傲多 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十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次审议稿比较完善,建议此次常委会修改后通过。修正案草案中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7-10-26)

再审的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再审程序的特性决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应具有独立的结构模式和程序品质。面对我国目前二审与再审中发回重审制度的单一运行范式及再审发回重审率在规范框架内持续走高的非合理现状,改革的思路是:将再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予以强制性剥离,确立再审发回重审的非依附性地位,并分别对开启再审发回重审之门的规范性事由和再审发回重审可运行的程序性阶段进行双重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再审的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刘仁琦.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

[2].李潇潇.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独立特质及双重限制模式构建[J].法学家.2016

[3].陈丽平.对“上提一级”再审作适当限制[N].法制日报.2012

[4].王橄.论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中“新的证据”的限制[J].中州大学学报.2012

[5].肖森华.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限制与规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

[6].胡夏冰.为什么要限制民事再审程序[N].人民法院报.2011

[7].刘丹.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启动次数限制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11

[8].彭彩虹.浅谈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限制[J].法制与社会.2008

[9].杨晓玲,莫丽.探析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限制范围[J].法制与社会.2008

[10].杨傲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再审[N].法制日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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